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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防暑降温费

时间:2016-09-19 22:19:0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防暑降温费标准

享受补贴须符合一定条件 实物现金补贴均缴个税连日来的高温酷暑让人不由得“惦记”起高温补贴来。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强调,企业为员工下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按照规定,劳动者在室外露天作业应按每月60元的标准领取高温补贴。同时,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温补贴并非人人有份“今年的高温补贴标准尚无上调计划。”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本市今年的高温补贴仍执行去年《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就是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该负责人提醒说,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降暑饮料不能充抵补贴根据规定,发放高温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8月。至于具体到月初、月中还是月末发放,该负责人表示可由各用人单位随发薪日期自行确定。“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本月领的工资条,上面应该有6月份的补贴发放记录。”该负责人提醒说,上述通知特别列出一条,企业在高温期间下发的防暑降温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也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该负责人表示,高温补贴只向高温期间在岗工作的劳动者发放,其间休假或脱岗的劳动者并不享受。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可凭工资条举证,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防暑降温费也须缴个税国税总局日前在其网站上回复网友提问时明确表示,防暑降温费也须缴纳个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防暑降温费通知范本:全校各单位:我校今年的防暑降温费,按照《关于发放防暑降温费的通知》(北航实设字〔2011〕12号)规定发放。发放范围、发放标准不变。请各单位将发放人员的统计情况于6月22日前报送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环保技安办公室(办公楼135室,电话:82317866),具体表格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网站下载区下载。防暑降温费将直接发放到职工工资账户。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环保技安办2011年6月11日附件:《关于发放防暑降温费的通知》(北航实设字〔2011〕1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XX〕378号文件中发放防暑降温费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校2011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通知如下:一、发放范围(一)6月份发放工资的在岗职工及离休人员;(二)人才交流中心待岗职工中参加临时工作的人员;

(三)在我校发工资的在站博士后;(四)已在人事处办理正式借调手续的各类借调到我校工作的人员;(五)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注册的半脱产学生干部。二、发放标准(一)6月到9月,教工每人每月50元。(二)半脱产学生干部按教工标准的50%发放。(三)发放标准将随国家、地方的变化适当调整。三、发放时间2011年7月份由财务处根据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供的人员名单(含职工编号或学号、姓名、金额)按规定发放。没有职工编号或学号的,由各单位凭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到财务处领取现金。四、发放办法、统计要求(一)在职职工和正式借调人员名单,由各单位环保技安负责人与人事干部根据六月份工资名单审核上报。(二)离休人员名单由离退休工作处审核上报。(三)半脱产本科和研究生学生干部名单分别由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审核上报。(四)不在我校发工资的在站博士后,由各单位人事干部审核上报,费用在各自经费中支付。(五)人才交流中心参加临时工作的待岗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审核上报。五、其他规定(一)6月至9月出国人员不发,在此期间回国的,按实际在岗工作的时间补发。(二)6月至9月份新报到人员根据人事处数据按实际在岗时间10月份后补发。(三)出国定居人员不发。(四)借出人员不发。(五)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发。(六)正在接受各类审查、处分人员不发。(七)长期病休(包括享受劳保)人员不发。(八)资产公司、后勤集团等单位可参照学校标准自筹资金发放。特此通知。

篇二:最新北京市防暑降温费标准(2010年7月)

关于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0】166号

2010年07月07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

目前,我市已进入夏季高温期,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问题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性,切实重视和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加大对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做好防暑降温的预防保障工作。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四、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自2010年7月起,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五、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外,在每年夏季还应当为全体职工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总工会二○一○年七月六日

篇三:关于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管理办法

签发:

关于下发《防暑降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子公司:

为了进一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今下发《防暑降温工作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防暑降温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xxx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5月31日

北京xxxxxx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印发

防暑降温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子公司: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 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职工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以上的(不含33℃),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属于职工工资组成部分,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现场(包括车间)生产人员、检维修人员、检验分析人员、现场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等每人每月9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元。

防暑降温费发放条件:

在岗人员按照考勤结果进行防暑降温费发放,不足半月(不含半月)的按半月发放,不足一月的按全月发放。凡休假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 :

每年统一发放一次。

在防暑季节内员工缺勤一天需扣回已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扣除标准为3元/天。

四、公司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解暑饮料和防暑降温药品等。

五、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北京xxxxxx有限公司

办公室

201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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