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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字婚姻家庭法论文

时间:2016-11-10 11:17:3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之大学生恋爱存在的问题

学院:物电学院 姓名:李鑫军 学号:12020221

如果爱情的基础是健康的,心的指引就会变得十分单纯,十分美丽,理智只好难为情的低下头;如果基础有问题,那么基础也就无能为力。——泰戈尔 现在书面语言中最常提到的当代大学生不得不做的三件事 读一本真正有意义的书,拿到两个以上有真正意义的学历证书,然后最重要的便是谈一场真正意义的恋爱。否则这大学就白上了。余曾窃以为不然。然而,每天吃饭逛街压马路看电视看杂志看小说看到的种种景象,却不得不让我深深的相信这位前辈老先生的至理名言。

俗话说的好:有现象就有问题。恋爱是甜蜜的,可是,恋爱中自然也有不少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中最基本的还是恋爱的基础——爱情。最好再插一段名人名言简言之,就是大学生之一主人公,在爱情问题的对待上是有所偏颇的。而这些偏颇之处,正是恋爱问题之出处。

那么,大学生对待爱情到底存在哪些问题呢?

首先,是心理问题。比较常见的有:

第一,自卑心理和自负心理。这种心理在恋爱前表现为:对自身认知的不足或者是自视甚高。

第二,嫉妒心理。这种心理在爱情上表现为:男女双方的其中一方比较强势一些 ,或者说是在能力上出众一点,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表现显示出的一种嫉妒心理,既而会影响爱情的发展。

第三,攀比心理。有些大学生谈恋爱,有的是为了显示自己有本事,有的是为了找一个帅一点的男朋友或者是漂亮一点的女朋友.有的甚至是因为和朋友打赌

打输了而去追一个男生或女生.我有一个高中同学正是如此 ,最后发现后,两败俱伤.

其次,是态度问题。

第一,想法单纯,幼稚,是典型的猎奇心理。把大学和爱情过于理想化,追求太过于美好和绚烂的东西。认为爱情都是美好的。这种心态主要表现在一些刚刚由高考中走出来,从十几年的应试教育中摆脱出来的大一新生.还有一些个性单纯,天真的学生.这种态度是极其危险的.现代社会上,包括在大学这个小社会中,每时每刻都发生者罪恶的事. 例如,据报道,几年前某一知名大学的女研究生,就被一社会男子以“爱情”的名义骗才骗色;跟有被骗卖到边远山区的女大学生;还有的女大学生被骗入地下传销组织;还有师生恋.....各种例子数见不鲜,而且似有愈见愈多之势。究其原因,根本上就是因为这些大学生的思想认知不够,把小说中的非现实的美好与现实中的黑暗混淆在了一起。

第二,抱着花费免费青春的想法,为了“玩”青春而玩。把“爱情”这一神圣的词语当成了地摊货,随便把玩,用过就扔。这也是现在大学生存在的普遍想法。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这也是现在大学中失恋率增加,一夜情、同居现象增加的主要原因。

第三,带着某种物质利益的追求,以及虚荣心的极大满足。看新闻报纸的时候,不难发现,现在好多大款包二奶`养小蜜,富婆包二爷,司空见惯;还有的大学生借爱情之名,为了自身前途或金钱而谈恋爱.这种现象不仅在现实中屡见不鲜,在诸多文学作品中也多有体现.这里就不与详谈了.这些大学生的行为,不仅是对对爱情的亵渎,更是对自己的不尊重, 这些人总有一天会为了当时的利益蒙蔽了爱情而后悔不已,抱憾终身.

第四,盲目追求爱情,过度沉迷于花前月下。夸大爱情在生命中的地位,忽略了其他的比爱情更加重要得东西,诸如亲情、友谊、事业、学业、道义,等等。这类人中当数<<红楼梦>>中的贾宝玉.也许是痴情吧,然而却是最傻的人.近几年还听说有大学生因失恋而跳楼自杀的,甚觉不以为然.无论如何,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生命没了就什么都没了.生命的完结应当为了其他更有意义的事情,比如事业,比如信念.

那么要如何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呢?

首先,要把自己的心态摆正。

第一,要认识到面包永远比爱情重要。众所周知,杜十娘怒沉百宝箱,为何?因李甲的背叛.然而李甲为何会背叛杜十娘呢?本人认为,李甲之所以会背叛,并非李与杜之间没有爱情,而在于李没有最重要的经济基础 .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爱情是要建立在事业和金钱的基础上的,至少要以能供给家庭作为起码的前提.

