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装修贷款工作计划管理
篇一:住房装修保证贷款实施细则
xx银行家居装修贷款业务操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居装修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xx银行信贷管理暂行办法》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xx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居装修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自用家居装修的人民币消费贷款。家居装修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定借款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xx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的自然人。
第四条 家居装修贷款不得异地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向xx银行申请办理家居装修贷款。
第六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只能将本贷款用于家庭居室装修的正常消费需求。
第七条 申请个人家居装修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和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原则上须持有装修企业或个体装修承包人签订的家居装修协议或合同;
(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具有合法资格的专业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六)落实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八条 贷款期限:家居装修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性质分别确定。
第九条 贷款利率:家居装修贷款利率按贷款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70%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的规定进行利率调整。
第十条 贷款限额:家居装修贷款的最高金额不利于超过家居装修工程总额的70%。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的70%。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家居装修贷款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一)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
(二)贷款人认可的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20万元(含)以上大额高档装修原则上需提供与具有合法资质的装修企业签订的装修协议或合同,以及装修工程预算表;
(四)以资产作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或声明。对质押物须提供所有权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五)不低于装修工程总额30%的xx银行存款凭证或已自筹资金支付工程总额30%以上的付
款证明;
(六)大额高档装修原则上需提供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信贷部门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评价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所提供担保的担保能力,作出初步评选和审查后,按照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审核后报有权批准人审批。 第十三条 信贷部门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资料进行审查。信贷经营部门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给予能否贷款的答复。
第十四条 贷款经审批同意后,信贷部门即通知借款人与担保人签署《借款合同》与《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填写借款借据、抵押登记(或备案)或出质登记申请表,一次性缴付抵押登记、评估、保险、公证等有关费用。
第五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六条 以抵押方式申请家居装修贷款的,借贷双方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房产进行抵押的,借款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或备案)。
第十七条 以质押方式申请家居装修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同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要办理登记的,应办理登记手续,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
第十八条 用于抵(质)押的资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人进行评估,也可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质)押物品价值的70%;以相同期限的银行存单和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的,质押率为90%。
第十九条 抵(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再次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对质押的有价证券,未经质押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质押的有价证券如发生遗失,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质押人可办理挂失手续。 第二十条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和贷款人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重新签订《保证合同》。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法律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修正文本。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偿还
第二十三条 家居装修贷款经审查批准后,由信贷部门通知借款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到银行开立帐户,办理有关用款事宜。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在《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应把《借款合同》所签订的贷款金额按合同条款规定按用款计划将贷款划至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帐户或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至借款人指定的装修企业帐户或装修材料销售部的帐户上,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对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确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
的,贷款本息实行月均还款法。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应出具授权书,授权贷款人可于约定的还款日从借款人在本单位开立的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抵(质)押贷款合同生效一年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后,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延长贷款期限)。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手续。对分期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不能办理展期。 第三十条 贷款逾期的,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第七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篇二:办理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程序
办理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程序
办理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程序如下(装修法律法规):
一、借款人申请
借款申请人到银行分行各支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分理处、营业部领取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表》,并向贷款银行认可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提供如下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贷款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收入证明;
(三)有抵押或质押财产权利凭证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四)有与装修企业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装修企业必须是与建设银行分行签订《合作协议》的;
(五)有所装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六)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调查(装修法律法规)
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对借款申请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在收齐上述材料 5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或通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并退还其全部资料。
三、银行审批
贷款银行接到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后,进行复审。
四、借款申请人开户和办理保险手续
贷款银行同意发放贷款后,应通知借款申请人到本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存折、储蓄卡、信用卡),作为归还贷款的指定账户。对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申请人,银行应指导其正确填写保险单并交纳保费。
五、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持活期储蓄存折或储蓄卡或信用卡、保险单据正本到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六、借款合同生效,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
七、贷款额度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起点为 3000 元 ( 含 ) 。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抵押物须按建设银行有关规定进行价值评估,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 70% ;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价值的 90% ;采取信用或第三方保证方式 ( 保证人为自然人、法人 ) 担保的,根据借款人或保证人的信用等级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 60 万元。
八、贷款期限
最短期限为半年,最长期限为 5 年 ( 含 5 年 ) 。
九、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并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实行上下浮动。 本文来自于西安装修说。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装修的知识,请关注装修说家装频道。篇三:2014年装饰工程管理要点
装饰工程精细化管理要点 目录
一、施工前准备 .............................................................................
