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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诉讼时效案例

时间:2017-06-26 05:4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法院详解物业纠纷案例

法院详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怎样调解

近年来,城镇化发展步伐加快,房地产业迅猛发展,小区数量急剧增多,物业公司也如雨后春笋一般出现,随之而来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其中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的纠纷逐渐凸显,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本调研从近几年来东丽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切入点,分析其特点,剖析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希望为找到解决的对策出一份力。

一、东丽法院受理物业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总体数量大幅攀升,呈集中爆发势头

根据统计,东丽法院2011年审理的物业纠纷数量为233件,2012年数量为438件,2013年数量为420件,2012年案件数量为2011年的两倍左右,而2014年激增为886件,超过了2012、2013案件的总和,而2015年数量为668件。案件总体数量呈上升、集中爆发态势。

(二)涉案物业公司、小区逐年增多

物业纠纷涉及的小区涵盖东丽各个区域,起诉的物业公司与小区呈逐年递增趋势。2011年涉及到6家物业公司和小区,2012年涉及9家,2013年涉及13家,2014年涉及13家,2015年涉及14家。

(三)案件类型以拖欠物业费纠纷为主

2011-2015年东丽法院受理的物业纠纷一共有2645件,其中物业公司起诉业主不交物业费的案件一共有2449件,占到总数的92.59%。

(四)案件的诉讼标的较小

因物业费标的不大,诉讼标的为1万元以下的案件诉讼费仅收取50元,调、撤或者简易的案件仅收取25元,导致了诉讼门槛过低。同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又有着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当物业公司催缴过几次物业费后就急匆匆的来到法院,加大了法院的办案压力。

(五)当事人反映诉求渠道较少

东丽法院审理的物业纠纷中,调解、撤诉结案的占98%,判决结案的仅占2%,大部分案件甚至在电话中就可以解决纠纷。大量物业合同纠纷涌入法院,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双方解决物业纠纷的途径单一。

二、物业合同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物业服务专业化程度不高

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新建居民小区需有物业公司进驻。由于缺乏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自由的市场竞争机制和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许多物业公司的经营理念尚未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错误地认为其是负责“管理”的,按时收取物业费、维修费等,但对于小区路灯不亮、下水管道堵塞、安全保障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问题,因无经济利益可言,往往以各种理由不予处理,从而产生诸多矛盾。而且部分物业公司在管理中确实存在瑕疵。公共卫生、绿化、照明、安保、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车位管理等方面,物业公司的服务品质与合同承诺、业主的期望差距较大。任何小问题,譬如垃圾未及时清理、楼道防盗门损坏、车位被占、车辆被刮擦、装修问题等等,都会成为物业纠纷的导火索。

(二)物业立法存在缺陷,规范粗糙难以实施

合同纠纷一般是有约定从约定,但是很少有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了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起诉的依据大多是与开发商或其他部门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而对于业主来说,显然不会认可不知道哪里出来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从立法层次及规范内容来看,我国现行物业立法主要存在如下缺陷:第一,法律关系没有理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行政主管部门等主体之间权、责、利不清,埋下了纠纷隐患。第二,条文的操作性差。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规则之间缺乏配套性和互补性,未能提供良好的行为规范。第三,立法存在不少空白,刻意回避了一些敏感问题,如业主共有所有权的行使、房改房、小区物业服务特别规则等,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

(三)业主现代消费理念缺失

可能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相当部分人没有习惯“我付费,你服务”的管家式的经济交易模式,希望能够享受廉价但完善的服务,提出一些要求不甚合理、不切实际,结果往往导致两者发生物业纠纷。

(四)开发商遗留问题成为历史痼疾

主要表现在擅自改变小区规划、配套设施,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物业服务与承诺不符等。由于大部分物业公司原系开发商出资成立,故对于相关历史问题有掩藏袒护之嫌,对于业主的权益受损情况往往装聋作哑、充耳不闻。而业主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会简单从情感上将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混为一谈,既然历史问题无法解决,那就干脆拒交物业费,从而引发物业纠纷。

(五)物业服务合同的交付及明示告知行为不力

开发商将房产出售给业主后,物业公司在接受物业管理的同时,往往忽视或者不愿与业主交接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事宜。很多业主作为被告被物业公司告到法院后,往往在庭上称物业服务合同从未见过,对其中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内容更是一无所知,认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沆瀣一气、暗箱操作,从而更是不愿缴纳物业费用。

