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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字作文:论洗钱的社会危害性

时间:2016-11-08 14:14:4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洗钱犯罪的特点与防治

内容 摘要:洗钱犯罪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型犯罪近年来呈现蔓延之势,该罪自身有着不同于其他各种犯罪的特点,本文对该罪的主要犯罪特点进行了归纳和剖析,并针对我国洗钱犯罪活动的特点和形成原因,特出从思想、立法、执法、 金融 防范、国际合作等方面加强对洗钱犯罪进行综合预防、控制和治理、以此构筑适合我国国情的洗钱犯罪防范体系的设想。 关键词:洗钱犯罪 新型犯罪 特点 防范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 经济 、 社会 发展 日新月异,一方面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一些新的犯罪诱因,贩毒走私、黑社会性质犯罪死灰复燃,犯罪的有组织化程度有很大提高,国外犯罪组织加强渗透,从而导致了新型犯罪——洗钱犯罪的出现,并呈现蔓延之势,本文就洗钱犯罪的特点与防治进行粗略探析。

一、洗钱犯罪的主要特点

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和的效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 方法 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通俗地说,洗钱就是将从事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中转,掩盖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使之合法化的一种行为。比如将走私、贩毒、逃税、诈骗、贪污受贿和资本外逃等犯罪所得,通过银行或其他方式的经济运作而披上合法外衣,造成其收入来源合法的假象,以逃脱 法律 的制裁。可见,洗钱犯罪是各种经济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派生物。但是,洗钱犯罪有着自身不同于其他各种犯罪的特点,主要有如下方面:

第一、洗钱犯罪具有显著的国际性。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毒品和走私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猖獗,洗钱犯罪的国际性色彩也越来越浓和理,几乎没有一个国家不存在有组织犯罪和洗钱犯罪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也是全世界所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联合国的有关统计显示:在一些发展 中国 家,每年被合法化的非法收入为10亿——20亿美元,一些发达国家这一数字为1000亿美元,而在上些金融中心,每年有3000亿——5000亿美元的黑钱被合法化。 目前 ,洗钱这一产业,以极快的速度增长为公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每三商业活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还惊人地指出,全球的“黑钱”累积至今已达一兆亿美元,且每年还在不断增加一千亿!洗钱活动可谓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国际性还表现在洗钱活动往往在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进行。洗钱者除了以运输方式跨越国境进行洗钱之外,还常利用 电子 资金划拨,在一国境内进行跨国资金转移,有时还在不同国家共同对犯罪收益进行清洗。洗钱者常分布在不同的国家,甚至形成国际性的洗钱组织。由于各国对洗钱的态度不同,有的国家对洗钱活动的控制非常严厉,对洗钱犯罪的法律制裁科以重形;有些国家则实行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而且对洗钱处刑较轻,甚至不认为洗钱是犯罪,这种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某些国家成为:“洗钱天堂”,诱使洗钱者把犯罪收益从管制较严的国家转移到管制轻松的国家。同时,洗钱者还利用各国主权管辖范围的限制,将犯罪收益在几个国家之间转移,以逃避法律的追究。

第二、洗钱犯罪具有危害的严重性。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洗钱犯罪活动在我国早已呈现日趋严重的发展态势。据有关方面估计,近十年来,中国内地每年洗到海外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相当于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如果这些黑钱用来弥补3098亿元的2002年的国家预算赤字,赤字水平就减少64%。据有关人士测算,中国每年因此受到的财税损失达近千亿元,洗钱犯罪与其他社会丑恶现象结合更增加了其危害性,表现在:一是腐败与洗钱的紧密结合。洗钱活动之所以猖獗,它是与那里起主导作用的财界和政界代表人物腐败紧密相连,腐败不但需要洗钱,有时还保护洗钱。二是洗钱与贩毒成为一对连体婴,相互纠缠,掩盖罪恶。许多毒贩子内外勾结,采取联合投资的办法,把购买毒品的毒资、或其他非法所得从境外打到

