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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租赁的情形

时间:2016-10-13 07:58:1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法律规定不得出租的相关条款

不得出租的相关条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

已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经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5日公布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

(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1999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解读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九种房屋不能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如果求租人承租了这样的房屋,万一双方发生纠纷,承租人的利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3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根据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2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合法产权证件或者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或者产权不清的;

(三)损坏严重使用不安全的;

(四)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五)违章建筑和无临时建筑许可证的临时建筑的房屋;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租赁的其他房屋。

《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七条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出租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房屋所有权及其该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

《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2007年8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共有房屋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

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 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 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 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四) 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

(五) 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六) 已抵押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2002年8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人未授予经营管理权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危险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

(六)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七)违章建筑或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

《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篇二:哪些房屋不得出租 房屋不得出租的几种情况-【领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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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屋不得出租 房屋不得出租的几种情况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日常租赁交易中,哪些房屋是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出租的?下面将具体介绍。 不得出租房屋的几种情况

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依《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违约各方分别按各自具体违约形态的法律后果分别向对方承担相应责任,亦即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权利人亦有过失时,法官可按过失比例将损害在权利与义务人之间进行分摊,以减轻或免除义务人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过失相抵最先适用于侵权法领域,而近现代大陆法系及美英法系国家的民法大都将该制度扩展到合同法领域。

篇三: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哪些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作者:李丹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0年11月25日

目前由于房价较高,加上房贷紧缩,房屋租赁市场异常繁荣,为了能够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结合江苏省的司法实践笔者提醒您下列几种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一、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理由:房屋建设不能任意而为,事前及事后都不能取得规划许可的房屋是违章建筑,违反了规划许可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法律是不会保护的。对这种房屋的租赁活动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租赁合同也当然是无效的。

二、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理由:为了规范房屋建筑的建设秩序,临时建筑也需要审批,事前未经批准,以及不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事后也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受法律保护,禁止其出

租也是理所当然的。

三、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经过消防验收的房屋

理由:法律规定需要验收而没有经过安全验收的房屋是禁止投入使用的,这样的房屋出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无效。附:根据公安部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下列房屋必须经过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

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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