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专科法律毕业论文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浅谈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姓 名:王玉宽 学号:
学生类型: 开放教育专业: 法学
指导教师:李晓光 职称: 讲师
评阅教师:
安阳广播电视大学
2012年5月15日
目录
一、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含义 ................... 1
二、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意义 ................... 1
(一)有利于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 ....... 1
(二)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 2
(三)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 ...................... 2
三、我国当前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不足4
(一)未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 3
(二)未赋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 .3
(三)未对被害人获得国家补偿做出规定 ................ 3
(四)未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做出规定 .................. 3
(五)现有的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 3
四、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 ........... 3
(一)对刑事被害人程序性权利的完善 .................. 3
(二)对刑事被害人获得法律帮助权的完善 .............. 5
(三)对刑事被害人请求赔偿和补偿制度的完善 ........... 6
五、结束语 ...................................... 7
致谢参考文献
浅谈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摘要
当今社会加强对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是世界各国刑诉法发展的一大趋势,是实现国家法制化、民主化建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保护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为此世界各国都采取不同形式,以求达到被害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被害人权利与国家职权之间的平衡。但由于社会大环境及立法技术等方面的不足和限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保护存在着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字: 被害人 和谐 权利
引言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障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应有之意,它使正义的天平得以平衡。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维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一直是人权活动的方向标,被告人的地位问题始终处于许多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核心。与之相反,被害人权利保护或多或少地被立法者和研究者所忽视。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得到了不断的提高,其权利保障也日渐受到了重视。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立法、司法就被害人权保障的缺憾也日益彰显,需要立法加以保障,安抚和平息被害人心理,衡平保护被害人权利,创建和谐、稳定社会秩序,确立法律尊严和法制信仰。
一、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含义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未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概念和范围予以界定,因此学界有许多不同角度的定义。被害人学学者认为,被害人是指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损失或困苦的个人和实体。犯罪学学者认为,被害人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以及国家在内的综合体。尽管由于考察问题的出发点不同而使这些概念的表述千差万别,但其基本内涵都是一致的,都认为被害人是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因此,本文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人。这个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特殊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成为被害人。受篇幅的限制,本文仅以自然人作为研究对象,即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
二、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意义
在现代刑法的理念下,人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加强对犯罪的控制,也进一步说明了法律的迅速发展。因此,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
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他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有着不同于国家和社会的独立利益和要求。尤其在实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诉讼利益和要求尤为突出和强烈。各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规定了广泛的
权利及其保障措施,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他渴望并有权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从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宪法对个人自由、人身权利的规定的特点来看,通过被害人就能把公民依靠司法保障名誉、尊严、生命、健康以及人身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权利人格化。”
(二)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被害人报警的意愿决定着犯罪案数的规模,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对犯罪的控制水平,而且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犯罪全过程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忽视被害人不利于查明实情,打击犯罪,也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
刑事诉讼的公正就是指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各自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有效地平复被害人。但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以被告人为本位,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实际上,正义既适用于原告,也适用于被告,它旨在维系被告人与原告之间的适当平衡。因而,必须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确认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维护其失衡的权利,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确保这些权利实现,最终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促进法治的实现。
三、我国当前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不足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贯彻了既要以惩治犯罪为目标,又要坚持保障人权的思想。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多项诉讼权利。比如,对犯罪的检举、控告权、对不立案、不起诉案件的申诉权和直接起诉权、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申请回避权、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的权利、请求抗诉权、申诉权以及其他诉讼权利。尽管如此,我国对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被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来说还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法律的规定,实际的运作与现实的需要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上诉权是当事人当然的诉讼权利,是被害人诉讼当事人地位的重要标志,不可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剥夺。[3]但是,对于犯罪行为后果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我国刑诉法并没有赋予他上诉权,只是给了他一个申请抗诉权。相反,被告人的上诉权非但不受任何限制,法律还为其有效行使此项权利提供多种方便,并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笔者认为,此种立法设计对于被害人是不公正的,这也是与设定刑事诉讼程序的初衷相背离的。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是当代人权保障的两个方面,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全面的、不正确的。
(二)未赋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
第77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结束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该批复中可以看出,无论在程序法上还是在实体法上,刑事案件被害人都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导致实践中大量因为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可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经济损失”,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一律
不予支持;而且也排除了刑事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可能。
(三)未对被害人获得国家补偿做出规定
被害人在其因犯罪遭受的损失不能从犯罪者处得到赔偿时,有权请求国家补偿其全部或一部。这对保障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平复其受伤的心理都有重要作用,法律应当做出规定。
