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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终止,股本清算

时间:2016-09-28 11:37:0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清算帐务处理

一、企业注消前,应该先进入清算。

企业清算账务处理的步骤为:编制解散的资产负债表;核算清算费用;核算变卖财产物资的损益;核算及收回账面债权,清偿债务及损益;核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核算剩余财产及其分配;编制清算损益表,清算结束的资产负债表。

二、帐务处理

1. 于终止经营日编制资产负债表,这和正常经营日的资产负债表编制相同。

2.清算费用:清算组成员的各类报酬及财产变卖,债权债务处理过程发生的一切费用。

(1)支付清算费用

借:清算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相关科目

(2)结转清算费用

借:清算损益

贷:清算费用

3.核算变卖资产及其损益的账务处理

(1)经清查,原材料盘盈时

借:原材料

贷:清算损益

(2)将各类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预提费用全部摊销

借:清算损益

贷:无形资产、递延资产、预提费用等

(3)固定资产拍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贷:清算损益

(4)将上述清算净损益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

借:清算损益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核算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及损益的账务处理

(1)经认真查核,应收账款确系无法收回。

借:清算损益

贷:应收账款

(2)经认真查核,应付账款确系无法清偿。

借:应付账款

贷:清算损益

(3)将上述清算净损益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

借:清算损益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核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帐务处理

(1)用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借: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缴纳清算年度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核算剩余财产及其分配的帐务处理。将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实收股本的份额,在各个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

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现金、银行存款

6.编制清算损益表、清算资本的资产负债表

篇二:合作经营协议

合作经营协议

甲方(管理决策人):戴 胜身份证号:430111197705280847 乙方(股份持有人):彭铁波身份证号:430111197208072211 兹有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合作投资经营桃花古潭商住楼二楼聚贤阁洗脚城项目,经多次友好协商,现就有关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资金的筹集及利润分配:

1、甲乙双方共投入现金人民币叁佰万元合作经营桃花古潭商住楼二楼聚贤阁洗脚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出资金额及所占份额如下:

甲方代表人:戴胜,具有本洗脚城独立法人资格,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水岸天际4栋906房 出资额:壹佰玖拾伍万元,占总投资比例65%。

乙方法定代表人:彭铁波,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桃花小区12栋105房 出资额:壹佰零伍万元,占总投资比例35%。

2、协议签订后,双方在指定出资时间内将投资款打入双方共同指定的由甲方管理的帐户,户名 戴胜 ,开户银行:长沙市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牛头分理处,帐号:6221690201052721177 。

任何一方未按期打入资金的,每逾期一天按对方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七天的,未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合同解除后,各方应无条件配合将资金按要求转出帐户,否则每逾期一天不配合方按对方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项目的经营成果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4、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回投资。

5、投资份额转让的,对方享有优先权。

6、每年12月31日为合作的会计结算日,盈亏均按投资比例进行分红或分摊亏损,每年所利润由甲方在该年度终了之日起30天内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甲方未经其他方同意逾期分配的,每日按对方到位投资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二、人事和财务管理

l、确定甲方为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

2、乙方派代表担任出纳,其他人员安排双方协商决定。

3、为有效控制资金,降低财务风险,双方在指定银行开立账户,印鉴和支票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财务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4、财务实行开支和收入分开的原则,收入必须当天存入银行。

5、每月由会计如实填写会计报表报送对方合作人审阅。

6、任何费用报销凭证均需有经手人及证明人,经双方审核同意方可报销,手续不齐备和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任何与合作经营无关的应酬消费均不得进成本。

7、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个人理由向项目借钱或提取资金。

三、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

l、项目双方合作人组成董事会,项目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任何合作人只能无条件协调项目工作而无权无故干涉项目日常经营管理。

