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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的队名

时间:2016-10-12 23:30:3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基金公司名单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全球人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篇二:基金公司名称核定

基金公司名称核定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基金型企业名称核定为:**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行政区划可加在字号前或中间)。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 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篇三: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基金会名称的管理,保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的基金会。

第三条 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第四条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第五条 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第六条 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第七条 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需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第八条 基金会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该名人必须是在

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际国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第九条 基金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其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基金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不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条 基金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

(三)有迷信色彩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

(六)其他基金会的名称;

(七)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自撤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

(二)已注销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

(三)已变更名称,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未满1年的基金会的原名称。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纠正已登记的不适宜的基金会名称。

第十三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相同的基金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

属的基金会名称。

第十五条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基金会名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组成。

“驻在地名称”是指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驻在地的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境外基金会名称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应在其代表机构名称前冠以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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