(四)未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做出规定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较为完善的体系。与之相反,在现有的关于法律援助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中,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问题被立法者所忽略了。事实上,被害人往往是极需要法律援助的,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存在着不懂法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济上有困难的难题,或者与公安、检察机关对案件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的问题等等。
(五)现有的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重视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赋予了被害人多项权利。但是,由于制度设计不合理、配套措施不到位等原因,一些规定不够全面、彻底而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对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权限的规定。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之一,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和对等的诉讼权利,而作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自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也应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和对等的诉讼权利。与刑事诉讼辩护人相比,关于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较为简单,且缺乏可操作性。再如,被害人的直接起诉权难以实现。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直接起诉权,即被害人不服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时,可以将案件直接起诉到法院。但是,要求被害人凭借个人极为有限的权利和力量去收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是不现实的,举证责任对被害人来说也无力承担。除此之外,被害人庭审参与权规定不够明确、被害人知情权规定也不够全面。
四、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
(一)对刑事被害人程序性权利的完善
1、保障刑事被害人的诉权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除了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有起诉权以外,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也可以提起自诉。这被称为“公诉转自诉”。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同时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可以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扩大被害人自诉权的做法,目的在于解决被害人告状难的问题,也是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但从司法实践看,由于被害人自行收集刑事犯罪证据很难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院受理标准,现实中,被害人这一权利难以真正实现。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赋予被害人多少停留在文字上的权利,而是如何以更有效的方式防止公权力对被害人权利实现的妨害。对此,我国立法可以借鉴德国的“强制起诉制度”: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侦查机关以及检察院所作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进行审查,并由法院作出是否维持公诉的决定,作为对公诉权的制约。其优点在于它既能很好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给被害人充分表达不服检察院不起诉的权利,对检察院不起诉进行制约。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框架下,检察机关能够有效地实现对侦查机关的监督。需要解决的重点是对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制约。目前正在进行的人民监督员改革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2、健全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意见权的保障机制
篇二: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参考
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选题指导
法理学部分
1. 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对法学的指导意义
2. 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
3. 论廉政建设
4. 论市场经济与法治
5. 关于人权与法治
6. 法律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7. 论法律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中的作用
8. 论法律与道德
9. 对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的研究
10. 法律与科学技术
11. 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
12. 法律与政策
13. 法律与自由
14. 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15. 论市场经济与法观念
16. 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
17. 论法律意识
18. 论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
19. 论法律文化
20. 论法律与改革
21. 论法律职业道德
22. 法律解释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23. 论权利与义务
24. 论法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5. 论法律责任
26. 论法律监督
27.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
28. 法律与行为
29. 法律与秩序
30. 法律与利益
31. 法律与权利
32. 法律和公平、正义
33. 评析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4. 评"法不责众"
35. 论民主与法治
36. 论立法的国际化
37. 论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关系
38. 论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39. 论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制的区别和联系
40. 论依法治国
41. 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42. 论司法公正
43. 论司法公开
44. 论立法学学科建设的几个问题
45. 论马克思主义立法观
46. 论立法产生的标志
47. 论当代中国立法改革的几个问题
48. 论立法过程
49. 论立法权
50. 论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51. 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范围
52. 论行政法规立法
53. 论中国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
54. 论立法主体
55. 论立法者的素质和其他条件
56. 论立法专家
57. 论立法预测
58. 论立法规划论立法的准备
59. 论立法的准备
60. 论法案起草
61. 论立法方略
民法学部分 :
1. 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 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
3.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4. 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
5. 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
6. 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
7.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8. 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9. 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0.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
11. 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
12. 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
13.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14. 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5. 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
16. 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17.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8. 论意思表示
19. 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
20. 论物权行为
30. 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
31. 论表见代理
32. 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33. 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 34. 论无权代理 35. 论民事权利体系 36. 论人身权体系 37. 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 38.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 39.论诉讼时效制届满的效力 40.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41.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 42.论过错责任原则 43.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44.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功能 45.论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 46.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 47.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48.论所有权的限制 49.论用益物权体系 50.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 51.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 52.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 53.论地役权 54.论典权 55.论担保物权体系 56.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 57.论质押的客体 58.论权利质押的特征 59.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 60.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61.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62.论共有 63.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 64.论占有制度的意义 65.论物权的效力 66.论物权的支配效力 67.论物权的追及效力 68.论物上请求权 69.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70.论物权法定原则 71.论一物一权原则 7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73.论债的特性 74.论债权的相对性 75.论债权的效力
