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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相关的法律

时间:2016-09-27 12:03:5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生活中有哪些熟悉的法律以及对我的启示

在21世纪的今天,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并在实践中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

法律在我们身边的作用,法律对我们的帮助,因此,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我们自身财产和人生安全。人民群众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冲破各种障碍和阻力,与一切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真正使法律成为人民群众手中的锐利武器,切实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复杂现象,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1999年,党中央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也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愿望,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必然的、本质的要求,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大计和战略方针,因此我们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学习了法律,就能明确自己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和应负的社会责任,以便能正确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现在社会上,监管者对如何与市场保持距离、如何与被监管者“打交道”,还没形成规矩。因此,我们经常看到监管者与监管对象一起吃饭乃至娱乐。我觉得,对监管者与监管对象如此密切的交往,首先要建立一道“防火墙”,然后才是规范官员的问题。

政府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可能要经历三个阶段:一是依法行政阶段。与之相对应的是“人治”,某些有权力的人“说了算”;二是责任政府阶段,此时市场可能比较混乱,市场主体可和权力部门对抗;三是法治政府阶段。这是理想的目标。

目前,我们国家正处于第二阶段,正从权力的单一治理转到资本和权力共同治理。这时,权力与资本各有优势。由于党政部门的权力太大,而资本拥有者缺乏规范、正当的逐利出路,只好选择“公关”一些党政官员,权力与资本的结合就成为必然。在我看来,要阻断权力与资本的结合,中国必须要推进依法行政,减少行政审批,实行核准制,并承担相应的道德风险和法律责任。同时,要创造更多的投资平台,真正保护创业者的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其中,政府决策过程和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是防范官商勾结的最佳“处方”。我还认为,目前中国法律体系逐渐健全,但更艰巨的任务是切实推动法律的有效实施。现在,很多立

法上受制于部门,但在执法、监管上却责任不明,“这是个大问题”。那么,法律究竟离我们的生活有多远?

在许多普通中国公民看来,法律是公家的事,是律师的事,并非他们自己能够关心的。于是,在他们眼中,“忍耐”与“私了”往往是解决纷争的首选之路。然而,法律的功能不仅仅在于调处纷争,其更大的作用恰恰在于防止纠纷的产生。

其实,法律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相反,法律源于公民生活的内在需要,是公民生活的基本范式,与每位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我们不应将法律高高挂在空中。

尊重法律,信赖法律,这是我们在生活中正确对待法律应有的态度。更为关键的是,我们应当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来解决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切实体会法律给予的关怀与保护,使法治真正成为公民生活的一种现实需要。

学习法律基础知识,是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迫切需要,只有依法办事的公民才是合格的公民。然而,有一些大学生公民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不强,法律素质不高,甚至有违法现象发生。由此可见,大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积极重要。

学习法律基础知识,是大学生完善自身,成为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需要。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不懂法律,就不具备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不懂法律,就不能管理和监督国家和社会事务;。青年一代,特别是大学生,通过学习法律基础知识还可以锻炼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可以使自己广泛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认识社会,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可以培养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以法律为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侵犯国家和公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的能力。大总之,学习法律知识是学生增长才干,使个体能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有效途径。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素质是现代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基本素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大学生只有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法律制度,培养良好的法律素质,才能从容面对和正确处理法律问题,遵纪守法,充分运用合法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构建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篇二:与你生活息息相关的十条法律常识 法律知识大全

与你生活息息相关的十条法律常识 法律知识大全

1、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将人误伤,监护人必须承担医疗费用。

2、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

3、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4、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5、如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

6、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家或其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否则可能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7、如果想写遗嘱,应该注意什么?

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要签名,最好委托律师见证并执行遗嘱。

8、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中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一般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9、双方不登记结婚,但已摆传统的结婚酒,是否符合事实婚姻?

新的婚姻法无“事实婚姻”这一说法,如双方不领结婚证,则在法律上没构成婚姻事实,法律上定义为“同居关系”。原则上这种情况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

10、如何从法律上判断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民间借贷属于高风险事件,法律规定高于同期利率4倍以上的民间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目前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即民间借贷1年期利率高于24%(即月息2%)以上,高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篇三: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自选模块知识提纲

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法的本质、特点

①法的本质: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统治阶级所承认的公平、正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A、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所以,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归根到底要符合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不可能永恒不变。

B、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法的产生和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对于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还要联系经济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去理解。

C、我国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在我国,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公平、正义,是真正体现社会进步的公平、正义。

②法和特点

A、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B、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①“有法可依”要求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律可遵循。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形成符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比较科学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②“有法必依”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严格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③“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公正地执法和司法,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尽职尽责地打击和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二.民事权利和义务

