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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时间:2016-07-12 17:25:26 来源:免费论文网

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摘 要]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关乎公权力的配置与私权利的保障,素有“小宪法”之称。自1979年制定至1996年首次大修后,16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新问题、新矛盾也日益显现出其需要完善之处。2012年3月14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贯彻落实《周永康同志在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及《曹建民检察长在湖北调研时的讲话》精神,笔者所在部门组织全体人员学习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针对工作实际,对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可能遇到的问题,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一一探讨。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一、特别程序规定的问题

  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专门规定,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特别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积极深远的历史影响。从一定意义上说,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制定,可以说是为建立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制度打下了基础,揭开了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首页。但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未尽人意,尚有瑕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专门设置的特有刑事诉讼程序,其系统性相当完整性,应当是最为基本的,不可或缺的法律。在具体条文当中可以看出,有关规定内容是司法改革实践已经实行的,这次归纳上升到了立法层面。

  2.在其他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或者倡导的一些司法改革实践做法或者成果。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些条文中,没有明确涉及和体现。例如:法庭教育对于实现特别程序所要求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目的和未成年人罪犯本身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审判环节。

  3.规定内容过于简单,立法不够明确。例如第二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没有规定必须形成调查报告?这种调查报告作为裁量刑法的参考依据,是其应有的法律属性,也是有利于开展法庭教育的基础。法律赋予明确规定,就可能为司法实践操作带来难点,极易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4.法律规定存在的一些冲突。比如规定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也就是说犯罪时不满18岁,审判时已满18岁的应当公开审理,可是又规定犯罪时不满18岁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该再行封存。同时法律规定宣判案件一律公开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宣判没有规定例外。

  二、 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的问题

  从现状看未成年人审前羁押问题有几大原因:第一,思想认识层面的原因,主要包括无罪推定的理念没有深入;第二,审前羁押的负面效应认识不够;第三,是忽视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区别对待;第四,是缺乏全程审查、多次审查。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未成年人的审前羁押从立法层面来分析,有如下几个问题:

  1.审前羁押的适用条件规定含糊,缺乏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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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执行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最后一个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刑罚执行是否合法、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完整,而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宗旨能否实现的重要保障。因此,加强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了更好地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近期我们对辖区内的刑罚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专项检察。检察中我们发现我区的刑罚执行情况在依法、有序地正常进行着,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

  一、已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长期关押在看守所,人民法院不及时下达执行通知书,致使已判决的罪犯不能及时送达监狱等执行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但对执行通知书送达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因而法院不及时下达执行通知书,作为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却无法依法对执行活动进行正常监督,同时也不利于维护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正常的秩序 和安全。 二、审判时没有羁押的罪犯不能按期交付执行,形成执行盲区。审判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自诉案件的罪犯由于审判时罪犯不在羁押场所,因而判决后的交付执行就成了问题,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执行,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如98年9月3日被平桥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自诉案件的案犯张其林,判决生效后就一直未被收监执行。后经我们驻所检察人员在与押犯进行谈话中得知这一线索,顺藤摸瓜 ,通过依法监督,才将罪犯张其林收监执行。

  三、法院判决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问题不能落实到位,造成漏管、脱管。主要表现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未将批准决定抄送有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致使人民检察院不能及时掌握案犯底数,监督就更无从谈起。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大多是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期的妇女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因此执行单位往往放松了对这些人的监控,长期对这些人不管不问。如罪犯李俊法,因犯奸淫幼女罪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6年,又因年老体衰多病被同一法院判决暂予监外执行,但我们在今年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专项考察时到当地派出所走访,当地派出所竟然不知其辖区内有此人,从而造成对李犯的漏管。

  四、保外就医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1)保外就医期限有随意性。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次批准保外就医时间为半年至一年,但实际上从看守所或监狱保外就医出去的罪犯,大多数如果在保外期间无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外就医期限直至刑期届满。(2)期满后不及时办理复查、续保或收监手续。(3)有的即使办了复查或续保手续,也只是走走过场,不到实地考察,不与罪犯见面,仅凭罪犯亲属的一纸医院证明就搞定一切手续。如罪犯何富堂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判决后因病保外就医即回老家居住,至今病情如何,保外就医条件是否已消失,只有靠每年一度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专项检察时罪犯亲属邮寄过来的医院证明作依据。(4)有的甚至对保外出去的罪犯根本不管不问。如罪犯刘长保因病保外就医出所后,至今不知其情况如何。

  五、监外服刑罪犯脱管失控,检察机关无从监督。如1995年6月29日因抢劫罪被刑事拘留的罪犯彭启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15年6月28日止。96年10月11日因病被保外就医出所,2001 年3月外出至今音信全无,形成严重脱管失控。对此,检察机关除了提出检察建议之外没有于法可依的、更为有力的监督措施,因而检察监督就显得非常苍白。

  六、对减刑、假释程序审查流于形式。对于看守所、监狱报表的减刑、假释材料,检察机关仅仅时从所报来的材料上做程序性的审查,对于其他情况则一无所知,故很难发现减刑、假释存在的违法行为,也就无从谈起纠正意见。 针对以上刑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从监督的角度,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改善对策。

  一、完善刑事立法制度,强化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功能。 《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批捕、起诉、审判阶段的法律文书及其送达期限都作了明确规定,而对执行通知书送达期限却只字未提,这不能不说是刑事诉讼立法的缺陷。此外《刑诉法》

  第八条只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至于如何监督,监督意见或措施不被接受怎么办,完全取决于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法律对此基本上没有涉及,无形中降低了

  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由于监管活动是刑罚执行的实际过程,其中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依据,因此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应当是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但目前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给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困难。为此,应完善刑事执行监督立法,使刑罚执行监督有法可依,此强化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功能。

  二、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应实行适时介入制度,使监督前移,避免事后监督不力。

  三、对监狱、看守所呈报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增加操作透明度,预防违法操作。可以建议看守所、监狱对每一次所要呈报的减刑、假释人员名单及其原因,先在狱所内通过广播大会的形式告之全体干警及押犯,然后对这些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论干警还是押犯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这些人员进行监督。若有异议或有检举揭发材料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的驻所检察人员或狱所领导或包号干警反映,对反馈的情况,狱所领导及驻所检察人员一定要认真核查,不搞形式主义。这样,既增加了执行的透明度,显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了暗箱操作,避免了腐败孳生。同时对狱所内的押犯也起到了一定的鞭策作用。

  四、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等等。根据目前基层派出所警力有限,工作量繁重,致使有些监外服刑罪犯形成脱管失控的现状,我们可以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力量,实行群防群治,避免社会服刑人员脱管、漏管。

  五、建立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横向监督网络。公、检、法、司各部门应由政法委牵头,明确具体负责的人员,建立专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及时通报刑罚执行、监管改造教育及审判、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生的重要情况,分析刑罚执行活动、监管改造教育工作和法律监督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研究保证公正执法和文明管理措施,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提高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工作及法律监督水平,切实保障监管改造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

  六、积极开展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和预防工作,并针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中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认真进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堵塞漏洞,健全预防机制,从源头上遏止职务犯罪的发生。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决不手软,以期达到警示效果,确保刑罚执行活动中的顺利进行。

  七、尽快实行派驻检察室与刑事执行机关的微机联网,实行动态监督。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与监狱、看守所要经常互通情况,尽快建立各自的微机网络,并实现微机联网,信息共享,各负其责,及时掌握刑罚执行、监管改造、教育、监所检察工作情况和信息动态,实现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不断推进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和信息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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