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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案件调查方式

时间:2017-05-05 06:2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纪委调查案件的程序和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案件检查就是查办案件,通常称办案。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体现纪检监察职能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自身职能的客观需要,是要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反腐败的三项任务之一。案件检查工作的作用就是要为保证和促进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分为党纪案件检查和政纪案件检查两种。有关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请同志们在平时学习中认真学习领会。今天我主要和同志们一起结合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后简称《案件检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后简称《行政监察法》),谈谈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各程序中需要做好的工作,供同志们在实践中参考。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查办案件这6个方面24字之间的关系是:总的原则一个是依纪依法,一个是按照组织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前提、是基础;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关键、是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要求、是保障。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受理。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二)初步核实。这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它是案件检查的一个重要的特定阶段。

1、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需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2、初核阶段主要工作:一是参加初核人员的确定。根据案件复杂情况和严重程度,最低不少于二人;二是初查方案的制定;三是实施初查。制定初核方案内容通常包括:

(1)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核实的内容。

(2)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核的时间、范围、程序、注意要根据所反映问题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尤其是那些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流失的证据应优先收集。

(3)要熟悉哪些知识法规,对照哪些要求。

(4)需要哪些部门配合和必要的物质保障等,包括交通工具以及其它应急措施。

(5)明确初查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工作纪律。

3、初查的实施阶段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关于初核前的案情分析。认真分析案情,做到认识清楚,思路清晰,这是十分重要的。要把被查对象为人品质吃透,是贪色好玩,贪财怕死,还是智商高能,奸诈多辩,包括生活习性,工作作风等方面。另外还要把被查对象周围关系吃透,是傍大款、傍大官、养情妇、广交社会闲人朋友,包括其亲属家属等社会关系。如果案源是群众来信,举报信等所得的,就应设法寻找举报人,若是署名信当然就容易多了,若是匿名信,设法找到举报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对案件调查就是十分重要。通过案情分析,使案情在办案人大脑中形成网络,哪些是纲,哪些是目,先抓哪些,后抓哪些,调查方略就基本形成。所以对案情的分析和细化了解,对案情调查是十分有利的。要选准初查的主要方向,抓主要矛盾。要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抓薄弱环节,迅速获取主要证据。实践证明,任何案件都有薄弱环节。譬如查受贿案件,行贿受贿相比,行贿是薄弱环节,然后再分析行贿人的薄弱环节在何处,从哪里下手更为有利?获取贪污的证据。帐据与当事人相比,帐据是薄弱环节,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它无法为自己辩解,那么获取帐据又从哪一些薄弱环节下手呢?你再深入一步来研究,只要是肯动脑筋,方法得当很快就能事半功倍。

(2)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往往就比较容易取得初查成功的主动权。泄密就意味着失去了主动权。泄密主要是办案人员保密观念差,疏忽大意,也有关系复杂的因素,在这方面,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3)要注意初查手段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纪检机关的8种措施主要是:

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②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③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 ④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⑤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⑦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⑧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其中第⑥、⑦种两种“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这两种措施在初核阶段不允许采取。也就是说在初核阶段,只使用6种措施。

《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有权使用的4种措施是:

①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②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③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简称“两指”);

④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关于“两指”、“两规”问题。“两指”、“两规”是党中央赋予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权力,多年来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是纪检监察机关近年来使用比较多的一种手段。我们运用这种手段突破了一批大要案件,促进了查案工作的开展,但对“两指”、“两规”应当慎用,做到慎重、稳妥、规范和安全,不可滥用,更不可随便借给其他机关使用。调查组不得擅自采用“两规”、“两指”调查措施,需要采用时,应严格按照皖纪发[2006]1号文件规定呈报审批,县以下纪检监察机关不能直接实施。

⑷要注意收集、提取证据的及时性。有些证据时间性极强,必须抓紧时间才能争取主动。初核结束,要写出初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及处理建议。参与初核人员在初核报告上签名,承办室应对初核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签名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然后根据情况处理。

