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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款可以个税扣除么

时间:2016-09-29 19:11:0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员工捐款抵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

员工捐款抵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

摘要:为了鼓励纳税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国家出台了一系

列优惠的税收政策减轻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员工有必要对公益

捐款抵扣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基于此点,本文在介绍

有关捐款问题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员工抵扣个人

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进行案例分析。

关键词:公益捐款;个人所得税;抵扣

一、有关捐款问题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1.一般性税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

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

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版)》

中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项中指出的个人将其所得对

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具体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

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

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金额没有超出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

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税收规定

特殊税收规定:允许100%全额扣除。享受个人所得税全额免除优

惠政策的情形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为了支持我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自

篇二:15项个人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的规定

15项个人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的规定

今年以来,我国多地频发洪涝、干旱、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根据国家减灾办公布的数据,仅上半年,全国受灾人口共有2.5亿,农作物受灾面积超2000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达2113.9亿元。进入下半年后,洪涝灾害更加频繁,8月21日,鸭绿江丹东段发生特大洪水,8月8日,甘肃舟曲县特大泥石流灾害等,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灾害发生后,全国各地各界人士积极行动捐款捐物,用爱心帮助灾区人民渡过难关。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献出自己的爱心,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个人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笔者进行了归集,提醒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纳税。

关于个人捐赠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可全额扣除规定主要有以下15项,具体规定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67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4、《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5、《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个人获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免缴个人所得税。此前,一些受灾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曾发文规定,比如,广东中山市地税局就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向工作或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报县(区)地税局审批减征;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地级市地税局审批减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今年安徽省部分地区遭受洪涝灾害后,安徽省地税局于7月27日发布通知,规定对因遭受洪涝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市、县地税局审核,在2010年7月~12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遭受洪涝灾害损失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生产经营受洪灾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体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办法,对定额进行适当调整。

篇三:个人捐赠税收政策解读

个人捐赠税收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5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个人向“5.12”地震灾区(以下简称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三、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四、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鼓励纳税人捐赠的精神,在加强对捐赠扣除管理的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捐赠扣除的政策、方法、程序,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方便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具体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一、何种情况下的捐赠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国税发[2008]55号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经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或者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的捐赠,可以依法据实扣除;个人直接向受灾人的捐赠,或者个人在公共场所直接向捐款箱的捐赠,由于无法取得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不能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如何扣除国税发[2008]55号规定,在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依法据实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税发[2008]55号规定的依法据实扣除,是否仅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呢?如果是这样,国税发[2008]55号规定的依法据实扣除,就令人不解了:依法扣除,只能是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据实扣除,则捐赠的100%都可以扣除;上述理解是片面的;国税发[2008]55号规定的依法据实扣除,不仅仅指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向具体公益组织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为支持我

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扣除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国务院出台新文件之前,凡是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但有关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的规定仍然有效,这就是为什么国税发〔2008〕55号只规定个人捐赠的扣除政策,而不涉及企业捐赠的扣除政策;

有关个人捐赠扣除比例简单列表如下:

允许100%扣除的公益组织及执行时间文件列表:

文号 捐赠对象 执行或发布时间

国税发[2000]24号

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 1999年10月1日

财税[2000]97号

老年服务机构2000年10月1日

财税[2000]30号

红十字事业2000年1月1日

财税[2001]28号

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2001年3月8日

财税[2001]103号

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2001年7月1日

财税[2003]106号

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财税[2003]204号 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2003年1月1日

孙治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财税[2004]172号 宋庆龄基金会2004年1月1日。

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财税[2006]66号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2006年1月1日。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财税[2006]67号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财税[2006]68号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国税发[2008]55号 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地震灾区的捐赠2008年5月21日

允许30%扣除的公益组织及执行时间文件列表:

文号 捐赠对象 执行或发布时间

国税发[1999]77号 联合国儿童基金1998年10月1日

国税函[2000]310号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2000年5月9日

国税函[2000]628号 中国绿化基金会2000年8月15日

国税函[2001]6号 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2001年1月2日

国税函[2001]207号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2001年3月19日

国税函[2001]164号 光华科技基金会2001年2月27日

国税函[2001]214号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2001年3月22日

国税函[2001]357号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2001年5月22日

国税函[2002]890号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2002年10月8日

国税函[2002]973号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2002年11月19日

国税函[2003]78号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2003年1月29日

国税函[2003]142号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2003年2月14日

国税函[2003]762号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2003年6月30日

国税函[2003]722号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2003年6月24日

国税函[2003]763号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2003年6月30日

国税函[2003]1198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2003年10月29号日

国税函[2004]341号 阎宝航教育基金会2004年3月8日

国税函[2004]634号 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2004年5月21日

国税函[2005]952号 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2005年10月13日

国税函[2005]953号 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

国税函[2006]324号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2006-4-4

国税函[2006]326号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2006-4-3

国税函[2006]447号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2006-5-14

财税[2005]54号 北京奥组委奥运会期间

财税[2005]127号

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2005年1月1日

财税[2005]137号

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2005年9月29日

财税[2006]73号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2006年1月1日。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

财税[2006]84号 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财税[2006]164号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财税[2006]171号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2007年1月1日

财税[2007]112号

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三、如何计算

【例1】:张先生5月13日从电视中得知四川发生大地震,从北京乘飞机去四川参加抗震救灾,在志愿过程中花费5000元,张先生5月工资收入10000元,请问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张先生在志愿过程中花费的5000元,不属于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在计算当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张先生5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0%-375=1225元