第二,要知道爱情也是有挫折的,并非一路风顺的。人生总是在顺境与逆境中起伏发展,爱情也就难免不会遇到挫折。加之由于自身生活经历和阅历的不足,挫折的发生更是难免的事情。 如何面对挫折:一是敢于正视挫折,不怨天尤人;二是冷静地找出原因,并进行客观的分析;三是积极地寻求恰当的方式方法战胜自我,决不能自卑、自欺和自弃。

其次,要把爱情的位置摆正。爱情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狭隘的私人感情,过分追求爱情,或把爱情视为生活的唯一目标,必然会降低人生的价值。朱容基总理和劳安夫人的爱情即可告诉我们这一点。高中时的朱容基喜欢上了同样优秀的劳安,但是他并没有沉迷于爱情的美好与劳安花前月下,而是化这份爱意为动力,

与劳安一起努力学习并一同考取了中国的最高学府——清华大学。试想,如果朱容基只是沉迷爱情的话,那么中国的历史上将会少了一位运筹帷幄的政治上的"铁腕将军",也将少了一位外交上沉着冷静的巾帼夫人。

最后,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要树立远大的理想,并为之行动。乐观向上、不断进取的人生态度是建立在事业的基础上的,而不是爱情上的。事业高于爱情,爱情服从事业。切不可以象贾宝玉一样,丢了爱情,连人生、梦想都没了。 一个男人若如此必是懦夫,一辈子无所作为;一个女人若如此必是头发长见识短之辈,无法自力更生。

综上所述,大学生谈恋爱是司空见惯之事,我可不想冒天下之大不韪去自不量力的反对什么。本人认为,美好的爱情是每个有幻想力的人所憧憬的。然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现在的很多大学生在对待爱情上确实存在着很多诸如上文所列举的不好的现象。但是,只要我们可以发现错误,找出错误、并承认错误,既而依本文中所列举的一些解决方法,发奋图强,相信每一个有志向的大学生都可以在收获一肚子学问学得一身本事,闯出一番事业的同时,收获一份美好而充满生命意义的爱情!

篇二:婚姻家庭法论文

关于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

【摘 要】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婚姻法 夫妻财产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一、 婚姻法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会,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二、关于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部分或全部分财产共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很重要的概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例如双方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是所得的财产”,其实质内容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权,包括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和非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取得某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该财产仍然是夫妻所得的财产。但是,对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实际占有,而

没有取得财产权的财产,无论合法与不合法,都不属于夫妻所得的财产,比如借用他人的财产和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3、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只包括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因为来源于夫妻以外的人的财产,和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均不属于夫妻所得的财产,如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所以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仅仅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

4、夫妻所得财产的范围,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该有以下几方面:(1)工资、奖金,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现实生活中劳动报酬在以各种形式出现,如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a)股份(或股权)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b)股份(股权)作为一种公司股东的权益,在认定和处理时要考虑公司法的相关规定;(c)在审判实践中,要考虑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保护弱者,尤其是妇女合法权益,当出现婚姻法与公司法的冲突时,既要考虑夫妻共同对外的义务,又要考虑夫妻间的基本公平。(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这里说的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接受赠予人无偿给予财产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比如受赠予人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实际取得财产等(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上述四项财产以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此外,在审判实践中,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应该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所得孳息、增值,如果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可以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孳息、增值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不问财产的来源以及各自贡献的大小,都平等地享有处理权,这也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有三方面的含义,其一共同所有的含义,是指夫妻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前,每一项财产,夫妻均拥有共同所有权,包括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二夫妻有平等处理权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包括夫妻以外的其他人财产;其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处理共同财产必须协商一致,共同处理,而不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强调财产来源,贡献的大小。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内容十分丰富,而审判实践中碰到的难点更是变化无穷,因此,我们在适用新婚姻法解决实际案件的过程中,应该不断总结、提升,以便为我国将来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民法典的出台尽绵薄之力。

篇三:婚姻家庭法论文

论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婚姻法》以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人权理念与精神为其追求目标,对婚姻家庭中的弱者提供法律救济手段和保障机制;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由于《婚姻法》对弱者保护机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相关内容的失之过简, 难于操作,使保障措施不能够完全到位;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离婚后一部分妇女生活相对贫困化的问题也日见突出。

《婚姻法》的私法属性决定了它以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为己任以调整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为特征的婚姻法, 植根于具有普遍意义的微观社会生活,其规范对象亦带有鲜明的“私人利益关系”取向,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源于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人的自然需要和利益,此乃人格化的本质性利益而非目的性利益;

二是由婚姻家庭社会机制所衍生的人的身份利益及其伴随的财产利益,可谓伦理化的法权利益。近现代婚姻法的价值定向集中于确认这种利益,调整该利益在主体间的互动关系,通过保障此类“私益”的最佳满足达到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有效实现。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婚姻法》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立法保护,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作为一种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对弱者保护机制