(5)初核后几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写好初查认定的违纪事实,为提请立案做准备。

第二种情况: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一般是:批评教育;在一定范围内作口头或书面检查,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批评帮助;有的需退出违法所得;有的向组织部门建议调整职务;有的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要通报批评等。上级要报结果的按程序及时报结。

第三种情况:反映内容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党组织说明情况,如对被反映人产生一定影响的,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消除影响,这是关系到被反映人积极性能否受到保护的问题。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检举人总结经验教训;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当对诬告、陷害者严肃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要追究其法纪责任。

第四种情况: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将初查情况向领导汇报后,按一定程序移送司法部门。

4、初核的时限规定。通常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步核实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二、立案检查

立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有关违纪问题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和《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

(一)立案的条件。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违纪违法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立案是一项及其慎重的工作,如果立案时感到没有多大把握,或至多只能给予免于党政纪处分的,一般不要匆忙立案。

(二)立案要求。要求准确及时;一案一立;手续完备。

准确及时,分级立案。所谓准确,就是不立错案。所谓及时,是要把握好时机,不超前、不拖后。所谓分级立案、规口办理。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注意在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书面,也可口头,不作统一规定。纪检机关履行立案权和检查权。属下级纪委立案的重大典型的案件,上级纪委可直接立案,上级纪委认为需要立案的,也可责成下级纪委立案。对于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当然也可根据协商,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或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党员干部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的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总的原则,不管是条条还是块块立案,都要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案件处理和处理的效果出发,协商解决。对于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对于司法机关以刑事犯罪处理的案件,由纪检机关直接受理,不再办理立案手续,列入案件统计。如未构成犯罪和受到处罚,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机关经核实后办理立案手续,复制材料要全(包括司法文书、主要证据、本人检查等)。有的需进一步核实完善证据的,应当将证据材料完善好。

(三)立案的程序。关于立案程序主要有五个内容:

一是审查立案材料。

篇二:纪检监察办案谈话的方法和策略

纪检监察办案谈话的方法和策略

时间:2014-05-14 23:54来源: 作者:若凌 点击:636次

一、谈话取证在案件办理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形势下,案件查办工作是纪检机关的一项重要和经常性工作。他对于党风党纪的根本好转和反腐败工作起着直接作用,是保证我党执政和机体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谈话取证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纪检监察办案目前还主要靠一张纸、一张嘴、一支笔,谈话是主要的调查手段。从一定意义上讲,案件检查离不开谈话。因此来说,提高谈话水平,正确处理关于谈话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对做好案件查办工作,顺利完成案件检查任务,提高办案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谈话取证是突破案件,扩大战果的重要途径。谈话主要指与案件关系人的谈话。其主要包括下列几种人员:证人、知情人、检举揭发人和被调查人。我们主要谈的是与被调查人的谈话。通过与被调查人的谈话,促使其主动交待自身及其他人违纪违法的事实,从而使相关人员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谈话取证是获得定案关键证据的重要环节。一个案件能否办成,办案质量如何,定性是否准确,谈话取证是关键。我们只有让被谈话人主动开口、完全彻底的还原事实的真相,才能使我们定案工作顺利进行。

(四)谈话取证工作是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的基本功。谈话技能和技巧的高低,运用的是否得当,是衡量办案人员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我们在谈话中的用词、语气、态度要符合我们的身份,要体现出对对方的尊重,还要达到我们工作的目标。因此,我们对于谈话取证工作要深入钻研,善于学习,从而使每个办案人员都能成为谈话的高手。

二、谈话前的准备工作

一般来讲,案件查办工作都是先从外围调查,先易后难,按步推进,时机成熟,谈话突破。那么为了做好谈话工作,在和被调查人谈话前,办案人员应做哪些工作呢?

