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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法制宣传

时间:2016-10-26 13:39:4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12.4法制宣传资料-常用法律知识

(2)客观方面必须有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常业的行为。如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而自己从中抽头渔利;不务正业,嗜赌成瘾,经常赌博,以赌博赚钱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等都构成赌博罪。

3、什么是窝藏包庇罪?

答: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进行窝藏包庇,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窝藏就是为犯罪分子寻找、提供隐匿住所或者为其逃跑、转移提供钱物、帮助。包庇就是向有关单位提供假证明以掩盖其犯罪事实真象,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窝藏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触犯刑律、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故意窝藏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必须以窝藏人与犯罪分子事先没有通谋为前提,如果事先有通谋则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婚姻法》常识

1、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到结婚证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者离婚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期间。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及其他合法收入,以及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等。

(2)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一方或双方根据著作权所获得的稿酬,无论著作权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稿酬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无论继承人、受赠人是一方还是夫妻双方,其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不得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2、哪些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

答: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即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以下财产归个人所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的存款以及购置的用于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人身保险金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因身体、生活、工作、职业等特殊需要由个人使用的物品。

(5)其池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此外,双方约定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亦属夫妻个人财产。

3、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者有哪些救济手段?

答: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暴力或强制力殴打、捆绑、侮辱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迫害残害的行为,致使家庭成员在身体、精神、性等方面受到伤害或摧残。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局、派出所寻求救助,公安部门应当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对加害行为进行阻止。受害人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进行劝说、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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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常识

1、怎样区分违法与犯罪?

答: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而当违法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犯罪。也就是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并不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

2、什么是赌博罪?赌博罪与赌博有什么区别?

答: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赌博罪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障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也是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赌博罪与一般赌博行为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1)主观方面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赌博的人不是为了娱乐和消遣,而是以赌博为手段赚钱获利;

《继承法》常识

1、什么叫遗产?遗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合法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遗产的范围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合法的生产资料; (6)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其他合法财产。

2、哪些人可以成为继承人?

答:继承人是指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两种。法定继承人是根据继承法规定直接取得继承资格的人。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代位继承权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法定继承人原则上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亲属,与被继承人没有亲属关系的不可能成为继承人;另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也不可能成为继承人,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个人。遗嘱继承人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而取得继承资格的人。遗嘱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当中指定。

3、法定继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我国《继承法》只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在同一个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中不再有先后顺序之分,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出务工法律知识常识

1、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

(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哪些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3、国家对工资支付有什么主要规定?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5)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6)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合同法》常识

1、什么是合同?公民应怎样订立合同?

答: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对方。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即为发出缔结合同建议的行为,要约一经发出,提议人即受到自己建议的约束,表明提议人在对方的有效答复期内,负有和对方订立合同的义务,违反该项规定造成对方损失,有赔偿损失的责任。承诺是对提议人的建议予以答复的行为,答复应是对提议人的提议内容完全同意的答复,有新提议不算答复,只能构成答复人的新要约。

2、哪些合同为无效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有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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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热线电话:123482841138

经开区依法治区办 经开区司法所 宣

篇二:201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总结

201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及其决议,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更好地宣传贯彻“十八”大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深入扎实地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取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先将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我校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领导小组,同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此次活动作了细化分工,制定了实施方案。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促实效,为这次系列宣传日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二、形式多样,全面促进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紧紧围绕“深入学习宪法、劳动法,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为主题,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通过采取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对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教育。

一是深入宣传《宪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重要意义,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是组织举办了法律法规讲座。围绕和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侵权责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

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宣传,在学习中,领导带头讲学法、普法、用法制服务于我们工作的重要性和体会。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在干部职工中牢固树立依法治国,依法维权的观念。

三、工作扎实有力,取得良好成效

在今年的法制系列宣传活动中,我们紧紧围绕宣传主

题,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扎实工作,使这次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这次宣传活动的开展,不但在干部职工中掀起学法、守法的法制宣传热潮,而且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的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为进一步创建平安和谐医院创造了有利条件。

2014年12月5日

篇三: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标语大全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标语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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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标语大全

(一)

1、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4、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

5、贯彻宪法精神,建设法治重庆!

6、用法律武装人、提高人!

7、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8、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9、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0、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1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2、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推进依法治市进程!

13、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

14、坚持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15、依法行政,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16、依法治校,全面提高学校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

1、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3、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4、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5、依法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6、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7、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8、推进依法治区,打造平安双清 9、深入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 10、增强宪法意识,推进依法治区 11、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1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3、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14、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16、学法用法,依法维权

(三)

1、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平安温岭建设"!

3、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全力创建"平安温岭"!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5、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6、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同法治实践相结合!

7、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8、深入宣传宪法,进一步树立宪法权威!

9、深入宣传法律法规,全面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10、深入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学法守法意识和维权能

力!

11、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2、学习宣传宪法,推进全市法治化进程!

13、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观念,执政为民的观念,依法行政的观念,依法维权的观念!

14、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5、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

16、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历年主题

2001年

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2002年

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2003年

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2004年

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2005年

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006年

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7年

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2008年

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09年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010年

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2011年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2012年

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13年

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


12.4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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