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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税新政

时间:2017-03-21 06:15:3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2015税收新政策

不能不知的2015税收新政策

新近发布应追溯2014年全年执行的税收政策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组通字〔2014〕42号

内容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扣除方法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5〕21号

内容提要:中石油公司将2014年度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按照配比原则分摊到所属分公司列支。石油特别收益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石油公司所属分公司应当按照扣除石油特别收益金后的利润额计算预缴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5〕1号

内容提要: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具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4〕102号

内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编者注:2013年及以前年度规定此项额度为5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4〕109号

内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资产收购: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

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4〕116号

内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篇二:股息红利税详细权威说明

关于股息红利税详细权威说明

【大比例送红股让股民倒贴钱缴税】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杯具了!广州投资者张先生投资的股票最近实施了送股分红,账户取得股息收入4000元,但隔天交易系统从他的证券账户中扣走近1万元的股息红利税.

为什么分红派息股民会倒贴钱呢?因为他在2月8号买入上海新梅股票,并在3月6号卖出,持股时间不满一个月,按照新的红利税计征办法,适用20%的税率,而在此期间,上海新梅实施了每10股送8股派1元的分红方案,每10股须扣缴红利税1.8元(8*20%+1*20%),而每股现金分红只有1元,因此,股民只能倒贴钱缴税。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威回答】

地址:/view/1832923.htm#refIndex_1_1832923

百度百科没有写最新的方案,以下是我个人的综合推断:送股按照股票票面金额(每股按照1元计算)为收入额计征所得税,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 1 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则不征个税。

【两种办法避免高额红利税】

由于送股也要按照每股1元的价格收税,再加上派发的现金红利,按照20%的红利税计算,在上海新梅上,老李每10股要交1.8元的红利税。

这段时间,正是高送转公司派息的高峰时间,因此对于很多短线投资者来说,他们可能

篇三:2016年5月份涉税新政

1、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同时,两部门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四个文件,全面规定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加入试点后的方案内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面推开后,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此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等四个《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

为便于征纳双方执行营改增政策,根据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4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6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明确了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统一了营改增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征收管理,解决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征管的相关问题。

3、2016年5月1日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开始施行 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5号),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需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进项税额的60%,第2年抵扣进

项税额的40%。

4、税务总局延长2015年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的退(免)税申报期限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服务,更好地支持出口企业健康发展,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22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其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由2016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延长至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企业应在7月份按规定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企业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与此同时,还有四项业务的申报期限予以延长,即申请进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的期限由2016年4月20日延长至6月20日。申请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期限由2016年5月15日延长至2016年7月15日。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由2016年4月15日延长至2016年6月15日;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由2016年3月15日延长至2016年5月15日。

5、税务总局细化明确营改增试点税收征管事项

近日,税务总局陆续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

(1)为确保首期申报顺利完成,延长纳税申报期。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由原来的6月15日延长至6月27日。

(2)明确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方式,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明确已领取地税发票的衔接问题。在发票方面,根据公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 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4)扩大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只需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5)明确汇总纳税金融机构发票使用办法。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一步便利纳税人。

(6)明确餐饮行业购进农产品的抵扣问题。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7)明确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问题。

上述内容及公告中其他若干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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