(1)人身权

①尊重人格和尊严: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和尊严,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部分。 ②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③姓名权与肖像权: A、姓名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一般来说,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在成年之后,每个人有权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名字,但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姓名户籍管理的规定。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B、肖像权,公民有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的行为。

④名誉权与隐私: A、名誉权:含义:社会或他人对自己正面的、好的评价,在法律上称为名誉。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

B、隐私权是自然人控制个人生活私域,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其属于人格权的一 1

种。其内容包括: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通讯自由;住宅不受侵犯。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是与名誉权一并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上步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2)财产权

物权的三种类别:

①所有权:所有权是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我国的所有权按主体划分为三类:国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对于动产,一般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即所有人按照转让其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不动产,则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②用益物权:就是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在我国,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建设 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地役权等。

A.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往往与商品房的所有权相联系。人们从房地 产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就拥有该商品的所有权。但是,开发商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能保证商品房用地的合法性。

B.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着物的权 利。它是农民个人的重要财产权,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按照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C.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另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2002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宅基地以及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民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③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产生的一类财产权,就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法律规定,三种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为: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3)知识产权

①著作权的内容及保护: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则按照作品的使用方式,相应地分为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表演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电影权、放映权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就可能构成侵权。

著作权人对上述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并获得报酬(获得报酬权)。著作权人还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转让他人。

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外,著作权的其余权利是有保护期限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著作权属于法人,则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50年;电影作品的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保护期一旦届满,则该作品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②专利的种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前两种专利权是针对技术创新的,但程度要求不同,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高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技术无关,仅涉及工业产品的美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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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保护期: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均从申请日开始起算。保护期满后,这些发明创造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③注册商标专用权:A、我国商标法规定,可以用于注册商标的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能够把利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有一些则不能用作商标,比如国名、国旗、国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产品的通用名称等。

B、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不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该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则将获得更大范围的法律保护。

C、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的次数不受限制。

(4)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I.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①民事活动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既是道德要求,也是一项法律原则。它要求人们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②民事活动要合法、遵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 ③民事活动不得滥用权利。即人们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II.民事权利的法律限制

①对人身权保护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就自然人、法人名誉权纠纷案件所作的司法 解释中指出,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提出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②法律对知识产权也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特定的情形中, 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比如: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之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为介绍、评论而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某一作品;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他人作品,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等等。

著作权法还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可以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其作品,但应当按 规定支付使用费。这属于用品的法定许可使用。这些情形包括:报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某一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等。

(5)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为了切实保障民事权利,法律对于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这些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注: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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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守合同与违约

(1)合同

I.口头的形式:是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表达意思一致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它可以用在一些标的额比较小、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例如商店中的零售、熟人之间的小额借贷等。口头形式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签订合同的快捷性要求。

II.书面合同的意义:

①书面合同通常权责明确,有据可查,有助于避免和减少纠纷。对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标的额大、履行期限较长的或重要的合同,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②签订书面合同有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③书面合同还可以作为仲裁机构、司法机关仲裁、调解、处理合同纠纷的有力凭证。有利于作出公正的裁决。

可见,“空口无凭”未必正确,“立字为据”却实属必要。我们在生活中应当树立合同的意识,学会利用这个白纸黑字的工具。

(2)订立合同:订立合同的过程——要约与承诺

①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或者受约人。如,去商店购物,商店为要约人,顾客就是受要约人。 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要约人一旦发出有效要约,就不应随意撤销或者变更。

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一种意思表示,应该由受要约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其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例如,顾客了解商品的品质和价格后表示购买,就属于承诺。

承诺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告成立,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 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自订立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履行合同

I.合同履行的原则

①诚实信用原则,是履行合同的重要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时应该恪守信用,言行一致,既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也不应规避自己的义务,而应该尽最大的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实现对方的合同权利。当合同规定不明确或发生争议时,双方也应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无效;在履行合同时,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要求正确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保证合同义务得到全面履行。

③协作履行原则,是履行合同的又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当事人不仅要全面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要积极配合对方,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违约责任

I.违约行为的免责情形:违约行为的免责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情形。

法定的免责情形最常见的就是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情况。当客观上已经发生不可抗力,而且合同的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由这一不可抗力所导致时,当事 4

约定的免责情形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经协商一致的免责情形,只要这种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届时就可以对违约行为免责。

II.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继续履行。是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如果另一方仍然认为有必要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诉诸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只要该合同义务是可以强制履行的,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判决、裁定违约一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②赔偿损失。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方式为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③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如果一方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要求,另上方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补救措施,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④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4.劳动就业与守法经营

(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是任何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劳动者的维权途径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争议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和解协议不具有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谅互让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

协商解决和调解都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如果劳动者根本不打算与单位协商和调解,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人的身份居中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都可以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当事人没有异议就必须履行。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能越过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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