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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

时间:2016-10-11 20:15:0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司法拍卖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司法拍卖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的意见(试

行)》的通知

(2014年9月15日 京高法发{2014}386号)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司法拍卖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三大网站信息发布的用户名、密码及操作步骤详见附件。

自9月22日起,高院不再转发下级法院的拍卖公告。请各院根据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拍卖公告名称、内容、格式等方面的规范,涉及委托拍卖的应一并纳入规范。试行期间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高院执行局、鉴拍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司法拍卖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的意见

(试行)

为扩大信息受众面,提高拍卖资产变现率,实现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法院网(以下简称三大网站)作用,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三大网站是我市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司法拍卖信息的正式途径。通过三大网站发布的信息,视为正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凡人民法院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网站等媒体或其它方式公开发布的有关司法拍卖信息,必须在三大网站同步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需向社会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发布司法拍卖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全面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纪律,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 司法拍卖信息由各级法院自行发布,具体承办部门为各法院统管拍卖工作的部门。拍卖统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条 网上拍卖信息发布由执行承办法官在启动拍卖时一并提出,执行庭负责人审批。确认符合发布条件的,及时向本院拍卖统管部门移交书面审批材料和电子文本,包含标的详情、瑕疵公告声明等相关信息。相关审批材料列为归档内容,由拍卖统管部门或执行庭负责归档。

第六条 拍卖统管部门接到执行庭移交的审批材料和电子文本,对符合审批程序、拍卖信息要素齐全的,应当及时发布。对拍卖信息要素提供不全,无法发布的,应当由执行庭补正后发布。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退回执行部门。

第七条 拍卖信息一般包括拍卖公告、标的介绍、照片、视频等相关内容。根据三大网站的不同要求,应进行同步信息发布。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的拍卖信息,已实现自动同步到新浪网的北京法院司法拍卖平台。

第八条 司法网络拍卖竞拍平台为淘宝网、北交所诉讼资产交易平台、北京公共资源拍卖平台的,还应分别在各个平台网站上同步发布。发布工作分别由法院、北交所、拍卖公司及拍卖协会承担。

第九条 拍卖信息上网发布后,需要补充公告,或者信息内容填写错误,需要更正的,经执行庭领导批准后,拍卖统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补充、更正公告。

第十条 承办法官认为案情变化,需要中止或撤回司法拍卖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执行庭(局)领导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移交拍卖统管部门,拍卖统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中止或撤回公告。

第十一条 各级法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网站工作外网电脑及相关设备,拍卖统管部门应至少确定一名同志作为网站信息管理员,承担管理网站内容的具体工作,保管好各网站信息发布的帐号、密码。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本意见发布司法拍卖相关信息的;

(二)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通过网站发布信息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发布信息造成失误、泄密的;

(四)由于工作失职,发布的信息有明显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高院执行局与高院鉴拍办共同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法院的信息发布工作,监测网站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http:///fg/zdalsyb/detail526471.html

篇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司法拍卖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司法拍卖信息网上发布

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4年9月15日 京高法发{2014}386号)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司法拍卖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三大网站信息发布的用户名、密码及操作步骤详见附件。

自9月22日起,高院不再转发下级法院的拍卖公告。请各院根据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拍卖公告名称、内容、格式等方面的规范,涉及委托拍卖的应一并纳入规范。试行期间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高院执行局、鉴拍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司法拍卖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的意见

(试行)

为扩大信息受众面,提高拍卖资产变现率,实现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法院网(以下简称三大网站)作用,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三大网站是我市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司法拍卖信息的正式途径。通过三大网站发布的信息,视为正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凡人民法院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网站等媒体或其它方式公开发布的有关司法拍卖信息,必须在三大网站同步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需向社会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发布司法拍卖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全面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纪律,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 司法拍卖信息由各级法院自行发布,具体承办部门为各法院统管拍卖工作的部门。拍卖统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条 网上拍卖信息发布由执行承办法官在启动拍卖时一并提出,执行庭负责人审批。确认符合发布条件的,及时向本院拍卖统管部门移交书面审批材料和电子文本,包含标的详情、瑕疵公告声明等相关信息。相关审批材料列为归档内容,由拍卖统管部门或执行庭负责归档。

