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交强险合同条款

时间:2016-10-03 23:13:4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交强险的赔偿条款

交强险的赔偿条款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候,应该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篇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八条 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

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章 车辆损失险

篇三:平安电话车险合同条款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 本保险仅适用于非营运个人车辆。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八条 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章 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


交强险合同条款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61670.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
婵犵數濮烽弫鎼佸磻濞戙埄鏁嬫い鎾跺枑閸欏繘鏌涢…鎴濅簽濞寸姵宀稿缁樻媴鐟欏嫬浠╅梺鍛婃煥閻倸鐣烽幇鏉垮瀭妞ゆ梻鍋撳▓楣冩⒑闂堟侗妾ч梻鍕瀹曟洟鎮㈤崗鑲╁帗闂侀潧顦崕鎶芥晬瀹ュ鐓忛柛顐亜濞呭秵鎱ㄦ繝鍐┿仢鐎规洏鍔嶇换婵嬪礋椤掆偓濞呇囨⒒娴h鍋犻柛鏂款儔瀹曪紕鈧湱濮甸ˉ銈夋⒒娴e憡鎯堥悶姘煎亰瀹曟洘娼忛埡鍐劶闂佺硶鍓濈粙鎺楁偂閵夆晜鐓熼柡鍥╁仜閳ь剙婀遍埀顒佺啲閹凤拷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柛婵勫劗閸嬫挸顫濋悡搴$睄閻庤娲樼换鍫濐嚕閸婄噥妾ㄥ┑鐐存尭椤兘寮诲☉妯兼殕闁逞屽墴瀹曟垿鎮欓崫鍕紱闁诲函缍嗛崰妤呭煕閹寸偑浜滈柟鏉垮閹ジ鏌曢崱妯虹瑲妞ゃ劊鍎甸幃婊堝炊閵娿儺浼�: 