(一)谈话组织指挥人员的准备

包括谈话人员的配备,谈话时机及谈话方式的选择,制定谈话方案,设定各种情景及处置预案,谈话与调查的组织配合,谈话人员与调查人员情况的及时沟通,谈话的组织、领导、指挥及进度的控制。

(二)对举报信反映情况的全面掌握

我们查案件一般情况下,是通过举报的信息来查的,有时举报的信息很简单,就只有一个问题;有的举报材料内容很多,线索零乱。这就需要调查人员首先要对相关材料进行梳理、分析和研究,弄清楚举报信所反映的问题哪些是违纪的?哪些是违法的?哪些是主要的?哪些是次要的?哪些是具体可查的?哪些是空泛的?哪些是易查的?哪些是情况复杂不易调查等等,要将问题逐条排列出来。

(三)要对被调查人的情况进行全面掌握

1、对谈话对象的个人情况要了如指掌。包括籍贯、年龄、职业、民族、经历,受过的奖励和处分。

2、对谈话对象的性格特点、个人爱好、身体健康状况等要全面了解和掌握。

3、对谈话对象的家庭和相应的社会关系要全面了解。如朋友、同事、家庭成员及相应社会背景,还要了解其平常表现,群众评价如何等。

(四)要掌握相关的党纪条规、法律知识、及相应的专业知识。我们所查办的对象既有一般普通党员,同时很多还是领导干部,其案情不但涉及党纪,很多问题涉及相关行政法规、国家法律、及相关的专业知识,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我们如果不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谈话时,就很难与被谈话人沟通,更不要说找出被谈话人的问题了,往往还会被对手轻视,给办案工作带来困难。

(五)做好谈话前其他准备(个人害怕、顾虑心理)

1、做好谈话前心理准备;

2、制定好每次谈话提纲;

3、做好其他物质准备:日历、时刻表、其他必要道具等。

三、明确谈话目的

(一)有的谈话目的就是为了核实已掌握的问题(基本是已知,求证明)特点是问题单一,且已经掌握了基本事实,谈话是为了核实问题,完善证据链条。

(二)有的谈话目的是为了突破拓展(从较少的已知入手求更多的未知)如仅知一次受贿的线索,但我们的目的不是仅仅落实这一笔,而是以此为切入点,突破

更多的问题。(三)有的谈话是为了获得定性的依据。从已知基本事实,进一步取得某些与违纪构成要件有关的证据。

四、谈话的规律和特点分析

常言道“兵无常法,山无常形,水无常势”。每个人在实际工作中都总结出一些谈话技巧和方法,这些都是宝贵的经验,都是值得借鉴、参考,但不可以生搬应套。因为每一个对象都是活生生的有不同思想、不同阅历、不同性格的人,因此对于和他们的谈话时所采取的方法和策略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同一种方法在一些人身上可行,在其他人身上并不一定行得通。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办案就无规律可循,办案其实质和做任何事情一样,同样存在着一般规律和特殊情况,只要办案人员善于运用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任何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一)产生谈话困难的成因

我们都知道,和谈话人的交谈是案件突破的关键,被谈话人一般不会轻易向我们交待其所犯错误,其主要因素如下:1、畏惧心理。被调查人唯恐供述了自己的全部违法违纪事实将使自己受到党纪政纪的惩处,特别是认为供述的错误越多、越严重,受到的惩处越严厉,因而,或者拒不供述,或者避重就轻。2、侥幸心理。许多被调查人都认为自己作案手段高明、隐蔽,只有天知、地知、己知,办案人员未必能掌握和查清他们的违纪行为和取得相关证据,因而常常怀着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3、讲义气。有部分被调查人唯恐自己的供述涉及到其他同案人或关系人,怕遭打击报复、或出于“义气”和“友情”等因素,拒不供述。

4、对立情绪。有的被调查人对谈话不理解,对办案人员抱有成见,思想反感,态度上生硬,拒不供述。5、破罐破摔。有的个别人心理素质较差,不能正确对待所犯错误,尤其是严重违法违纪的人,自己感觉错误性质严重,认为供述后,必遭严惩,因而横下一条心,顽固地拒供。6、不懂法规。有的被调查人不了解有关的规定精神,《案件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他们误认为“只要自己不承认,就定不了案”,因而拒不承认。以上几点是产生谈话困难,被谈话人不能顺利供述的主要因素。