【例2】:接【例1】,假设张先生从电视中得知四川发生大地震,不是直接去四川参加抗震救灾志愿行动,而是在当月领取工资时由企业统一经红十字会捐赠给四川灾区5000元,请问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张先生5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2000=8000元,根据国税发[2008]55号规定,张先生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张先生5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2000-5000)*15%-125=325元。

【例3】:接【例2】,假设张先生的捐赠不是通过红十字会,而是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捐赠5000元,请问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07]112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捐赠限额=(10000-2000)*30%=2400元,张先生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400)*20%-375=745元。

【例4】:接【例2】,假设张先生由企业统一经红十字会捐赠给四川灾区10000元,张先生5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元,请问捐赠的10000元能否在5月份扣除8000元,另外2000元在下月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因此,张先生5月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2000元捐赠不能在下月补扣。

【例5】:接【例4】,假设张先生将5月份工资10000元由企业统一经红十字会捐赠给四川灾区,同时又将4月份工资10000元交给企业统一经红十字会捐赠给四川灾区,5月份张先生共捐赠20000元;请问,张先生5月份捐赠后能否申请退回4月份工资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张先生不能申请退回4月份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例6】李先生5月份取得劳务费收入3000元,听说四川地震,在领取劳务费时捐赠1000元,由支付劳务费的单位统一通过当地市民政局捐赠给四川灾区,李先生该笔劳务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李先生劳务费收入为3000元,减除费用8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200元;根据国税发〔2008〕55号,李先生捐赠的1000元可以全额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3000-800-1000=1200元,李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20%=240元。

【例7】王先生2008年5月取得各项收入20000元。其中,工资薪金收入6000元,业余兼职收入2000元,体育彩票中奖收入12000元。王先生当即拿出10000元通过该市红十字会捐赠给四川地震灾区。根据国税发[2008]55号规定,王先生通过红十字会的捐赠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王先生5月份取得的收入来源不同应税所得项目,现行税收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捐赠额税前扣除的具体计算方法,王先生5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呢?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按照税率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税率高的应税所得项目进行税前扣除(以下简称“税前扣除选择法”,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在捐赠时应该明确表示所捐款的来源项目,或者分别取得所得时分别捐赠);另一种是按照某个应税所得项目收入额占纳税人当期收入总额比重,乘以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总额,计算出每个应税所得项目的税前扣除额(或扣除限额),并予以税前扣除(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平均法”)。

方法一:税前扣除选择法

1、选择进行税前扣除的应税所得项目:本例共涉及三个应税所得项目。其中,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月)个人所得税税率是15%;兼职劳务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偶然所得税率为20%。按照税率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对公益救济性捐赠进行税前扣除的应税所得项目(偶然所得项目、劳务费所得项目、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完为止。本例中,捐赠额10000元可全部在偶然所得项目(12000元)中扣除,不再需要选择其他应税所得项目。

2、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偶然所得项目应纳税额=(12000-10000)×20%=400(元);劳务费所得应纳税额=(2000-800)×20%=240(元);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6000-2000)×15%-125=475(元);王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400+240+475=1115(元)。方法二:税前扣除平均法1、确定各应税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额: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10000×(6000/20000)=3000(元);劳务费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10000×(2000/20000)=1000(元);偶然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10000×(12000/20000)=6000(元)。

2、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6000-2000-3000)×10%-25=75(元);劳务费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2000-800-1000)×20%=40(元);偶然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12000-6000)×20%=1200(元);王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5+40+1200=1315(元)。比较两种计算方法,税前扣除选择法比税前扣除平均法少缴200元(1315元-1115元)个人所得税款。

【例8】:接【例7】,假设王先生捐赠的对象不是红十字事业,而是中国扶贫开发协会。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中国扶贫开发协会捐赠是限额扣除,即捐赠额未超过王先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在计算王先生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先确定王先生此笔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6000-2000)×30%=1200(元);劳务费所得项目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2000-800)×30%=360(元);偶然所得项目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2000×30%=3600(元);王先生5月各应税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200+360+3600=5160(元)。由于王先生实际捐赠额(10000元)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5160元),所以,允许从王先生5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为5160元。再按【例7】中的税前扣除选择法和税前扣除平均法计算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

方法一:税前扣除选择法与【例7】一样,在三个应税所得项目(偶然所得、工资薪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中,税前扣除限额(5160元)全部选择在税率最高的偶然所得项目进行税前扣除。偶然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12000-5160)×20%=1368(元);劳务费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2000-800)×20%=240(元);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6000-2000)×15%-125=475(元);王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368+240+475=2083(元)。

方法二:税前扣除平均法

1、确定各应税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额: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5160×(6000/20000)=1548(元);劳务费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5160×(2000/20000)=516(元);偶然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5160×(12000/20000)=3096(元)。

2、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6000-2000-1548)×15%-125=242.8(元);劳务费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2000-800-516)×20%=136.8(元);偶然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12000-3096)×20%=1780.8(元);王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42.8+136.8+1780.8=2160.4(元)。比较两种计算方法,税前扣除平均法比税前扣除选择法多纳77.4元(2160.4元-2083元)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在捐赠当期取得多个项目应税所得的,既然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未明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具体计算方法,所以,对于上述两种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计算方法,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用。


个人捐款可以个税扣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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