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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监局案件调查报告模板

时间:2016-09-30 07:29:0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纪检监察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纪检监察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2010年以来,在市纪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办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新颁布的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政策水平和依纪依法审案能力,不断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把我办案件审理工作不断提高到新的水平。现将我办纪检案件审理工作报告

一、领导重视,为案件审理提供组织保证

办党组认为案件审理是查办违纪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违纪案件的一项法定程序,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正确执行纪律、严厉惩处各种违纪违法分子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办党组对案件审理工作非常重视。为此,我们始终把纪检监察审理紧紧抓在手上,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网络,进一步细化措施,全面推行案件审理责任制,把案件审理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

二、加大业务学习,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加强业务学习是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把案件学习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办党组认真组织学习了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新颁布的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了案件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案件查处工作的法定程序。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是依纪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保证,并在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实践中切实贯彻执行。在学习中不断改进学习方式方法,注重把学习和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起来。

三、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确保办案质量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是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做好

朝阳【wlsh0908】整理

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纪检组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全面履行党章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所办案件的质量。首先,严格遵循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其次,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必须充分认识到"程序合法"的重大意义,按照程序合法的要求,审理好每一起案件。第三,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定性依据、量纪标准和案件审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提供了基本依据。学习领会好、掌握运用好这些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正确理解和适用党纪政纪法规的水平,使所审案件公正、合法,经得起历史检验。

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重点要审理好自办案件。自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执纪水平。在审理自办案件中,坚持承办人负责制,坚持集体审议案件制度,坚持主动与上级纪委沟通协调,切实发挥审核把关和执纪监督职能。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不当、手续不全及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敢于坚持原则,如实反映,为上级纪委审定案件提供全面情况,保证“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在自办案件中落到实处。重视被调查人的合理申辩,健全审理阶段与被调查人谈话制度,切实做好处分决定的宣布、执行工作。

四、积极探索,促进机制、制度创新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案件审理工作新的实践,必然要求案件审理工作始终坚持与时俱进,不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我们在学习小弟单位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基础上,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根据变化着的实际情况,深入探索新形势下审理工作的特点;遵循审理工作的规律,符合人防工作实际,力争增强审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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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的纪检案件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案件审理工作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学习借鉴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在市纪委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水平。

朝阳【wlsh0908】整理

篇二:环境保护局案件调查报告

三河市环境保护局

案件调查报告

案由

当 事 人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地址 电 话 调查经过:查明事实和证据:

处理意见:

调查人: 年 月 日

调查部门意见:

法制机构意见:

领导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日

篇三:行政执法调查报告

案由:**有限公司减少有机产品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一案 当事人:**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根据省质监局统一部署,2013年7月18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水产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查阅了该公司有机产品认证的有关资料,并对该公司经办有机产品认证事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通过检查和调查,执法人员获悉为该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的系当事人,且当事人涉嫌减少有机产品认证规则规定程序,2013年8月8日本局决定立案查处(立案号(*)质监立字〔2013〕189号)。执法人员随后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了解了当事人为**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具体细节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执法人员随后还对当事人服务的另一家公司**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再次证实当事人存在减少有机产品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违法行为,并进一步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现已查明:1、当事人成立于20**年*月*日,20** 共 5 页第 1 页

共 5 页第 2 页

年*月*日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认证机构批准证书,批准号为**,有效期至20**年*月*日;2、当事人在**市境内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共3家公司,包括本案涉及的**水产有限公司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其中为**水产公司的有机产品认证服务自2007年开始至今,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有机产品认证服务自2008年开始至今;3、当事人在为**水产有限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过程中,2012年的现场检查时间安排在7月3日至4日,2013年的现场检查时间安排在6月13日至6月14日,两个检查时期均为*海禁渔期,不是*海野生水产品的生产(捕捞)阶段,也不是**公司的加工阶段(11月至12月),且两次现场检查均以卫星定位界定海捕区域水质符合有机要求而非实地检查**公司签约的全部渔农的形式进行,同时**公司仅将加工用水水质送检而无生产水质的检测报告(当事人解释直接援引**市渔业环境监测站公告的海洋水质检测结果而不单独做生产水质检测不违背认证规则),故当事人在为**公司提供认证服务过程中存在检查时间未安排在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未检查全部农户、未要求委托人提供生产水质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4、当事人在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过程中,在2012年和2013年的现场检查中均存在未全部检查该公司委托**公司签约并集中采购的所有种植农户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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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7月26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认证机构批准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基本组织情况;

2、2013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水产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以及对该公司工作人员房锦超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本局通过现场检查和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13年7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以及**提供的当事人为**水产有限公司提供认证服务的资料(包括认证协议、检查计划、检查记录表、检查报告等),证明当事人自2007年开始为**水产有限公司提供认证服务至今、当事人在2012年和2013年的认证检查中未检查全部农户、检查时间为*海禁渔期非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未要求委托人提供生产水质检测报告等事实;

4、2013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以及该公司提供的当事人为该公司提供认证服务的资料(包括认证协议、检查计划、检查记录表、检查报告等),证明当事人自2008年开始为该公司提供认证服务至今、当事人在2012年和2013年的认证检查中未检查全部农户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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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12月2日第34号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第5.3.4.2条规定,现场检查应安排在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第5.3.4.3条规定,多个农户负责生产的组织应检查全部农户;第5.3.7条规定,委托人应出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检测报告以证明其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19630《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在为**水产有限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过程中,2012年和2013年的检查时间均非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未检查全部农户、未要求委托人提供生产水质检测报告,在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的过程中未检查全部农户,有违上述认证规则规定程序,属减少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裁量理由:根据《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现场检查应安排在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并应检查全部农户以及委托人出具环境水质检测报告三项程序均为该规则的必要的、核心的程序,缺乏上述程序的有机产品认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严重问题,也有损有机产品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和有机产品认证的市场秩序。当事人作为自20**年起即获准从事认证服务、迄今有逾十年从业经验的大型专业认证机构,未严格遵循《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在为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减少了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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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程序,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根据《****》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处罚依据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减少有机产品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

2、处罚款80000元整。

案件承办人:

承办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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