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八(14)班少年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抢劫杀人刑事诉讼案例
城关中学八(14)班
人物:
审判长:唐维艳
审判员:王俊懿刘印涛
书记员:唐敏
公诉人:张婷
辩护人:申敏
被告人:向超
证人:吴浩浩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孙婷婷 法 警:罗金鑫李小龙
主持人:周红莉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好!为了把广大青少年培养成为家庭中的好孩子、学校中的好学生、社会中的好青年,培养成为对祖国、对社会、对自己具有责任感的好公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以加强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把学生的养成教育,心里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共创和谐社会的美好明天,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全校师生模拟法庭表演活动。
模拟开庭审理被告人陈号涉嫌抢劫一案,请大家遵守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在我宣布城关中学八(14)班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现在开始。(主持人由幕侧退场,书记员进入法庭)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向超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后坐下)
审判长:(敲响法槌)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向超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 ?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向超:是。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哪里?现在的职业是什么?
向超:我今年14周岁,家住繁阳镇阳光小区,逮捕以前是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的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向超: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原因被拘留、逮捕的?
被告人:是因为我把范宇给扎伤了,涉嫌故意伤害,在2010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3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向超,繁昌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于2011年3月2日收到。
审判长:繁昌县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向超故意伤害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 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了。
法定代理人: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及法定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法定代理人: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现在我宣读起诉书。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繁检刑字(2011)第8号
被告人向超,男,1996年6月8日出生,现年14周岁。汉族。家住繁阳镇阳光小区,逮捕前系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学生,现关押于繁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向超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法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被告人占天2010年12月24日来到凤凰网吧找被害人,要求被害人将其MP4还给自己,被害人想再听几天,而起了冲突,在凤凰网吧内起了冲突,被告人因不敌被害人,被推倒在地,被告人气愤之下拿出口袋内的瑞士小军刀,趁被害人不注意将其捅翻在地,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在将被害人扎伤后被告人迅速离开了现场,2010年12月28日在其班主任的陪同下到县公安局自首并交代了整个事件的过程。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占天无视国法,虽然是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却采用了法律明确所禁止的暴力手段,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繁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人: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起诉书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向超,今天法庭不公开审理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你要如实回答法庭提问,知道吗?
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被告人向超,2010年12月24号你用刀扎伤被害人范宇是事实吗? 被告人:是,可是是他先拿了我的MP4不还,我气恼了才扎他的。
公诉人:案发当时你一共扎了被害人几刀?
被告人:就一刀。
公诉人:你扎了被害人后,被害人是什么反应?
被告人:他当时就疼的滚到地上,手捂着肚子。
公诉人:流血了没有?
被告人:一开始没有看见,当时光线比较暗,他又捂着,衣服也厚,所以没看见。看他在地上打滚,旁边的网管将他翻过来才看见留了大量的血。
公诉人:你当时是用什么刀扎的他?
被告人:随身的一把瑞士小军刀,和一般水果刀差不多长,是我平时削苹果用的。 公诉人:这把刀,你平时都带着,还是那天特地带上的?
被告人:以前一直带着的。
公诉人:被告人,你在扎伤被害人后,你去了哪里?
被告人:我一看见他出了很多血,当时很害怕,怕被公安局抓去,所以当时背着书包就跑了。跑到班主任刘老师家里去了。
公诉人:你把刀丢哪去了?
被告人:我当时害怕的很,跑出来把刀甩了。
公诉人:甩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就网吧旁边的一块花圃里。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话结束。
审判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占天,你是因为什么事情和范宇起的冲突?
被告人:事情是这样的。那天我去凤凰网吧找范宇要回上次他在网吧把我拿走的oppo牌MP4的。其实在那之前我和范宇一点都不熟,只是知道他是初三八班的,在学校里是有名的混混,经常欺负低年级的同学。上次我在凤凰网吧下载歌曲,他看见我的MP4精美漂亮,要我借他听几天,当时和他在一起的还有他的几个朋友,我不敢得罪他们,所以就把MP4借给了他。后来我听学校里的同学说,范宇借的东西肯定要不回来,所以我就又去找他要回来,在他们班没找着他,所以到凤凰来找他,发现他在上网就向他要MP4,可是他说再听几天,现在不还我,当时我就急了,就动手去抢,这样就动起手来了,可是我打他不过,被他推倒在地,气愤之下就拿起放在口袋里的刀,把他给扎了。
辩护人:案发后,你是否向公安机关自首了,并如实的交代了自己将人扎伤的事实?
