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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借条

时间:2016-09-25 12:10:0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民间借贷正规借条怎么写_范文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怎么写_范文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可是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保障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呢,借条的正规书写是关键。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书写注意事项

1、名称

写借条时,应写明“借条”,不要写成“欠条”或“收条”。

2、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全名

借条作为表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法律文件,署名应当准确、规范、严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签署,千万不要写平时的昵称、小名或绰号。作为出借人对借款人的署名应当高度重视,稳妥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携带身份证,按照身份证上的名字署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

3、借款金额

借条上一定要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并确保双方一致,若不一致法律规定以大写为准。

4、时间

借条上的时间包括两个:一是借款时间,二是还款时间。这两个时间一定要写明,以免产生纠纷时被对方钻空子。约定了具体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为期满之日起2年。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期至后2年内及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以防止因为诉讼时效已满而丧失胜诉权。

5、借款利息

双方一定要在借条上约定好借款利息,并保证约定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

6、签名

借条上关于“借款方”一栏,一定要借款人亲自签名并加按手印。

另外,在借条中一定要考虑文字、语句的运用,避免多音字、歧义产生的误会。

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赢了网在线律师,寻求免费律师咨询。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范文

借款人: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 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此据借款人:________担保人:________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赢了网温馨提示,以上借条范文仅供参考,可根据个人具体情况进行内容的补充以及删减。

篇二:如何正确写借条

如何正确写借条

引用地址:http:///d101598587.htm

案例一

张三与李四是生意上好朋友,张三因生意上资金周转的需要向李四借钱,并出具借条给李四,内容为:“今借到李四人民币10万元整。借款人:张三 ×年×月×日。”,一年后张三因生意好了就向李四还款7万元,张三就在原借条上加注还欠款7万元。后两人因生意上的原因关系恶化,李四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归还欠款7万元。张三非常气愤,心想我只欠你3万,怎么跟我要7万,看你能拿出什么证据。开庭时,李四提交的证据就是张三出具的欠条,认为“还(hai)欠款7万元”,而张三认为是“还(huan)欠款7万元”,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法院审理后认为:

这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在本案中,欠条是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唯一凭证,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还款的数额和最后欠款的数额。

该借条是由被告书写的,且由原告持有,证明双方的债务关系。由于被告自己书写的借条内容不清,理解发生歧义,那么对这句话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被告在诉讼中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那么应该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解释和认定。

因此,法院判决张三向李四归还欠款7万元。

案例二

陈明与夏海是邻居,夏海开了个贸易公司,因经营的需要,经常向陈明借款,两年间五次共借款8万元,其中有一次是夏海亲自打的借条3万元,另外几次是夏海和陈明事先打好招呼,事后由陈明把钱送到贸易公司或者由贸易公司的会计到陈明家取钱。

大概是工作习惯的原因吧,会计拿钱时却没写“借据”,有时写“收款条:今收到陈明××元。”;有时写证明条“今收到陈明××元。”,然后是会计签字,盖上公章。陈明也没多想,反正能证明自己自己把钱给他就行了。

后来,陈明因多次要夏海还款不成,就把夏海告到法院,可夏海只承认3万元的借款,其他的并不认可是借款,说是陈明与贸易公司生意上的往来,是陈明应交的货款,贸易公司也不欠陈明的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陈明提供的证据中,由夏海亲自书写并签字的3万元的借款,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应予支持。另外提供的证据“证明条”、“收款条”,内容上并无借款的意思表示,被告亦不认可是借款,而且是由贸易公司收取的,并非被告签收。原告以此主张和被告的借贷关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通过上面介绍的两个案例,相信大家已经感觉到“一借一还”的借款关系其实并不简单。但只要注意一些,就可避免上述的情况。如张三在还钱时,把事情写清楚“已归还欠款7万元,尚欠3万元”,并注意写在欠条内容与欠款人签名之间。防止被撕去。或者要求李四打收条就不会吃亏了。后一案中的陈明如知道“收条”、“证明条”不同于“借条”也就没事了。

经常有人向笔者咨询怎样写借条、欠条、收据的问题,现笔者就相关问题形成一篇简单的文字供大家参考。

一、借条、欠条、收条的意思一样吗

◆“借条”的意思很简单,就是证明借款行为发生的书面文件,一般借款应出具“借条”。

◆“欠条”其实也是欠钱的意思表示,这一点上与“借条”并没有区别,但是“借条”发生欠钱的原因就是借款。而“欠条”发生欠钱的原因,除借款外还有其他原因,如可能是欠货款,甚至可能是欠赌债等。

