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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欺诈的例子

时间:2016-09-28 23:22:2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欺诈案例

案例一:汪腾锋主任律师诉中移动欺诈多收手机接听话费案

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销售人员极力推荐“家庭网亲情号码”服务并在相关宣传资料上突出强调“接听免费”的情况下,深圳消费者汪腾锋先生分别于2008年1月19日和2008年5月20日开通了两个全球通亲情号码15815589155和15013822389。众所周知的是,中国移动自2007年8月1日起已公开通过各种媒体(如《深圳商报》)向社会公告:全球通用户使用手机接听免费(即实行单向收费)。但是汪先生陆续发现中国移动仍对其亲情号15815589155和15013822389实行了双向收费,接听来电仍被违规收费。

虽经汪先生多次与中国移动交涉,但对方态度倨傲、不予理睬。为此,汪先生决定向中国移动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话费损失及相关的交通费误工费损失,其中话费损失按欺诈多收接听话费额的二倍计。

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私自多收手机接听费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消费欺诈侵权。 处理结果:

2009年2月1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1、被告是依双方约定收取的接听费用,且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深圳商报》上有关全球通用户使用手机接听免费的报道内容不能作为约束被告收费行为的依据。3、被告在收取话费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且无过错,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汪先生不服于2009年3月30日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激烈的庭审交锋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自知理亏的被告迫于压力与原告汪先生于2009年7月1日达成和解,同意双倍赔偿汪先生接听话费的损失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案例二:张国胜律师起诉中国移动收取天价手机上网超限费用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

2010年9月27日,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移动)搞促销奖励活动(预存699话费,获赠港利通手机一部),我参加了该活动,双方签订《2010年三季度G3手机营销活动协议书》。在该协议中有 “60元存入GPRS套餐费,每月消费5元,使用12个月”的约定,协议中未提流量超出后怎么办。

于2010年12月13日我收到河北移动发的短信,通知我话费余额不足30元,我吃了一惊,因为我记得自己还应当有300多元话费余额。连忙到营业厅一查,才发现2010年11月被多扣了一个巨额GPRS通信费285.92元。

我与河北移动协商退费未果,故于2010年12月23日将河北移动诉诸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案例三“今日购物,五年还款”?两千多名消费者状告洛阳商家购物还款

1992年洛阳市某五金交电公司在当地报纸刊登了“今日购物,五年还款”的促销广告,称该公司经过专家论证推出购物还款活动。采取市场平均价销售名优彩电、冰箱、洗衣机、摩托车、音响等大件家电,销售的家电从购物之日起,按满5年100%退款,不满5年的,满1年退款5%,满2年退款10%,满3年退款15%,满4年退款20%。广告登出后在当地引起了轰动,大批消费者购买了五交公司的商品,并与该公司签订了购物还款合同。1994年3月,五交公司在当地报纸刊登了《还款通知》,内容为:我公司开展“今日购物,五年还款”活动已到一定期限,请想退钱的顾客到公司办理退款。广告登出后共有700多名消费者办理了退款。同年10月国家内贸部发出《关于禁止“还本销售”商业活动的通知》,通知指出还本销售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所有国有商业企业在推销活动中,一律不准采用“还本销售”的方法推销商品。1995年7月,五交公司再次发出还款公告,称依据内贸部通知要求停止“今日购物,五年还款”活动,要求

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到公司办理退款手续。公告发出后,共有15000多名消费者办理了退款手续。1995年10月,2215名消费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五交公司及参与该次活动的相关单位。请求判令所签订的“今日购物五年还款”合同无效,由五交公司返还依合同取得消费者的财产,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消费者损失共计1200万元。

案例四:爱美男子祛斑不成反“毁容” 法院认定美容院欺诈成立判令退一赔一

爱美男子盛某在美容院做祛斑美容项目,不想旧斑不去反增新斑,协商索赔无果之下,将美容院诉至法院。近日,松江区法院一审判令美容院退还盛某美容费并加倍赔偿损失。去年4月,盛某到某美容美发经营有限公司理发,店员见其脸上有黄斑,就游说盛某在其店内做祛斑美容治疗。在美容美发店 “做到没有斑为止”的保证下,盛某支付1万元办理了美容美发消费VIP卡,并以5800元的价款在美容院做祛斑美容治疗。

