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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论文

时间:2016-11-05 12:55:2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家庭暴力论文

家庭暴力论文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提起家庭暴力,大家并不陌生,它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发生频率最高。当前在全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家庭暴力却侵害着妇女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危害社会稳定,为社会所不容。本次调查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受害者求助过程的困难和阻力,求助过程周围人的看法,所遇单位的态度,司法机关采取的措施等,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并就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简单的探讨,目的是呼吁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共同关注和协助,共同来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建设温馨和睦的小家庭,和谐安定的大家庭。

关键词:婚姻法律关系、家庭暴力、法律干预

前言:近些年妇女的社会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高,但是家庭暴力依然存在,并且其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中青年、经济收入较高的家庭更易发生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其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甚至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为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国内外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正文: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社会学认识 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在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

1 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二)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及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1、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摧残等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其手段有殴打、捆绑、凌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性虐待等。据调查,施暴者以男性为主,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小文化占绝大多数,约70-80%,文盲约占10-20%,高中文化以上者占10%左右;施暴者的年龄均在30-50岁之间。家庭暴力是一个各阶层中都存在的问题。但农民、个体户、工人居多,有的地方统计数据显示达90%以上,并表现出工人比其他职业高,农村比城市高。

2、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它涉及夫妻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婆媳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而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人中的妇女、老人、儿童较其它家庭成员更容易成为施暴对象。

2的殴打、伤害、体罚的形式2、形式的多样性。家庭暴力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表现为纯暴力○

致受害人伤、残甚至死亡;也表现为威胁、遗弃、拒绝赡养和抚养等无形的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上的折磨;也有的是多种形式共同出现。

3、行为的隐蔽性。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致使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4、过程的循环性。受暴力侵害的人往往不是受到一次两次的伤害,而是经常性的受侵害,并呈循环性特点。

三、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社会历史根源

1、封建的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根源。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地位不断提高。但封建

3、夫权○4、男尊女卑的思想仍有一定市场。 意识形态仍然残存。父权○

2、男女不平等导致的妇女经济地位和社会参与能力低,妨碍着女性的独立、健康与幸福,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根源。

5的各种思想不同程度地波及婚姻和家庭生活,强大的消极环境使受害者失3、社会转型阶段○

去了原本或许挺强的求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导致家庭暴力的社会根源。

4、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二)法律原因

1立法缺陷

(1)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6,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 (5)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

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

2、司法不力

(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

(3)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

(4)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

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四、家庭暴力的影响与危害

(一)家庭暴力首先侵犯了妇女基本人权,特别是生命权、生存权、人格尊严。遭受暴力的女性,不仅在肉体上留下了伤痕,在心灵上更留下不可磨灭的创伤,经常的暴力可能摧毁她们人生的信念和生活的信心,破坏她们与人正常交往的心理,扭曲了她们的性格,不少受害妇女在压抑、焦虑,甚至痛苦中煎熬,精神恍惚,长此以往,导致有的妇女精神失常或者走上轻生的道路。

(二)家庭暴力危害家庭幸福和子女成长。在暴力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会有诸多的心理和行为障碍,不仅是精神长期紧张,并因此发生不良情绪,甚至形成畸形心理品质。如社会交往中的自卑与自私,对他人和社会的反叛和无端的仇恨。并且性格极为懦弱或极具暴力倾向。

(三)家庭暴力危害社会的安宁与稳定。我们在对女监、女劳教所的调查中了解到,有的受害者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采取了“以暴制暴”、“以死抗暴”的极端行为;有的受害妇女离家出走,生活无着落,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五、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思考

(一)法律干预

1、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2、二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

(二)社会干预

1、预防暴力发生,1)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营造反家庭暴力的氛围。

2救助受害妇女1)建立社会救助机构,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

(2)提高妇女素质,妇女权益的享有与保护,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

2父权是指当男性在某个社会结构中占有支配地位时,注释○他们所拥有的既得霸权。在一个父权社会里,一个大家族的家族领袖会是一个男性长老实行其威权专制,或者从这点扩展出去,一个社会的统治阶级或政府是由年长的男性来主导。

3妻子受丈夫支配,其地位“似夫之女”○,身份、姓氏均依其夫。熬啊结束语: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用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但是“家庭暴力不是一下通过适当的法律干预就可以消除的简单的法律问题,它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只有通过社会的根本性变革和对待妇女儿童的根本性变化才能消灭。”因此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我们仍需做长期艰苦的努力。从更高的意义上讲,加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利用法律的武器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家庭的和睦,增进两性成员在家庭内部乃至司法上的平等,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口号的感召下,家庭暴力必将最大限度的减少,直至最终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