5闂傚倸鍊搁崐鐑芥嚄閼哥數浠氬┑掳鍊楁慨瀵告崲濮椻偓閻涱喛绠涘☉娆愭闂佽法鍣﹂幏锟�/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妞嬪孩濯奸柟缁樺垂閿濆绀嬫い鏍ㄦ皑椤斿棝姊虹捄銊ユ珢闁瑰嚖鎷�闂傚倸鍊搁崐椋庣矆娓氣偓楠炲鍨惧畷鍥х闂佺鍕垫當缂佹劖顨堥埀顒€绠嶉崕閬嵥囨导鏉戠;婵犻潧顑嗛悡銉╂煟閺囩偛鈧湱鈧熬鎷�10闂傚倸鍊搁崐鐑芥嚄閼哥數浠氬┑掳鍊楁慨瀵告崲濮椻偓閻涱喛绠涘☉娆愭闂佽法鍣﹂幏锟�
闂傚倸鍊搁崐椋庢濮橆兗缂氶柤濮愬€栫€氬鏌i弮鍌氬付缂佲偓婢舵劕绠规繛锝庡墮婵″ジ鏌涘顒傜Ш妤犵偞鐗曡彁妞ゆ巻鍋撳┑陇鍋愮槐鎾存媴閸欏鐝曢梺闈涙搐鐎氭澘顕f禒瀣╃憸搴ㄥ闯椤曗偓閺岋綁濮€閳轰胶浼堥梺鐟板殩閹凤拷
闂傚倸鍊搁崐宄懊归崶銊х彾闁割偆鍠嗘禒鍫㈢磼鐎n偒鍎ユ繛鍏肩墪閳规垿鎮╁畷鍥舵殹闂佺粯甯$粻鏍箖濡ゅ懏鍋ㄩ柣銏㈠仯閳ь剙锕弻娑氣偓锝庡亝瀹曞矂鏌e☉鍗炴珝鐎规洖缍婇、娆撳矗閵壯勶紡婵犵數濮烽弫鍛婃叏椤撱垹纾婚柟鍓х帛閻撱儵鏌i弴鐐测偓鍦偓姘炬嫹
婵犵數濮烽弫鍛婃叏娴兼潙鍨傞柣鎾崇岸閺嬫牗绻涢幋鐐寸殤闁活厽鎹囬弻鐔虹磼閵忕姵鐏堥梺鍝勫閸庡弶绌辨繝鍥ч柛娑卞枛濞咃絿绱撴担鍝勵€撶紓宥勭窔瀵鎮㈤崗鑲╁姺闂佹寧娲嶉崑鎾愁熆瑜滈崰妤呭Φ閸曨垼鏁冮柕鍫濇噳閺嬪懘姊洪崫鍕潶闁告柨鐭傞崺銉﹀緞閹邦厽鍎銈嗗姂閸╁嫭瀵奸敓锟�
婵犵數濮烽弫鎼佸磻濞戙埄鏁嬫い鎾跺枑閸欏繘鏌涢…鎴濅簽濞寸姵宀稿缁樻媴鐟欏嫬浠╅梺鍛婃煥閻倸鐣烽幇鏉块敜婵°倕鍟粊锕傛煟鎼搭垳绉甸柛鐘崇墱缁鈽夊▎宥勭盎闂佺懓鎼Λ妤佺閹屾富闁靛牆楠告禍鐐测攽閻愨晛浜鹃梻浣告惈閺堫剛绮欓幋锔肩稏婵犻潧顑愰弫鍡涙煃瑜滈崜鐔风暦閸偅缍囬柍鍝勫暟閿涙粓鏌℃径濠勫闁告柨娴风划濠氭倷閻戞ḿ鍘甸悗瑙勬礀濞层倝寮稿☉妯锋斀闁挎稑瀚崢鎾煛娴gǹ鈧灝顕i鍕у璺鸿嫰濡炶姤绻濋悽闈浶ラ柡浣规倐瀹曟垵鈽夐埗鍝勬喘瀵泛螞閸偅銇濇鐐差儔閹瑩鎮藉▓鍨櫗闂傚倷鐒﹂幃鍫曞磿濞差亜绀堟慨妯挎硾绾惧鏌曟繛鐐珕闁绘挸绻愰埞鎴︽偐閸欏宕抽梺鍛娚戦惄顖炲蓟濞戙垹围闁搞儜鍌涱潟闂備礁鎼悮顐﹀磹閺嵭跨細闊洦绋戞儫闂佹寧妫侀~澶屸偓姘矙濮婂宕掑▎鎴g獥闂佸摜濮甸悧鐘汇€佸棰濇晣闁靛繒濮烽崝锕€顪冮妶鍡楀潑闁稿鎸剧槐鎺楁偐閼碱儷褏鈧娲栫紞濠傜暦椤愶箑绀嬮柟顖涘閸嬫捇宕稿Δ浣哄弳闂佺粯娲栭崐鍦偓姘炬嫹 