被告人:班主任刘老师劝我并亲自带我去自首的,我也把所有的情况都向公安机关交代清楚了。
辩护人:当时你和范宇打架,大概持续了多少时间?
被告人:时间有了一会的,我们先是抢拿MP4,抢着抢着相互推了起来,也撕扯了一会,他比我个子高,我就被他推倒在地,脑袋在网吧的椅子上磕了一下,当时非常疼,之后我才从口袋里掏出刀子,爬起来,当时光线比较暗淡,他没注意就被我扎到了。
辩护人:有没有人上来拉架?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话结束。
审判长: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就自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举证,辩护人应当就辩护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当庭举证。下面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我的举证分为以下几部分:
1、出示被告人向超故意伤害时的凶器瑞士小军刀一把以及被告人陈号指认故意伤害现场的笔录及照片;
2、被害人在派出所辨认被告人向超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告人向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4、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占天的自首经过说明和被告人占天的户口证明。
5、学校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向超系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的学生。
6、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范宇腹部的刀伤系重伤。
以上证据证实了2010年12月24日,被告人占天在凤凰网吧故意伤害范宇的事实。
对以上证据请法庭组织质证。(递交法警转给审判长)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法定代理人: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为了更直观的证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具体情节,我申请让证人顾少华出庭作证,请允许?
审判长:可以。传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你要如实为法庭作证,如果提供伪证,造成干扰法庭公正裁决的话,要负法律责任,知道吗?
证人:知道。
审判长:请在责任状上鉴字。(证人鉴字)
公诉人:证人,你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被告人向超用到扎人的?当时你在哪里?情况是怎样的?
证人:我记得是2010年12月24号下午6多吧,因为过一天就是圣诞节了,所以记得比较清楚,当时在凤凰网吧,人很多,我就坐在他们打架旁边的一个位置,距离很近,我看到他们打起来了,就站了起来,往旁边靠了靠,一开始是高个子的把矮点的给推到了,后来是矮个子的不知道从哪里掏出一把刀把高个子的给捅翻在地。当时情况就是这样子的。
公诉人:当时扎人的被告人的情绪怎样?
证人:当时,他们打架的时候好像是争夺一个MP4,被告人后面就急的脸红,非常愤怒,还说,你再不把MP4还给我,我捅死你信不信的话。没想到真拿刀捅人。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话完了。
辩护人(先举手):请问证人,当时你是否看清楚了就是这个人(指着被告人向超)用刀扎的人?当时是冬天下午6点多,外面已经都黑了,而且网吧里的光线一向比较暗淡,你是怎么确定是他,又怎么能能看的如此清楚?
篇二:模拟少年法庭观后感
模拟少年法庭观后感
初三、三班刘慧源
今天学校组织我们观看了模拟少年法庭,我的收获很大。
一进入阶梯教室,就听到了屋子里回荡的《少年犯》的主题曲,有种悲伤的感觉。舞台上整齐地摆着铺着白布的桌凳,每张桌子上都摆有写着“原告”、“被告”、“辩护人”等字样的牌子,舞台的正上方庄严地悬挂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整个教室都充斥着严肃的气氛。 开始了,审判长威严地坐在高背椅上,用庄严而又洪亮的声音宣读着判决书,所有人都屏住了呼吸,空气中弥漫着紧张而又严肃的气息??
法庭,似乎与我们遥不可及,但今天我们却亲眼目睹了整个审理的全过程。演员们演得有板有眼,让我们看到了法庭的“庐山真面目”。
严肃的法庭似乎在告诉我,应该用一种认真严肃的心态去对待青少年犯罪。今天模拟法庭审理的是两个初中生因为著作权被侵犯而相互伤害所发生的一系列人们不愿意看见的悲剧。
只见两位“被告”后悔地低着头,用祈求的目光怯生生地望着法官,希望对自己网开一面,能够从轻处罚;而“被告”的“亲人”则捶胸顿足,失声大哭。面对这一切,法官也是爱莫能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啊!