2、项目日常运作阶段,由项目经理全权负责项目营运及日常管理,并由项目经理代为签订项目对外协议。

3、员工薪酬待遇在由董事会商量确定。

4、项目经理应及早制定曰常管理制度、监督制度和业务扩展计划交董事会讨论审核通过后予以执行,否则损失由项目经理承担。

四、利润分配及再投资

1、所有合作人年终按投资比例分红,原则上分红方式在年度终了30日内以现金分配方式执行,根据资金情况各方协商可临时调整。

2、如因项目发展需要继续投入资金的,按原投资比例共同投入。如任何一方不愿意继续投入的,则根据所需资金由愿意出资方作借款融资,借款根据月利率百分之二按月计息并享有项目收入优先偿还权。

五、其他约定

1、每月甲方召集召开董事会一次,每次董事会必须做好专门的书面记录,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有双方董事同意方可生效。

2、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任何一方不得与项目从事无联交易,否则所有收入归项目所有,给项目造成损失的由该方负责赔偿。

3、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由董事会组织对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完毕双方签字确认。

六、本协议有效期与桃花古潭商住楼二楼聚贤阁洗脚城项目的运作期一致,并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合法继承权。

七、本协议因故解除或终止后,合作人应在三十天内对项目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的全部资产(含投资款)由合作人按比例分配。任何一方不积极清算或不配合分配资产和资金的,每逾期一天不配合按其他各方股本金的千分之五向其他各方支付违约金。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日

篇三:公司清算财务处理流程

公司清算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资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清算必须结清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所有税务事项。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清算程序

企业清算一般应履行下列程序:

1.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含税务机关)进行清偿。

3.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价净收入、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4.资产处臵,包括收回应收款项、非现金资产转让等。非现金资产转让给股东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转让价格。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作坏账处理。

5.清偿债务。

由于清算企业有财产担保的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因此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即便是在清算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情况下,也不得从担保财产中拨付,债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因此,担保财产的

变现价值必须优先用于偿还担保债务,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属于清算财产的一部分,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支付清算费用。企业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过程中处臵资产需要缴纳各项税费(含清算所得税)也作为清算费用处理。

(2)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等。

(3)应缴未缴的各项税费,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交未交的各项税费,清算过程的产生的税费按清算费用处理。

(4)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的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清偿。既有欠税又欠交滞纳金和罚款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因此,税收及滞纳金的清偿应优先于罚款。

6.剩余财产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应当按投资各方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金时,按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7. 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税务登记、工商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计算清算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一)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企业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清算。根据公司法规定,除公司合并或分立外,其他解散情形必须进行清算。

2.视同清算。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按一般重组税务处理原则进行。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视同清算的企业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全部税务事项(包括尚未弥补的亏损、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均应终止,不得结转到接受资产的企业继续享有或承继。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相应地,企业的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应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相应地,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相应地,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关于清算所得的税法表述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按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由于“资产=负债+净资产”,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清算所得的计算方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实际是一致的,只是表述不同而已。不过新税法表述更严谨,考虑了会计与税法差异项目的纳税调整问题。其中的资产净值不是指账面价值而是指资产的计税成本(计税基础净值)。

(三)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的税务处理

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应当计入清算所得。清算期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88号)规定,资产损失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经审批的资产损失不得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

(四)关于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并入所得征税问题

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权益,不计入清算所得。

(五)对递延所得、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预提和待摊费用的处理

应当分期确认所得的项目(如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等业务),剩余未确认所得的金额,必须一次性并入清算所得;对于生产经营期间预提的各项费用(不含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再支付的,必须并入清算所得;其他待摊费用(如按三年平均扣除的企业筹办费、房屋装修费等)按照剩余计税基础扣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摊销扣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一次性扣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其计税基础为零。

对于以收入为基础确定扣除限额的广告宣传费,不得结转到清算期间扣除。在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与清算所得有关的费用,因其与生产经营无关,所以不受比例限制,全额扣除。

(六)清算所得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清算期间也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因此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包括清算期间)的所得弥补。

也可以这样理解,企业的清算所得可以看作是企业资产潜在的、尚未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增值部分。如果企业在关闭清算前,将全部资产出售,或者将无需支付的负债确认为所得,那么在总应纳税所得不变的前提下,清算所得就会转变为经营所得。因此,清算所得与经营所得应当都可以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七)清算所得的适用税率

