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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学习感

时间:2016-10-24 23:00:1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大学章程的法律分析

大学章程的法律分析

摘要:

关键词:

大学章程是大学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形成自主发展与自我约束机制的关键,是构建新型“政府——大学”关系,保障学术自由,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立的前提。1995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要“有组织机构和章程”、1998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也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等材料”。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大学章程的建设工作并没有有效的展开,现在甚至国内的一流名校都没有的章程,仍在“无章办学”。 2010年7月,有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我国未来十年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进行了全面的规划和部署,其中关于大学章程建设明确指出“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为深入推进《教育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走出“无章办学”的历史,构建新型的现代大学制度,本文试对大学章程进行法律分析.

一.大学章程的概念与特征

大学章程(亦称大学宪章)是伴随着欧洲中世纪大学诞生而产生的。当时国王或教皇给大学颁发允许其开设课程、聘请教师、制定学术标准等的特许状(Charter),这些特许状开启了大学章程的历史先河。美国的大学发祥于殖民地时期学院,其最初合法性也是源自权力机关颁发的特许状,特许状规定了学校管理机构的组成及任免方法、学院的办学目的及培养目标。但当时的特许状与教育立法处于混合状态,不具有独立性。直到殖民地时期,学院的状才开始涉及到大学内部的管理和自治,初步具有了独立性。而现代大学章程是在此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现代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自治大纲,是其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学术自由的保障,也是投资者、办学者对大学实施监督的依据。因此,大学章程是制定机关根据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以条文的形式对学校的重大、基本性的问题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更好的理解这一概念,需把握其以下特征:

第一,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大学章程制定程序是指具有制定权的学校机构制定、修改和废除章程的步骤和方式。制定机关在行使制定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和方法,坚持章程制定的严肃性,防止和杜绝草率制定章程,在理念上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重塑“程序法定”的意识。

第二,内容上具有宏观指导性。一方面,大学章程作为大学的“宪法”,应对大学的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等重大基本性问题进行宏观性规划,大学管理体制的具体政策、措施必须在大学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且不得与大学章程的理念精神相抵触,否则将被视为不“合法”。另一方面,章程经制定审批通过后,就获得了法律地位,具有了法律效力,即对学校的运转具有指导性,学校及其内部人员的一切行为都应受到大学章程的指引。

第三,本质上体现高等教育的公共性。教育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品。优先发展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供教育方面的公共服务是国家教育行政的本位。根据我国宪法第19条和第46条规定,国家应义不容辞的承担起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促进教育公平的责任。在我国,大学是国家投资兴办的,即由每个纳税的公民投资成立的,因此,公立大学更应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因此,必须要在大学章程中充分体现保护社会公众在高等教育中的利益,并应以此设定相应的责任机制予以保障。

第四,理念上追求教学与科研的自治性。现在人们对大学的功能已有基本共识。即大学 负有教育、研究、服务的职责,这三点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自治”是大学生命力之所在,是重塑大学“自由之精神,对立之思想”的前提。这一特征要求大学在自主办学的环境中,自觉加强对学术自由的维护,增强办学的自主性和自律性,发挥独立思考的能力,发挥全

体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大学管理。因此,大学在制定其章程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高等教育的规律与本校的历史传统和办学特点,确定本学校组织及活动的规划,体现自己的传统与特色。

第五,发展中追求相对的稳定性。大学章程经制定并通过后,就成为了学校的“宪法”,具体内容不能因某种原因而随时变动,若经常变动则对维护大学的形象、大学的性质以及大学办学的连续性构成不利影响。同时,大学章程又不是一成不变的,大学章程要保持与大学管理政策、措施以及其他规章制度之间的平衡,因此,大学章程又要具有一定的动态性。

二.大学章程的法律性质——兼具“私法性”和“公法性”

大学章程虽不是法律规范,但它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特征和功能,可以被看作准法律规范。因此,为了更好地了解大学章程,阐释其法律性质显得尤为重要。关于大学章程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三说。

(一) 契约性——大学举办者视角

根据罗马法,契约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英美法系国家则强调契约是一种允诺,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契约是一种合意。我国《合同法》遵循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从以上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对契约的界定,不难看出,都是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强调主体的平等性及其意志表达的自由性和真实性,同时契约已经成立生效,在当事人之间就具有约束力。

从以上对契约的概念和特征分析来看,大学章程具有契约的属性,是大学举办者之间的组织性契约。大学是由举办者出资举办的。大学作为组织体,是举办者实现其目的的手段,大学终其本质是举办者的大学,关于学校各种内部事务是学校的自涉性事务,可由举办者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主安排。以此,大学章程是作为举办者在协商的基础上就如何举办学校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符合契约的本质特征——合意性和自涉性,是大学举办者之间的契约行为。

