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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加工服装

时间:2016-10-24 10:51:1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服装加工厂账务处理须知

服装加工厂账务处理须知

1、收到对方加工材料

单独设置备查账簿和有关的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按接受加工的物资应设置表外科目核算。可以设置“代管材料物资”、“受托加工物资”两个表外科目。借:代管材料物资--XX贷:受托加工物资--XX

2、你单位购买的线团、衣服包角、加边绳等材料借:原材料--辅料贷:银行存款等

3、购买的工具剪刀、螺丝刀,计入“营业费用--工具用具费”科目。

4、加工生产时使用的辅料、工人工资等借:生产成本---受托加工贷:原材料--辅料贷:应付工资等5、加工完工产品借:受托加工物资--XX贷:代管材料物资--XX6、收取加工费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生产成本---受托加工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如何做

会计分录

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时,一般税务部门就将增值税收了。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是不使用“销项税额”子目的。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应这样处理:

1、借:应收账款(或者“银行存款”等科目) X(1+3%)

贷:主营业务收入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X

2、凭借税务部门的税票可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X

贷:库存现金 3%X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应交增值税,应当设置如下基本会计科目(专栏):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相关基本会计处理:

1、销售、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借:应收帐款 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的,编制会计分录时,也应当贷记“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购进货物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 等科目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等科目

3、转出依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结转本月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如果经计算,当月增值税为留抵税额而无需交纳的,则无需编制会计分录。 5、次月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等科目

在购买商品时,如果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两者处理存在不同

一般纳税人处理为 借 库存商品等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 银行存款等 小规模纳税人为 借 库存商品等 贷 银行存款等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 企业做账流程

1.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2.根据记帐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

3.根据记帐凭证和科目汇总表登记会计帐簿(包括总帐和明细帐)

4.根据会计帐簿(主要是总帐)编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根据会计报表编制纳税申报表 6.年终结转损益(也可以逐月结转损益)

7.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8.根据年度会计报表编制所得税年报和其他各税种的汇算清缴自查表

如果使用会计软件的话,只要做1,后面的可以自动生成。

月初报税,填写申报表到国税或者地税大厅,或者网上申报。

再详细的,要看你是什么企业了。 一般纳税人全盘账务处理的流程?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及时去认证,审核比对通过(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 账务处理。

次月月初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进行抄税,打印发票资料 通过网上申报纳税系统进行税务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同时打印申报表

把申报表和发票资料送到当地的税务大厅进行审核比对,同时携带税款IC卡到税务大厅报税开办费调增后的账务处理

我公司是去年12月份成立的,没有收入,只有三千多元的费用(印花税、购置防伪税控费、验资费),作所得税汇缴时税管员让把这些费用调增,以后年度再调减。

1、如果没有做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如果要求调减费用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汇算清缴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11年产生的三千多费用已经入账了,税管员不让显示亏损,让调出,以后年度在摊。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汇算清缴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调账处理:

1、调减费用时(你做得对)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还差一步:调账年末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篇二:受托加工

税法规定:有出口许可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自己出口产品的,享受国家的税收退税政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也同样享受退税政策。但是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就不能享受退税政策。 「案例1」

上海某享有出口经营权的集团公司下设一服装生产企业,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由于服装生产企业没有自营出口权,因此需要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由集团公司收购,再由集团公司统一出口。认为这样可以享受国家的退税政策。但实际操作中在税务机关却碰了钉子。 「分析」

国家对自营出口与代理出口有明确的规定。作为生产企业将生产的产品对外出口,属于自营出口范围。如果自己生产的产品委托外贸公司出口,属于代理出口范围。因此,由于集团公司本身拥有自营出口权,但是自己不生产,而是由服装厂生产,再将生产的产品销售给集团公司,因此,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最终使企业得不到出口退税。

其实,只要在生产方式上略加变通就可以达到国家关于退税的要求。集团公司可以将购进服装厂的产品改成集团公司购买原材料,委托服装厂加工,付给服装厂加工费,产品的所有权就可以由服装厂转换到集团公司了。那么,既然产品属于集团公司的产品,由集团公司出口,就自然可以得到出口退税。

由此可见国家的政策是不能改变,也不能违背的。但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是可以改变的。该公司之所以得不到出口退税,不是因为企业不会经营,而是因为企业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经营。

「案例2」

杭州某家具公司,用人造板生产高档家具,并出口至东南亚各国。由于企业生产能力受到局限,接到的订单无法全部按时完成,于是就请当地的其他企业生产加工。等企业将产品回购后出口时,税务机关却不给退税。这是为什么呢?