闂傚倸鍊峰ù鍥敋瑜庨〃銉╁传閵壯傜瑝閻庡箍鍎遍ˇ顖炲垂閸岀偞鐓曟繝闈涙椤忕敻鏌ら弶鎸庡仴闁哄本鐩俊鐑藉箣濠靛﹤顏┑鐐茬墱閸嬪嫰鈥旈崘顔嘉ч柛鈩冿供濮婂灝顪冮妶鍡樼叆闁挎洩绠撻獮鎴﹀閵堝懎鑰垮┑鐐村灦閻熝囧储閸楃偐鏀介柣鎰级椤ョ偤鏌i悤鍌氼洭闁逞屽墯閻旑剟骞忛敓锟� p00852-1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柣銏⑶圭壕濠氭煙閸撗呭笡闁绘挻鐟х槐鎺斺偓锝庝簼閸嬨儲銇勬惔銏╂疁闁哄矉缍侀弫鍐╂媴缁嬫寧鍎梻渚€鈧偛鑻晶浼存煛娴e壊鐓肩€规洘鍨剁换婵嬪炊瑜忛悰銉╂⒑閸濆嫭宸濋柛鐘虫崌閸╃偛顓奸崨顏呮杸闂佺粯锚瀵爼骞栭幇鐗堢厽妞ゆ挾鍣ュ▓姗€鏌嶈閸撴盯骞婇幘鍨涘亾濮樼厧骞栨い顓炵仢铻i柛蹇曞帶椤庢盯姊洪崷顓犲笡閻㈩垪鏅犻幃銏ゅ幢濞戞瑥浠俊銈忛檮鐎笛囶敂閻樼鍋撳☉娆戠疄婵﹨娅i崠鏍即閻斿摜褰i梻浣烘嚀閸ゆ牠骞忛敓锟� 婵犵數濮烽弫鎼佸磻閻愬搫绠板┑鐘崇閸ゅ苯螖閿濆懎鏆欏鍛攽閳藉棗鐏ュ鐟扮墛閹便劑鎼归鐘辩盎闂佸湱鍎ら崹鐢割敂閳哄啰纾奸柣妯虹-婢х敻鏌$仦鐐缂佺粯绻嗙粻娑樷槈濞嗘ǚ鍋撳澶嬧拺缂佸顑欓崕鎰磼鐠囨彃顏俊鍙夊姍楠炴帒螖閳ь剛绮婚悢鍏煎€甸柨婵嗛娴滄粍銇勮箛銉﹀ 闂傚倸鍊搁崐鐑芥嚄閸洖绠犻柟鍓х帛閸婅埖鎱ㄥΟ鎸庣【缂佺姳鍗抽弻娑樷攽閸曨偄濮曞銈庡亝濞茬喖寮婚悢琛″亾濞戞瑡缂氱紒鐘劦閺屾盯濡堕崱鈺傜暦闂侀潧娲ょ€氭澘顕i鈧畷鍓佹崉閻戞ɑ姣岀紓鍌氬€峰鎺旀椤曗偓楠炲繘鏁撻敓锟�
闂傚倸鍊搁崐椋庢濮橆兗缂氶柤濮愬€栫€氬鏌i弮鍌氬付缂佲偓婢舵劕绠规繛锝庡墮婵″ジ鏌涘顒傜Ш妤犵偞鐗曡彁妞ゆ巻鍋撳┑陇鍋愮槐鎺楊敃閵忊懣褔鏌$仦鍓ф创妞ゃ垺娲熼弫鎰板幢濞嗘ɑ袨闂傚倷鐒︾€笛呯矙閹捐绐楅柡宥庡幖閽冪喖鏌曟繛鍨姉婵℃彃鐗婄换娑㈠幢濡櫣鐟ㄥ銈冨劜缁诲牆顫忓ú顏呭仭闁哄瀵уВ鎰攽閳藉棗浜濋柣鐔濆懎鍨濇繛鍡樺姇缁剁偤鏌熼柇锕€澧伴柛鏃撶畱椤啴濡堕崱妤冪懆闁诲孩鍑归崣鍐ㄧ暦閸偆绡€闁搞儯鍔庨崢閬嶆⒑瑜版帒浜伴柛鎾寸懅閻ヮ亣顦归柡灞剧洴閺佹劖鎯旈敍鍕摋闂傚倸娲らˇ鎵崲濠靛洨绡€闁告劑鍔岄~宥夋煟鎼淬垻鍟查柟鍑ゆ嫹 9:00-12:30 14:00-18:30 闂傚倸鍊搁崐椋庣矆娓氣偓楠炲鏁嶉崟顓犵厯闂婎偄娲︾粙鎴犵矆婢跺备鍋撻崗澶婁壕闂佸憡娲﹂崑鍡涙偂閹达附鈷戦悹鎭掑妼濞呮劙鏌熼崙銈嗗 9:00-12:30