某地,建饭店、酒楼、娱乐场所,建完后抵押给银行,然后从银行贷出来的钱就可以大胆地用了,还有的毒贩子以股份顶替购买毒品的毒资。可以说,几乎每一次成功的毒品交易,都是以银行为媒介,几乎每一笔毒资最终都是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穿上了合法的外衣,成为正常收入。由此导致的严重后果是:其一,它直接妨害着对犯罪活动司法追究,还诱发重复犯罪,同时还会合一大批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追究,并仍然在 政治 肌体中蔓延和泛滥。其二,不公破坏了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数额巨大的洗钱对金融市场造成严惩 影响 ,同时由于“黑钱”重新进入流通领域并游离于任何统计数字之餐,从而能使一个国家货币需求发生明显变化。其三,洗钱所导致的资本外逃,它既减少国家税收,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走私、贩毒、逃骗税、逃骗汇等违法犯罪活动,通常表现为外汇的流失,影响外汇储蓄,进而影响人民币利率和汇率的稳定。有人担心这将危及中国金融的安全,甚至成为金融危机的根源。有专家指出,这种“黑钱洗白”,实际上潜伏着严重的危机,大笔的非法资金流入投资市场后,便扰乱了整体经济的合理发展,使金融界变得混乱异常,在特定条件下还危机国家经济安全。

第三、洗钱犯罪在中国具有自己的特色性。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犯罪与毒品死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走私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联系在一起的,而为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及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却被排除在洗钱犯罪范畴之外。然而,在我国一种新的洗钱犯罪,即腐败的公职人员洗钱现象日趋严重。他们一方面充当洗钱犯罪的“保护伞”另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给自己贪污受贿的黑钱披上合法外衣。之后,不仅可以公开挥霍和享受这些非法所得,还可用来投资和进行再增值。其发展速度及恶劣影响,已远远超过了传统的洗钱犯罪。其洗钱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先捞钱,后洗钱。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不正常的爆富;二是边捞钱,边洗钱·即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全力捞钱,父母、老婆、孩子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三是连捞钱带洗钱。即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 企业 、代理人企业(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控制),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帐户上,又可能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四是跨国洗钱。即利用国内外市场日益紧密的联系,没法把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清”。虽然国内腐败分子在国际洗钱活动中还未形成规模,但也已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

第四、洗钱犯罪的过程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由于洗钱犯罪活动通常与其他犯罪行为纠缠在一起,人们便将洗钱的过程看得相当复杂,没有固定的模式。尤其在贸易全球化 时代 ,金融全球化通过银行的中介作用,增加了合法活动和非法活动之间的复杂连通关系。银行与非银行机构以“职业秘密”和“不干预”为由,在犯罪集团和合法经济之间竖起了一道挡风板。非法资本与偷税一样,以相同的方式进行再循环。金融系统变成了一个熔炉,使腐败的“灰色区”和毒品走私的“黑色区”难以划分:腐败保护洗钱,洗钱滋养腐败,形成了一个金融旋体,从而助长了经济犯罪。据中国人民银行专业人士 分析 ,洗钱活动有四个共同的因素,案犯在进行洗钱活动时通常会考虑到:需要隐藏有关金钱的真正拥有权及来源;改变有关金钱的形式;洗钱过程不得留下明显的痕迹;最后,必须始终控制洗钱的全过程。因为洗钱者要掩饰或隐瞒犯罪收益的性质、来源,就必须要对犯罪收益原有的形式加以转化,通过一系列复杂的环节,将犯罪收益伪装成合法收益。典型的洗钱过程常常分为处置、分层、融合三个作业阶段才能完成。具体讲:一是处置阶段。洗钱者将黑钱放入清洗系统,准备进行清洗。通常洗钱者将犯罪收益通过各种方式投入金融机构,以掩盖其非法面目。如存款、电汇到银行,或者接购买各种有价证券、保险,其采用方式多种多样,而这是犯罪者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二是分层阶段。犯罪所得资金进入清洗系统后,洗钱者便通过复杂的多层次的转帐金融交易模糊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将非法所得及其来源分开,分散其不法所得,通常是用帐户上的资金进行期货交易,买卖贵重商品,买卖外汇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阶段的资金流