参考文献: 2、 张红艳.著.《法律透视:婚姻家庭暴力》.2006年9月第一版.中国法制出版社5、 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6、 张珊珊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扬子晚报,南京7、 其他参考文献

案例:1漳州一女子因无法忍受丈夫经常带“第三者”住在家里,与丈夫时常发生口角而被丈夫打得遍体鳞伤,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她杀死了丈夫,并将其剁成了肉块,高压后抛尸在池塘、

垃圾等处,从受害者变成了罪犯2。莆田一位17岁男孩,由于奶奶姑姑经常与母亲争吵、打骂,从小养成了十分内向的性格,他觉得家庭不和是奶奶造成的,有一天趁其他人外出时,关起门来非常残忍地把奶奶和五岁的小表妹活活打死。3袁女士结婚已经十多年了,十几年的婚姻生活使她苦不堪言。袁女士的丈夫经常对她恶语相向,后来甚至拳脚相加,大打出手。对于丈夫的粗暴行为,袁女士一贯采取退让隐忍的态度,每当她忍无可忍时,就离家出走一段时间,而丈夫会发疯地去寻找她。找到她以后,每次都是痛哭流涕、捶足顿胸、作揖下跪,向袁女士道歉,哀求她不要离开自己,表示没有她,自己就活不下去了。袁女士相信丈夫还是深爱自己的,也就每每原谅了他,跟随他回家去“好好过日子”。可是过不多久,丈夫又故态复萌……于是,袁女士这十几年的生活,就在丈夫的打骂——道歉——再打骂——再道歉——这个怪圈中周而复始地度过。4 2011年8 月31日早上7 点左右,在西等驾坡租住的杨秋丽与丈夫吵架,争吵持续近20分钟后,做化验工作的老公情绪激动,拿起一瓶疑似硫酸的液体泼向站在门口的她和12岁大的儿子。“要不是我护着孩子,孩子早烧得没命了。”躺在病床上全身15% 重度烧伤的杨秋丽痛苦的说到。“我不知道他心能这么毒,看娃不顺眼就能下这么重的手。”杨秋丽是宝鸡人,40岁左右,结婚十几年来,由于丈夫常年出外打工,感情淡漠,经常发生争吵,前些年丈夫不再给家里钱,暴力行为一直在升级,2005年杨秋丽因家暴跳楼导致骨折,2008年颈椎严重受伤,多次被打伤住院。

篇二:论家庭暴力—毕业论文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法律 专业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论家庭暴力

指导老师 李 侠

学生姓名

准考证号

2010年8 月 26日

摘要 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目前家庭暴力仍呈多趋势,其呈现出的特征、产生的危害令人堪忧。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婚姻、伤害甚至杀人案件等的一系列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面对一幕幕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惨剧,社会民众的反映由最初的震惊、愤怒转而理性地思考家庭暴力的产生根源、解决途径等问题。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权制的传统陋俗,它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该问题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研究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社会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 家庭暴力 成因 危害 对策

目 录

1. 概 况.................................................................................. 3

1.1 概 念 ............................................................................... 3

1.2 现 状 ............................................................................... 4

2.特 点.................................................................................. 4 2.1 行为的隐蔽性 ........................................................................ 4

2.2 主观的故意性 ......................................................................... 4 2.3 时间的周期性 ........................................................................ 4

2.4 手段的残暴性 ......................................................................... 5

3 .危 害.................................................................................. 5 3.1 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5 3.2 家庭暴力是诱发违法犯罪的客观条件 ................................................... 5 3.3 家庭暴力是危害婚姻家庭稳定的罪魁祸首 ............................................... 5 3.4 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受害人的健康成长 ............................................... 6

4. 原 因.................................................................................. 6 4.1 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 6

4.1.1 性别与家庭暴力 ............................................................... 6

4.1.2 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 7

4.1.3 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 7

4.1.4 社会压力因素 ................................................................. 7

4.1.5 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 7 4.2 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 7

4.2.1 传统文化因素 ................................................................. 7

4.2.2 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 .................................................. 8

4.2.3 其他因素的影响 ............................................................... 8

5 .应对机制 ................................................................................ 8

5.1 注重立法,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 ................................................ 9

5.1.1 立法原因 ....................................................................... 9

5.1.2 立法内容 ....................................................................... 10

5.2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 ................................... 11

5.2.1 用足现有法律,推进立法完善 ..................................................... 11

5.2.2 以司法控制为核心 .............................................................. 11

5.3 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 ....................................... 13