(二)被调查人的供述动机

应当看到,虽然大多数被调查人在谈话过程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拒供情况,但也并非没有一点供述动机。所说供述动机,是指可能支配被调查人如实供述违法违纪事实的内心起因,当供述动机产生和起作用时,就是我们说的他想通了、想说了,他才能如实地讲出自己所犯错误事实,并且动机越大,所讲越全面、真实。因此,办案人员研究供述动机产生、存在和起作用的一些规律,更多地启发、调动和利用被调查人的供述动机,就是我们谈话的着力点和重点,也是探讨谈话技巧的关键点。

供述动机产生的因素:1、争取从轻处理的愿望。2、悔过的心理。3、问题已暴露,无法隐瞒。4、被组织感召,受感化。5、求解脱的心态。6、怕伤面子或担心家庭受牵连的心理。

(三)如何解决拒供和顺供矛盾。

拒供和顺供是谈话中被调查人心理活动的一对基本矛盾。抓住这一基本矛盾,施以必要的心理影响,促使矛盾向供述的方面转化,是谈话的主要基点。尽管被调查人有各不相同的心理特点,对他们施加心理影响的方式方法有所差异,但是也存在一些规律,当我们进入“攻坚战”时,不是采取逼供、诱供等手段,而只能是一靠教育,二靠证据,三靠逻辑推理。

五、谈话的常用策略与方法

谈话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对抗对立、试探摸底、动摇反复、交代问题。

(一)攻心为上的方法

1、以势攻心(政治攻心)。讲一下当前的反腐大势,和各级反腐决心,使被调查人从心理上产生畏惧,做到以正压邪。

2、思想攻心。(1)以情攻心,就是对谈话对象的情感进行调动和感化,促使其心理转化。(2)以理攻心。

3、政策法律攻心。

(二)利用矛盾的方法

1、同案人之间的矛盾。(1)主犯与从犯之间互相不满以及对应负责任大小的矛盾。(2)事情败露后相互猜疑、互不信任的矛盾。

2、谈话对象自身陈述中存在的矛盾。(1)陈述前后不一,或数份陈述之间有矛盾。(2)陈述与物证、书证有矛盾。(3)同案人员陈述有矛盾。(4)陈述与自然和当地风俗有矛盾。(5)陈述不合逻辑。

(三)造成错觉的方法

由于被谈话人信息的封闭,造成判断的错误,从而顺利供述。

1、造成错觉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谈话人员掌握证据情况的错觉。

(2)对同案人状况及供认状况的错觉。

2、造成错觉的方法:(1)虚实并用,以虚求实。谈话人员可选择一些与谈话对象相关的人、事、物等信息,采用旁敲侧击的方式,使谈话对象误以为我们已掌握其全部情况或重要证据,因而不得不供。(2)通过暗示造成某种错觉。谈话对象在特定情况下容易接受暗示。

(四)欲擒故纵的方法。时机不成熟不要穷追不舍,等其放松和不备时再追问。

(五)选择好突破口,控制好询问节奏。提问必须做到简明扼要,层层深入,使询问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实践中来看,常选择的突破口,一是明显暴露出来的违法事实;二是两人以上共同参与或多人知晓的某一情节或事实。办案人员可以通过对这些事实、情节的一步步详细询问,并辅之以恰当地使用其他证据,从中扩展线索,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逐步查明整个案件的事实。同时,办案人员要牢牢地掌握询问的主动权,力戒急躁、畏难情绪;同时要注意掌握好询问节奏,当对方如实陈述时,不要轻易打断;当对方明显东拉西扯时,要及时纠偏引导;当案情有重大突破或有意外收获时,不要喜形于色,随意表态,应让其讲完后,再对不清楚的问题补充询问。总之,办案人员要通过正确、策略的询问,体现出威严,给当事人一定的精神压力,使其感到不可与组织和法律法规较量,而不是与办案者个人较量,从而达到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违纪事实的目的。