(二) 自治法性——大学组成者视角

马克斯·韦伯认为:“一个团体可能是:(1)自治的或他治的,(2)自主的或不自主的,自治疑意味着不像他治那样,由外人制定团体的章程,而是有团体的成员按其本质制定章程(而且不管它是如何进行的)。”依据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大学作为法人组织,既是“自主的”又是“自治的”,大学章程对于大学组织者来讲,则具有了自治法的性质。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大学章程是举办者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按照法律程序就如何举办学校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如果把大学看成是大学外部制度与内部制度分界线的话,那么,大学章程就是连接大学内外制度的桥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只能对大学的普遍性问题作出规定,而无暇顾及每所大学的特殊性,同时学校的内部的校规校纪又不能就这些事关学校重大基本性问题作出规定,因此急需一部大学“宪法”加以统领指引,这部大学宪法就是大学章程。因此,举办者可以制定出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具有本校办学特色且能反映本校个性的行为规范,作为连接大学内外部制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大学章程由大学自己实施,无须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大学章程的效力高于校内的规章制度,但低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其效力仅及于大学组成者和相关主体,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只是对大学的组织结构及组成者的权利义务加以规定,对大学内部秩序加以规范,起着对国家法律法规具体化、补充的作用。违反章程的行为,如果同时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就可由大学自主解决。同时,也体现了大学的自主管理权。

(三)“公法性”——大学行政管理相对人视角

公法是与私法相对而言的,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现代法学理论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即为公法,凡涉及个人利益、个人关系、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大学章程作为大学举办者之间、大学举办者与办学者之间的契约,显然属于私法的范畴。担由于大学作为特殊的行政主体,行使着一定的行政权力,而大学章程作为大学的自治法,又不同于其他社会的自治规章,则具有“公法”或者说行政法的性质。

第一,大学是行使公权力的、特殊的行政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大学是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大学不仅是行政相对人,而且在特定情况下也是行政主体。这一点已逐渐被法学理论界所认同,并且也得到了司法判决的支持。

第二,大学章程可作为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和司法审查的对象。大学与其所属成员的法律关系,在二战以前的德国、日本等国家一直适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随着宪政理论、人权保障和法治理论的发展,传统的“特别关系理论”已经在大陆法系国家受到了普遍的批评和挑战,特别权力关系逐渐地弱化或内部消亡,内外部行政行为之间的界限日渐模糊。1956年德国学者乌勒教授改进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将特别权力关系分为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前者是有关特别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项,如,公务员、学生身份资格的取得、丧失、降级、撤职、留级等,可申请司法审查。因此,大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在理论上已不存在障碍。同时,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这就为大学依据章程所进行的管理行为受行政法调整提供了法律依据,相对人也就可以依据大学章程对大学的管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篇二:读成大学生会章程有感

读成都大学学生会章程有感

成都大学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是我成都大学学生会领导和共青团指导下的群众团体。是联系学院成都大学学生会政和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是全院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成都大学学生会章程》本会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会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也是我选择成都大学学生会的重要原因。

成都大学学生会严格依照《成都大学学生会章程》办事,在校成都大学学生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发挥作为全校学生与学校成都大学学生会政领导,各部门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围绕和配合学校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以成才为目标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及一切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学习活动、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协助学校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学生会自身建设,加强同兄弟院校的联系、交往和友谊;坚持成都大学学生会的基本路线,按照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面向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最广泛地团结和引导同学,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当代科学的发展,适应改革开放对人才的要求,为培养跨世纪的合格人才而努力奋斗。团结全校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我成都大学学生会的领导,积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正是一代代成都大学学生会人的恪守不渝才铸就了成都大学学生会及成都大学灿烂辉煌的今天,才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优秀成都大学人加入这个集体,并且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力。

重温了《成都大学学生会章程》。作为一名学生成员,再读章程,心中仍有一番激动,既回忆起激情澎湃的入会最初时光,又感到作为一名学生会成员的神圣和责任,更感觉到我们学生会的伟大和进入学生会的光荣。通过再次的学习,使我更深刻的了解、理解作为一名成都大学学生会成员的意义,更加明确成都大学学生会成员的义务和权力,熟悉了成都大学学生会的组织制度和各级组织的工作、作用。同时严格遵守成都大学学生会的纪律,维护成都大学学生会的纪律,自觉接受成都大学学生会的纪律的约束。