................................................. 2
1.图纸和设计方案的审核..............................................................................
......................... 2
2.对施工方开工前准备工作的审核 .............................................................................
.......... 2
二、现场施工管理 .............................................................................
............................................. 3
1.施工进度管理..............................................................................
......................................... 3
2.施工质量管理..............................................................................
......................................... 7
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27
4.文明施工 .............................................................................
............................................... 32
三、工程验收管理 .............................................................................
........................................... 39
1.施工单位竣工自检..............................................................................
............................... 39
2.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 39
3.装饰办监督验收..............................................................................
................................... 40
四、工程结算管
理 .............................................................................
........................................... 40
1前期准备工作要点..............................................................................
................................ 40
五、工程保修维修管理................................................................................................................. 44一、施工前准备
1.图纸和设计方案的审核
1.1很多设计公司的设计人员没有看建筑结构图纸、水暖、安装等相关图纸的意识和习惯,所以前期审核图纸的时候,现场工程师需要联合相关专业的工程师一起审核图纸,并把相关问题及时反馈给设计单位进行调整。
1.2现场工程师在审核图纸时,应该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对比施工现场和施工图纸的符合程度。
1.3审核施工图纸的完善性,是否能够满足施工需求。
1.4审核施工图纸上的材料是否合理或经济。
1.5管理变更后的图纸,在图纸变更后需要及时存档,在施工完成后形成完整的竣工图。
2.对施工方开工前准备工作的审核
2.1施工管理人员的准备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材料员、统计核算员、安全管理员等几个岗位,施工方应依据工程规模及难易程度确定管理人员的数量并进行职能分配,项目经理做为项目的负责人,需组织本项目管理人员认真熟悉图纸,做好施工现场用工及材料用量的计划。提出人员及机具计划,在甲方要求工期内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2.2施工操作人员准备
项目经理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表准备各工种人员,并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对入场工人进行入场前的教育及相应的技术安全培训,使工人在入场前对工程项目的技术难度、质量要求有所了解。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针对工程的特殊工艺对项目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从而保证了在施工过程中,各班组均能全面执行公司的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能够由项目部对其进度、质量进行控制。
2.3施工技术的准备
施工方项目经理应在熟悉施工图纸的基础上,对图纸中的问题进行汇总,由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经理结合其公司的施工特点,提出具体的修正方案,报甲方及设计单位共同探讨,以达成一致,使得问题能够在进场施工前得到最大限度的解决。项目技术人员在项目经理的指导下,结合工程项目特点,编制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及施工特点,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准备、施工顺序、主要项目施工方法、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降低成本措施、保证工期及文明施工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材料及机具需要量计划,施工平面布署及项目管理人员职责分配等。
2.4施工材料的准备
为了提高计划材料的准确性,应由项目部依据项目经理统计的分项材料表对各分项材料用量进行核对,由预算员下发材料计划表,此计划表做为采购人员的采购依据提前联系供货单位,从而保证材料的供应。项目部同时向采购人员提供材料进场时间要求,从而使采购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按部就班的进行材料的准备。
2.5施工机具的准备:
篇二:住房装修保证贷款实施细则
XX银行家居装修贷款业务操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居装修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XX银行信贷管理暂行办法》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XX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居装修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自用家居装修的人民币消费贷款。家居装修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定借款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XX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的自然人。
第四条 家居装修贷款不得异地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向XX银行申请办理家居装修贷款。
第六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只能将本贷款用于家庭居室装修的正常消费需求。
第七条 申请个人家居装修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和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原则上须持有装修企业或个体装修承包人签订的家居装修
协议或合同;
(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具有合法资格的专业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六)落实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八条 贷款期限:家居装修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性质分别确定。
第九条 贷款利率:家居装修贷款利率按贷款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70%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的规定进行利率调整。
第十条 贷款限额:家居装修贷款的最高金额不利于超过家居装修工程总额的70%。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的70%。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家居装修贷款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一)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
(二)贷款人认可的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20万元(含)以上大额高档装修原则上需提供与具有合法资质的装修企业签订的装修协议或合同,以及装修工程预算表;
(四)以资产作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或声明。对
质押物须提供所有权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五)不低于装修工程总额30%的XX银行存款凭证或已自筹资金支付工程总额30%以上的付款证明;
(六)大额高档装修原则上需提供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信贷部门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评价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所提供担保的担保能力,作出初步评选和审查后,按照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审核后报有权批准人审批。
第十三条 信贷部门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资料进行审查。信贷经营部门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给予能否贷款的答复。
第十四条 贷款经审批同意后,信贷部门即通知借款人与担保人签署《借款合同》与《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填写借款借据、抵押登记(或备案)或出质登记申请表,一次性缴付抵押登记、评估、保险、公证等有关费用。
第五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六条 以抵押方式申请家居装修贷款的,借贷双方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房产进行抵押的,借款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或备案)。
第十七条 以质押方式申请家居装修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押
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同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要办理登记的,应办理登记手续,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
第十八条 用于抵(质)押的资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人进行评估,也可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质)押物品价值的70%;以相同期限的银行存单和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的,质押率为90%。
第十九条 抵(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再次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对质押的有价证券,未经质押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质押的有价证券如发生遗失,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质押人可办理挂失手续。