「分析」

与上面的例子相似,家具厂出口的产品不是自己生产的,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再由家具厂收购后对外出口。由于收购的产品不属于家具厂,因此,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规定不予退税。 假如家具厂不是收购产品,而是自己购买原材料,将购买的原材料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加工企业根据家具厂的要求加工生产产品,家具厂付给加工企业加工费,该产品的所有权就很容易转换成家具厂的了,家具厂的产品出口就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了。

近几年,国家为了规范出口退税行为,打击骗税行为的发生,对企业的出口业务进行了规范,现总结如下:

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

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为了对上述四个条件加以明确,国家又出台了新政策。

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

(一)外购产品的规定: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的商标或者使用外商提供的商标;

3.由本企业直接出口给外商。

(二)外购配套产品的规定:

1.为出口产品进行维修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出口后能与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配套使用的。

(三)集团公司收购下属企业的产品规定:

1.下属公司必须是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

2.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必须是生产企业;

3.收购时将下属公司材料报送税务机关。

(四)委托加工的产品规定:

1.委托加工产品必须与本企业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必须由本企业对外出口;

3.委托方必须是生产型企业;

4.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2]152号第三条规定:

对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税务机关可以办理退税手续。对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查无误后,方可退税。

2006年国家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严防企业利用不合法的手段取得退税,来骗取国家的税收,特别出台了《七种行为不得申报出口退税和免税》。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七种情况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这七种行为是:

1.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两部门明确表示,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

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企业财务负责人需要随时学习国家关于税的规定和条例,随时根据企业的情况,调整生产方式,实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筹划原理我国现行消费税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销售时,按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算缴纳消费税。工业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计算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为6%。虽然工业企业制造出同样的产品,但若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负税轻。因此,一些企业为减轻税收负担,在自制产品和受托加工产品之间合理筹划。

譬如,当企业按照合同为其他企业加工定做产品时,先将本企业生产该产品需要耗用的原材料以“卖给对方”的名义转入往来账,待产品生产出来后,不做产品销售处理,而是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以购贷方的名义进料。同样,某些委托加工企业为达到“避高就低”少交税的目的,采用减少中间纳税环节,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案例分析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A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税率50%。

方案一: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在这种情况下: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十75)÷(1-30%)=250(万元);应缴消费税=250×30%=75(万元)

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700×50%-75=275(万元)

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700-100-75-75-95-275)×(1-33%)=53.6(万元)

方案二: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如果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6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的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

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十160)÷(1-50%)×50%=260(万元)

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700-100-160-260)×(1-33%)=120.6(万元)

方案三: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A厂将购入的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上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5万元,售价700万元。应缴消费税=700×50%=350(万元);税后利润=(700-100-175-350)×(1-33%)=75×67%=50.25(万元)

各自优劣比较方案一和方案二。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且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67万元。即使后种情况A厂向B厂支付的加工费近似于前者之和170万元(75万元+95万元),后者也比前者税后利润多。

而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受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赢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赢利有关。

比较方案一、二和方案三。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

完全委托加工税后利润最大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产品生产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很多产品是由多个企业分工协作、经过多个生产环节完成的。由于不同的企业在技术研发、生产工艺、品质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委托加工方式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被广泛采用。委托加工,又可分为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和加工收回后用于再生产。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不同,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税金的计算上也存在差异。对企业来说,分清采用哪种加工方式节税、获得收益大,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加工产品是非应税消费品时,由于增值税是对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委托加工方式下,受托方提取加工费销项税额,形成委托方的进项税额,而自行加工的进项税额仅包括生产耗用电费等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可见,委托加工比自行加工取得的进项税额多出人工成本、折旧形成的货物增值提取的部分,在企业持续、正常经营情况下,由于应税劳务进项税额能随之抵扣,故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的加工费相等时,增值税税负相同,且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会造成企业税后利润差异。加工产品是应税消费品时,委托加工方式下,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按销售额(销售数量)计算纳税。可见,在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两种方式下,计税依据存在差异,且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会进一步影响到税后利润。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领用的已税烟丝、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已纳税款,准予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上述税法的选择性条文,也为税收筹划留下了空间。

例1.2004年,同是设在市区的新星化妆品厂委托春明化妆品厂将一批价值80万元的原料加工成化妆品半成品,协议规定加工费60万元。春明化妆品厂无同类消费品,新星化妆品厂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半成品后,继续加工成成套化妆品,加工成本50.4万元,该批化妆品售出价格420万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本例不考虑增值税)新星化妆品厂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80+60)÷(1-30%)=200(万元),应缴消费税=200×30%=60(万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新星化妆品厂销售化妆品后应缴消费税=420×30%-60=66(万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6×(7%+3%)=6.6(万元),新星化妆品厂的税后利润=(420-80-60-60-6-50.4-66-6.6)×(1-33%)=60.97(万元)。

