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

时间:2016-10-15 11:54:2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

(2012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

—1—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

填写和印制说明

一、制作和填写要求

(一)基本要求

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进行选取、制作、填写和使用刑事法律文书。

1、选取文书。在制作文书之前,应当了解每一种文书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并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需要准确选取相应的法律文书。

2、制作和填写文书。填写纸质文书时,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项目,要逐项准确填写;确有些栏目不需要填写的,用斜线“\”或者横线”划去。填写电子文书时,应当从系统选项栏中准确选取相应的项目。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叙述型文书时,应当做到描述案件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结论明确易懂、语言准确精练。

3、使用文书。文书制作完毕,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送达、签收,办案单位留存的文书,应当根据规定入卷。

(二)常见项目填写要求

1、案件名称。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命名方法。对于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情节清楚的案件,可采取“人名+涉嫌罪名”命名,如“王××故意杀人案”;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明而被害人和被害情况清楚的案件,可采取“被害人+被侵害情况”命名,如“张××被抢—2—

劫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不明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数众多不便概括以及需要保密等情形,可采取以案件发生时间或立案时间或者地名来命名,如“4·15案”、 “×××(地名)抢劫案”。

2、案件编号。各地在制作文书过程中应当本着便于对案件进行管理和统计的原则,根据本地或者本系统的要求进行填写。

3、犯罪嫌疑人姓名。填写犯罪嫌疑人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如果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填写在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除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外,还应当同时写明汉语译名。对于一些叙述型法律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应当在写明犯罪嫌疑人姓名的同时,写明犯罪嫌疑人使用过的其他名称,包括别名、曾用名、绰号等。如有必要,还可写明笔名、网名等名称。确实无法查明其真实姓名的,也可以暂填写其自报的姓名。查清其真实姓名后,按照查清后的姓名填写,对之前填写的内容可不再更改,但应当在案件卷宗中予以书面说明。(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住址不明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4、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应当以其合法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以户籍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为准。

5、犯罪嫌疑人住址。填写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经常居所地。犯罪嫌疑人的经常居所地以户籍登记中的住址为准。如果该犯罪嫌疑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则以该地为经常居住地,并应当在填写经常居住地的同时注明户籍登记的住址。

6、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及职业。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名称以及从事的职业种类。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必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

—3—

名称。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不能单纯凭人事档案是否在该单位,而应当视其是否实际在该单位工作。只要其实际在该单位工作的,即可认定为工作单位。职业应当填写从事工作的种类。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经商、务工、农民、在校学生或者无业等。

7、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8、文化程度。填写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9、批准人。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姓名。

10、批准时间。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时间。

11、办案人。填写办理案件民警的姓名,或者有关事项承办人的姓名。

12、办案单位。填写办案单位或者部门的名称。

13、填发时间。填写实际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

14、填发人。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人的姓名。

15、签名。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中予以说明。

16、各类清单。“编号”栏一律采取阿拉伯数字,按材料、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名称;“数量”栏填写材料、物品的数量,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特征”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型号、颜色、新旧等特点。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角线划掉。

17、发文字号。文书式样中的发文字号印刷为“×公()字?? 号”,实际填写时,“×”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机关代字,如北京市填写“京”;—4—

“()”处填写办案部门简称,如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制作的文书填写“经”;“()”和“字”之间的部分为文书名称简称,文书式样已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种类将其简称印在文书之上,如拘留证印“拘”、逮捕证印“捕”;??中填发文年度;??后填发文顺序号。

18、法律条文的援引。引用法律,应当写明法律的全称;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写明具体的条文号,条文中有款、项的,要具体到款、项。

19、计量单位。填写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0、联系方式。填写联系人的移动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内容。

21、数字。在引用的法律条款、部分结构层次顺序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时应当使用汉字,其他情况下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文书发文字号中年度、发文顺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22、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填写批准人的批准日期。内部审批类文书的日期,制作人在末尾落款处填写制作日期,审核人、批准人在其签名下方填写审核、批准时的日期。成文日期应当使用大写数字,如“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

23、印章的使用。对外使用的文书,应当在成文日期上方写明单位名称,在单位名称和成文日期上加盖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印章。不能使用内部印章。

24、骑缝线。打印电子法律文书可以无骑缝线,不必加盖骑缝章。纸质法律文书的骑缝线一律用汉字(发文年度和顺序号用大写)填写发文字号,然后加盖单位印章或专用骑缝章。

25、选择性项目的填写。纸质文书标题中的选择性项目不需要选

—5—

篇二: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

(2012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 填写和印制说明

一、制作和填写要求

(一)基本要求

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进行选取、制作、填写和使用刑事法律文书。

1、选取文书。在制作文书之前,应当了解每一种文书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并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需要准确选取相应的法律文书。