(六)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难、存在的业主委员会也形同虚设

虽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具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和职责,但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业主不知道业主委员会是干什么的,部分小区十几年都未成立过业主委员会,有的甚至是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加入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形同虚设以及错误配置,导致其居中协调、监督审查的职能没有发挥。

三、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送达难

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及时通知当事人前来应诉,但一部分当事人拒接电话,拒收邮寄的应诉材料,甚至存在其他政府部门甚至高级别法院的人作为被告出言不逊将法院座机设置为黑名单的情况,使诉讼难以进行。还有,有的小区地处偏远,业主入住率低,即使到被告家里送达也很有可能找不到被告。

(二)物业纠纷“治标不治本”

就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而言,业主欠缴物业费可能有其深层的原因,法院的审判职能在于通过原告诉求开展诉讼活动,督促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业主虽对物业公司不满,但在举证不能的情形下,为避免承担败诉风险,业主与

篇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述:

2010年1月11日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作为原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小区业主王某支付2001年9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的物业费总计人民币30452.85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9378.37元。

原告诉称:

被告王某为我小区业主。2000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书》和《客户手册》,原告于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虽然《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该协议的有效期限从2000年9月19日起至2001年8月30日止,但在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告一直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故双方之间仍存在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故请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

被告王某辩称:

1、原告在2000年6月30日与开发商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时没有取得相应的法人资格和物业管理资质,故该合同应当自始无效,原告非本小区的前期物业。

2、原告所主张的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的物业费已经超过了普通诉讼时效,故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物业服务不符合法律以及《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的约定,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违约形态,故被告请求适当减少原告的物业管理费用。

4、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没有书面合同作为依据。虽然《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日违约金为标的的千分之三,但有效期限从2000年9月19日起至2001年8月30日止,其已经失效,对原被告不再有拘束力,且其主张的违约金远远超过合同标的以及原告实际损失的数倍,故原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证据材料: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协议书》、《客户手册》、《北京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物业费说明》、《北京市物价局批复》、《北京邮政同城快件单据》以及物业费公示、物业服务状况的照片等。同时被告提交了证明物业服务质量极差的照片数张,该小区其他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的证人证言数张。

经法庭审理查明:

被告王某系该小区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且经充分协商,系双方当事人真是意思表示。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该小区的前期物业。

《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暂定为:住宅每建筑平方米3元/月,公建每建筑平方米8元/每月,并且已经经过北京市物价局批复。合同还约定本物业管理协议自2000年9月19日起至2001年8月30日止。甲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道路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结合被告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被告的管理综合费用为4090元/年,由被告按年度向原告缴纳。每次缴纳物业管理综合费日期为每年8月30日至9月4日。合同同时约定了被告未按期缴纳物业费的违约金为合同标的的千分之三/每日。在审理中,被告王某以部分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原告主张其一直进行催要,但被告王某未予认可。

二、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当属有效。原告受开发商的委托进行物业管理。被告虽未与原告订立书面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被告享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后,也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之间并无约定,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追索物业费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持续主张权利,故被告提出的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

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出原告服务质量不到位等辩解,虽提供照片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部分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日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2007年9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8363.1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是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中经常发生的典型案例。因该小区至今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单个业主又无法拒绝前期物业的物业服务,故无论前期物业服务质量如何,该小区业主都缺乏一个能够代表他们的意思表示机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虽然没有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但事实的物业管理合同并不等同于书面《物业管理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延续,因此本案中虽然在《物业管理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标的的千分之三/每日”,但最后法院仍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之间并无约定,缺乏事实依据,故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在审查法律关系时,应当注意区分事实物业管理合同和书面物业管理合同之间的区别。

另外,本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为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如何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原告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实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在审理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时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其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应当发生中断的效果。并且提交了物业公告栏中催缴物业费通知的照片以及北京邮政同城快件单据等证据材料证明其积极主张权利。

同时被告提出相应的抗辩理由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实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只是一个指导性规定。其中适用诉讼时效不宜过苛,也绝不可扩大解释为:当原告不能证明其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

情形时,可以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以不适用诉讼时效两年之规定。这也是法院最终以采信被告的答辩意见的原因。