(六)要掌握和适时调整询问的策略。询问时要坚持一事一问,不要刚问东、又说西,一定要先把一件事问到底,趁热打铁,一气呵成,然后再问其他事。当被询问人态度蛮横、狡辩、不予配合时,不可急于求成,可适时调整询问策略,扭转话题,实行迂回侧攻。在询问中要及时捕捉被询问人的心理变化,做到听其言、观其行、察其色,要眼中有人,心中有事,针对当事人不同阶段的心理变化,

篇三:纪检机关人员办案程序及注意事项

党纪政纪的一般理论、查办案件及收集证据的

程序、要求、注意事项

——2011年4月在县党校的授课提纲

一、党纪政纪的一般理论

(一)党纪、政纪及纪检、监察对象等的概念或含义

1、什么是党的纪律:广义的党的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而狭义的党的纪律,则是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政纪,即行政纪律,则是国家公务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应遵守的纪律,则主要应遵守的就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所禁止的行为。监察对象是指《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纪检对象是指(略)

2、哪些人属于纪检对象:党组织、党员

3、哪些人属于监察对象?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中,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小知识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略);

(二)纪检监察工作所依据或参考的主要党内规定及国家法律有哪些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纪检监察工作所依据有《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保修期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新纪发[2003]2号《关于保证党政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的暂行办法》、人事部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两高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

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纪委2008年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等。

法律与党纪政纪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应该说法律是党纪政纪等党内规定或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刑法等法律规定的精神理应成为执纪的参考依据。因为党纪条规与刑事犯罪理论在许多方面(如犯罪构成、证据的认定收集等方面和违纪的构成、证据的认定收集等)是相通的,其理论及原则完全可以在我们处理党纪政纪案件时予以参考和借鉴。如刑法对如实交待的认定,共同犯罪的犯罪金额的认定,又如立法法对溯及力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如无

特别规定,均没有溯及力)、“罪刑法定”原则等。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就注意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甚至是条文的规定,保持了衔接的或一致,这维护了国家法治精神的统一。

*小知识 溯及力是指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三)纪检监察中适用纪律的基本原则:最主要的几项原则,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民主集中制。

实事求是及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原则则要求我们要秉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法律原则。即使被调查人拒不交待问题,只要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楚,仍可定案。只有被调查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

大家都知道的震惊全国的“杀妻”冤案的当事人佘祥林洗刷了十几年的冤案(还有河北版的“佘祥林”案)。最终无罪释放。不禁要问,是什么促成了这样的冤案的发生?是 “先定后审”、是“有罪推定”、“刑讯逼供” 、自证其罪等潜规则铸就了这样的冤案。这迟来的“正义”还是正义吗?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有律师代理辩护制度,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等。但是从两次“杀妻”冤案的整个过程来看:在论据不充分,事实不明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就强拉硬拽的定案,先下结论后审判,程序倒着走;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采用引诱,刑讯逼供,造假材料等方式,让这起案件办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谢佑平教授认为有了以下几个“如果”,

就可能避免冤案的发生:如果严格执行了侦察控制程序;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沉默的权利;如果认真履行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如果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再慎重些??但可惜。孟德斯鸠有言,“每个有权利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到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有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在许多情况下,那些掌控生杀予夺大权的司法机关,正是由于司法人员司法理念的缺乏与法律人品的降格,而导致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

*小知识 沉默权来自于英美法律制度中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了一项影响深远的裁决,这一裁决已成为美国本世纪内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1963年,一个23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这么个玩艺儿。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20年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警官在审讯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力。

二、案件调查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及基本调查办法及注意事项

1、案件调查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程序合法要求的是在案件调查中每个阶段的任务、顺序、时限、手续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它规范着权力应如何行使的问题,对权力有限制功能,起到了保护公务员或党员权利的作用。可以说,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公正,就没有法律公正。举例,美国杀妻案的违反程序案。只有正义的程序才能导致正义的结果。程序错了,因此不可能带来真正的司法公正。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2、案件调查的程序及基本调查办法及注意事项