重读《成都大学学生会章程》使我再一次得到心灵的净化和升华,增强了为人民服务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我曾对成都大学学生会做出郑重承诺,现在回想起来特别激动。入成都大学学生会心中默念的誓词体现了一个成都大学学生会人为实现自己人生价值所做出的无悔选择。无论在顺境还是在逆境中,成都大学学生会成员都不能忘记自己的承诺,都应该牢记入成都大学学生会时自己的誓言。

《成都大学学生会章程》是成都大学学生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成都大学学生会内行政学习生活的基本准则。成都大学学生会的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成都大学学生会的建设和成都大学学生会的领导、成都大学学生会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成都大学学生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成都大学学生会的组织建设等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这对于保证我们成都大学学生会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团结和带领全成都大学同学,对于全面推进成都大学学生会及成都大学的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旗帜就是方向,旗帜就是形象,旗帜就是力量。《成都大学学生会章程》作为成都大学学生会必须长期坚持和遵守的指导思想。我作为一个成都大学学生会成员,应该经常思考,怎样把成都大学的重要思想写入自己的头脑中。我作为成都大学学生会成员,只有对成都大学重要思想心领神会,躬身践行,成都大学学生会的旗帜才能高高飘扬,成都大学的旗帜才能高高飘扬。

《成都大学学生会章程》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章程》有异曲同工之妙成都大学学生会组织分工明确,组织之间又相互合作,相互帮助,组织纪律严密。有着严格的民主和公平性,这些在《成都大学学生会章程》的条款中都有体现,比如:第一节 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校学代会的代表名额按各院(部)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具体产生办法由学生委员会常委会决定。第二节 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八条 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委会负责召集,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超过总人数的1/2方可开会。第十九条 学生委员会的选举和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赞成票数超过到会委员的2/3时视为通过。并且成都大学学生会的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有必要,也可以民主的进行改变,只要是有利于学生会的发展,学校的发展,同学们的进步就行。如果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顺利实施,那么我有理由相信成都大学学生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就能够顺利进行。

成都大学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源源不断的输送着优秀人才,成都大学的热血青少年们也满腔热血的想大展身手。爱成都大学学生会是我们每个成都大学学生会成员的责任,但对成都大学,对祖国的爱,是我们全成都大学学子的责任,对祖国的爱,又是我们全国青少年的责任。如果想让我们的学校兴盛发展,想让祖国发达、兴旺,就必须靠我们这些青少年来完成,要想祖国兴旺,就必须靠一些光荣、优秀的青少年来完成。毛泽东主席曾说过,未来是就是属于我们青少年的,中国的前途是沐浴我们青少年的。既然毛主席都把世界和前途给了我们青少年,那么,我们也就别无选择的只有做好我们的人和事,就算是一个合格的青少年了。成都大学学生会在《成都大学学生会章程》的引领下,积极开展各种活动,锻炼成都大学人,磨砺成都大学人,使成都大学的学子更加优秀,更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这也正是迎合了学校办学的初衷。

我们祖国正在发展、设施日益完备,对青少年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所以在我国的四面八方到处可见优秀的青少年。邓小平也曾说过:“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科学的希望。”在我们这些祖祖辈辈的历代英雄当中,毛主席,邓小

平是很具有代表性的。从邓小平的话中可以看出:“他把祖国的所有青少年都视为国宝。”在全国人民当中,青少年首先要放在第一位,要过度重视培养。

江泽民也曾说过:“青少年是社会中最富有的活力的部分,是我们事业和希望。”一个人的力量是薄弱的,同时也是有限的。但全中国的青少年团结起来,力量则是强大的,也是无穷的。祖国需要人民携手创作,才能顺利发展。虽然我们青少年还小,不能完成都大学业,但只要严格要求自己,从小就培养自己良好的心态,那么,即使自己在小,也能完成都大学业。青少年是祖国的国宝这是历代英雄给我们标准的。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有很多他们早在青少年时期就已经做好了良好的心态,给我们做了榜样。所以成都大学学生会更有义务和必要在《成都大学学生会章程》鲜明旗帜的引领下帮助学校锻炼和磨砺成都大学青少年,如果有能力更要将这种义务推广出去。

我始终相信,我选择进入成都大学的学生会是正确的,而成都大学学生会也能给予我想要的,因为成都大学学生会有着严格的章程,思想的统一永远是行动统一的先决条件《成都大学学生会章程》正是这样一种先决条进,有着这样鲜明的旗帜,成都大学学生会,以及成都大学,还能不蒸蒸日上吗?