2、制作和填写文书。填写纸质文书时,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项目,要逐项准确填写;确有些栏目不需要填写的,用斜线“\”或者横线”划去。填写电子文书时,应当从系统选项栏中准确选取相应的项目。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叙述型文书时,应当做到描述案件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结论明确易懂、语言准确精练。

3、使用文书。文书制作完毕,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送达、签收,办案单位留存的文书,应当根据规定入卷。

(二)常见项目填写要求

1、案件名称。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命名方法。对于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情节清楚的案件,可采取“人名+涉嫌罪名”命名,如“王××故意杀人案”;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明而被害人和被害情况清楚的案件,可采取“被害人+被侵害情况”命名,如“张××被抢——

劫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不明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数众多不便概括以及需要保密等情形,可采取以案件发生时间或立案时间或者地名来命名,如“4·15案”、 “×××(地名)抢劫案”。

2、案件编号。各地在制作文书过程中应当本着便于对案件进行管理和统计的原则,根据本地或者本系统的要求进行填写。

3、犯罪嫌疑人姓名。填写犯罪嫌疑人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如果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填写在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除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外,还应当同时写明汉语译名。对于一些叙述型法律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应当在写明犯罪嫌疑人姓名的同时,写明犯罪嫌疑人使用过的其他名称,包括别名、曾用名、绰号等。如有必要,还可写明笔名、网名等名称。确实无法查明其真实姓名的,也可以暂填写其自报的姓名。查清其真实姓名后,按照查清后的姓名填写,对之前填写的内容可不再更改,但应当在案件卷宗中予以书面说明。(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住址不明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4、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应当以其合法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以户籍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为准。

5、犯罪嫌疑人住址。填写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经常居所地。犯罪嫌疑人的经常居所地以户籍登记中的住址为准。如果该犯罪嫌疑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则以该地为经常居住地,并应当在填写经常居住地的同时注明户籍登记的住址。

6、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及职业。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名称以及从事的职业种类。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必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

名称。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不能单纯凭人事档案是否在该单位,而应当视其是否实际在该单位工作。只要其实际在该单位工作的,即可认定为工作单位。职业应当填写从事工作的种类。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经商、务工、农民、在校学生或者无业等。

7、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8、文化程度。填写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9、批准人。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姓名。

10、批准时间。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时间。

11、办案人。填写办理案件民警的姓名,或者有关事项承办人的姓名。

12、办案单位。填写办案单位或者部门的名称。

13、填发时间。填写实际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

14、填发人。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人的姓名。

15、签名。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中予以说明。

16、各类清单。“编号”栏一律采取阿拉伯数字,按材料、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名称;“数量”栏填写材料、物品的数量,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特征”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型号、颜色、新旧等特点。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角线划掉。

17、发文字号。文书式样中的发文字号印刷为“×公()字?? 号”,实际填写时,“×”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机关代字,如北京市填写“京”;——

“()”处填写办案部门简称,如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制作的文书填写“经”;“()”和“字”之间的部分为文书名称简称,文书式样已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种类将其简称印在文书之上,如拘留证印“拘”、逮捕证印“捕”;??中填发文年度;??后填发文顺序号。

18、法律条文的援引。引用法律,应当写明法律的全称;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写明具体的条文号,条文中有款、项的,要具体到款、项。

19、计量单位。填写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0、联系方式。填写联系人的移动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内容。

21、数字。在引用的法律条款、部分结构层次顺序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时应当使用汉字,其他情况下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文书发文字号中年度、发文顺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22、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填写批准人的批准日期。内部审批类文书的日期,制作人在末尾落款处填写制作日期,审核人、批准人在其签名下方填写审核、批准时的日期。成文日期应当使用大写数字,如“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

23、印章的使用。对外使用的文书,应当在成文日期上方写明单位名称,在单位名称和成文日期上加盖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印章。不能使用内部印章。

24、骑缝线。打印电子法律文书可以无骑缝线,不必加盖骑缝章。纸质法律文书的骑缝线一律用汉字(发文年度和顺序号用大写)填写发文字号,然后加盖单位印章或专用骑缝章。

25、选择性项目的填写。纸质文书标题中的选择性项目不需要选

篇三:2002版常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规范要点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的地位和作用

颁布时间: 状态:有效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确保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于2002年12月18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的通知》(公通字[2002]69号)。《文书格式》是公安部的规范性文件,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各地公安机关应当认真遵照执行。