因此,在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实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时,只是在主张权利连续性上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过苛,并不是在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上不宜过苛,应当加以区分。即只要物业管理企业能够证明其有积极主张权利的行为,即使主张权利缺乏连续性,也应当认为其主张的权利未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保护。

此外,在物业管理企业主张权利的举证证明问题上,特别是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中,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针对欠费的单个业主逐一主张权利,且主张权利时应当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最好以上门催收要求业主确认签字或者EMS等邮寄送达的方式要求业主签收。

最后,我国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立法在逐步完善过程中,对其监管方式和监管力度不断改进,特别体现在物业管理费的确定上。按照1996年出台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和经济适用房小区的物业费都采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调节价结合的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办法应当受到相应的监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督,调价变价也应当获得审批。直至2006年1月1日《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后才将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纳入市场调节价的收费监管的行列中去,无需经过物价部门的审批。故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应当依据当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区分对待,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四、实践提示:

诉讼时,应当注意:

1、应当首先认定物业管理企业进驻小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区分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和事实物业管理合同法律关系。

2、应当区分事实物业管理合同和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之间的区别。

3、应当注意审查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

4、应当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5、应当注意提示当事人做好诉讼的证据保全工作。

篇三:物业收缴案例分析

物业费收缴法律依据催缴案例及心得

一、目的:

物业服务中心目前处于收费关键时期,此“答客问”(范本)收集各物业服务中心在收费过程中与业主沟通的经验,进行汇总整理。各物业服务中心借鉴此范本内容,自行修改和完善本物业服务中心的“收费答客问”,对物业服务中心收费成员进行培训,以提高收费率。

二、部分收费问题汇总及应对措施:

1.业主:目前物业费高,等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续签合同、降低物业费标准时再交费。 物业公司:

1)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通过契约形式建立起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业主在入住时,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双方就应按《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若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时,对收费标准重新约定;则应以《合同》签定生效日期后,再执行新约定。在此之前,原《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原《物业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执行原规定。

3)物业公司每天都在投入成本(比如,员工工资,公共设施维护保养),为业主服务;业主享受到服务,就应按约定交费;物业公司没用费用,如何为业主提供好更好的服务.

2.业主:物业服务不到位,要免一部分物业费可以考虑交费。

物业公司:

1)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2)首先让业主指出哪些工作不到位,进而判断是否真不到位;若确实有不到位的地方,立即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去整改;

3)若业主属“无理挑剔型”,则可以陪同业主一起到现场核查,可以从某种程度上揭露业主的“阴谋”。

4)坚定立场,不能轻易承诺降费。

3. 业主:目前手中没钱,或现在比较忙,过些天再来交费。(此类型属于无理推托型) 物业公司:

1)不能完全相信业主过一段时间一定会来交费,一定要与业主约定好交费时间。

2)在业主未交费之前,不断与该业主保持联系,让业主没有退步的空间。

3)到约定交费时间,与该业主沟通;若业主再找理由,收费人员可以告诉业主可以上门收费或到业主单位去收。进一步给业主压力。

4)业主在家时,主动上门与业主沟通,催费。

4. 业主:业主以开发商对小区及公共设施设计不合理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

1)向业主讲明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设计问题不是物业管理职责范围内所能解决的,超出物业管理服务的权限范围。

2) 业主交物业费是来享受物业管理服务,以小区房屋或设施设计不合理为由不交物业费,是没有理由的。

3)涉及建设单位设计不合理,物业公司可以代表业主向相关单位发函;有业委会的也可以让业委会来发函(避免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激化)。但能否有效果,物业公司无权制约其它单位。

5.业主:买房子后,不在小区住,没享受到物业服务,所以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

1)业主不在小区住,在很多方面也是在享受物业管理服务,比如安全、公共卫生、绿化等服务;这些物业服务对业主房屋的保值和增值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中第23条规定“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并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

7.业主:物业费都干什么了?

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是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各项服务的基本保证。费用的支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小区的绿化养护;电梯维护;供电、供水设备运行保养;保洁服务;垃圾清运均由专业公司提供,每月要从物业费中支出以上各项服务费用。

2)物业服务中心秩序维护员、维修技工、保洁员及管理人员的工资要从物业费中支出。

3)小区的公共用水、用电等能源费要从物业费中支出。

8.业主:房屋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施工单位维修好后业主提出从维修好开始交费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房屋施工质量有问题,施工单位维修属正常行为,与物业服务没有直接关系,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应全额交纳物业管理费。

9业主:房屋维保期已过,业主提出一些简单施工质量问题怎么办?