当天,盛某就进行了第一次祛斑治疗,不想旧斑不除反添新斑;在做完第二次治疗后,盛某依然未见成效,反而愈加恶化。盛某向美容院索赔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容院退还美容费用并以合同欺诈为由要求美容院加倍赔偿其损失。事后,盛某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其面颊部色素沉着系美容院治疗不当所致。庭审中,美容院辩称:盛某在其公司只是进行一般护理,美容院并没有使用医疗仪器和医疗产品,没有恶意欺诈行为。美容院行为和盛某所受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定美容院欺诈成立,并根据盛某具体消费金额及服务金额判令美容院返还美容费2000元,并加倍赔偿5800元。

案例五:巨款购汽车 新车有问题

2006年5月16日,芜湖市宝吉公司指派公司经理胡某购车。胡某当日支付了购车款12.9万元,汽车销售商华晨公司开具了销售发票。因无客户需要的双环牌旅行车现货,华晨遂从总代理商合肥丰事达公司处(丰事达为一级代理,华晨为二级代理)调来一辆全新的双环牌旅行车。

合肥离芜湖也就一、二个小时的里程,胡某付款后一直在华晨停车场等候。该车一到华晨(未下库),在看到该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等的同时,胡某很高兴地将新车开走了。同日,宝吉就为该车购买了相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3500元。

5月18日,宝吉对该车进行美化装璜时,突然发现车辆有碰伤和做漆痕迹,遂向华晨交涉。交涉无效后,宝吉遂向芜湖市工商局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投诉。经调解,双环总厂同意更换同款、同价、全新完好车一辆,但宝吉与华晨就赔偿问题仍无一致意见。后经芜湖市消费者协会委托,安徽省质量检验协会对该车进行了鉴定:经勘验明显可见样车发动机盖、翼子板、前部表面漆膜均有修补过的痕迹,鉴定结论为该车的前部表面曾进行过修复作业。

5月27日,华晨将该车交给了合肥丰事达,准备做换车处理。四天后,丰事达将该车以12.5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淮南市的姚某。

为了鉴定,宝吉支付了鉴定费6000元,还有为新车支付保险费3500元,而销售商华晨却拒绝赔偿损失且拒不承认该车存在缺陷。

6月22日,宝吉公司以华晨公司的销售存在欺诈为由诉诸法院,要求依据消法进行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华晨收回修复车、返还购车款12.9万元及购车附加费3500元、鉴定费6000元并按照“退一赔一”原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9万元。

被告华晨公司辩称,原告是法人而不是自然人,不是我国消法中的消费者,故不适用消法“退一赔一”原则。宝吉向第三人支付车辆鉴定费和保险费,不应当要求华晨返还。相反,宝吉的行为给华晨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另外,产品有质量瑕疵不代表产品有缺陷,从商业信誉角度出发,华晨愿意退还原告的购车款,但不同意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篇二:实例:黑心企业欺诈离职员工的惊人秘密

实例:黑心企业欺诈离职员工的惊人秘密

2013年12月1号,xx提出辞职。2014年1月18日批准正式离职。

经过几番催促,望穿秋水,在2014年4月30日下午,终于接到拿工资的通知。由于公司长期实行现金拿工资,以可以最大额度地偷税漏税,所以财务部要求一定要本人回公司(佛山禅城区意美家陶瓷卫浴世界)拿现金。不然年终补偿金就会被扣押。什么是年终补偿金?就是将你的月工资总额*10%,留在公司,到年底一次性发还。这就算年终奖,不要以为是公司给的,这是你个人的!

以下是我的工资表格:

(注:财务是让xx在工资条上签字,并未发放任何书面凭证,很多员工也只是草草过眼了事,对其具体事宜不清晰。Xx要求拍照,财务说是不允许的,只能用纸条自己抄下来,回去核算才发现这是黑心企业的惊人秘密!)

1、 在2013.10.27市场总监提出加薪500元,即是从原来的2500元/月涨到3000元/月。到2013.11.27拿工资依然是没涨,财务解释说要下个月才生效。

到2013.12.27拿工资岗位额度是2200,财务解释说上面批下来只有加薪到2800元/月,当中有600元是作为考核额度。考核意思是根据这个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总分为100分,如果你的额度是72分的话就按照600*72%=437元。就是真正拿到手的工资等于2200+437=2637元!(答应3000,给下来是2800,拿到手中的就是2637,而财务能给解释得口口世道)。

2、 餐补:按照每天6元/餐补助,但23*6=138元,实际上只拿到114元。难道连这6元都要坑到底吗?

3、 扣款:关于扣款更是莫名其妙啊!