例2.新星化妆品厂委托春明化妆品厂生产成套化妆品,假设春明化妆品厂加工费金额与例1加工费金额的合计相等,其他条件与例1相同。

新星化妆品厂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80+60+50.4)÷(1-30%)=272(万元),应缴消费税=272×30%=81.6(万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1.6×(7%+3%)=8.16(万元),新星化妆品厂的税后利润=(420-80-60-50.4-81.6-8.16)×(1-33%)=93.69(万元)。例3.新星化妆品厂自行加工生产成套化妆品,假设新星化妆品厂加工费金额与例1加工费金额的合计相等,其他条件与例1相同。

新星化妆品厂应缴消费税=420×30%=126(万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26×(7%+3%)=12.6(万元),新星化妆品厂的税后利润=(420-80-60-50.4-126-12.6)×(1-33%)=60.97(万元)。可见,消费品自行加工与委托加工收回后再自行加工,在加工费金额相等的情况下,税后利润相等,负担的消费税也相等,原因是计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相同,同为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价格。而采用完全委托加工方式,比另外两种方式税后利润多:93.69-60.97=32.72(万元),原因是应缴消费税及随之附征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存在差异,完全委托加工方式下,委托方无同类消费品时,消费税计税依据是组成计税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要加价销售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要低于其销售价格,从而少负担税金及附加:126+12.6-81.6-8.16=48.84(万元)。同时,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属于所得税前允许扣除项目,考量税后差异时,应减除所得税影响,税后差异是少负担税金及附加的67%部分,即:48.84×(1-33%)=32.72(万元)。因此,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采用完全委托加工方式,有利于企业发展。

受托加工及委托加工的账务处理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一、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二、发生相关费用时: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制造费用

三、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篇三:服装委托加工合同

服装委托加工合同

甲方:河南豫海商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地址:商丘市中心广场华联国贸中心四楼地址: 电话:电话:

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长期向乙方定制团体(后勤管理人员、安保人员、收

银员、营业员、设备维护人员)职业服装,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以下条款,以兹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 销售商品

甲方定制服装的名称、款式说明、数量、单价、金额详见下表:(或在同样格式的附件中详细列明,该附件经双方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完整组成部分。)

二、 款式和面料说明: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样衣款式和面料为准。

三、 供货说明:鉴于甲方是商场,员工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会有不定期的订货需求,乙方必须保证随时供货。甲方有订货需求需提前7天告知乙方,以利乙方准备面料等。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 20日内向甲方提供订货。

四、质量标准:乙方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甲方的设计要求,按国家一等品标准(不起球、不裂缝、不褪色、不变形),具体款式工艺要求以双方确认的样衣(供货前由乙方签字交甲方保存或双方封存备验货)和工艺单为准。甲方收到产品后如有不合适,乙方负责无偿

修改或调换,保证每套衣服都合适,中间如若产生物流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产品在一年内如出现非人为质量问题的,乙方负责无偿返修或者重做;若因甲方日常使用维护不当,如没有正常洗涤或人员流动等而造成使用功能的残损,乙方应积极协助修改解决。 四、乙方对质量负责的范围及期限1、面料、辅料质量的确认;2、颜色、尺码规格的确认;3、绣制标徽工艺的确认;4、缝纫手工艺的确认;5、其他质量问题的确认;

五、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

1、甲方提供服装款式、标志图案等图样的技术资料;

2、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服装款式、图纸等技术资料以及产品价格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任何相关资料及产品价格,也不得在甲方订单之外利用甲方提供的资料自行加工、销售。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留存服装样品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六、交货方式和付款条件:

1、交货方式:乙方负责无偿送货上门,将制作完毕的工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2、交货地点:甲方所在地办公区。

3、交货时间: 年 月 日之前交货。

4、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同时,甲方预付工装货款合同金的30%,作为预付款,共计:3420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贰拾元整;货到验收合格后于7日内付60%,计:684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捌佰肆拾元整;剩余10%,计:114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元整,作为质量保证金,若无明显质量问题,在1个月内付清。 七、付款方式:

1、在乙方交货后,由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甲方。 2、甲方收到发票后以现金方式与乙方结算。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如逾期交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价款总值20%的违约金;乙方超过约定缴货期限10天没有向甲方交货,甲方视为乙方单方终止合同,乙

方除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按甲方已付款额的20%向甲方赔偿损失。 2、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产品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重作、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乙方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4、乙方若违反甲方的保密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相关资料,并视实际情况要求乙方承担该批产品总金额的20%-50%作为赔偿;

5、乙方无权销售本合同中涉及的加工产品,如乙方私自销售本合同签订的加工品,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该批产品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6、乙方必须严格遵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及技术指标,如果未达到要求而导致退货,乙方向甲方支付退货金额的20%违约金;

7、产品交付提出异议的期限:收到产品后,甲方在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异议,具体按本合同第三条执行。 九、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争议解决:合同执行期间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当双方就本同相关事项产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原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日


受托加工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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