◆“收条”的意思就截然不同了,“收条”只表示是谁收到谁的钱,比如收到借款、收到还款,仅仅是“收到款项”,但不表示收款人欠交款人的钱。律师提醒:在借钱时,建议大家分清借条、欠条、收条的区别,使用规范的“借条”。

二、借条应该包含的内容

一个有效的借条,一般应该具备借款内容(即借款数额、币种等)、出借人姓名、借款人姓名及签字、日期。在这里可以提供一个最简单的借条的范例:借条

今借到×××人民币元(大写),特立此据。

借款人:×××

×年×月×日

具备上述条件,就基本上可以成为一个有约束力的借条。

律师提醒:在上述基础上可增加以下条款

●借款人身份信息 最好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码,

理由:一是可核对借款人的签名是否与借条上签名一致,二是可免去将来维权时的麻烦,一般向法院起诉时,法院会要求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确认被告的身份。

●利息 包括利息的计算方式利率、给付时间

理由:借款既可约定利息,也可不约定利息。但无约定则不能主张利息。●借款用途

理由:一、并非所有借款都会受法律保护,如果是借款从事非法活动,那按法律规定借款是要没收的。所以,可以在借条中明确借款用途。二、如果借款人将借款用于约定之外的用途,出借人可以提前要求归还借款。

●担保方式 包括担保债权的范围、担保的期限

理由:为保证借款的安全收回,可约定以物抵押、保证人担保、质押等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可约定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利息、罚息以及出借人为追索该款项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交通费用、律师费用(应付款项金额的x%)等”。担保期限可约定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因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无约定的自还款到期日起六个月。超过此期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违约责任

理由:为促使借款人按时还款,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约定:如到期不还,借款人与担保人除按约定给付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出借人为追索该款项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交通费用、律师费用(应付款项总金额的x%)等费用外还需承担应付款项总金额的y%的违约金。

三、借条必须手写吗?由谁写

对此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手写、打印、出借人写、借款人写、他人代写都可以,关键是最后借款人的亲笔签字。

律师建议:借条由借款人在出借人面前亲笔书写并签字。

理由:1、如果只有签字是借款人所写,其他内容是出借人或他人所写,借条又由出借人持有,一旦出借人在借条中增加、更改一些内容,很难判断是否是后来增加或更改的。

2、不管是打印还是出借人或他人所写,如果借款人在签字时写得不清楚或故意做手脚,事后借款人不承认签字为其所写,要通过鉴定来确认签字时,两三个字有时很难成功鉴定为借款人所签。

3、如果借条不是借款人在出借人面前书写并签字的,那不排除不是借款人亲笔签字的可能,借款人借机不承认借条,后果就很严重了。

四、欠条的规范格式

欠条

截止至X年X月X日,本人尚欠×××人民币元(大写)。特立此据!

欠款人:X X X

× 年×月×日

欠条的书写同上面借条的书写相同,欠条由欠款人在债权人面前亲笔书写并签字,理由同上。

五、借条的诉讼时效

借条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这一点与其他民事相同,但在何时起算时效的问题上,需要大家注意。

1、如果借条上有约定的还款时间,时效从还款时间界满时起算两年。

2、如果借条上没有约定的还款时间,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3、时效的中断重新起算的问题

在时效界满前,出借人如果向借款人主张还款或借款人承诺还款,会造成时效中断,从这个时间重新起算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是,对于时效中断,出借人要提供证据,比如借款人的书面确认等。如果没有证据,即使是事实,恐怕也无

法主张时效中断。从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另外,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据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六、欠条的诉讼时效

1、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时效期间从注明的还款期限界满时开始计算为两年。

2、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起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没有写明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二者在先前的经济往来中,有书面合同约定了迟于“出具欠条”之日后的某个日期付款的情形除外),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次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该批复对此作了明确答复。

3、如果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此点与借条的相同,见上面所述。

七、民间借款、欠款的注意事项

1、要有书面字据,注意妥善保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书写相关字据很有必要。好借好还自然没事,一旦发生争议,如果没有书面证据,维权可能根本无门。

虽然证据不仅限于书面证据,但是在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找其他证据往往很难。

篇三:怎样写借条才能万无一失

怎样写借条才能万无一失

一、借条:想说爱你不容易——常见借条纠纷及陷阱类型分析

1、“借条” “欠条”、 “收条”、——名称不能忽视

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呢?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凭证有以下三种:“借条”、“欠条”与“收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一旦诉诸法律,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

“借条”它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仅凭“借条”可以很简单的证明借款关系,法律上比较明晰,无需其他证据予以佐实。

