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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同期贷款利率

时间:2016-10-19 15:14:2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收政策如何规定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收政策如何规定的?

1.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请问,目前,针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法如何规定的?如何把握“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北京市 王静) 【解答】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对企业来说,并非新业务。所得税法发布实施后,由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政策出自国务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不具有实际操作性,税务总局又未有相关的操作规定,各个地方税务机构在处理税前扣除时,基本上都根据自己的理解,针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制定出了各具特色的地方政策。

比如,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二○一○年一月十五日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中,明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应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如出现上浮的应报市局审核确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解答》规定,“企业在多个银行开户的,其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金额,可按基本户开户行的利率水平计算确定”。上述文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以央行“基准利率”为准,超过基准利率的,要经过市局审核确认。

我们知道,央行在银发[2004]251号文中,明确“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所以 地方税务机构以“基准利率”为依据确定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符合实际情况。

由于实际中,“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操作深受诟病,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6月份《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对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利率给出了统一的、更具合理性的操作规定。

该文件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该文件进一步对“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作出了解释性规定:“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从上述规定看出,首先,承认了贷款利率的市场化情况,既然是市场化的利率,就不可能是一个利率。所以,上述文件明确,可以采用“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具体的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的“实际贷款利率”。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利率不是太离谱,税务机构一般就认了!

其次,纳税人自行提供证据,证明其利率符合金融机构的利率实际就可以了。这个文件,实际上改变了过去企业借款利息中“利率”没有可操作性只能由税务机构说了算的状况。

作为企业,假如有来自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则要充分领会34号文件的精神,在双方协议确定借款利率时,一定要充分沟通,确定一个能够提供“金融机构同期同类的利率”作参照,争取既能取得借款,又不至于利率无所参照,而导致无法税前扣除的结果。

篇二:贷款利率规定

一、关于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期同类贷款是指一项经济业务既有向金融企业贷款又有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其利率的计算包括基准利率和同期同类贷款的浮动利率。如果没有向金融企业贷款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应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如出现上浮的应报市局审核确认。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的外币借款利息支出,按照国内金融企业外币业务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如出现上浮的应报市局审核确认。

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和利息计算分配表的,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对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执行外,还应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资料。

这个政策比较合理的,起码给纳税人提供了一个依据,找同类贷款的参照物。找不到参照物,才按央行的基准利率!!而且允许上浮的存在,上浮了,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局审核确认!!不错,进步了!讲理了!

大连税务局文件,更尊重事实,干脆明确,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也说明,央行的基准利率是个参考,不是强制的标准!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不高于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税前扣除,其中利率是否包括金融机构的浮动利率?由于商业银行不止一家,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互不相同,应如何掌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按照现行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 ,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央行不定期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最近一次调整为2006年8月16日,详细信息可查阅央行网站(http:///)。企业在多个银行开户的,其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金额,可按基本户开户行的利率水平计算确定。

《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国的商业银行主要包括:

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

其余还有138家城市商业银行和约302家农村商业银行(另有多家正在筹建,所有农村合作银行均要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外加邮政储蓄银行。

篇三:如何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不加浮动利率

如何计算法院判决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不加浮动利率

? 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3 年 12 月 10 日发布的银发 [2003]251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确定的利息水平基础上加收 30%-50% ,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有新规定的,参照新规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 [1999]8 号)和《关于修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 的批复》(法释

[2000]34 号)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 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 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3 年 12 月 10 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03]251 号,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第三条 “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 中规定: “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 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 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 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100% 。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将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由固定利率变为浮动利率,而最高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相应的批复或调整性规定,因此, 出现了部分裁判结果还是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确定计算逾期贷款利息 或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与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规定相冲突, 以致造成部分案件无法实际执行的后果。

逾期付款违约金每个时期有不同的规定,最早曾为万分之五,后为万分之四、万分之三、万分之二 .

一。现在的规定不统一,给各个当事人和执法者带来不便,应当制定统一标准。但是, 现在只能执行这种规定,至于是加收 30% 还是 50% ,或者是多少,法律上没有规定,实践上有争议。本律师认为, 当事人以最高额主张,法院应当支持。法院不支持,没有法律依据。

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迟延履行金

判决生效之前,违约方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判决生效后,未履行义务方承担的是迟延履行金。可现实审判实务中, 部分判决将违约责任一直计算到债务人付清债务为止。 甚至少部分法官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作为迟延履行法律义务的惩罚标准。这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判决生效之前,债务人承担的是合同责任 ( 本息或违约金 ) ,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之间已不再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了, 而是按法院的判决结果履行 ( 其中也包含有部分合同义务 ) ,债务人承担的不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义务。《民诉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 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迟延履行金是律师实务中经常接触的两个概念,也是必需要熟练掌握运用的。 但在现实中对这两个概念却经常有一些过时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

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般指在有金钱给付行为的合同中,一方在不按合同约定或不再合理的期间内给付的情形下, 除了要履行给付义务之外, 还应因其违约行为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以承担违约责任。 计算公式: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付款金额×日利率×逾期天数

应付款金额:合同约定或实际应给付的金额;

日利率:依据 1999 年 2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 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 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在多数人的印象中,这一数据应是日万分之二点一。 但现在有了很大的变化。主要是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03]251 号),其中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

问题。逾期贷款 (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 ) 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 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 % -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 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 % -100 %。

现行贷款基准利率(截至 2007 年 6 月 26 日)为 6.57 %(一年期),按加收 50 %计算,罚息为 9.855 %,换算成日利率为日万分之 2.7 ,与日万分之 2.1 有所差异。

逾期天数:指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或合理推定的付款日期至判决书确定的付款日 期开始之日 在判决书确定的付款日期后仍未支付的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 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 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 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不过现在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申请人觉得能把本金拿回来就不错了,有时候还要作让步, 客观上纵容了被申请人逃避债务的行为。)

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94 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该《意见》第 293 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 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004 年 1 月 1 日,人民银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 [0.9 , 1.7]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 [0.9 , 2] 。

按照现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为 6.57 %× 1.7 = 11.169 %。则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比率为 11.169 %× 2 = 22.338 %。

附: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 : 年利率 %

项目

调 整 时 间

2007 年 3 月 18 日

2007 年 5 月 19 日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5.67 5.85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6.39 6.57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三年)

6.57 6.75

三至五年(含五年)

6.75 6.93

五年以上

7.11 7.20

三、贴现

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

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加点

同前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4.32 4.41

五年以上

4.77 4.86

2012目前人行的贷款利率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含) 6.10 % 六个月至一年(含) 6.56 %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 6.65 % 三至五年(含) 6.90 %

五年以上 7.05 % 上下浮动20%都是合理的,但一般都是向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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