(1)受理,要求是及时办理,不推诿、不扣压和保守秘密。

(2)初步核实,是获取重要证据,为立案提供依据的阶段或者说活动。要求是迅速及时、保守秘密、突出重点,抓住时

机,及时查处收集违纪人主要违纪问题,选择好突破口,就是可以将他绳之以纪、可以立案调查他的违纪行为。如果说举报线索有五六条,就挑好查的、比较明显的、易突破的、好收集到证据的又能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的先行初核,集中力量查实一两件能够定性处理的问题,以求尽快正式立案,然后才有可能调动多方力量,运用多种手段,推动案件向纵深发展,扩大战果。一般是先外围调查,低调、隐蔽、稳妥、审慎地调查取证,不易直接找被调查人谈话等。核实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复杂的经批准可再适当延长。初核结束后,应写出初核报告和建议,对失实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自行给予通报批评或批评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对有违纪事实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予立案。对有犯罪嫌疑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即检察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办理完初核手续后,应成立核查组,最低不得少于两人。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工作量大的案件,人数可多一些,也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抽调人员联合组成。要注意保护检举、控告人和知情人。谈话应个别进行,不能采取当面对质或开座谈会的形式。在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时,应注意策略技巧,讲话要有分寸,不得泄露案情。

(3)立案,是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工作或活动或阶段。意义是为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提供合法依据,如暂停被调查人职务,扣留违纪财物,提请法院冻结违纪人银行帐号,对被调查人实行“两规”“两指”等,写出立案报告,填写立案呈批表,由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立案。时限为一个月。

(4)调查,是收集证据的阶段,是深入细致充分收集违纪问题确凿证据的过程或活动。时限是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复杂的经批准可再适当延长。政纪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需延长的,至迟不能超过一年。应注意调查人员回避的问题,即调查人员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不参加案件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先入为主,要重证据,全面收集证据材料,既要防止姑息放纵违纪者,又要避免使无辜者受到追究,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无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内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

合法权利。与被调查人谈话时,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进行询问。要重视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要尊重被调查人的人格,坚持文明办案。不得以讽刺、挖苦等方式对被调查人进行人格侮辱。不得对被调查人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非法进入被调查人的住宅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要及时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调查要抓住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事实。对违纪问题较多、情节比较复杂的案件,要分清主次,抓住重点,只要主要违纪事实已清楚无误,证据确凿充分,就可以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对于次要的枝节问题,一时拿不准或证据不足,可不作为处分依据。有些被调查人的某些行为看起来是不正确、不合适的,但只要不构成违纪,就不能认定。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不能辨别是非、不能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5)移送审理,审理,时限是一个月,经延长,也不可超过两个月。

(六)在调查取证中要注意的一些事项:一是文明办案,树立办案人员的良好形象;二是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进行询问;三是收集书证时,对可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应采取动员的方法,不能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其保密;四是需要对证人的谈话进行录音、录像时,要经本人同意方可进行,对被调查人经告知本人对谈话情况也可以录像、录音,并经审阅后签字;五是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包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其他证据不足,只有被调查人陈述承认错误事实的,不能认定。书证、物证作为直接证据,必须经过鉴定或知情人、被调查人辨认属实,才能使用;六是收集书证应注明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七是鉴别证人证言,不得采用对质的方法;八是不能光收集对违纪人不利或无错的证据,对违纪人有利的证据也应该一并收集;九是不能将违纪人的申辩当作认错态度恶劣的情节;十是对谈话中要用到的材料,必须细读和背熟,要避免在谈话过程中再拿出群众的反映信和以前收集的材料来阅读。等等。

三、怎样根据违纪构成要件对案件进行定性。

违纪构成,即违纪错误(或行为)的构成,是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危害性及其程度的构成违纪错误所必需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所谓有机整体,是指这些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有机统一、缺一不可。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诈骗错误必须具备如下要件:行为人必须是有

