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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灯劳务

时间:2016-10-13 17:36:2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昆山市第五批职业中介机构名单

昆山市第五批职业中介机构名单

篇二:千灯镇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附件1:

千灯镇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各类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 坚决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苏州市政府和昆山市安委会的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全镇现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对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和区域,政府挂牌督办,彻底整治;明确和落实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集中区域的火灾防控能力。

二、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

凡现有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衣、纺织、玩具、电子、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均列入本次专项治理范围。

(二)治理重点

1、厂房、库房、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2、采用液氨制冷的企业,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7、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问题。

8、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9、规模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

三、时间和步骤

专项治理从即日起至2015年12月底结束,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14年12月中下旬至2015年3月底结束,主要整治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火灾多发的势头,坚决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第二阶段至2015年底结束,主要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提升劳动密集型

企业火灾防控水平。

(一)动员部署(2014年12月25日前)。结合本镇实际,明确工作职责,召开动员会议,印发治理通告,广泛宣传发动,迅速部署开展工作,组织劳动密集型企业对照治理重点开展自查自纠。

(二)集中培训(2014年12月31日前)。下发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通告(附件2)。 组织安监、派出所、电力、建设等部门排查人员、劳动密集型企业负责人、安全员开展一次集中消防培训,明确隐患自查自改、安全防范的有关要求,治理标准、分类处理措施等要求。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要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培训、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自查自改(2015年1月31日前)。劳动密集型企业按照治理重点开展自查,如实记录自查自改情况(附件3),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要立即整改,采取临时性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并将自查自改表与整改方案、承诺书于1月18日前上报镇安全办。

(四)划片排查(2015年1月31日前)。以安全生产基础大排查九个区域划分为基本单元,组织派出所、综治办、安监办、工商分局、建管所、内(外)服务中心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分片包干,综合劳动密集型企业自查情况,逐一进行排查、核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表》建立台账,全面摸清企业数量、规模、性质、行政许可及安全隐患等基本情况。

(五)集中整治(2015年12月31日前)。各职能部门要采

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等手段,逐个网格区域、逐个企业督促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建筑、违规企业,集中拆除一批彩钢板违章建筑,集中关停一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企业,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

(六)落实监管责任,形成长效机制(2015年12月31日前)。对尚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相关职能部门要跟踪督办,确保按时整改销案;对隐患突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纳入火灾隐患治理计划,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并向镇政府和镇安委会报备。

四、整治措施

(一)依法整治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消防、供电所、安全办、建管所、国土所、工商所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查处力度,形成综合整治的合力。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数量不足、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的,一律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发现违规住人、存在“三合一”问题的,一律立即清理;对违规电气焊、违规使用明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一律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理;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加强技防、物防措施,一律按标准增设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简易喷淋。

(二)实施严格的挂牌督办。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

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和区域,政府要挂牌督办,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资金和时限,并在整改期间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死看死守”措施。

(三)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列入“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范畴,纳入政府信用管理体系,通报税务、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的重要依据,利用经济杠杆手段促进火灾隐患整改。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每半年开展一次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企业,要严格执行消防设施维保、检测制度。要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等级评定;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要严格执行火灾高危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全面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五、职责分工

各部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依法监管、履职尽责、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职责。千灯镇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是专项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要加强组织领导,发动各部门力量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并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消防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镇政府安委会职责。镇政府安委会要加强专项治理的

篇三:昆山市劳动监察大队

昆山市劳动监察大队

昆山市2009年度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定期审查须知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我局决定于2009年2月21日起至5月20日止,在全市开展2009年度昆山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定期审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有使用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及其他有用工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书面审查的单位,在2008年12月底前注册登记的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属审查对象,应到所辖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办事处或监察中队接受审查,具体见审查时间安排。

二、审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情况;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劳动合同书面报告情况;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等。

(二)用人单位工会组建、签订集体合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

(三)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劳务派遣规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需报送的相关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复印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复印件,驻苏单位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连同“社会保险登记证号页”一并复印)。

(二)填报的《书面材料审查表》一式三份

(三)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卡(首次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单位审查通过后发放),2008年度劳动政策法规培训合格证。

(四)近期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通知单及参保人员明细。

(五)报送时的职工花名册(须含职工姓名、进单位时间和身份证号码)及考勤汇总,如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书。

(六)劳动部门盖章的录用备案花名册,未备案的需提供职工劳动合同文本;使用外单位职工的有关证明(如原单位内退证明),聘用离退休人员的需出具离退休证。

(七)报送时的单位财务凭证中全体职工的工资发放单,财务记账凭证。 (八)提供有效期内的《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九)执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许可决定书。 (十)企业组建工会的证明文件。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定期审查方式

用人单位就如实填写《书面材料审查表》,并主动向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部门报送规定的书面材料,对不主动报送书面材料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采取日常巡视、上门检查等方式进行书面材料审查。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昆山市劳动监察大队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单位名称:请于2009年月日到 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或办事处接受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及市劳动监察大队各中队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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