物业公司:

1)物业服务中心本着客户满意经营的理念和以解决问题收取拖欠物业费的原则,能给业主简单维修的尽量修复。

2)向业主讲明:这些工作本不是物业服务范围内,但物业愿意帮业主把这些力所能及的问题处理。

10.业主:集中供暖不热,所以不交物业费和供暖费。(独立采暖属工程质量问题) 物业公司:

1)派工程技术人员对提出不热的业主房间,测量温度,联系施工单位一起进行多次跟踪查找原因;确认是否有设计问题或施工问题。

2)经过跟踪,确有设计问题或施工问题的,由施工单位和物业服务中心工程人员一起进行解决。

3)供暖不热,有多方面原因。物业公司在能力范围内帮助解决,有作为。因此业主应该交物业费。

11.业主:在小区丢过自行车(或车辆被刮),因此不交物业费或要少交物业费,用来弥补业主损失。

物业公司:

1)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自行车未收取自行车保管费,因此对小区内自行车无保管责任。业主在小区内丢失自行车,物业公司可以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但无赔偿业主的义务。

2)确认业主的机动车是否交费;业主交纳停车费,属于停车场地租赁费用,物业公司在《车位租赁合同》上对此有约定。

3)一般,物业公司可以帮助业主出具证明,让被刮车辆的业主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于对业主帮忙行为。业主不能因此用物业费来顶替其它损失。

12.业主:家中工程质量很多,要施工单位赔付,但施工单位未答应。业主让物业公司向施工单位索要赔付,以此顶替物业费。

物业公司:

1)物业公司与施工单位不存在任何契约关系,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物业公司没有理由向施工单位索赔。

2)业主对施工单位索赔不成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3)业主以此拒交物业费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13.业主:对小区周围施工扰民或临街车辆扰民提出投诉,并以此理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

1)对此类扰民,物业公司可以与居委会、以及业委会一起联名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业主本人也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但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去约束小区处其它单位或部门,同时也是物业管理服务范围之外。

2)业主以此理由不交物业费,是不成立的。这种说法在法律和情理方面都是站不住的。

14.问:上门收费时业主提出的各类问题如何处理?

答: 1)了解清楚业主欠费的真实原因,请业主将问题填写在欠费原因栏内;

2)当天将欠费原因交给客户主管汇总;

3)施工质量问题开单,由工程技术人员上门查看,能简单处理的给业主处理;不能当时处理的问题回来和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技工班长协商处理;

4)对物业服务或开发商意见较大的业主,当年不交费的由客户主管负责沟通处理,有往年欠费的由经理负责沟通。

案例分析

一、物业服务中心经理:

1.经理助理(尤其是客户主管)要亲自上门收费。当代物业服务中心收费小组分成几部分:一部分是以客户主管牵头,客户助理为组员,此小组占整个收费工作的三分之一;第二组以经理牵头,所有经理助理是组员,解决一些客户助理无法完成的疑难问题;第三部分,以经理为主,处理往年欠费的遗留问题。

2.当代在催费时,先发催费函,然后给业主发律师函,第三轮发“律师函后函”,“律师函后函”上恳请业主将不交费的原因和家中存在的问题在“律师函后函”上写明,返回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将尽力解决,物业服务中心本着与业主真诚相处的原则,最好与业主以友好、解决问题的态度和方式与业主沟通协调问题。发律师函后,应该有15%的业主能交物业费。

3.物业服务中心对收费成员在收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类,每天经理助理都要开“碰头”会,不断调整收费策略,在收费较好的高峰时,预测会有低谷的出现,提前对收费策略制定预防措施。

4.打仗要靠司令部,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和经理助理相当于收费工作的“司令部”,对整个收费工作要作好全面指挥。

5.收费“司令部”核心成员每天要分析收费进展状况;同时,特别关注客户助理等收费小组成员的心态,对连续几天收费排名靠后的成员,了解其原因:是主观倦怠,还是需要物业服务中心的支持;经理助理要主动对下属给予关心,保持沟通。