第六条 拍卖统管部门接到执行庭移交的审批材料和电子文本,对符合审批程序、拍卖信息要素齐全的,应当及时发布。对拍卖信息要素提供不全,无法发布的,应当由执行庭补正后发布。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退回执行部门。

第七条 拍卖信息一般包括拍卖公告、标的介绍、照片、视频等相关内容。根据三大网站的不同要求,应进行同步信息发布。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的拍卖信息,已实现自动同步到新浪网的北京法院司法拍卖平台。

第八条 司法网络拍卖竞拍平台为淘宝网、北交所诉讼资产交易平台、北京公共资源拍卖平台的,还应分别在各个平台网站上同步发布。发布工作分别由法院、北交所、拍卖公司及拍卖协会承担。

第九条 拍卖信息上网发布后,需要补充公告,或者信息内容填写错误,需要更正的,经执行庭领导批准后,拍卖统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补充、更正公告。

第十条 承办法官认为案情变化,需要中止或撤回司法拍卖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执行庭(局)领导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移交拍卖统管部门,拍卖统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中止或撤回公告。

第十一条 各级法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网站工作外网电脑及相关设备,拍卖统管部门应至少确定一名同志作为网站信息管理员,承担管理网站内容的具体工作,保管好各网站信息发布的帐号、密码。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本意见发布司法拍卖相关信息的;

(二)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通过网站发布信息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发布信息造成失误、泄密的;

(四)由于工作失职,发布的信息有明显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高院执行局与高院鉴拍办共同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法院的信息发布工作,监测网站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http:///fg/detail526471.html#

篇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执行程序中统一拍卖、变卖模式及评估机构选定等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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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执行程序中统一拍卖、变卖模式

及评估机构选定等工作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审判、执行程序中财产评估、拍卖、变卖等工作,提高财产变现效率,实现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北京法院的实际情况,现将审判、执行程序(包括刑事财产刑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中统一拍卖、变卖模式及评估机构选定等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判、执行程序中凡是需要对财产进行评估的,一律报送市高院鉴拍办随机确定评估机构,各级法院不得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财产评估工作;

二、对于下列财产,可以不进行评估:1.2000元以下价值较低的财产;2、有公开市场价格或者依照通常方法能够确定价格的财产;3.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不进行评估的财产。

三、执行程序中凡是需要对财产进行拍卖的,一律实行司法网络拍卖,由各院执行局具体实施。因双方当事人选择拍卖模式或者案情特殊等原因不进行司法网络拍卖的,由各院执行局报高院执行局审批,并报高院鉴拍办及本院监察室备案。

四、司法拍卖流拍需要进行变卖的,由各院执行局具体实施。变卖价为50万元以下的应报高院鉴拍办备案,变卖价为50万元以上的应报高院鉴拍办审批,高院鉴拍办在审批时可视情况商高院执行局决定。

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不经拍卖的变卖,应报高院鉴拍办备案。

进行变卖的网络平台为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和北京产权交易所诉讼资产交易网络平台。

变卖时,各院执行局应当通知本院监察室。

五、刑事案件赃物涉及需要变现的,全市各级法院应统一由各法院执行局按上述要求进行评估、拍卖和变卖,变现过程中,各法院的赃证物管理部门应和本院执行局做好赃物的清点和交接工作。

各院查办违纪案件所涉物品和干警主动上交的物品应予上缴并需要变现的,参照刑事案件赃物变现的要求处理。

六、破产、强制清算案件中需要审计、评估、变现的,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可由管理人或清算组向高院鉴拍办提出申请,随机确定审计、评估、拍卖机构。变现环节若选用北京法院的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网络拍卖,由各法院业务庭协调本院执行局,协助有关拍卖、变卖公告、标的物详情等信息的上传发布。

七、司法拍卖、变卖信息的发布工作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司法拍卖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14】386号)要求,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法院网三大网站同步发布。

请各法院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上述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等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高院鉴拍办、执行局、监察室。

来源: http:///fg/zdalsyb/detail568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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