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专业】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招生网站-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分数线
【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专业】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招生网站-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分数线
第一章 总 则<!--?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全称: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国
标代码为13642;学院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明阳工业区明阳大道15号。 第三条
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民办普通全日制本科独立院校,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上级主管部
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和招生督察组,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招生监察组负责对整个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生源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及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和生源省教育厅当年颁布的《关于
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七条 按照生源省招生管理部门安排的录取批
次和独立学院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进行录取。 男女生比例及民族成份不受限制。 第八条 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
区内提前批专业按顺序志愿录取,志愿优先,成绩排序。 若第一志愿不满,则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其中体育教育专业考生的录取,按“在高考综合分或总分达到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音乐学、艺术设计和美术学专业考生按“在高考综合分或总分达到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
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我院认可生源省艺术联考成绩。 第九条
区内普通批专业在实施顺序志愿录取模式下,同科类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在同等条件下,外语类专业优先录取外语成绩和口语成绩较优的考生;文科类专业优先录取语文成绩较优的考生;理科专业优先录取数学成绩较优的考生。 第十条 优先录取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
励的考生。 第十一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参加生源省外语口试。 第十二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十三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取。 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检,体检异常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
四条
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网站、声讯台以及我院网站公布,考生可通过上网、电话、手机短信、等方法查询。 录取通知书将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新生寄发。 第五章 其 他第十
五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未经我院同意逾期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
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者,学院按相关规定退还相应的学费和住宿费。 学费标准为: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应用心理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市场营销、国际经济与贸易、汉语言文学、汉语言文学(涉外文秘方向)、数学与应用数学、体育教育、新闻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13000元/人·年;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广告学、日语、音乐学、环境科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14000元/人·年;
地理科学专业:14500元/人·年;美术学专业15000元/人·年。 第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文件《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学生修完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毕业时如符合国家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广西师
范学院师园学院颁发国家统一认可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见我校2014年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招生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明阳工业区明阳大道15号,邮编:530226,咨询电话:0771-3191599; 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
传真:0771-3191599;学院网址:/。 附 则第二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xml:namespace prefix="st1"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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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本科学士学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达到要求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且成绩合格;
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非外语专业或外语专业学生的外语条件:
1.非外语专业外语只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当次划定的参加六级考试分数线,艺术、体育类专业获得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 B级考试合格证书;
(2)第一、二、三、四学期的大学英语期评成绩平均学分绩点
为 2.0(含)以上;
(3)学院学位英语考试成绩 70 分(含)以上。
2. 外语专业只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可授予学士学位:
(1)第二外语学分绩点达到 2.0(含)以上;
(2)学院学位第二外语成绩为 70 分(含)以上。
(三)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处罚的;
2.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察看的;
3. 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4.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 2.0 者;
5. 通过课程补考获得学分已达 25(含)学分以上者;
6.毕业实习学分绩点未达到 2.0 者;
7.非计算机专业未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联合考试一级,计算机专业未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联合考试二级者;
8.毕业论文(设计)学分绩点未达到 2.0 者。
第三条 如果专业水平方面必修课和限选课程的考试考查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 2.0,但每门功课学分绩点都达到 1.0 以上(含 1.0),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为优秀的;
(二)在校期间在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的(独著或第一作者);
(三)在校期间获得专利发明的(独立发明或第一发明人);
(四)在校期间有作品或研究、设计成果获得厅局级三等奖以上的(独立完成或第一完成人)。
(五)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中获一、二等奖励者(若为集体获奖项目,其应为主要成员)。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11—17 人组成。包括学院主要负责人、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系主任。每届任期二年至三年。
(二)各系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数为 5-7 人。由本系行政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系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任期为二至三年。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办公室;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职责范围
(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议、通过学士学位工作办法;
2.审批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3.审查、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4.审查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名单;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真做好本系的学士学位评审工作;
2.审查本系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和教育实习、毕业实习表现,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将有关材料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的问题,并提出处理预案。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填写《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系教学办公室;
(二)各系教学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者逐个进行资格初审,并提出各专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交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三)学院学位评定办公室负责对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资格进行复核并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批复;
(五)学院学位评定办公室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批复的名单办理和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审议二次学士学位申请;审议
结果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办公室核实,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三: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五号,宋体;行间距:固定值20磅
系 别:
专 业 名 称:
届 别:
学 号: 学 生 姓 名: 0902148 经济管理系 国际经济与贸易 2009届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杨静(副教授)
教务处制
二〇年 月
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师园学院教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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