的制度性的缺失以及相关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其仍然存在很大的修改空间。 现行《婚姻法》是维护婚姻家庭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新中国的婚姻法从其产生时起,就承担着解放人性,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历史使命,并且一直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 1950年婚姻法,还是1980年婚姻法,它们所确认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无一不闪耀着人性的光辉, 无一不体现着尊重家庭成员人权和对弱者的保护的精神。

因此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护功能,这一论题的合理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明:一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二是法律的价值;三是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一、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婚姻家庭既是根据个人的意思、自己选择、成立并维持的成年人之间的自由关系,也是不能根据功利的理由而随意处置的、有着相同生活目标的亲属共同体。自婚姻家庭产生以来,它就担负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繁衍人口、养老育幼、组织生产和消费。按照社会学界通行的看法,婚姻与家庭,因其功能而存在,生育则始终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费孝通先生认为:“在男女分工体系中,一个完整的抚育团体必须包括两性的合作。两性分工和抚育作用加起来才发生长期性的男女结合,配成夫妇,组成家庭”,“夫妇不只是男女间的两性关系,而且还是共同向儿女负

责的合作关系。在这个婚姻的契约中同时缔结了两种相联的社会关系-夫妇和亲子。”

社会发展到今天,婚姻家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男女两情相悦的需求突出了,以个体为本位的夫妇间的情感因素,成为婚姻家庭的重要成分。然而,家庭的养育功能和经济生活的功能并未因此而减弱或丧失。忽略婚姻家庭的传统价值的理论观点,是不符合客观现实和违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践踏婚姻家庭固有品质的行为诸如轻率而随意的离婚、放弃对子女的责任等,将严重地冲击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尤其是养育后代的功能。它的代价必然是弱者(多数情况下是妻子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受损害和福利被剥夺。据有关的统计资料显示,大约有60%的离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有70%以上的离异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生活水平下降。 作为人类经过不断探索最终选择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组合形式,婚姻家庭从来都是依靠制度化的力量(如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习惯规则等)而维持和发展的,各种婚姻家庭制度在保障其社会功能顺利实现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社会还需要婚姻家庭的职能时,就需要婚姻家庭制度特别是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没有婚姻家庭法的保障,婚姻家庭是难以为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是难以发挥的。

二、法律的价值。 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蕴含着多种价值,如正义、公平、效率、秩序等。就公平而言,最简单的理解就是平等的人得到同样的对待。老百姓最熟悉的一句话叫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实际上,站在法

律面前的人的社会地位永远是不平等的。法律对人的一视同仁,在经济、社会、个人能力和机会等实际不平等的状况下,不但对减少不平等不起什么作用,而且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深这种不平等。公平有时能够实现社会正义,但只是当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事实上达到最大限度的合理状态时,才能可能。如果现实家庭的利益与权利的分配仍然呈不合理状态,这种公平顶多只具有形式正义的意义而不体现实质正义。

由此看来,法律对不同的人区别对待是有必要的,对某些弱者给予特别关爱和保护,可以弥补相对于强者而言居不利地位的那些人的不利条件。如果公平原则包括对各类资源的再分配和平等化,那么就必须对具有特殊需要的家庭成员实行特殊对待。比如对没有收入的离婚妇女给付扶养费,这是公平的做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些妇女的生存能力提高到与其他人相同的水平,然后才谈得上从可以利用的谋生机会中平等地获益。

当前,农村和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社会资源还不足以支撑大量的困苦家庭,不足以支撑那么多弱小的一方。在这种国情之下,婚姻家庭法通过一系列的可行措施对弱者实行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个好的法律本身就体现着正义,当然贯穿着对社会正义的追求,这种追求,我们视为法的理念。婚姻家庭法以保护弱者为其价值取向之一,这就是它的理念。

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它调整的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人之间的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特别的人伦关系不是出于功利的目的而创设和存在的,而由亲属身份所派生的财产关系也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它所反映的主要是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职能的要求,带有某种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色彩。与市民社会的其他财产法则不同,它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在财产法领域,同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都具有对价关系,其实质是双方主体的利益交换,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十分明确。而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某些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两者甚至是很难区分的。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约束保护,既可视为父母的权利,也可视为父母的义务,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同步进行、不可分割,婚姻家庭法便在不知不觉中捍卫了弱者的权益。

从某种意义上说,婚姻家庭法堪称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与其他绝大多数“不近人情”的法律规范不同,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突出反映了法律制度“温情脉脉”的人文关怀的一面。它的触角伸入人心中的道德天平、自律规则甚至情感世界。它以大量不可选择的强行性规范试图将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引入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轨道,这些规范因其具有扶弱济贫的公益属性而被法律加以定型。公民可以选择的只是是否进入这些法律关系,比如结婚与否、生育与否、收养与否。一旦决定进入则必然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是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或者通过协议加以改变。大多数的亲属权利义务被法律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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