篇三:大学章程之我见

大学章程之我见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王烨

不久前,国家教育部下发了《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规划中提到,到2015年,高等学校要完成“一校一章程”的目标。至此,“大学章程”这一新名词映入我的眼帘。台湾著名学者官员龙应台说过:“不要去盼什么英明之主,而要去争一个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制度。不要跪什么青天官员,而要去争一个可监督问责官员的制度。不要歌颂什么伟大领袖,而要去争一个可选举弹劾权者的制度。不要说什么拥护感谢,而要去争一个可言论自由的制度。”我想,这“大学章程”也是高校教师、学生、管理者争来的一个制度。从网上搜索而来的信息可以看出,我国高校改革已到了攻坚阶段,从高校扩招而带来的管理上的问题日益严重。“大学章程”似乎是一支包治百病的特效药,成为建成世界一流大学的护身符。我对大学章程有以下几方面的看法。

1、 建立健全大学章程是深化大学治理结构的里程碑,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失衡,大学行政管理权力过大。管理体制僵化,感觉和学校外部的事业单位没什么两样,“官大一级压死人”的说法也适用于高校。教授纷纷去应聘管理职位,感觉只有教职,没有行政职务,还是低人一等。这种现状如不改变,面对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趋势会显得力不从心,同时也会增加出现学术腐败问题的风险。通过建立大学章程,可以厘清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的边界,明确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理顺高校内部的治理关系。世界一流大学都有自己的大学章程,而且每间学校的章程都各具特色。奇怪的是,北大、清华等国内首屈一指的著名学府竟然没有自己的章程。上头没有明文规定,下边不敢轻举妄动。教育部一纸红头文件下来,各地高校才会将建立大学章程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可见,高校僵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已严重束缚高校自身的发展。所以,建立大学章程刻不容缓。它能够让高校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障广大教师的学术自主权。

2、 大学章程是一所大学的“宪法”,强调大学治理的个性化。

为什么会有“一校一章程”的说法?我想这正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充分体现。每所高校都有其独特的历史与学校文化,特别是建校历史悠久的研究型大学。独特的学校文化与其建校年代、所处地理位置等不无关系。大学章程必定是高校师生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它的建立必定也需要符合高校的实际情况。高校既有共性,又有特性。每所学校根据它的实际情况,自己去拟定自己的大学章程,这样才能够满足高校的治理个性化。有了大学章程,才能保障

办学的自主权、学术研究的独立精神、民主的行政管理,它是依法制校的重要体现。大学章程规约的是大学的治理结构,包括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程序公平的人事管理机制、教授治学的学术自由机制、监督分离的财务安全机制等。从以上列举的具体内容来看,这是非常个性化的规定。它不仅仅是一所高校的“校规”,还包括许多丰富的内容。

3、 建立大学章程仅仅是高校改革的开端,重在执行。

建立大学章程仅仅是高校改革的开端,是为高校改革保驾护航的,它不是结束,而是开始。如果有些人认为建立大学章程就可以把一所高校办成世界一流大学,那就大错特错了。大学章程吹响了高校改革的号角,从此高校治理不再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了。但只建立大学章程还不能解决目前体制上的所有问题,这仅仅是个开始。建立大学章程,关键看执行。如果只是把章程一立就了事,不执行到位仍然只是个摆设或空谈。中国立法不执法,执法不懂法的情况很常见。而在知识精英汇集的大学,如果不能监督执行到位,那么造成的后果更加不堪设想。所以,我认为建立大学章程只是高校改革的开端,监督执行也很重要。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并严格依照章程治理,既是法律对每一所高校的基本要求,也是大学设立、运行、发展合法性的前提。大学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它又不像中小学只负责教学,不负责科研。大学本身就承载了多项职能,包括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如果在这些职能中没有明文的界定,很容易造成职能之间的失衡。比如在教务方面,重科研轻教学;在行政方面,重执行轻民主;在科研方面,重结果轻过程。这样势必带来一些负影响,比如近年来备受责问的学术不端、为师不尊等现象。所以,大学章程必须在这些职能中有具体的规定及行为准则,教师、行政管理者及学生才能共同营造和谐共赢的学校环境。并且,制定了就坚决执行,这样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才能达到真正的制衡。建立大学章程必须规范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这就需要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政府也要参与进来。一旦制定完成,学校、政府双方都要照章办事,遵守章程,否则大学章程仍然只是一纸空谈。实际上,我国有法不依、有禁不止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所以,本人的担忧并不是杞人忧天。

综上所述,本人作为大学的新晋教师,非常期待大学章程的早日建立。这对任何一所高校而言,都注定是其校史上光辉灿烂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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