2013年秋季陶博会DV不小心被清洁阿姨掉在水桶里,损坏了录像机的镜头。由于当时买的也不是正货没有保修,维修费也需要公司给。但由于阿姨已经离职,而且现场没安装摄像头,这个黑锅就由当时借出DV的xx背着。负责人也只是让xx写出一个书面证明,并且经理和总监、老板都签字同意了!于是,在拿工资上看到扣款768元通知时,简直一头雾水。

首先,财务部说这个工资条是根据上面下达的,他们只负责做表,要查原因最好找到人事部。

其次,xx来到人事部的办公室,经理告诉xx这是行政部做出来的处罚,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来的。xx应该去问下具体发生了什么事情。

第三,xx来到行政部,行政部给出的通知是:2013年秋季陶博会期间,因xx没妥善保管好公司DV录像机导致其维修费用1536元。xx承担50%责任,xx经理承担20%,xx总监承担20%,公司承担10%。经理和总监都签了名,而好笑的是,xx在扣款的至始至终都没见过这份通知!而通知上面稳稳当当签上了xx的名字!这是部门负责人帮xx签上去的,而此过程当中无任何人给xx一个任何形式的通知,包括电话都没有。行政部说还是要找到帮你签名的负责人,他们是看到签名才执行扣款。

第四,找到负责人。他说他以为xx会同意这个扣款,而且这也是公司的规章制度,至于当时的具体情况一概不谈。他说如果你觉得很不公平很委屈的话,这个世界就是这样,没有绝对的平等,特别是在中国,像这样的例子也举不胜举。

这算什么?因为整个环境都不平等,所以就要甘心被欺压吗?

最后他说现在扣款是生成了,他也没办法,难道要帮你贴这个费用么?他自己也被扣了啊!如果你真的有意见的话,你可以找老板!

第五,xx来到了老板办公室,他表明此时他只签字同意,具体的流程也不清楚,还需要找到相关负责人去解决。xx表示公司上下级都找遍了,还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才请他帮忙的。但老板总归很忙,他一句有事忙就可以打发你走了。

4、 社保: 2013.5.5日,入职手续办理过程中,人事部要求入职员工填一份协议,一式一份

的协议。协议上写着:公司有为员工购买社保,而xx员工自愿不购买,并要求签名确认。

人事部解释说这是考察期员工不稳定,暂时不买社保而签订的一个简单书面上的协议,等到真正转正人事部会统一购买社保。

而实际上转正后,人事并无帮买社保。xx前后找过人事经理3次谈论此事,他解释说公司并非不想买社保,而是现在名额有限,需要排队去买。先入职的员工优先,其他的会尽快补上。之类等等的借口用遍之后,见面他也绕道而行了。而从2013.7.5转正到2014.1.18离职的7个多月时间里面,并无购买过任何买社保。在公司工作几年的同事劝xx还是死了这条心把,压根就没有人买过。

最后,xx拨打了佛山电台小强热线,希望能通过舆论的力量来谴责这些无良的企业。也让佛山社保局介入调查,希望能通过维护员工权益。另外,在一个如此这般的企业文化环境中生存,还凭什么去谈创变未来?

xxx

2014.5.11

篇三:价格欺诈--企业伦理案例

从美国大公司大权独揽、腐败来看管理者的社会责任 中国社科院2011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简称蓝皮书)发布,课题组分别调研了中国境内的国企、民企、外企的百强企业。结果显示,在被选中评价的300家企业中,近七成企业没有推动社会责任管理,按百分制考评,所有企业平均得分不到20分,有26家企业得分是0分甚至是负分。其中外资企业占了大头,共有19家。阿迪达斯、戴姆勒克莱斯勒、可口可乐等在华外资企业均“榜上有名”,其中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以-4分成为倒数第一。有近七成企业是旁观者,没有推动社会责任管理,社会责任披露十分缺乏。据称,本次评价指标参考了国际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国内企业社会责任倡议书及世界500强企业的社会责任评估体系。今年,中国百强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平均分由17.0分变为19.7分,但社会责任整体水平仍然较低。

社科院专家称,该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规划、反商业贿赂制度与措施,以及企业的环境管理和节约资源能源、降污减排方面的信息披露程度非常不足。

■何为社会责任?

