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民事答辩状范文2014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XXX
住所地:XXXXXXx
被答辩人(原告):X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X 职务: XXXX
住所地:XXXX
因被答辩人XXXXX公司诉答辩人XXXXX所谓物业合同服务纠
纷一案,答辩人于2014年XXXXX月XXXXX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起诉书》以及开庭传票。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诉讼主体不合法。根据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京政
容发〔2010〕61号“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供热单位应当和居民采暖用户直接签
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因历史原因,各供热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自治组织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采暖费
代收代缴协议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与采暖用户签订的供热采暖合
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修改、调
整或解除。截止目前,我与XXXXX公司未修改或签订供暖、制冷
合同,我与供热公司供暧/制冷费多交少交,XXXXX公司无权向
法院起诉我。
二、 原告提交的诉讼请求计算依据不符合北京市相关文
件。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 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
的通知 》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燃油(柴油)、燃气
(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
暖季35元。因XXXXX室的房产证标明的房屋属于公寓(住宅),
供热公司应按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计算供暧及制冷费。
且XXXXX室就是按这个标准收取。
三、 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合法。原告提交了一份由
居委会开具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1.
该证明未经答辩人授权,属无效证明。2.居委会无权改变房屋的
设计用途。该证明不仅无效,且更进一步说明XXXXX室是住宅只
能用于居住。
四、 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
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根据《关于规范供热单位收费服务行为有
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2号)第二条指出“居民供
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
准”,清楚地指明了计费依据。当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设计
用途与实际用热情况不一致时由谁认定?认定标准是什么?如
何认定?什么叫“实际用热情况”?北京市市容委没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无权代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更无权代市容委判定“实际
用热情况”,否则供暧收费市场将会发生混乱!造成大量的住宅
存在实际用热情况争议,法院将会不胜其烦!且北京市市政市容
委也不是价格的制定单位,无权代发改委判断每个采暧用户供热
收费标准。
五、 违约金计算没有依据。被答辩人仅是代收收付供暧及
制冷费,没有合同约定,无权收取违约金。合同约定的仅是物业
服务费的滞纳金计算办法。
六、 被答辩人无权代供热公司判断房屋使用用途,且错误
地判断了答辩人房屋的使用用途。答辩人与个人签订租房协议,
房屋使用人用于居住。因本房屋房本设计用途为公寓,工商局不
能注册,该使用人未能将房屋用于经营。因做为员工休息室,费
用由单位出,故物业发票抬头写的是租房个人所在公司。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随意夸大应收供暧及制冷费,并在此基
础上索要巨额违约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被答辩人
还以供暧补充协议的形式截留交给热力公司的供暧费,并且越权
毫无根据地多要供暧费,严重违反了《XXXXX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利。答辩人特具上述意
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
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
XXXXX年XXXXX月XXXXX日
篇二:民事答辩状范例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刚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56.5.2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新村11栋606房
电话:13800138000
委托代理人: 待定
被答辩人: 程立轩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王刚买卖凶宅,要求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一、驳回原告程立轩提出的与被告王刚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返还房款28万元
三、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支付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答辩人王刚是否以欺诈手段,诱使被答辩人程立轩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理由如下:王刚的儿子的确在这套房子中犯下了杀人的罪行,但出售房屋时已经王刚已在此居住了许久(3年?),并将屋内一切关于凶案的物品丢掉并打扫干净,直到向程立轩出售房屋时,房屋的居住情况已达到适居的客观标准。
在带被答辩人程立轩查看房子,与程立轩洽谈房屋买卖和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王刚对程立轩提出的问题均作出了真实客观的回答。程立轩若对凶宅有忌讳心理,自应自己了解清楚房屋的历史,王刚没有义务告诉程立轩关于房子的一切细节。因此,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另外,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卖方需将凶杀案告诉买方,所以,王刚虽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但其行为并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欺诈行为。
关于合同无效的其它要件,基于明显的原因,该买卖合同不满足,因此不构成合同无效。
由于合同有效,程立轩的另外两个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
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诉。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刚 2011年11月19号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篇三:(企业)民事答辩状范本
(企业)民事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注:答辩理由应陈述起诉书中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并列 举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云法律网/documentContent-2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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