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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情形

时间:2017-03-19 06:05:1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

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 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不负责任、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政策规定,不认真学习研究,工作思路不清,推进措施不力,严重影响事业发展的。

(二)非因不可抗拒因素和重大客观条件制约,未完成法定职责任务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工作消极应付,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不能有效承担和应对,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应纠正而未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上级要求整改的问题,以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认真解决,或者对群众的合理诉求应该解决而不解决的。

(六)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中,未认真落实监管、督办等要求,致使发生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事件的。

(七)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突发性重大事故、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执纪执法机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纪依法作出的决定的。

(九)不负责任、工作失职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故意刁难或拖着不办、顶着不办,以及借机吃拿卡要的;

(二)对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三)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四)在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要事项推进中,故意拖延或跟进不及时,严重影响建设进度和工作进程的。

(五)对应当由多个部门或跨区域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六)工作懒散、办事拖拉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

(三)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怕负责任、怕担风险,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的。

(四)工作实绩差、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第十条 有下列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办理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或明显不公的。

(二)不如实反映问题或报告事项,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落实任务中造假进度、假现场、假数据,或编报虚假工作成果,欺骗上级机关、领导和社会公众的。

(四)瞒报公共突发事件、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重要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线索,知情不报的。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或组织实施救助不力的。

(二)对下属请求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臵之不理、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三)对群众检举、控告、申诉、投诉等,未按规定接待和受理的。

篇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党政纪处分种类(2011.11)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党纪和政纪处分的种类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规定的问责情形有10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等,并具体细化为45种情形。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方式有十种: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2003年12月颁布实施。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包括10种行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从党纪处分第四十五条到一百七十四条共129条作了详细规定。

党纪处分的种类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两种:改组、解散。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情形共16条(第十八条到第三十三条)44种情形。

政纪处分的种类有六种: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党员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时,取消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在对干部20处理上,能采用问责方式解决的就不上升到纪律处分解决,能采用党政纪处分解决的,就不上升到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篇三:工作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升工作效能,按照“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三条 问责的情形范围:

(一)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工作不思进取、业务不求上进等“平庸”行为,主要表现为:

1、工作按部就班,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加事先分析,不作深入研究,导致工作落实不好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2、对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熟悉,把握不准,导致决策不当、处事不公,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3、业务不求上进,擅作决定乱作为,导致工作落实不好,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二)贪图安逸,敷衍塞责,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效率低下等“懒惰”行为。主要表现为:

1、对公司作出的决策部署、工作安排不重视,有责不担,有令不为,敷衍应付,以致政令不畅或者推进不力、落实不好的;

2、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该完成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该汇报的事项不及时汇报,该按公司制度规定应及时处理而拖延不办的;

3、工作拖拉或推诿扯皮,只找客观原因或他人原因,导致工作落实不好、逾期不办、引发矛盾纠纷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三)作风飘浮,纪律涣散,内部管理不力、工作自由散漫等“散漫”行为。主要表现为:

1、不履行职责,放松管理,导致管理不严、管理混乱、引发公司内部不良反映、外部不良影响的;

2、法制意识不强,屡次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

3、劳动纪律意识不强,屡次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工作纪律、会议纪律等管理规定的;

4、强调个人个性和意志,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不配合,搬弄是非制造矛盾、拉帮结派搞小团体的;

5、对待客户、员工、同事态度冷漠,不理不睬,有理不办,或者语气粗暴,言语不文明,工作方式方法简单,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有酗酒、参与赌博等作风不检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严重失职,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等未予重视,组织,工作措施不扎实,或组织领导不得力、以致造成决策部署未有效落实、工程项目不能如期推进的;

7、因行政不作为或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信访案件(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信访案件的;

8、未依照岗位服务规范为群众办事,对应急事件、或者处臵不及时、不妥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不遵守值班制度、请销假制度等机关管理制度,不遵守会风会纪的;

(四)铺张浪费,滥发钱物,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用公款旅游、高消费娱乐等“奢侈”行为。主要表现为:

1、未按照发文审批制度制发公文,未经批准印发简报、刊物,未按规定报送、越级报送公文的;

2、 违反规定安排会议事项,工作会议摆放鲜花、铺设地毯、制作背景板、放水果点心等超标准布臵会场的,超额使用会议经费或向企事业单位、与会人员摊派转嫁经费负担的;

3、未按规定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数量、规格、时间,未严格控制各类节会、庆典、媒体拜年等活动,未严格控制各类考核检查评比等活动的;

4、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吃请等拜年活动,单位之间搞节日慰问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用公款送礼、宴请,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5、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土特产和提货券的;

7.违反规定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接待,或接受村(社区)、企业吃请和礼品的;

8.组织或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或借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组织变相旅游,违反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有关规定、纪律的;

9.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突击花钱的;

10.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等形式,变相敛财的。

(五)有其他庸懒散奢行为,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问责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四条 问责的方式:

(一)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告诫;

(五)诫勉谈话;

(六)调离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涉及违纪的,依纪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根据被问责情节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批评、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方式问责。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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