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学校对教职工处理决定范文

时间:2016-10-17 15:34:1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关于教师旷课的处理通报

xxxxxxx

关于xx小学教xxx、xxx旷课的情况通报

各校(园):

2013年3月13日,xxx一行到xx小学检查工作,发现三年级、四年级无人上课。现将以上违纪行为调查和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2013年3月13日下午,xxx到xx小学查看教师上课情况。正值第二节上课,发现三年级、四年级教室内没有教师上课。经查课表,三年级第一、二节任课教师为xx,四年级第二节任课教师为xxx。

中心学校于3月8日曾就xxx小学、xx小学教师旷课的违纪处理情况进行通报,xxx、xx二位教师没有从中汲取教训,再次上演随意缺课的涣散行为。xxx、xx二位教师无视中心学校的教学常规管理规定,严重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学校工作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xxx身为学校负责人,不但不以身作则,反而带头违反工作纪律,对该校教学秩序混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鉴于以上事实,中心学校3月13日研究决定:

1、对xx记旷课1天,写出书面检查于3月15日前交中心学校政教处,并全镇通报批评。

2、对xxx记旷课1天,写出书面检查于3月15日前交

中心学校政教处,并全镇通报批评。

3、责令xx小学立即进行整改,3月22日于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中心学校政教处。

4、中心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对全镇各学校(园)各项工作的督查,今后若再发现教师旷课,除加大考勤惩处外,并立即逆向调动。

中心学校再次强调:

全镇各校(园)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心学校的规定,加强学校常规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师管理、安全卫生管理、营养餐管理等规章制度,并强化监督,狠抓落实,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稳步推进。全镇教职员工必须引以为戒,从中吸取深刻教训,服从学校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xx中心学校

2013年3月13日

篇二:XXXXXXXXXXX大学学校学院单位教职工处分暂行办法

XXXXXXXXXXX教职工处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规范学校教职工行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XXXXXXXXXXX(以下简称学校)教职工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按干管权限,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违法违纪行为有规定的,依照相应的规定处理;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规定,但未对适用的处分种类作出规定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学校在职在编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教职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六条 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七条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规定降低级别。

第八条 教职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九条 教职工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条 教职工二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处分暂行办法中的从重、从轻、减轻和免予处分情形,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

应当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受到处分的教职工需要给予党内纪律处分或者其他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或机构提出建议。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四条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四)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 有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的,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学校规定,擅自利用学校房屋、器材、仪器、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资产谋取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的;

(七)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学校基建、物资、设备、教材、图书采购等招标管理规定的;

(八)盗窃学校财物的,非法占用学校财物六个月以上不归还的;

(九)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严重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

(十)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学校收入的;将隐瞒、截留收入以各种名义私分的;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公款私存的; (十二)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的,应当纳入法定帐簿的资金三个月未纳入法定帐簿或者纳入后又转为帐外的;

(十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十四)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十五)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十六)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学校决定和命令,产生不良后果的;

(十七)领导干部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决定, 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八)拒不执行学校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

(十九)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十)调任或离职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二十一)在干部、职工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津贴调整或人员增补的考试、招聘、聘用、考核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的;

(二十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教职工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姑息迁就,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三)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十四)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十五)其它损害学校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十六)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炒股或以其他方式消极怠工,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二十七)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骗取荣誉的;

(二十八)诬告、陷害、诽谤他人,侮辱他人名誉的; (二十九)寻衅滋事、吵架斗殴或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十)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十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定,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给国家、学校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

(三十二)对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三十三)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不及时处理的。

(三十四)故意破坏、损毁校园公共设施、设备的;

(三十五)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学校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三十六)违反相关规定,擅自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协

篇三:教职工申诉制度

教职工申诉制度

本校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教育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申诉范围

1、 依法双向选择,双方履行契约、聘用合同;

2、技术职称的评聘;

3、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权利;

4、学校对教职工的考核、评优、晋级及相应待遇;

5、在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因设施不安全,设备不合格造成伤害,学校推卸责任的;

6、对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及解除行政处罚等处理不服的;

7、按规定合理流动(调动)等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受理申诉部门

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负责接受教职工的申诉。

三、申诉程序

1、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提交申诉书。

2、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具体处分、处罚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知道处分、处罚后次日起30日内向学校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申诉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再向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申诉。

3、申诉材料要求,申诉人须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基本情况;

(3)申诉理由。主要写明被申诉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针对被申诉人的侵权行为或处理决定的错误,提出相关的证据,并就其陈述理由;

(4)申诉要求。主要写明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不服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5)附注提交的有关人证、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4、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在5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立案;

(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

(3)对于申诉书未说出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符合申诉条件的,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5、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诉按以下程序在30日内予以审理、裁决:

(1)立案。案发时间、地点、案由介绍等相关内容,按照执法文书式样要求填写清楚;

(2)调查审理。可按照当面和书面两种形式进行审理,书面审理时,要派相关人员实地进行案件调查,且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要形成调查报告。在报告上必须有申诉人、被申诉人、调查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签字;

(3)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裁决。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表决,裁决结果必须以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成员表决多数的意见生效;

(4)制定申诉决定书。按照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裁决结果填制《申诉决定书》,载明有关裁决依据、事项和裁决结果。裁决结果于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集体通过后,三日内送达到申诉人、被申诉人,并在送达结果通知书上签字。

6、申诉期间不停止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理决定的执行。如果被申诉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学校不得因教职工提出申诉,而加重对教职工的处理。

7、在受理申诉的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未做出处理决定前,教职工可以撤回申诉;被申诉人改变原处理决定,申诉人同意并要求撤回申诉的;申诉人撤回申诉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在接到教职工关于撤回复核申请和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四、处 理

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申诉决定:

1、认定被申诉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政策规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为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诉人的行为有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3、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被申诉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不当;

C、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行为明显不当的。

5、被申诉人的行为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可以责令被申诉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赔偿。

6、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应当在接到教职工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法制办公室作出申诉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决定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7、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理申诉后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应当在知道裁决决定后次日起15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跨年度的教师申诉,除有特殊情况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教师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可提起诉讼。

9、受理教职工申诉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教职工回避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当将处理决定存入教职工的个人档案。

10、教代会受理教职工不服从学校的申诉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办理。

11、教职工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形事责任。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要公开赔礼道歉。

12、本校的教职工申诉制度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请都江堰市教育局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在学校教代会“人事争议调解”领导小组。

学校民主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学校,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依据《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制定我校民主管理制度。

二、民主管理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学校要定期召开教工代表大会或教工大会,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四、学校重要事情的决策,以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的制定,都要经过教职工代表参与讨论研究或审议,由校长颁布施行。

五、拓宽民主渠道,广聚群策,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开展征集合理化建议活动,设立“合理化建议卡”,“意见簿”,“校长信箱”等,经常收集教职工们的意见和要求,由工会负责具体工作,及时向学校领导班子汇报进行处理。

六、定期评议校领导干部。每年1_2次。评议结果由校主要领导向教职工群众汇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为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构建和谐校园,促进学校学校政治民主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实“党组织保证监督、校长负责、教代会参与管理”的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3、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是教代会的组织者、参加者,又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4、教代会的职权:(1)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等主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讨论和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的聘任、奖惩条例、分配改革的办法和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3)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财经预算、决算情况,并提出审议意见。(4)评议和监督行政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他们予以表扬、嘉奖、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

5、教代会代表由工会小组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不少于教职工教职工总人数的25%,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60%。根据需要,教代会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单位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中层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教职工、教职工家属等。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小组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小组可依照规定程序更换或补选本


学校对教职工处理决定范文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73498.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