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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新教务系统

时间:2016-10-09 00:14:5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2014-2015学年第1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录入注意事项

2014-2015学年第1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录入注意事项

一、登入成绩录入界面

任课教师访问IP:211.67.143.14或211.67.143.13,登陆“正方现代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点击“成绩录入”选择课程名称,输入课程密码“0”,用鼠标点击“确定”(按回车键无效)。

二、成绩录入

录入成绩范围:本学期学校所开设的所有课程:普通本专科学生课程、辅修双学位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课程。

录入时间:2014年12月18日8:00-2015年1月18日23:00,录入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实验成绩并保存、提交、打印成绩单。具体时间分布为: 通识教育选修:2014年12月18日8:00-2014年12月22日23:00 2013级:2014年12月22日8:00-2015年1月4日23:00 2012、2014级:2014年12月29日8:00-1月18日23:00

由于本学期考试按年级分段考试,本学期的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实验成绩暂时统一录入,不再分开录。

根据教评的要求,成绩录入全部课程不分院系和课程类型,一律采用百分制进行记载,请各位老师严格遵守以下注意事项进行操作:

(1)录入时请先确认界面上方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所占总成绩比例;

(2)根据期末考试工作安排,严禁随意给定学生平时成绩,平时成绩须基本符合正态分布。建议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左右。如果一些课程平时成绩记载不能按学校规定的项目记载,可以由院(系、部、中心)根据课程教学特点制定项目内容和比例,但同一课程必须保持标准一致。

(3)平时成绩记载指导建议:考勤成绩(20分)、课堂表现成绩(30分)、作业及测试成绩(50分)组成,平时成绩记载册装入课程试卷袋。

(4)关于总评成绩的正确性:出现总评成绩换算不正确的情况时,请点击“清空总评”,然后再次点击“保存”,即得出正确的总评成绩。特别的,录入平时成绩保存后,总评成绩为平时成绩的30%,在录入期末成绩后要清空总评,再次保存生成的总评成绩为最终成绩。

(5)对于系统中有学生名单而没有试卷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录入,对于作弊、缺考的学生,应在期末成绩一栏中注明“作弊”、“缺考”等相应字样。

“缓考”申请已于考试开始前由教务科处理完毕。特别的,教师应正常录入“缺考”、“作弊”、“缓考”学生的平时成绩。

(6)对于有试卷而系统中没有学生名单的情况,任课教师需写明情况并连同试卷交教师所在院系教学秘书处,主考院系教学秘书应认真汇总,登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2015学年第1学期成绩问题核查汇总表》并保存试卷,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试卷。对于有学号但系统学生基本信息表没有该生等情况,要在学生情况说明一栏填写清楚。

三、任课教师阅卷完毕后请及时录入期末成绩,录入完成后需打印及交送的表格

成绩提交后,按教学班打印《考试成绩登记表》(格式二)和《试卷分析》(格式三)一式两份(注:一般课程成绩登记表打印格式二,如有实验成绩,成绩登记表则需打印格式一),一份交主考教师所在院(系、部、中心),由主考教师所在院(系)送教务处教务科,一份随同试卷留存所在院(系)存档。

按教学班打印成绩单时不需要选择行政班。

分散考核的课程只打印“格式二”,但如果是以试卷形式考试的,也需要打印格式三进行试卷分析。

打印成绩单请注意:点击打印后会弹出“正在生成报表...”字样的页面,并弹出表格窗口,如果没有该窗口,可能是被IE助手等拦截工具拦截了,请关闭这些拦截工具或者再次点击打印按钮并同时按住“Ctrl键”直到弹出表格窗口。

四、考核试卷或材料均由开课院(系)负责保管!

五、成绩更正流程

录入后的成绩请任课老师务必仔细核对,若提交后的成绩有误需更改成绩的,需要由教师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成绩更正申请表》,按程序批准后,由教师本人或教学秘书交教务处教务科更正。《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成绩更正申请表》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

六、期末考试材料上报

各院系请于2015年1月20日下午15:00之前上报考试相关材料(成绩登记表、成绩问题核查汇总表、成绩更正表)。上交成绩登记表时在成绩管理-网上成绩录入设置中导出应录入成绩的课程目录(要求字段:课程名称,老师,选课

课号、教学班构成,备注),按照选课课号排序。并把目录表打印,附在成绩登记表首页。特别注意,每一门成绩单,都需要签名和加盖公章。

温馨提示 :

请各位老师合理分配录入成绩时间,尽量避开高峰时段和最后几天,否则可能造成服务器压力过大而持续登陆不上的情况,以致错过录入时间。若不能打印成绩单请先告知院系,由教学秘书集中反馈到教务科。

特别的请老师们注意:

1、教师登录发现密码错误的,请教师到所属院系教学秘书处查询密码,由于系统升级过程中发现部分教师的登录密码发生了变动,如新密码比较复杂的,教师秘书可以给教师密码清零,清零后密码为六个“0“,教师登录后可自行更改密码。

2、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均采取百分制录入,即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满分都是100分 ,成绩比例设置在录入成绩网页的左上方,录入成绩前先检查成绩比例是否正确。

3、保存成绩后成绩如有改动的,请先清空总评(在页面右下方),再重新保存或者直接提交,以免总评成绩与录入成绩不对应。

4、如果教师直接提交后,发现整班提交错误的,需教师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情况,院系教学主任签字,院系盖章后交到教务科,由教务科进行解锁处理。

5、对于有试卷而系统中没有学生名单的情况,任课教师需写明情况并连同试卷交教师所在系教学秘书处,主考院系教学秘书应认真汇总,登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2015学年第1学期成绩问题核查汇总表》并保存试卷。成绩问题核查汇总表只做漏登成绩登记用,不做更正成绩处理(若学生有该课程成绩又登记在问题成绩里的,不做更改,更正成绩必须用成绩更正表)。

6、问题成绩表中涉及实验成绩的需说明平时、期末、实验成绩的比例,无实验成绩又无特殊说明的,录入比例按平时成绩30%、期末成绩70%计算总评成绩。

教 务 处

2014年12月16日

篇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团队

附件1

学科门类(一级学科类):

2015年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团队

申报表

团队名称

团队带头人

团队成员

所在院系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务处制

二〇一五年三月

填 表 说 明

1. 本表用钢笔填写,也可直接打印,不要以剪贴代填。字迹要求清楚、工整。

2. 申报表由申报教学团队填写。所填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虚假信息,将取消该团队参评校级教学团队的资格。

3. 表格中所涉及的项目、奖励、教材,起止时间是从2009年1月1日起,2014年12月31日止。名次限前三名。

4. 如表格篇幅不够,可另附纸。 5. 各教学单位意见务必加盖公章。

一、团队基本情况简介

二、团队成员情况

1.带头人情况:

2.成员情况:成员人数

(根据人数复制、填写)

篇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十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纪、违规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给予记过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四)共同违纪为首者;

(五)纠集校外人员违纪者;

(六)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者;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者;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者;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经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第十一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助学金;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免职;

(二)造成经济损失者,应依法赔偿;

(三)受处分者,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授予学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或通过其他手段,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宗教、迷信活动,或宣传、参加邪教组织的。第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刑事处罚或送劳动教养者,视情节轻重,可以开除学籍;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

(一)视金额大小,情节轻重,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共同盗窃、诈骗,为首者从重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提供帮助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危害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伪证、提供凶器、持械斗殴、结伙斗殴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结伙斗殴,持械斗殴者从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一)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赌资较大者,或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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