76.论债权的履行原则
77.论债的分类及其意义
78.论多人数之债
79.论债的转移制度
80.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81.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82.论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83.论《合同法》制定的意义
84.论合同自由原则
85.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
86.论合同的解除
87.论缔约过失责任
88.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
89.论继续履行
90.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91.论情势变更原则
92.论合同中的第三人
9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94.论不当得利
95.论无因管理
96.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97.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98.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
99.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00.论民法的私法属性
101.论法人分类的意义
102.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
103.论财团法人
104.论取得时效制度
105.论动产的善意取得
106.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107.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
108.论合同解释原则
109.论有限合伙
110.论隐名合伙
111.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
112.论隐私权
113.论名誉权
114.论精神损害赔偿
115.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16.论无效民事行为
117.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
1. 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2. 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3. 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
4. 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5. 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之比较
6.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
7. 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8. 论修改继承法的指导思想
9. 论代位继承的性质和特点
10. 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11. 论遗产的法律特征
12. 论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和清偿
13. 论债权、债务的继承
14. 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15. 论财产法律地位的继承
16.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刑法部分
1. 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研究
2. 论刑法的机能
3. 论刑罚权的根据
4. 罪刑法定原则研究
5.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6.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7. 刑法溯及力问题研究
8. 刑法立法方法研究
9. 刑法解释研究
10. 刑事司法解释研究
11. 刑事判例研究
12. 犯罪论体系研究
13. 论犯罪的特征
14.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15. 刑事法律关系研究
16. 刑事责任研究
17. 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18. 犯罪课题研究
19. 论刑法上的行为
20. 论不作为
21. 持有型犯罪研究
22.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23. 西方国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介
24. 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篇三: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专科毕业大作业
学习中心:河南铁路学习中心
专 业:
学生姓名:
学 号:
评阅老师:
评定成绩: 法学 吴 丹 冷瑞光
08113510317008
目 录
内容摘要??????????????????????????????3
一、动物保护与致人损害矛盾初现???????????????????4
二、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法律制度的空白??????????????4
(一)国家立法????????????????????????????4
(二)地方立法????????????????????????????5
三、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5
四、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缺陷??????????????6
(一)补偿主体模糊不清????????????????????????6
(二)补偿经费不足??????????????????????????6
(三)明确补偿的程序?????????????????????????6
(四)计算损害的标准不明???????????????????????7
(五)补偿制度实施性不强???????????????????????7
五、完善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7
(一)明确补偿义务主体????????????????????????7
(二)明确补偿的标准?????????????????????????8
(三)明确补偿的程序?????????????????????????9
(四)补偿的资金保障????????????????????????10 参考文献?????????????????????????????10
内容提要
近年来,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繁发生,侵害了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虽然《侵权责任法》对此有规定情形,但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国家偿是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我国现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促进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及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关键词: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
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探析
一、动物保护与致人损害矛盾初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逐渐意识到,人应该和动物和谐共处,为了保护各类珍稀野生动物,一个个自然保护区迅速在全世界各地建立。据统计:建国以来我国自然保护区从无到有逐渐壮大,从1956年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开始,我国的保护区发展历经了六个阶段,到2003年底有多个部门建立1999个自然保护区,约占国土面积的14.4%。然而,随着野生动物种群的不断扩大,动物与人的资源争夺也越来越激烈,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的事故频频发生:2000—2001年,陕西发生羚牛伤人事件11起,造成4人死亡,11人重伤,仅1999年5月一9月之内,陕西就发生9起羚牛伤人事件。据不完全统计,几年来吉林省发生野生保护动物伤害人畜事件就有50多起,造成人员伤亡十几人、家畜死伤几十头,保护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高达2693万元。据国家林业部门统计,1991—2001年全国各地实际损失达6065万元,而得到政府的补偿的不到1/10。国家保护区的建立都选择在经济水平不发达的农村,保护区内的动物致人财产和人身伤害后,更加使当地居民的生活雪上加霜,居民欲哭无泪。
二、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法律制度的空白
(一)国家立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的专门法律,其中规定有关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内容的法律条文仅见于我国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保护动物保护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
野生保护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为保证该条具体实施,国务院己于1992年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保护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保护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保护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保护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尽管如此,关于具体的损害解决方案仍没有明确提出,相关法律规定也过于抽象,实际执行时,法律起不到切实作用,形同空文。
(二)地方立法
我国野生保护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授权由各地方自行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可是查阅相关资料和电话咨询有关部门后,不难发现,除了云南省、吉林省、四川省、陕西省等少数省份出台了具体的补偿办法之外,我国其他省份在这方面立法还是空白,公民权利受损尚无法可依,更别说实际补偿了。
三、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立法由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组成。在国家立法中,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直接法律依据有两条,即《侵权责任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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