动多是跨国界进行的,而且大多流向银行保密制度较严的国家和地区,这使得犯罪收益的追查较为困难。据报载,瑞士银行的“为储户保密”业务以良好的信誉、周到的服务赢得了全世界顾客的信誉。但今年来不断爆出的各种金融丑闻都或多或少地与瑞士的“保密业务”有关。三是融合阶段,经过分层阶段的清洗,犯罪所得资金已具备合法形式,洗钱者更以一项显然合法的转帐为掩护,使黑钱与合法资金融入到合法金融和经济体制中,如投资于实业,用作正当正常的流转资金等。此时,犯罪收益已经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犯罪收益人可以自由地使用该犯罪收益了。从洗钱活动的过程可见洗钱犯罪的复杂性,也使得洗钱犯罪更加隐蔽、诡秘。

第五、洗钱犯罪的手段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当前全球金融业的飞速发展、金融服务的方便快捷,以及 计算 机等新技术越来越多地 应用 于金融领域,恰恰为洗钱者从事洗钱犯罪带来了有利条件,从而,洗钱也发展成为国际性专门产业,即具有手段上的高度专业性。比如借用计算机技术,通过金融系统进行犯罪收益的转移或储存。由于洗钱的专业性越来越强,从事洗钱活动的分子已不限于贩毒、走私等取得犯罪收益的人,而且出现了一批专业洗钱者,有的是银行家、律师、投资专家,有的是 会计 师、经纪人,由于他们精通法律或相关经济业务,他们利用专业知识专门为走私、贩毒、黑社会犯罪集团等上游犯罪者提供洗钱服务。这里仅就电子商务与金融犯罪的紧密结合方面为例,即可看到洗钱犯罪的高度专业性。由于国际互联网的开通和跳蚤卡的出现,电子货币越来越成为一种广泛使用的付款方式。覆盖全球的饿个人电子转帐速度快,取缔了票据和货币的储存与流通,使那些不法大款商人最感头痛的 问题 迎刃而解。设在加里福尼亚的全球 网络 在国际互联网上有一个网址,自诩能“处理来源于任何活动的现金”,在安提瓜岛和马恩岛提供“隐秘资产服务”,帮助顾客把资金转入美国银行系统,而不让任何人包括政府知道其源。电子付款的发展,只要不纳入国际财会范围里,最终会使得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变得脆弱。

篇二:论洗钱犯罪的法律控制(1)

【内容提要】洗钱犯罪由于其对社会和经济的巨大破坏作用,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关注。而当今,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以及网络银行、电子商务等技术的高速发展也使洗钱活动更加猖獗,各国大都对其采取了一系列管制与惩治措施。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并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对洗钱罪从涵义、特征、构成要件等方面的深入探析,和我国的反洗钱立法的逐步完善,必将对实践中打击洗钱犯罪有所裨益。

【关键词】洗钱 洗钱罪 反洗钱立法 《反洗钱法》

一、洗钱的历史渊源与现状

(一)洗钱的历史来源

洗钱作为一种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及其非法收益的手段,古已有之。“据说早在圣经时代即有相关记载,指的是人们试图隐藏或者消弭其所拥有的不义之财及其来源。”[1]而“洗钱”一词从普通意义的词汇发展演变为法律意义上的词汇,是源于一桩轶事。据说,早在20世纪初,在美国旧金山市有一位名叫圣?弗朗西斯的饭店老板,看到自己饭店用于日常流通的一些硬币沾满了油污,因怕弄脏了顾客所戴的白手套而影响到饭店的生意,便将收进的硬币用碱液清洗了一遍,然后才将清洗后的洁净硬币投入流通使用,这或许可以称之为“洗钱”(moneylaundering)原始的一般意义上的词源。[2]

