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行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促进全省食品工业健康发展。而制定本章程。下文是csmayi小编搜集整理的关于章程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海省食品工业协会,英文名称Qinghai Province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其缩写为QPFIA。
第二条 青海省食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青海省境内食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行业工作者等自愿结成的地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政府政策、法令、意图,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协助政府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行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促进全省食品工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行业主管单位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青海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推动落实国家和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以及加强行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支持政府部门更好发挥作用,为政府、社会和全省食品行业服务。
(二)开展食品行业调查研究,围绕促进全省食品工业健康发展,以及保障全省食品安全等重要工作,提出有关发展政策、行业规划及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及立法机关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规划和法规。
(三)开展食品行业统计工作,经政府部门同意并授权,依法依规采集统计数据,整理分析统计资料,向政府提交统计报告,发布行业相关信息。
(四)开展食品行业咨询服务,依法依规创办行业刊物和网站,组织人才、技术、管理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并帮助省内食品企业建立完善规范化管理体系,推动构建先进食品行业企业文化。
(五)根据食品行业需求或者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有关食品行业产品展览、展示、展销活动,促进食品行业产品供需交流,推动企业竞争与合作,提高行业效益水平,拓展企业发展空间。
(六)经政府部门批准,开展食品行业技术交流,组织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及评选,推广优秀科技成果与技术装备,推动食品企业技术创新,增强行业发展后劲。
(七)根据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或组织食品行业投资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参与或组织食品行业有关标准制定、修订和宣贯、实施工作,参与有关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查、认证工作,协助开展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八)参加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加强与国内各地区食品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联系与协调,开展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全面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推动全省食品行业对外开放融合。
(九)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全省食品行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协调企业关系,保障合法经营,创造和维护全省食品行业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秩序环境。
(十)维护协会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部门解决有关问题。
(十一)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实力,发展食品行业公益事业。
(十二)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个人会员:凡省内从事食品行业的专业人士,经申请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在青海省境内从事食品及相关行业生产、科教等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经申请批准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热心协会事业,并愿意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三)个人会员具有较高专业水平;
(四)单位会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参与制定协会有关管理制度,对协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与协会相关活动;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统计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违背协会宗旨,损害协会名誉等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和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出的议案;
(四)审议和批准协会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五)制定并修改协会会费标准;
(六)审议和批准理事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订协会工作计划,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也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协会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经理事会同意,从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中确定一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本团体工作,受会长委托可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贯彻落实理事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合规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5年4 月24 日第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青海省食品工业协会章程》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6664.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 上一篇:市委七一表彰讲话稿
- 下一篇:幼儿园办学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