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举报信怎么写

时间:2016-10-22 14:25:0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检举信怎么写

检举信怎么写

[xxxxx]:或尊敬的[xxxxx]机构

我现在举报无证开采矿场的矿主**,这矿产私占我们农民的山地,洗矿水(污水)未经处理就排入水榘和河流中,严重影响农作物的生产及河流的水质。农民们去阻止却被矿主派xx来驱赶。

以及无视这些无证开采矿场的村官及以上的镇官。

具体有以下证据(一定要拿出真凭实据,图片,文件等等):1.

证据

2.

证据

3.

证据

...........

希望给予重视 根据国法给予处理

举报人[xxxxx]

举报人:

年 月 日

篇二:举报信范文

检举信范文

检举信

尊敬的王书记:

您好,感谢您曾在百忙中接见我。我知道您也曾关注过我反映的问题,也知道您是个好领导。但因为您忙,而且对我的检举和上访,您听到了太多与我相反的 声音。人言可畏,三人成虎。那些一面倒的声音是无形的刀。今天我给您写信,一是向您致谢,二是想直接向您汇报思想、问题和请求:

一、我检举的问题开始时只有两个,一是路家脑村委擅自出卖国有矿产资源是违法的,应当查处;二是我的个人权益受到侵害。只想在我们XX市相关部门反 映并解决问题。但我反映的问题不仅没得到解决,反而遭到了预想不到的报复。我的龙池沟铁矿被以政府的名义捣毁,矿井被填埋,生产设施被毁掉;我晚上受到

一 群蒙面人的突然袭击,差点丢了性命。一个公民通过正当渠道采取正当手段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政府部门不仅不能尽职,反而偏向违法者,报复检举者,激化矛 盾,又利用他们的话语优势诋毁举报人,使问题复杂化。这就是基本事实。

二、路家脑村委伙同河顺镇政府擅自出卖的价值2亿元的国有矿产资源,处置权在省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见文后附件 1 、 6 )资源性质及归属,事件性质等都有据可查,有法可依,而且政策及法律界定清楚,应当查处。

三、我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其一 , 捣毁我的龙池沟铁矿是违法的。市国土资源局以没有申请安全许可证为由,声称,根据XX市政府林政[ 2006 ]1号文件精神,我的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吊销了我林州市龙池沟铁矿的采矿许可证。而且捣毁了生产设施,填埋了矿井。这一行为是违法的。

1 、林政[ 2006 ] 1 号文件中所列要关闭的 13 家企业名单中,并没有我XX市龙池沟铁矿。是他们在捣毁我的这个矿之后,又造出一个林政 [2006]1 号文件 ,硬把XX市龙池沟铁矿加上去的。这第二个林政 [2006]1 号文件,来历不明。不然一个堂堂县市政府不能一年发两个 1 号文件。

2 、退一步说,假设你的第二个 1 号文件不是伪造的,你的行为仍然是违法的,因为我在 2005 年已向省安监局申请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且省安监局已有反馈意见。因此,XX市龙池沟铁矿不属于“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之列。政府的第一个 1 号文件没有把XX市龙池沟铁矿列进关闭名单,也就对了。

3 、当时我的采矿许可证正在省国土厅正常审验。按有关规定,没有采矿许可证,就无法去申请安全许可证。这一情况,我告诉过他们。

4 、我的XX市龙池沟铁矿,是在省国土厅注册的,要关闭也要请示省国土厅。XX市国土局等单位,是在捣毁了我的矿之后,才向省国土厅打请示报告的。省国土厅没有批准他的报告,而且口头告诉他们,不能随意关闭一个合法企业。 他们为了对付我,不讲职业道德,不顾政府形象,公开违法行政,使我遭受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必须赔偿。

其二,路家脑村出卖国有矿产资源时,连带卖掉了我堆放的矿石,也应由当事人赔偿。

四、我被一群蒙面人打伤,谁都知道是因为检举招来的报复,我要求查处。

五、市纪委撤了路楼才的党支部书记职务,但河顺镇扣压文件 22 天,等到支委改选、把路楼才选进新的支委会后,才去宣布,而且说路楼才还可以当支部委员。这是有人在巧作安排,庇护违法者。路楼才在选举前受到党内处分, 这次选举前没有告知全体党员。这次选举应当无效。现有一半党员上访提出质疑,应当受到重视。路楼才卖资源,卖耕地供人挖矿又贪污,够得上追究刑事责任了, 但他受到了有组织的庇护。对他的问题应当全面调查,严肃处理

六、卖资源乱挖滥采,一是违法;二是给路家脑群众造成新的伤害;三是因擅自出卖、无证开采、破坏植被都是违法的,所以要拿钱买路。由此案引发的贪渎问题应当深查。

七、事情已几年了,信上难以说清,请求您抽空看看我给您的全部材料和相关文件,就什么都清楚了。我由于受害有时言词激动,认识上也可能有偏差,只要领导和组织能够公平的查处,能够以理服人,不是利用手中的行政资源以势压人,我是不会得理不让人的。请您放心。

此致

敬意

XXX

XX年 4 月

篇三:举报信范文

举报信

尊敬的青岛市公安局纪委领导: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中审阅我的举报信。我举报青岛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侵吞了我的个人财产的有关情况。

我于2010年11月6日案发,青岛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为侦查案件对我当时暂住地: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万达39克拉3号楼一单元2013户进行了搜查,将我住处的所有财产都予以了“查封”,但是并没有出具查封财产清单;抓获现场我所有的现金、首饰等其它财产也给“没收”。但是在起诉书上也没有体现我的这些财产。

具体财产如下:

1、鲁B131Q6 奥迪A6L一辆。

2、鲁BYW763 福特汽车一辆。

3、现金:抓获现场大约13万人民币。

我住处大约20万人民币。

鲁B131Q6 车中大约4-5万元人民币。

房租退还的押金1万元人民币。

4、首饰:一条重99.98克的千足金项链。

劳力士手表价值8万元。

韦敏的个人金货2-3件

5、其他财产:万达住处50寸电视、立式空调各一部、香港路住

处40多寸电视一部、两处住处的家具、3个lv包、

手机、个人照片。

综上:这些我的个人财产并没有被执法刑警提交给公安局,而是被他们私吞了!我因为错误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我母亲没有人能照料她,只能靠我剩下的这点财产维持基本生计。执法刑警侵吞了我的个人财产,违反了公安机关的工作纪律、徇私枉法。希望领导能帮助我找回我的个人财产,让违法的刑警受到应有的惩罚。

此致

青岛市公安局纪委

申请人:于林石

年 月 日


举报信怎么写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78365.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