责任能力的党员(违纪错误主体);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有诈骗的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诈骗的行为(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违纪错误客体)。以上四个要件共同组成诈骗错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构成诈骗错误。党纪处分条分则规定的每一种违纪错误都有自己的违纪构成,都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查办违纪案件要从违纪构成要件的诸方面收集证据。对案件的审理,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给违纪案件定性,定性的标准是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构成。违纪构成的要件包括违纪错误主体、违纪错误客体、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违纪构成是违纪错误的规格和标准,不仅表明违纪错误是怎样形成的,而且规定构成违纪错误所必须具备的要件,这在党纪处分条例和政纪处分法规中给予了明确规定,具有法定性。下面重点就党纪谈一谈以违纪构成要件为标准怎样对案件定性?

(一)违纪错误主体与定性

违纪错误主体,这是用以说明实施违纪行为的党员和党的组织及监察对象的基本特征的要件。它不仅包括党员的责任能力,实施违纪行为,而且包括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负党

纪责任的共产党员和党的组织。比如,有的违纪错误如盗窃错误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而有的违纪错误如失职错误的主体,不仅必须具有责任能力,而且必须具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党员。这就说明违纪行为人的身份和职务,是决定其违纪事实构成什么性质错误的一个要件,同一违纪错误事实发生在不同的主体上其性质也是不同的。如企业(公司)的国有和集体财物,被他人非法占为已有的事实,其主体不同定性就不同,其处分的依据也不同。如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应定为职务侵占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分;如果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应定为非法占有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分。党纪处分条例中还涉及有违纪错误的特殊主体,作了明文规定,它们或者是构成某一违纪错误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或者是某些违纪错误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条件,要认真学习研究,正确掌握。

(二)违纪错误客体与定性

违纪错误客体,是用以说明违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要件。任何违纪错误都侵犯一定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如,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错误侵犯的

客体是党的团结和统一;贪污错误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如果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就构成挪用公款错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错误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婚姻自由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不侵犯任何客体的行为,是不构成违纪错误的。如,1996年6月,某镇土管所刘某经手办理镇粮油公司与三户居民的土地转让,刘某收取土地出让金22174.1元和管理费200元。此笔收入应上交县土地管理局,但刘某请示局领导同意,将此笔资金留给该所使用,以弥补办公经费不足。1996年6月11日,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此款存入银行储蓄所。1996年7月至1997年5月,刘某陆续将此款取出用于个人医疗及其他消费。1997年6月,刘某将此笔资金报告该镇财政所,因无钱入库,财政所在预算外作空收空支处理后将此款核拨土管所使用。刘某以后一直未将此款交土管所。刘某的违纪事实是定贪污还是定挪用,关键看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是公款的所有权还是公款的使用权,从事实上分析,该所长请示局领导,报告镇财政所,镇财政所作帐务处理等证据证明该所长还是维护了公款的所有权。但刘某具有非法使用公款的目的和行为,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应定构成挪用公款错误。一种行为之所以被定为这种违纪错误或那种违纪错误,主要是由违纪错误的直接客体决定的。比如,同样是非法占有非自己所有的财物,有的定为贪污,有的定为盗窃,原因就在于各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此,党纪处分条例通过各种形式对违纪错误客体作出了规定,以便决定违纪错误的性质。

(三)违纪错误主观方面与定性

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是用以说明违纪者在怎样的心理支配下实施危害行为的要件。它包括过错(故意和过失)以及违纪动机、违纪目的。其中违纪故意或者违纪过失是一切违纪错误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违纪目的是某些违纪错误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而违纪动机不是违纪错误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性,只影响量纪。

违纪故意和违纪过失在党纪处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如,贪污、盗窃、走私、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错误,只能由违纪故意构成;如失职类的大多数违纪错误只能由违纪过失构成。为了使定性量纪处理恰当,党纪处分条例特别标明“故意”两字的有5条,有的无需标明“故意”。而过失与故意相比,由过失构成的违纪错误的危害性明显小于由故意构成的违纪错误。只有故意或过失地实施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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