5.3.1 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 13

5.3.2 提高受暴者自身维权意识......................................................... 13

5.3.3 成立了家庭暴力救助中心......................................................... 13

5.3.4 从心理上给施暴、受暴方以辅导 ................................................... 13

5.3.5 健全社会反家庭暴力多重机制 ..................................................... 14

5.3.6 建立专门的社会救助机构......................................................... 14

6. 结 束 语 ............................................................................... 15

参考文献.................................................................................. 15

致 谢 ................................................................................... 16

论家庭暴力

1. 概 况

1.1 概 念

家庭暴力可以定义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①因此,家庭暴力行为不仅包括夫妻间,还包括具有长辈、晚辈等代际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们间相互发生的暴力行为,它不仅包括对被害人的肉体上的暴力行为,同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精神上的暴力行为。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它是对人的不尊重,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另外,根据行为人实施暴力的方式可以分为作为性暴力和不作为性暴力,也可称为热暴力和冷暴力。家庭暴力大都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并且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遭受暴力的男性羞于将事实公开,即使有勇气公开,也无法找到合适的部门寻求帮助。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一般的暴力形式发展至今,冷暴力——这种新的暴力形式逐渐形成并蔓延开来。与一般的暴力行为相反,冷暴力的对受害方多实施的是精神上的虐待。 这种暴力形式多发生在中、高级知识分子的家庭中。冷暴力看似平静无伤,却对受害者地心理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极易形成心理阴影导致不该发生地后果。同时,由于冷暴力对心理上的不良影响,受害者的反抗也往往处于极端而过分激烈,因而冷暴力往往造成比一般的暴力更严重的社会后果。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规定。

1.2 现 状

在笔者所在的川东某县,就2009年县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情况看,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超过50%,其严重性和危害性可见一般。来信来访的以农业人口居多占80.85%,很少是工商业者和国家干部。从受教育程度上看,40%为高中及以上学历,其余为初中及以下学历者。

2.特 点

2.1 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多在家里,鲜为人知,而家庭内部事情普遍被看作是一种个人隐私,公众对此往往“视而不见”,司法机关一般也不主动介入,而且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

2.2 主观的故意性

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这在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确体现,该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①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

2.3 时间的周期性

西方学者Hughes在1994年提出暴力循环理论(cycle of violence),认为暴力在婚姻中的存在和发生是有规律的,是呈周期性的循环过程,包括愤怒积蓄期、暴力发生期、① 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条。

篇三:家庭暴力论文

内容提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安定事关社会和谐。但封建思想的影响、公众的不当宽容、女性地位的低下、法律制度的缺失、救济渠道的不畅通以及女性自我维权意识缺乏等因素使家庭暴力屡禁不止,频繁发生。家庭暴力使社会文明的前进步伐停滞,其不仅仅影响社会个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更严重的是导致整个道德体系的沦丧,极大地危害着社会治安、家庭稳定及妇女的身心健康,已成为全球性的一个十分突出的严重社会问题。本文从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入手,阐明了我国对家庭暴力立法规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对各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考察分析,指出我国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概念界定之不足,进而分析了家庭暴力的特点和成因,最后提出家庭暴力立法规制完善的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 家庭暴力 法律界定 立法规制

“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公众的不当宽容、女性地位的低下、法律制度的缺失、救济渠道的不畅通以及女性自我维权意识缺乏等因素使家庭暴力屡禁不止,频繁发生。家庭暴力使社会文明的前进步伐停滞,其不仅仅影响社会个人特别是妇女的身心健康,更严重的是导致整个道德体系的沦丧,极大地危害着社会治安、家庭稳定,已成为全球性的一个十分突出的严重社会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1999年联合国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美国社会学家的调查研究表明:在美国,近1/4的被谋杀者与自己的家庭成员有关。类似的情况在英国、丹麦和一些非洲国家也存在[1],有关资料显示,中国内地的家庭暴力较80年代上升了25.4%。全国妇联信访处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案件12.89万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约占30%左右。[2]据全国妇联最新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3]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导致女性犯罪增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因此,建立和

完善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制度,遏制、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已刻不容缓。

一、家庭暴力概念的法律界定

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将家庭暴力解释为“对妇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身心上或者性行为上的伤害或者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者任意剥夺自由,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之第113条将家庭暴力解释为“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庭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各国国情的不同直接导致各国社会意识形态的差异,因此各国对于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也就自然不尽相同。现考察分述如下:

1、美国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在美国,所谓“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之间所发生的侵犯或暴力行为。美国官方对“暴力”的定义是“有目的或有可见目的地对另一人造成身体痛苦或伤害行为”;[4]家庭暴力所涉及的对象是家庭中的亲昵者,如配偶、同居者、父母、兄弟姐妹、孩子、祖父母、孙辈、半血缘父母或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戚;家庭暴力范围涵盖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暴力,家庭暴力的形式包括任何企图伤害、殴击、性攻击或保护令的违反等。[5]

2、英国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英国《1996年家庭法法案》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家庭暴力包括个人为了控制和支配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过某种亲属关系中的另一个人所采取的任何暴力或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的或经济上的等等)。[6]英国家庭暴力通常被视为相互处于亲密关系或家庭关系之间,往往是配偶之间或性伙伴之间的暴力行为,在绝大多

数情况下,受暴力侵犯的是妇女,施暴人为男性,施暴形式可能是身体、性、情感或经济上的,也可能是上述几种情况的混合行为。英国皇家警察提供的定义为“家庭暴力是指曾经或现在有亲密关系的伴侣之间发生的身体、性、情感或经济方面的伤害行为,行为性质不由发生的时间或地点决定。[7]

3、加拿大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加拿大立法界定家庭暴力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其他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和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8]从行为方式上看,既包括了积极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又包括消极的懈怠或疏忽等不作为方式;从暴力范围上看,既包括了生理上的暴力,又包括了精神上的暴力。加拿大法学家凯瑟林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具体形式包括:①身体上的攻击或强制;②限制人身自由;③情感上、心理上的伤害;④威胁、恐吓;⑤婚内强奸;⑥经济上的暴力等;[9]凯瑟林将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暴力纳入家庭暴力范围之内的观点对我国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4、新西兰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新西兰《家庭暴力法案》规定家庭暴力含身体、性、心理伤害;家庭暴力行为主体包括夫妻、伴侣以及任何按婚姻的本质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含同性或者异性。[10]新西兰将同性之间的暴力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围之内,这种规定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值得我国借鉴,但新西兰将经济暴力排除在家庭暴力形式之外,又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5、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首次提出了“禁止家庭暴力”,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新《婚姻法》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详细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的殴打、捆绑、残害、强行剥夺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的对家庭暴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界定,但司法解释中“殴打、捆绑、残害、强行剥夺人身自由”的列举规定远远不能穷尽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而“其他手段”和“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规定又过于模糊,在家庭暴力的形式上,仅承认身体暴力,而对于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暴力并未提及。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及成因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1、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受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并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2、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鲜为人知,公众普遍把它看作是一种个人隐私,对此往往“视而不见”,司法机关一般也不主动介入,而且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愿声张。

3、发生的经常性。家庭暴力是一个经常性的行为,是一个长期性和渐进性并存的过程。有资料显示,美国每年有四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总数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平均每天有3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亡魂。

4、时间的周期性。西方学者Hughes在1994年提出暴力循环理论(cycle of violence),认为暴力在婚姻中的存在和发生是有规律的,是呈周期性的循环过程,包括愤怒积蓄期、暴力发生期、道歉和原谅期、蜜月期四个阶段组成。[11]因此,家庭暴力是一个周期性的行为,从好到坏再从坏到好,是一个反反复复的过程。

5、行为的违法性。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的法律规定。而且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

6、危害的严重性。首先,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身心造成了直接的伤害;其次,家庭暴力侵犯了人权,即侵犯了人人应该享有的基本的尊严、平等、自由和发展的权利;第三,家庭暴力导致家庭破裂;第四,家庭暴力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第五,家庭暴力频发影响社会稳定。[12]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1、“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

家庭暴力的根源是社会性别歧视。中国几 千年“男尊女卑”的传统封建思想依然影响着现代家庭的格局,使得妇女在经济地位上不同程度依附于男性。男性一直处于家庭中的强势地位,他们基于社会赋予的权利而控制着女性的人身自由甚至是思想,即他们钳制着女性的一切,把女性当作附庸品。 这是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和思想根源。

2、法律制度上的缺失。

我国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新《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反家庭暴力及其救助措施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现。新《婚姻法》虽然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立法上还是存在很多不足。具体表现在:(1)没有将强迫过性生活、摧残性器官等性暴力规定在法律中,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的保护。(2)新《婚姻法》第46 条以及《司法解释(一)》第29条对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受害方赋予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对未离婚的受害方并没有提供相关保护。(3)对举证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当事人举证难。这是家庭暴力的制度和法律原因。

3、救助渠道不畅通。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劝合不劝分”,这些观念已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司法机关或社会组织不愿过多主动介入家庭暴力,社会公众也将“家庭暴力”视作隐私而“视而不见”。因此,一旦发生家庭暴力侵权,受害者便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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