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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

时间:2016-09-25 12:55:4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防暑降温费是劳动保护费还是职工福利费

防暑降温费是劳动保护费还是职工福利费

2012-7-20 8:56:24来源:王骏博客作者:【大中小】

步入7月,股市攀低、楼市降温、经济冷淡,唯有气温日趋攀高。近期,为了加强对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保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办法》一出台,马上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与热议。其中,防暑降温费用属于“劳动保护”还是“职工福利”?防暑降温费用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防暑降温支出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等也再度成为热议话题。有人说防暑降温费用属于企业的“劳动保护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人说防暑降温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只能在福利费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有人说应并入职工工资总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究竟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支出”?该费用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购入用于防暑降温费的物品其进项税额究竟能否抵扣?墨子接下来一一进行分析:

一、究竟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那什么是“劳动保护支出”呢?劳动保护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企业职工健康安全而必须配备或者提供的安全物品(包括饮料)和药品。那防暑降温支出是否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劳动保护支出包括防暑降温用品的支出。虽然84号文件自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自动废止,但是关于劳动保护支出解释与范围的规定是不会变的。也就是说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的支出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

前据实扣除。讲到这里有人就要问了,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中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又怎么解释呢?按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支出不是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吗?问得好,这就是把大家搞得一头雾水的“罪魁祸首”。这也是很多税务机关不分青红皂白把“防暑降温支出”一刀切,只要看到“防暑降温支出”就作为“职工福利支出”的文件依据。国税函

[2009]3号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到目前为止唯一明确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文件。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其中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 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里的“职工防暑降温费”指的是企业为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 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中的“职工防暑降温费”,而非企业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费用。发放给职工的补贴与直接在企业使用的必需的费用是不同的,两者一定要分别对待。

综上所述,“职工防暑降温支出”要一分为二。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而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属于“职工福利支出”在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二、企业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发放给高温作业者的高温津贴应属于“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

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此“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补贴”?墨子个人认为,企业发放给高温作业职工的高温津贴那是对高温作业人员特殊工种的一种工资津贴,不属于“福利”的范围。如果哪位税务官员要把这个都作为“福利”的话,那请先自问你们在办公室里吹着的空调、用着的电费是否已进“福利”了呢?

三、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1、企业实际发生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而非个人所得。因此,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征税范围,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向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3、企业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89号)第二条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四、企业购买的“防暑降温”用品,其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1、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知,企业购买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及药品,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企业购入的以“防暑降温”的名义发放给本企业职工的物品,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篇二:防暑降温费标准

享受补贴须符合一定条件 实物现金补贴均缴个税连日来的高温酷暑让人不由得“惦记”起高温补贴来。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强调,企业为员工下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按照规定,劳动者在室外露天作业应按每月60元的标准领取高温补贴。同时,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温补贴并非人人有份“今年的高温补贴标准尚无上调计划。”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本市今年的高温补贴仍执行去年《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就是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该负责人提醒说,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降暑饮料不能充抵补贴根据规定,发放高温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8月。至于具体到月初、月中还是月末发放,该负责人表示可由各用人单位随发薪日期自行确定。“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本月领的工资条,上面应该有6月份的补贴发放记录。”该负责人提醒说,上述通知特别列出一条,企业在高温期间下发的防暑降温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也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该负责人表示,高温补贴只向高温期间在岗工作的劳动者发放,其间休假或脱岗的劳动者并不享受。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可凭工资条举证,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防暑降温费也须缴个税国税总局日前在其网站上回复网友提问时明确表示,防暑降温费也须缴纳个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防暑降温费通知范本:全校各单位:我校今年的防暑降温费,按照《关于发放防暑降温费的通知》(北航实设字〔2011〕12号)规定发放。发放范围、发放标准不变。请各单位将发放人员的统计情况于6月22日前报送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环保技安办公室(办公楼135室,电话:82317866),具体表格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网站下载区下载。防暑降温费将直接发放到职工工资账户。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环保技安办2011年6月11日附件:《关于发放防暑降温费的通知》(北航实设字〔2011〕1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XX〕378号文件中发放防暑降温费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校2011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通知如下:一、发放范围(一)6月份发放工资的在岗职工及离休人员;(二)人才交流中心待岗职工中参加临时工作的人员;

(三)在我校发工资的在站博士后;(四)已在人事处办理正式借调手续的各类借调到我校工作的人员;(五)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注册的半脱产学生干部。二、发放标准(一)6月到9月,教工每人每月50元。(二)半脱产学生干部按教工标准的50%发放。(三)发放标准将随国家、地方的变化适当调整。三、发放时间2011年7月份由财务处根据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供的人员名单(含职工编号或学号、姓名、金额)按规定发放。没有职工编号或学号的,由各单位凭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到财务处领取现金。四、发放办法、统计要求(一)在职职工和正式借调人员名单,由各单位环保技安负责人与人事干部根据六月份工资名单审核上报。(二)离休人员名单由离退休工作处审核上报。(三)半脱产本科和研究生学生干部名单分别由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审核上报。(四)不在我校发工资的在站博士后,由各单位人事干部审核上报,费用在各自经费中支付。(五)人才交流中心参加临时工作的待岗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审核上报。五、其他规定(一)6月至9月出国人员不发,在此期间回国的,按实际在岗工作的时间补发。(二)6月至9月份新报到人员根据人事处数据按实际在岗时间10月份后补发。(三)出国定居人员不发。(四)借出人员不发。(五)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发。(六)正在接受各类审查、处分人员不发。(七)长期病休(包括享受劳保)人员不发。(八)资产公司、后勤集团等单位可参照学校标准自筹资金发放。特此通知。

篇三:关于防暑降温费发放方案

关于防暑降温费发放方案(草案)

为帮助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及各办事处员工抵御酷暑,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的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防暑降温费发放周期为三个月(六月、七月、八月),分别于六月底、七月底、八月底进行发放。

第二条 防暑降温费发放条件:

(一)在岗正式员工;

(二)根据在岗员工当月考勤结果进行防暑降温费发放,不足一周的,按周发放,一周(含)及以上不足半月的按半月发放,半月(含)及以上的按全月发放。非正式员工自转正之日起按照上述方式进行计算。

(三)凡长期休假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

第三条 发放标准具体如下:

方案一:(鼓励市场人员的角度考虑)

(一)各市场人员每月发放标准为300元现金。

(二)各技术部门、职能部门人员,每月发放标准为200元现金。

方案二:(以接触高温环境的角度考虑)

(一)符合长期在露天环境作业的人员,每月发放300元现金。(主要针对人员:测绘外业人员)

(二)符合长期在公司外部区域作业且较少在露天环境作业的人员,每月发放260元现金。(主要针对人员:全体市场人员、全体司机)

(三)符合长期在公司室内作业或较少外出作业的人员,每月发放200元现金。(主要针对人员:各技术人员、职能部门人员)

该方案与往年防暑降温费发放对比后的优点:

与考勤挂钩且按月发放可降低一定的人力成本;

方案三:

方案一、二的现金发放方式全部改为发放超市购物卡,家乐福超市购物卡经沟通最多可以优惠3.5个点。优点是降低成本,缺点是员工必须携带购物卡到廊坊家乐福购买所需物品。


防暑降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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