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中的一个财务总管为大力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便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清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犯罪企业的收入混入这部分现金之中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将犯罪收入变为合法收入,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洗钱。[3]

(二)洗钱活动的现状

目前,洗钱犯罪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世界经济的正常运转,2002年6月,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禁毒署执行主任称,全世界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高达一万亿至三万亿美元。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字显示,全球每年洗钱的总金额相当于全世界gdp的2%到5%。在中国,洗钱活动也日益频繁,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成功破获洗钱及相关案件50余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上百亿元。另外,据中国反洗钱检测中心的数据显示,截止2005年,我国有可疑交易线索683份,涉及金额1378亿元,帐户4926个。由此可见,“洗钱”对社会和经济有着巨大的破坏作用。

(三)洗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洗钱犯罪活动破坏社会的经济建设,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社会危害性极大。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为有组织犯罪提供资金来源。二是助长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洗钱的高利润刺激了犯罪分子的欲望,助长其嚣张气焰,给社会带来危害。三是助长官员贪污腐败之风,造成官员外逃,造成国家资本外流,例如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职员吴大鹏利用职务之便,盗窃了行内的4张汇票,并将其中一张金额为87万美元的汇票汇出国外,通过向几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转款后,最终进入新加坡的一家银行,最后此案被我国警方及时破获。[4]四是损害金融机关的声誉,严重影响银行业的拓展,诱发金融危机,如国防商业信贷银行倒闭,原因之一就是参与洗钱。五是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原则,冲击合法经济,破坏国家投资环境。可见,洗钱犯罪会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影响正直合法的投资者对我国投资环境的信任,甚至导致国家的金融危机。

二、洗钱罪的学理分析

(一)洗钱罪的涵义

1、根据《联合国禁毒公约》的规定,明知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获得的财物,为了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来源,或为了协助涉及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而转

移或转让该财产,或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相关的权利或所有权的行为,构成洗钱罪。[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利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所转移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

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在洗钱的上游犯罪中增加了“其他犯罪”,将洗钱行为表述为“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比较上述各种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洗钱罪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笔者认为《反洗钱法》中对洗钱犯罪的外延规定较为广泛且相对严格,但也没有过于宽泛之弊端,因此,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应该采取最后一种。

(二)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1、洗钱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坏了金融活动管理的正常秩序。同时,还侵犯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妨碍正常的司法活动。

2、洗钱的客观方面。洗钱行为在手段上表现为采取提供资金、帐户的各种方法,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最新出台的《反洗钱法》客观方面增加了对贪污受贿罪、破坏金融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采取上述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因此,在客观方面有了很大的拓展,更加适应司法实践的开展和有力打击洗钱犯罪行为。《刑法》中具体列举了五种掩饰、隐瞒犯罪的行为方式:(1)提供资金账户;(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3、洗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自然人主体要求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纵观如今的洗钱犯罪的案件,可以看出,高级官员贪污腐败后通过一系列手段洗钱的案件比比皆是。

4、洗钱罪的主观方面,不仅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还要求具有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罪、破坏金融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使之合法化的目的。

(三)洗钱罪的特点

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其侵犯的客体和客观方面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同于其他犯罪的显著特点。

篇三:论洗钱犯罪的法律控制

【 内容 提要】洗钱犯罪由于其对 社会 和 经济 的巨大破坏作用,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关注。而当今,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以及 网络 银行、 电子 商务等技术的高速 发展 也使洗钱活动更加猖獗,各国大都对其采取了一系列管制与惩治措施。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并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对洗钱罪从涵义、特征、构成要件等方面的深入探析,和我国的反洗钱立法的逐步完善,必将对实践中打击洗钱犯罪有所裨益。