闂傚倷娴囬褍霉閻戣棄鏋佸┑鐘宠壘绾捐鈹戦悩鍙夋悙缂佹劖顨婇弻锟犲炊閳轰焦鐏侀梺宕囨嚀缁夋挳鍩為幋锔藉亹闁告瑥顦伴幃娆戠磽閸屾瑨顔夐柡鍛矒婵$敻宕熼姘敤闂侀潧臎閸曨偅鐝梻浣圭湽閸╁嫰宕规潏鈺冪煓闁硅揪绠戦悡鈥愁熆閼搁潧濮囩紒鐘层偢閺屾盯骞囬埡浣割瀳婵炲鍘уù椋庢閹惧瓨濯村ù鐘差儏閹界數绱撴担绛嬪殭閻庢矮鍗抽悰顔跨疀濞戞瑥浜归梺鑲┾拡閸撴艾鈻撳┑瀣拺闁告繂瀚峰Σ鍏肩箾婢跺绀嬫鐐差樀閺佸啴宕掑☉鎺撳缂傚倷绀侀鍫濃枖閺囩姷涓嶉柟缁樺坊閺€浠嬫煟閹邦垼鍤嬬€规悶鍎甸幗鍫曟倷閻戞ê鈧敻姊婚崼鐔衡姇闁瑰弶鎮傞弻锝呪堪閸涱垰绗℃繛锝呮搐閿曨亝淇婇崼鏇炵<婵﹩鍋勯ˉ姘舵⒑閼姐倕鏋戠紒顔兼湰閹柨饪伴崼婵堫唵闂佽法鍣﹂幏锟�
闂傚倷娴囬褍霉閻戣棄鏋佸┑鐘宠壘绾捐鈹戦悩鍙夋悙缂佹劖顨婇弻锟犲炊閳轰焦鐏侀梺宕囨嚀缁夋挳鍩為幋锔藉亹闁告瑥顦伴幃娆戠磽閸屾瑨顔夐柡鍛矒婵$敻宕熼姘敤闂侀潧臎閸曨偅鐝梻浣圭湽閸╁嫰宕规潏鈺冪煓闁硅揪绠戦悡鈥愁熆閼搁潧濮囩紒鐘层偢閺屾盯骞囬埡浣割瀳婵炲鍘уù椋庢閹惧瓨濯村ù鐘差儏閹界數绱撴担绛嬪殭閻庢矮鍗抽悰顔跨疀濞戞瑥浜归梺鑲┾拡閸撴艾鈻撳┑瀣拺闁告繂瀚峰Σ鍏肩箾婢跺绀嬫鐐差樀閺佸啴宕掑☉鎺撳缂傚倷绀侀鍫濃枖閺囩姷涓嶉柟缁樺坊閺€浠嬫煟閹邦垼鍤嬬€规悶鍎甸幗鍫曟倷閻戞ê鈧敻姊婚崼鐔衡姇闁瑰弶鎮傞弻锝呪堪閸涱垰绗℃繛锝呮搐閿曨亝淇婇崼鏇炵<婵﹩鍋勯ˉ姘舵⒑閼姐倕鏋戠紒顔兼湰閹柨饪伴崼婵堫唵闂佽法鍣﹂幏锟�
闂傚倸鍊搁崐宄懊归崶顒€违闁逞屽墴閺屾稓鈧綆鍋呯亸浼存煏閸パ冾伃鐎殿喕绮欐俊姝岊槼闁革綆鍣i弻锝夊閳轰胶浠梺鐑╂櫓閸ㄨ泛顕f繝姘亜閻炴稈鈧厖澹曞┑鐐村灦椤忣亪顢旈崨顔煎伎闂佹悶鍎滈埀顒勫绩閼恒儯浜滈柡鍥╁仦椤ョ偤鎮楀鐐 闂傚倷娴囬褍顫濋敃鍌︾稏濠㈣埖鍔栭崑銈夋煛閸モ晛小闁绘帒锕ラ妵鍕疀閹捐泛鈪遍悗瑙勬尫缁舵岸鎮¢锕€鐐婇柕濠忛檮閸庡酣姊洪幖鐐测偓鏍€冮崱妯尖攳濠电姴娲ゅ洿闂佸憡渚楅崣搴㈠瀹€鍕拺闁硅偐鍋涢埀顒佹礋钘濋柣銏⑶归拑鐔兼煥閻斿搫孝缁炬儳鍚嬮幈銊ヮ潨閸℃绠圭紓浣瑰姈閻╊垰顫忛搹鍦<婵☆垵鍋愰悿鍕⒑鐞涒€充壕闂佸憡顨堥崕鎰板吹濡ゅ懏鐓曢柡鍥ュ妼娴滀粙鏌涘顒夊剶闁哄本绋戦埥澶愬础閻愯尙顔掗梻浣告啞閿曗晠宕滈悢濂夋綎婵炲樊浜滄导鐘绘煕閺囩偟浠涚粭鎴︽⒒娴e憡鎲搁柛鐘冲姇宀e灝鈻庨幘顖楀亾閺嶃劎绡€闁搞儯鍔嶅▍銏ゆ⒑鐠恒劌娅愰柟鍑ゆ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