“欠条”它一般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结算后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要求欠条出具的法律原因。仅凭“欠条”,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因此法律关系相对复杂。

“收条” 一般作为收到钱、物一方,写给送交者的凭据。仅凭收条,不能认定出具“收条”的一方和接受“收条”的一方具有借款关系。

另外,名称不同,还会引发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即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有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日计算诉讼时效;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间,出借款项的一方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可以在主张还款时计算诉讼时效;

但如果写明的是“欠条”,虽然事诉讼时效同样是两年,但却是从“欠条”上写明的日期计算诉讼时效。

因此,当你借钱给朋友时,正确的做法是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

2、到底是谁借了钱——借款人名称不可只写“三哥”、“四妹”

在民间借款时,出借款项的一方为“出借人”,借款的一方为“借款人”。由于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是关系比较密切的人,如亲戚关系,或者朋友关系。借款时很容易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李姐”;将借款人写成“三哥”、“四妹”之类,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实际生活中,这类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因此,借条上应写出借人及借款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已明确实际的借款人到底是谁,这种“三哥”、“四妹”之类的习惯的称谓实不足取。

3、借条居然也有“枪手“——警惕“李鬼”签名

“是己借款,非己写条”——这样的纠纷日前在南京通过刑事侦查的方式尘埃落定。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恰巧接到一个电话,离开现场,不久王某返回,将一张已经写好的借条交给张某,张某看借条数额无误,签的名字也是借款人的名字而且笔记似乎也没有问题,便将10000元交给了王某。后张某向王某索款时,王某却不认帐了。张某无奈凭借“借条”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于王某否认借款事实并否认欠条是其所写,因此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笔迹鉴定,鉴定后却确认借条不是

王某所写。法院依据鉴定结论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后该案经张某申诉到检察机关要求抗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经侦查,王某才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这个“枪手”最终导致了张某民事诉讼的败诉。

4、打借条不仅仅只是签名——借条内容要自己书写

上一个案例是出借人疏忽大意导致遭遇假冒签名引发的纠纷,而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一方同样存在法律风险,本例所述就这这方面的例子。一年前,笔者曾代理了这样一起案子:丁某向周某借款12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写明借款额度为12000元(小写,本借条未写明大写),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提出当初写明的是12000元而非120000元,但苦于没有其他证据,一审败诉。笔者接受二审委托后,经多方努力,调取了其他间接证据,二审法官结合新证据,结合生活常理,查明:周某在12000后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0”。 本案虽经依法改判,但当事人每想起为此案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办案支出都唏嘘不已。

而本案还能给给广大读者另外提供一个重要的提示:那就是,如果当初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不是用小写而是用大写或是大小写均采用的方式,这样的纠纷可能就会避免,有关借款金额大小写引发的纠纷在借款纠纷中属于多发性的纠纷,一定要引起广大读者的注意。

5、白纸黑字方有效——双方约定的利率应当写入“借条”

李某向孙某借款1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为此,利息约定应当在“借条”中明确,但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利息约定不应当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就会不受保护。

根据1991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从以上角度分析得知,目前民间约定俗成的“两分息”、“三分息”已经明显超越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超出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6、这个“还“字不简单——当心汉字以及语句的歧义

里某借武某50000元,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两个月后里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武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里某借武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最后武某的权利虽得到保护,但该案诉讼百般周折,至今仍作为经典案例出现在各大教科书上。

2007年6月,钟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黄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的内容为“今借黄某人民币陆万元”并署名及借款时间。同年6月30日钟某归还了2万元,但在还款时黄某未出具收条,而钟某只在借条的金额后注明“6月30日还贰万元”。因余款久拖未还,黄某诉至法院,称钟某至今分文未还,并称借条中的“6月30日还贰万元”是双方约定的还款计划,故要求法院判令钟某归还借款6万元。对此,钟某虽辩称已归还了2万元,但由于借条上的注明内容存在歧义,又无其他证据佐证而感到懊悔不已,于是私下找到黄某论理,并录下了当时的对话内容,该录音清楚地证实了还款的事实,并提交法庭作为查清本案事实的一份关键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录音资料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依法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钟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虽属“偷录”仍为有效证据。最终,所在地法院依据该录音当庭作出了前述判决。但不难想象,如果没有录音证据,该案将又是一场旷日持久的马拉松战争。

7、横看成岭侧成峰——还款期限确定与否各有利弊

我们都知道,因借款引发的纠纷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是受法律保护的。那打借条的时候,是否应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已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写明也好,不写明也罢,在具体问题中是各有利弊的。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在实践中就需要注意,在注明还款期限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因此如果借款方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出借方一定要记得在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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