蓝皮书提出的社会责任是指从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等四个方面评价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水平。

责任管理这一指标是指一个企业所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规划、反商业贿赂制度与措施等。

市场责任是指企业的成长性、收益性以及产品合格率等指标。

社会责任包括社保覆盖率、安全健康培训以及评估运营对企业的影响。 环境责任则包含了企业的环境管理和节能减排方面的指标。

■案例:多地家乐福、沃尔玛超市“价格欺诈”事件

2011年1月26号国家发改委公开通报了多地家乐福、沃尔玛超市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包括虚标原价再低价、低价招揽顾客,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表示等。涉案超市门店达19家罚款总额950万元。据发改委当时披露家乐福在长春、上海、哈尔滨、昆明、重庆、长沙等6个城市的部分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此外,沃尔玛在沈阳、南京和重庆等三个城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案件曝光后,家乐福、沃尔玛承认违反了有关价格法律规定向消费者表示歉意同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立即开展自救自查严格执行“五倍差价”赔偿政策。目前各项罚款均已由相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收缴财政。

欺诈手段:

1.虚标原价再“低价”促销 低价促销是家乐福重要的销售手段之一。但有些促销价格并非真正的低价。发改委在此次价格监管过程中发现,长春市家乐福新民店销售的“七匹狼男士全棉横条时尚内衣套装”价签标示原价每套169元、促销价每套50.7元,经查实原价应为每套119元。在家乐福中国总部所在地上海也有这种行为发生。

上海市家乐福联洋店销售的“正林特供香瓜子”价签标示原价每袋14.8元、售价每袋6.9元,经查实原价为每袋7.4元。沃尔玛也存在此种行为。沈阳市沃尔玛中街店销售的

5公斤装“香雪高级饺子粉”价签标示原价每袋30.9元、售价每袋21.5元经查实原价应为每袋23.9元。

2.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 发改委公布的信息显示在上海市家乐福南翔店一个弓箭球形茶壶价签标示每个36.8元,实际结算价每个49元。时尚衣架价签标示每排9.9元,实际结算价每排20.5元。此外昆明市家乐福世纪城店、武汉市汉福超市洪山广场店、长沙市家乐福芙蓉广场店都有“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现象。另外,重庆市沃尔玛北城天街店销售的“良平铁观音”价签标示零售价每袋29元,实际结算价为每袋39.8元。

3.做出低价承诺却不兑现 实际结算价格要比海报宣传价格高出一倍。这样的事情也是在家乐福发生的。家乐福白云店销售的“老树普洱茶”宣传海报标价为每盒60元,实际结算价为每盒120元。上海市家乐福张江店销售的开心果,广告宣传每斤43.98元,实际结算价每斤45.88元。碧根果广告宣传每斤44.88元,实际结算价为每斤60.8元。

4.误导性价格标示忽悠人 为了吸引消费者,家乐福还在价签的字体上做起了文章。根据发改委的通报,昆明市家乐福世纪城店销售的特色鱿鱼丝销售价格为每袋138元,价签标示时用大号字体标示“13”用小号字体标示“8.0”, 诱导消费者误认为销售价格为每袋13.80元。

2000克火腿礼盒销售价格为每盒168元,价签标示时用大号字体标示“16”,用小号字体标示“8.0”, 诱导消费者误认为销售价格为每盒16.80元。

价格欺诈原因:

除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消费者的疏忽大意及法律知识的欠缺,企业自身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规划、反商业贿赂制度与措施,以及企业的环境管理和节约资源能源、降污减排方面的意识非常不足。

企业自身应加强道德意识及内部监管。.经营者自我约束机制不严格。社会转型时期价值观日趋多元,一些企业经营者只注重利益的最大化,背离诚信,这与企业自身原因有关,“店长负责制”是其主要隐患。在家乐福、沃尔玛内部系统里作为考核店长的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是销售量;第二是毛利率。

一些店长为了达到标准不惜私下操作,如违规促或搞欺骗消费者的标签游戏,以及各分支机构增设名目繁多的进场费、宣传费等。这种分权的管理模式虽然能调动各个分支机构的积极性,但却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而其单一的考核模式也为各个分支机构滋生了腐败土壤。

管理者大权独揽,以利润为导向,直接导致了这些公司腐败、造假等事件的滋生。一个企业要发展,离不开社会提供的优良环境和支持。另一方面,每个企业家都有自己的社会责任,企业越强大,承担的社会责任就越多。这样我们的企业才能发展的好。

所以,每一个人,每一个企业都应该带着社会责任感去生活,去经营。我们的每一份努力,都是在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贡献。如果每一个人,每一个企业都认识到社会责任感的重要性,我们的这个国家应该是会格外地强大,坚韧和战无不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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