《文书格式》对公安机关使用的绝大多数法律文书的基本结构作了系统规定,统一了公安机关对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这对于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确保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适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的

基本要求

颁布时间: 状态:有效

(一)基本要求

各地公安机关在适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刑法、程序规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正确选取、制作和使用有关文书,基本要求是:

1. 选取文书。每一种文书都有特定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在制作文书之前,一定要正确选取需要的法律文书。做到这一点,需要制作文书的人对有关法律规定、文书格式和办案实际有相当的了解。在本书中,我们具体论述了各种文书的适用条件,对正确选取文书会有很大的帮助。

2. 制作文书。要注意有关文书涉及的事实、法律依据、语言等几个方面。每一种文书的内容,大都涉及案件的有关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结论等主体内容。制作文书时,应当做到描述案件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结论明确易懂、语言准确精练。另外,还要注意对称呼、数字等特殊规定,并按照要求填写。本书对每一种法律文书的制作都作了详细介绍,并附有范例,实际制作文书时,可以参照使用。

3. 使用文书。文书制作完毕,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送达,并注意签收,办案单位留存的文书,应当根据规定入卷。本书对每一种文书的具体要求使用也作了论述,可以参照使用。

(二)常见项目的填写要求

2002版《文书格式》有一些项目,几乎在每一种文书中都会出现,为了统一要求,同时避免在论述每一种文书的制作要求时出现重复,在此集中论述:

1. 案件名称。它是对案件确定的概括性称呼,便于工作中指称某一具体案件。案件名称的确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一般以独立的词汇作为案件名称。根

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命名的方法有所不同,如有“人名+涉嫌罪名”命名的,如“张X X杀人案”,这种方法适用于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情节清楚的案件;有以被害人情况命名的,如“张X X被害案”,这种方法适用与犯罪嫌疑人不明而被害人和被害情况清楚的案件;有以案件发生时间或立案时间或者地名来命名的,如“4?15案”、“X X X X(地名)抢劫案”,这种方法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不明,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数众多不便概括,或者有保密必要的案件;等等。

2. 案件编号。它是为了便于对案件进行管理和统计而确定的顺序号。当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对刑事案件的编号规定,各地在制作文书过程中可以根据本地或者本系统的现有要求进行填写。

3. 犯罪嫌疑人姓名。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如果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写明在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如果无法查明其真实姓名的,也可以填写其自报的姓名。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除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外,还应当同时写明汉语译名。对于一些叙述型法律文书,如《呈请 报告书》、《起诉意见书》等,应写明犯罪嫌疑人使用过的与犯罪有关的所有名称,包括曾用名、化名、乳(小)名、绰(外)号、笔名、网名等。

4. 犯罪嫌疑人年龄。应当填写制作法律文书时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根据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的规定,年龄应当是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即过了14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4周岁。例如,犯罪嫌疑人1968年7月26日生,至1982年7月27日即认为已满14周岁。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在有关的叙述型文书中,或涉及到未成年人法律责任的确定时,除了写明年龄,还应当写明其出生的年、月、日。确定年龄,应当以其合法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计算,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以户籍登记中的出生日期计算。如果以上方法仍然不能确定其真实年龄的,通过其他方法确定。根据200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确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应以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为准;确定其是否享有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应以其诉讼时的年龄为准。

5. 犯罪嫌疑人住址。确定犯罪嫌疑人住址,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查明案件有关情况,便于诉讼过程中执行某些强制措施,以及联系和送达法律文书。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住址,应当填写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经常居所地。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的经常居所地就是户籍登记中的住址,如果经常居所地与户籍登记中的住址不一致的,应当在填写经常居所地的同时,填写户籍登记的住址,如果是身份、住址不明的,可以填写其自报的住址。

6. 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及职业。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名称以及从事的职业种类。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必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限制,以便准确认定。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不能单纯凭人事档案是否在该单位,只要其实际在该单位工作的,既可认定为工作单位。职业应当填写从事工作的种类。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个体工商户、在校学生、农民或者无业等。

7. 批准人。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姓名。

8. 批准时间。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时间。

9. 办案人。办理案件的人,或者有关事项的承办人。

10. 办案单位。填写办案单位或者部门的名称。

11. 填发时间。填写实际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

12. 填发人。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人的姓名。

13. 发文字号。文书格式中的发文字号印刷为“字 [ ] 号”,实际填写时,“字”前依次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机关代字、办案部门简称、文书名称简称;

[ ] 中填发文年度;[ ] 后填发文顺序号。

14. 法律条文的援引。引用法律,应当写明法律的全称;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写明具体的条文号,条文中有款、项的,要具体到款、项。