6.每3天就要给客户助理开会,大家共同探讨收费措施。

7.目前离年底不到50天时间,时间紧迫。与业主比较有效、节省时间的沟通方式是通过文字交流,物业服务中心制定统一的“收费答客问”,对业主反映比较共性的问题编写成页,遇到业主提出疑问,为避免纠缠,可以给他一份,以提高收费人员与其沟通的效率;同时避免收费人员中了业主的“圈套”。

8.与业主是一个长期相处沟通的过程,在收取物业费的同时,要及时为业主解决问题,不能只收费,不解决问题;要逐渐建立物业在业主心目中好的口碑,为明年更好地收费奠定基础,埋下伏笔。

二、物业服务中心副经理:

1.收费工作首先要有自信心,包括两方面:一是我们收费人员自已要有自信心,坚信一定能把钱收回来,让自己的士气能占上风。二是团队的自信,当一名成员收费受阻时,其他收费成员和同事要给予鼓励,帮助献计献策。

2.制造收费氛围。 让员工在工作岗位上与收物业费联系起来,比如:秩序维护员、保洁员和技工遇见比较熟悉的未交费业主,就可以提醒业主该交物业费了,让业主时时感受到物业服务中心收费的气氛,随着时间的推移,让不交费的业主感觉很难为情。

3.加强收费培训工作。每天收费成员一起开总结会,遇到的疑难问题拿到桌面上讨论,大家群策群力研究应对措施。

4.建立“直通车”、“无障碍通道”。 对于收费工作受阻的问题,物业职责之内力所能及,在第一时间给业主解决,速度要快、效率要高。

5.杜绝拖沓思想。 包括两方面:一是不要让业主拖沓,例如:有些业主以过几天就交物业费为由来推拖,此时一定紧追业主不放,甚至一天打两三个电话,并与业主约定交费时间,在此期间,要不断地与业主沟通,让业主没有退步的空间。不要轻易相信业主会如期来交物业费,收费人员一定要有主动意识。二是物业解决问题不要拖沓。例如:有些业主承诺解决某某问题就交费,此时物业服务中心就要马上跟踪解决,若拖延时间,过一天或一夜,业主都有可能会变卦,再发起第二次进攻就难很多。

6.对无理由拒交费、对物业态度特好的业主,不要轻易上当。如业主向你诉苦,我们也要向业主诉苦,一定要坚定收费的立场。若有需要,可以多派几个人一起上门软磨硬泡与之沟通,直至交费。

7.对于联系不上的业主,要想方设法获取业主的联系方式。 比如,看本小区有无该业主的同事、朋友、关系好的邻居,想方设法从他们手中得到该业主的联系方式,如有需要,可以找到他单位“登门拜访”。

8.明确分工,对症下药。 对于收费过程中的问题,要分类对待,专业分工;收费时间紧迫,解决问题要量化,到底多长时间能够解决问题。收费核心成员对这些问题有必要一户一户的核查。

9.对遗留问题要敢于面对和解决,有问题暴露是好事,积压时间越长,越不好解决。自己解决不了的不要积压,一定要第一时间向直接上级反映,争取尽快解决。

10.注意与关键客户的沟通,有些欠费业主在业主中影响较大,可以采取“疏导”方式沟通,与部分业主心目中的“核心人物”保持良好沟通,对其他一部分业主会起到积极的影响。

11.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一些业主会通过网络或其它方式不断制造对物业负面影响的言论;此时,则我方要采取主动,通过宣传栏、网络等途径引导业主理解支持物业工作,积极交费。

12.收费工作要“心到、做到、嘴到”,收费成员保持积极主动的态度和方式去收取物业费。

已过诉讼时效的物业费无法全额收缴案例

福州一小区的女业主因与物业公司有矛盾,从2003年开始一直拒交物业费。眼看物业合同即将到期,物业公司将欠费的女业主告上法庭。虽然女业主承认未交费的事实,但物业公司因无力举证曾向其催讨物业费,只讨回了最近2年的费用。(这是最近的物业费诉讼时效过期无法收费案例,敬请关注)

6年未收到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业主

2001年9月开始,佳隆物业公司与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房地产公司委托佳隆物业公司管理住宅小区实华苑。

此后,佳隆物业公司一直在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从2003年起,小区内一名女业主小华引起了物业公司的注意。


物业费诉讼时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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