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优惠(包括定期减免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5+1”地区过渡税率等),一律适用基本税率25%。

(八)清算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所得×25%

清算所得=资产(含盘盈资产)变现收入-清算费用(包括相关税费)-资产计税基础净值±纳税调整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其中,资产变现收入是指处臵资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资产过户给股东的,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变现收入处理。纳税调整事项包括递延所得、因债权人的缘故无需或无法支付的款项等。

四、被清算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

企业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企业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企业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清算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是指清算前的留存收益与清算期间实现的税后留存收益(或损失)之和。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取得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应区别情况处理:

1.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从境内直接投资的另一居民纳税人(被清算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因被投资企业清算导致投资方发生的股权处臵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扣除。

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清算分配额-股息所得-投资计税基础

投资计税基础是指为取得该项投资资产支付的对价,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公允价、权益工具的公允价、承担债务金额、相关税费等。相关税费是指投资方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不动产、无形资产作为对价,取得被投资方持有第三方的股权,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由于投资时已获得税前扣除,因此不得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否则会导致转让股权时重复扣除。被投资方用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增资本(或股本)不得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或者其余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视同追加投资,应当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股息所得或投资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由清算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股息所得应纳预提所得税=股息所得×10%(公式一)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投资转让所得应纳预提所得税=(清算分配额-股息所得-投资计税基础)×适用税率(公式二)

公式一中的股息所得仅指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留存收益归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公式二中的股息所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实现的全部留存收益归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

非居民纳税人应纳的预提所得税由清算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3.外籍个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转让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境内个人。

自然人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不再区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一律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计税基础包括留存收益转增实收资本的金额。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个人以非现金资产出资的,股权计税基础按非现金资产未评估前的价值确定。自然人股东应纳税额由清算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五、其他税收问题

企业向职工清偿欠发工资,以及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其余部分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此外,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臵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案例分析

红谷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谷公司)于2004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1 000万元(其中北旺集团出资600万元,占60%;自然人张某出资400万元,占40%),截至2009年9月30日,累计留存收益8 000万元。由于夸大宣传,涉嫌违反广告法,被媒体曝光,股东会于2009年9月30日决定解散并注销红谷公司。

2009年9月30日,红谷公司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

货币资金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存货

固定资产

资产总额 金额 550 350 100 2 600 6 000 9 600 负债 短期借款 应付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其他应付款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 留存收益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金额 100 200 50 150 100 600 1 000 8 000 9 600

公司于2009年10月8日,成立清算组,并对外公告,同时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10月15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补交所得税20万元。 主管国、地税分局于10月18日到红谷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期限为2004年3月至2009年9月。10月20日检查结束,国税查补税款200万元(其中偷税额80万元)、加收滞纳金20万元、罚款40万元;地税查补税款300万元(其中偷税额60万元)、加收滞纳金30万元、罚款30万元。红谷公司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 2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 000 000

——应交营业税等 3 000 000

其他应交款——滞纳金、罚款 1 200 000

截至2009年11月21日,共申报债权1 200万元(600+260+360-20),其中新增税款620万元,应付账款20万元因债权人注销无需支付。

清算期间共发生清算费用(不含相关税费)8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处臵收入、应纳税费如下表列示:

单位:万元

资产

货币资金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存货

固定资产

合计 账面价值 550 350 100 计税基础 550 320 100 处臵收入 550 300 0 应纳 税费 0 0 0 发生坏账损失50万元,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不符合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国税544万元,地税54.4万元。 国税30万元,地税570万元。 备注 2 600 2 590 3 200 598.4 6 000 5 950 9 000 600 9 600 9 510 13 050 1 198.4

注:表中存货及固定资产处臵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除上述资料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要求:(1)计算红谷公司应纳清算所得税;(2)分别计算北旺集团应得清算分配额、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3)计算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4)编制清算所得税申报表;(5)出具清算报告审核确认


合作终止,股本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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