【关键词】洗钱 洗钱罪 反洗钱立法 《反洗钱法》

一、洗钱的 历史 渊源与现状

(一)洗钱的历史来源

洗钱作为一种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及其非法收益的手段,古已有之。“据说早在圣经 时代 即有相关记载,指的是人们试图隐藏或者消弭其所拥有的不义之财及其来源。”[1]而“洗钱”一词从普通意义的词汇发展演变为 法律 意义上的词汇,是源于一桩轶事。据说,早在20世纪初,在美国旧金山市有一位名叫圣?弗朗西斯的饭店老板,看到自己饭店用于日常流通的一些硬币沾满了油污,因怕弄脏了顾客所戴的白手套而 影响 到饭店的生意,便将收进的硬币用碱液清洗了一遍,然后才将清洗后的洁净硬币投入流通使用,这或许可以称之为“洗钱”(moneylaundering)原始的一般意义上的词源。[2]

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中的一个财务总管为大力发展自己的犯罪 企业 ,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便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清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犯罪企业的收入混入这部分现金之中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将犯罪收入变为合法收入,这就是 现代 意义上的洗钱。[3]

(二)洗钱活动的现状

目前 ,洗钱犯罪作为一个全球性的 问题 ,已经严重影响到世界经济的正常运转,2002年6月,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禁毒署执行主任称,全世界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高达一万亿至三万亿美元。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字显示,全球每年洗钱的总金额相当于全世界gdp的2%到5%。在 中国 ,洗钱活动也日益频繁,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成功破获洗钱及相关案件50余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上百亿元。另外,据中国反洗钱检测中心的数据显示,截止2005年,我国有可疑交易线索683份,涉及金额1378亿元,帐户4926个。由此可见,“洗钱”对社会和经济有着巨大的破坏作用。

(三)洗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洗钱犯罪活动破坏社会的经济建设,影响 金融 业的健康发展,社会危害性极大。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为有组织犯罪提供资金来源。二是助长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洗钱的高利润刺激了犯罪分子的欲望,助长其嚣张气焰,给社会带来危害。三是助长官员贪污腐败之风,造成官员外逃,造成国家资本外流,例如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职员吴大鹏利用职务之便,盗窃了行内的4张汇票,并将其中一张金额为87万美元的汇票汇出国外,通过向几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转款后,最终进入新加坡的一家银行,最后此案被我国警方及时破获。[4]四是损害金融机关的声誉,严重影响银行业的拓展,诱发金融危机,如国防商业信贷银行倒闭,原因之一就是参与洗钱。五是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原则,冲击合法经济,破坏国家投资环境。可见,洗钱犯罪会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影响正直合法的投资者对我国投资环境的信任,甚至导致国家的金融危机。

二、洗钱罪的学理 分析

(一)洗钱罪的涵义

1、根据《联合国禁毒公约》的规定,明知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获得的财物,为了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来源,或为了协助涉及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而转

移或转让该财产,或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相关的权利或所有权的行为,构成洗钱罪。[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利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以其他 方法 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所转移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

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在洗钱的上游犯罪中增加了“其他犯罪”,将洗钱行为表述为“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比较上述各种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洗钱罪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笔者认为《反洗钱法》中对洗钱犯罪的外延规定较为广泛且相对严格,但也没有过于宽泛之弊端,因此,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应该采取最后一种。

(二)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1、洗钱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坏了金融活动管理的正常秩序。同时,还侵犯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妨碍正常的司法活动。

2、洗钱的客观方面。洗钱行为在手段上表现为采取提供资金、帐户的各种方法,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最新出台的《反洗钱法》客观方面增加了对贪污受贿罪、破坏金融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采取上述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因此,在客观方面有了很大的拓展,更加适应司法实践的开展和有力打击洗钱犯罪行为。《刑法》中具体列举了五种掩饰、隐瞒犯罪的行为方式:(1)提供资金账户;(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3、洗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由 自然 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自然人主体要求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纵观如今的洗钱犯罪的案件,可以看出,高级官员贪污腐败后通过一系列手段洗钱的案件比比皆是。

4、洗钱罪的主观方面,不仅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还要求具有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罪、破坏金融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使之合法化的目的。

(三)洗钱罪的特点

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其侵犯的客体和客观方面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同于其他犯罪的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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