第二十条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和贷款人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重新签订《保证合同》。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法律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修正文本。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偿还
第二十三条 家居装修贷款经审查批准后,由信贷部门通知借款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到银行开立帐户,办理有关用款事宜。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在《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应把《借款合同》所签订的贷款金额按合同条款规定按用款计划将贷款划至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帐户或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至借款人指定的装修企业帐户或装修材料销售部的帐户上,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对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确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实行月均还款法。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应出具授权书,授权贷款人可于约定的还款日从借款人在本单位开立的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抵(质)押贷款合同生效一年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后,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延长贷款期限)。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手续。对分期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不能办理展期。
第三十条 贷款逾期的,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第七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篇三:住房装修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住房装修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居民住房装修融资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装修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装修按揭贷款)是指四川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装修自用住房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装修按揭贷款可用于支付家庭装潢和维修工程的施工款、相关的装修材料款、厨卫设备款等。
第三条 装修按揭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住房装修按揭贷款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县范围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 凡申请装修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装修的房屋是自住房屋;
(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备本行评定或认可的BBB级(含)以上信用等级;
(四)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五)与装修企业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或与装修材料供应商签订有《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有家庭装修预算书;
(六)在本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装修按揭贷款起点人民币2万元(含),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含)。其中: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以存单或凭证式国债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受最高额度的限制;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最短期限为半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第八条 住房装修按揭贷款利率按照我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发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装修按揭贷款应填写《个人借款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共同还款承诺或声明;未婚的提供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民政局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三)本地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户口簿);
(四)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的证明材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公积金缴存凭证、工资账户对账单等;
(五)与装修企业等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以及家庭装修预算书;
(六)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以抵押或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权利凭证清单、
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包括保证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收入证明等;
(八)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本行经办网点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和各项资料后,经办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限定在10个工作日内并给予借款人答复。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在确认住房装修工程已正式开工后,我行应告知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质物或抵押物的处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发放住房装修按揭贷款时,借款人须采取委托支付方式委托本行将贷款转入装修企业或建材经销商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五章 贷款方式
第十三条 借款人向本行申请住房装修按揭贷款方式有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两种方式。信用贷款的对象主要为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国企、金融部门正式在编员工。担保贷款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
第十四条 采取信用方式发放的,必须严格审查借款人家庭资产及负债情况,资产负债率须在60%以内;审慎测算借款人还款能力,借款人家庭月均净收入(固定收入减去家庭最低支出)须为月均还款额(本息)的150%以上。
第十五条 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或第三人自有财产进行抵质押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的形式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公民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济管理部门和金融企业职工。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应提前15天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本行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已计收的利息不随期限、利率变化而调整。
第十八条 贷款的偿还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贷款支用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本行扣收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借款人只可选用其中一种方式还款。
(一)本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从借款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若扣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则借款人应重新提供扣款账户;
(二)借款人到本行营业网点偿还。借人归还逾期贷款则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
第二十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本行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20日之内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财产或权利等凭证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 住房装修按揭贷款不得展期。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自约定还款日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本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
第七章 违约与纠纷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保证人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变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
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这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的;
(三)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的;
(四)未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七)违反本办法或《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有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
(三)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质押财产,清偿贷款本息;
(五)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六)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贷款行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上加注:借款人因住房装修质量等与装修企业发生纠纷以及因建材或厨房设备质量等与销售商发生纠纷时,双方应自行协商解决,与贷款行无关。借款人及担保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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