15. 计量单位和数字。计量单位和数字应当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数字时应当注意,在引用的法律条款、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顺序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时必须使用汉字,其他情况下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文书首部发文字号中年度和发文顺序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16. 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填写批准人的批准日期。内部使用文书的日期,制作人填写制作日期,批准人填写批准时的日期。

17. 印章的使用。对外使用的文书,应当在成文日期上加盖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印章,不能使用内部印章。需要公安局局长名章的,应当印在“局长”二字之后,成文日期之上,与公安局印上下对齐。

18. 骑缝线。骑缝线一律用汉字(发文年度和顺序号用大写)填写发文字号,然后加盖单位印章或专用骑缝线,便于撕开后能够核对。没有骑缝线的多页文书,应当按顺序错开在各页右侧边沿盖一完整的印章。

19. 选择性项目的填写。文书标题中的选择性项目不动。文书其他部分出现选择性项目的,根据具体情况删去不需要的内容:表格类文书的空余部分、较短的文字内容等,可用斜线“??”删去,如犯罪嫌疑人是男性的,填写“男/字内容的可用横线“――”删去,如决定回避的,填写“回避/

20. 不用填写内容的处理。在实际制作法律文书时,应当将文书中空缺的地方全部填满,但确有些栏目或者空格不必填写或者无法填写。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在空白处划线,不能留白。

附:

常用叙述型法律文书制作要求与范例

《呈请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补充侦查报告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呈请 报告书

(一)概念

《呈请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拟进行的有关诉讼行为呈报领导审批时使用的文书。

严格来讲,《呈请报告书》不属于刑事法律文书,而属于内部使用的审批性文书。但是,由于公安机关进行的有关诉讼活动往往涉及公民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因此,刑事诉讼法和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的有关诉讼活动都规定了比较明确的审批程序。认真制作《呈请报告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对于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保证准确、及时地惩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2002版《文书格式》仍将《呈请报告书》予以明确规定。

(二)适用条件

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呈请拘传报告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破案报告、撤消案件报告、结案报告等的适用条件和使用方法。上述事项的审批,都可以使用本文书。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涉及到与刑事办案有关的需要审批的事项,并且是《文书格式》没有明确规定的,均可以制作《呈请报告书》。

(三)内容及制作方法

《呈请报告书》是叙述型文书,由领导批示栏、审核意见栏和《呈请报告书》组成。

《呈请报告书》由呈请单位制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题目。应当写明呈请的事项,如“呈请拘留报告书”、“呈请搜查报告书”等。

2. 正文。包括:

(1)第一部分: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件号码、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和职业、住址、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一并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简历等。由于办案中需要审批的事项很多,每次呈请报告时,上述情况并不一定都要列举,可根据具体事项确定。如果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写明案件基本情况。如果涉及其他人员,如被害人等,应当写明该人基本情况。

(2)第二部分:写明呈请领导批示的事项,如“现呈请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拘留,理由如下。”

(3)第三部分:写明拟实施的事项的事实依据,简要叙述有关案件事实,并对有关证据进行分析。

(4)第四部分:写明拟实施的事项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要具体写明法律名称和条款,必要时予以分析。

(5)第五部分:结语和落款。结语要对以上理由作总结,并重申拟实施的事项的必要性,请领导批示。

(四)使用要求

1.《呈请报告书》制作完毕,应当先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单位领导批示。

2. 根据领导批示,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开展有关侦查活动。如根据经领导批示同意的《呈请立案报告书》,可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开展有关侦查工作;根据经领导批示同意的《呈请拘留犯罪嫌疑人×××报告书》,可以制作《拘留证》,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

3. 《呈请报告书》属于内部审批性文书,经领导审批的呈请有关事项的报告书应当存入侦查卷。

(五)格式

呈请××××报告书

第一部分: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件号码、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和职业、住址、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一并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简历等。由于办案中需要审批的事项很多,每次呈请报告时,上述情况并不一定都要列举,可根据具体事项确定。如果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写明案件基本情况。如果涉及其他人员,如被害人等,应当写明该人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写明呈请领导批示的事项,如“现呈请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拘留,理由如下。”

第三部分:写明拟实施的事项的事实依据,简要叙述有关案件事实,并对有关证据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写明拟实施的事项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要具体写明法律名称和条款,必要时予以分析。

第五部分:结语和落款。结语要对以上理由作总结,并重申拟实施的事项的必要性,请领导批示。

当否,请批示。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经侦支队

承办员:

二〇〇 年月 日

(六)范例

呈 请 立 案 报 告 书

200×年5月21日晚上8点30分,××区×××派出所接到居民刘××报案:其妻子××在家中被害身亡。我队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71820.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