是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就会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自己也必须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小到付出金钱,大到付出生命?? 有人失去了正值花季的生命,有人被判了一年有期徒刑,那他们的学业怎么办?梦想怎么办?父母怎么办?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无论怎样,“有过一年的有期徒刑”这几个令人刺耳的字眼,已是人生道路上一块又大又不光彩的石头,可能会阻碍今后的工作学习甚至去实现自己的梦想,对于父母来说,一定会更失望和伤心。
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阶段,生理发育很快,心理发育比较缓慢,因而表现出思想上的不成熟,常常由于一时冲动酿成一个永远无法挽回的错。通过模拟法庭的开庭,让我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我体会到:无论发生什么事,我们都要冷静对待,不要过于冲动,不要意气用事,不要在做了错事之后才后悔,事前要先想想后果,不要在人生中画上不光彩的一笔。 那么,作为小学生,我们又该从何做起呢?我们是未来祖国的栋梁,“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因此,我们从小要培养文明的举止,守法的行为。现在全社会都提倡和谐建设,我们也必须投入其中。当然,单凭我们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得小手牵大手,动员上一辈一起维护法律,遵守法律。
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明天的阳光将会更加灿烂,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
篇三:少年模拟法庭
少年模拟法庭
案 由: 寻衅滋事罪
开庭时间:2010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开庭地点: 第十三法庭, 第 一 次开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一):芜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即将开庭审理由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寻衅滋事一案。
(二):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三):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
⑴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⑵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⑶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 ⑷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品的人(法律准许的除外);
⑸其它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⑴未经本庭准许,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⑵不准进入审判区;
⑶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⑷不准发言、提问;
⑸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书记员:全体起立!
(四)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就坐。
(五)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请主持开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
芜湖县人民法院现在开庭。请值庭法警提被告人 到庭。卸下械具。 审判长:被告人 ,你叫什么名字?
被:
审判长?还有其他名字吗?
被:没有。
审判长:什么时间出生?
被:
审判长:什么民族?
被:汉族。
审判长:什么地方人?
被:芜湖县人。
审判长:什么文化程度?
被:初中文化。
审判长:什么职业?
被:无业。
审判长:家庭住址?
被:户籍地在芜湖县湾沚镇湾新里237-2 。现住芜湖县湾沚镇邮电局宿舍。 审判长:被告人 ,你是什么时间因什么原因被刑事拘留的?
被:2010年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芜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被:同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因为违法犯罪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 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 ,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寻衅滋事一案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收到了,是2010年5月20日收到的。
审:芜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由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寻衅滋事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今天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与审判员 、 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 担任本案的审判长并主审本案,本院书记员 担任庭审记录,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碣出庭支持公诉,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镜明接受被告人 亲属的委托出庭为被告人鲁剑锋辩护。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第一、申请回避权。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上述有关人员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 ,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判长:第二、辩护权。你可以自行辩护,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你今天也委托了辩护人。
第三、有向法庭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第四、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五、对法庭的庭审笔录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第一、如实陈述,回答发问;
第二、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你听清了吗?
被:听清了。
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对法庭的准备活动有无异议?
公诉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在十天前收到了起诉书副本,也未提出回避申请,现在宣布法庭准备阶段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法庭调查
公诉人: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芜县检刑诉(2010)77号。 被告人 ,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芜湖县湾沚镇湾新路237-2号,捕前住芜湖县邮电局宿舍。2010年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芜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县看守所。
2010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鲁剑锋和奚俊(在逃,另案处理)及另外两名男青年(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在芜湖县湾沚镇“钻石凯悦”酒吧门口,看到被害人李一凡坐车前来,周想到曾被杨殴打,便同奚俊商量准备打杨。奚和一名男青年回家拿来刀、钢管等凶器,被告人鲁剑锋持钢管、奚俊持刀及另两名男青年冲上前朝被害人李一凡头部、肩部乱打乱砍,致杨颅脑外伤,全身多处刀砍伤,其手机、手表、车窗玻璃损坏。经鉴定,被害人李一凡损伤属轻伤,受损物品价值4288元。案发后,被告人鲁剑锋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李一凡经济损失人民币6645.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户口簿、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医药费单据、收条、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病历;
2、证人周建民、周涛、周天伟、胡德明的证言;
3、被害人李一凡的陈述;
4、被告人鲁剑锋的供述与辩解;
《少年模拟法庭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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