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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布公积金提取新政

时间:2016-09-19 22:18:4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济南最宽松公积金新政落地 允许公积金余额对冲贷款

5月19日,济南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取消了首付比例在购房面积方面的差别化规定,首套房首付比例均为20%,二套房首付比例均为30%;取消了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商贷的家庭的差别化政策规定,统一执行30%的首付比例和基准利率。

25日是新政实施第一天。对这一“史上最宽松”公积金贷款政策,济南楼市有何反应?

商贷换房客改申公积金贷款

25日,刚在济南市历下区买了二套房的马女士高兴地到银行提交了公积金贷款材料。她的房款100万元,按此前的公积金政策,她的首套房贷尚未结清,她要首付60%,即60万元;贷款40万元。现在,按新政,她只要首付30%即可,首付门槛大大降低。

“利率也不用上浮10%了,而是执行基准利率。5月11日降息后,最新的公积金五年期以上利率是3.75%,而商贷的是5.65%。公积金贷款还是合算,能用尽量用足!”马女士说,但限于额度,她和丈夫最高只能贷50万元公积金。

“客户最近咨询公积金的很多。不少前期想申请商贷的转而申请公积金贷款了。有公积金的都想尽量用上。”25日,孚瑞不动产阳光100店店长马甜甜告诉记者。

马甜甜说,目前,商贷已经落实了“330·新政”,首套房最低首付3成;二套房,首套房结清贷款的视同首套房,首付最低3成,没结清的4成。这两个月,公积金的调整滞后一些,换房客只好选择商贷;而公积金新政一出,首套最低2成,二套3成,已经全面优于商贷的条件了。

济南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目前济南的公积金政策,不折不扣地将中央政策一次落实到位,可以称为“史上最宽松”,而且,利率也处于近年来的最低水平。

对房价影响不大

新政降低了买房门槛,是否会推高房价?济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这位工作人员认为不会。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有限,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报,截至去年底,济南公积金缴存人数106.2万人;在房贷市场的占有率为27.5%,还是小头。

“房价归根结底还是由供需决定的。不需要房子的人,就算是贷款再优惠,也不会去买。信贷政策作为调控手段,影响还是比较间接的。”中原地产山东公司投资顾问部总监薄夫利告诉记者。

公积金的使用,客观上还存在着一些限制。如由于房价高,而公积金贷款额度有限,换房客很难真正享受到“首付3成”。“目前济南公积金对单个家庭的最高贷款额度是50万元,房价只有低于72万元,50万元才够70%。一般的改善型客户都会选择组合贷款。”一楼盘置业顾问告诉记者。

商贷和公积金政策同时放宽影响程度有多大,各人的看法不一。“信贷宽松的确激发了部分客户换大房的热情。”马甜甜告诉记者,“目前我们附近,改善型房子比小房子看得多。”但她也告诉记者,阳光100的二手房价并没有因此上涨。

万科城一位置业顾问告诉记者,万科城的售价最近在稳步上涨,主要是楼盘的销售阶段决定的。现在已经销售到了最后一期,周边配套越来越完善,他认为这是涨价的主要原因,与信贷政策的关系不大。

将允许公积金余额对冲贷款

首付变低,贷款增多,公积金资金池里的钱够不够用?济南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济南市公积金的资金总额并不紧张,贷款额度和放款效率有保障。

按该中心今年3月底公布的2014年公积金中心年报,2014年,济南全市共缴存公积金138.1亿元,同比增长12%,截至2014年底,公积金缴存总额达到839.4亿元,缴存余额432.9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9.7 %和17.5 %。而受到楼市下行影响,全市2014年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47万笔,同比下降41.91%,总发放金额42.76亿元,同比下降37.8%。归集增多,而放贷减少,资金更充裕了。

年报显示,济南公积金目前结余170.3亿元可用。其中公积金中心本部(不含电力、济钢、铁路分中心)结余资金存款57.9亿元。个贷率为64.23 %,比上年同期降低6.95个百分点,其中公积金中心本部个贷率为83.3%,比上年同期降低10.4个百分点。

“我们对外的承诺是,从缴存职工到银行提交了符合条件的材料,到审批、到放款,一共不超过15个工作日。我们对银行是有考核的。职工如果发现银行有压件、拖延等情况,欢迎向我们反映,我们及时纠正。”济南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这位工作人员还透露,下一步,济南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进一步推出便民举措方便职工。如提前还贷,以前要先还清贷款,再提取公积金余额;将来,将允许用公积金余额直接对冲贷款,还款人就不用提前筹款了。预计这项措施在今年底就能推出。

篇二:济南实施“史上最宽松”公积金新政

济南实施“史上最宽松”公积金新政

从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落实的实施办法》10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新办法将公积金贷款最高上限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还增加可贷额度计算方法,余额不足的刚需族也可大额度贷款。今年以来,济南市公积金政策经历多次调整,不管是贷款利率还是相关标准都有较大变化。

额度:6年来首次提升,家庭最高可贷60万

济南于2009年将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50万元,但随着房价的上涨,这一额度已不能很好地满足职工购房需求。

济南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省级公积金指导意见要求,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截至今年7月底,我市全辖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为61.9%,经计算,济南市最高贷款额度应不低于55万元(7676元×90平方米×80%)。

15日开始实施的公积金新政对额度进行调整,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市内六区购买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在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四县市购买自住住房的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市内六区购买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在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四县市购买自住住房的由20万元提高25万元)。

利率:今年下调4次,新房销量同比增2万套

历史数据显示,今年济南公积金贷款曾经历了4次利率下调,每次下调幅度都为0.25%。

累计来看,5年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75%下调至2.75%,5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由4.25%下调至3.25%。

4次利率下调降低了购房市民在还公积金贷款时的月供。以最常见的贷款50万元为例,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照今年第一次调整前的数据,5年期以上利率为4.25%计算,贷款30年,每月还款2459.7元,累计还款总额为885491.8元。而按照4次调整之后的数据,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为3.25%计算,贷款50万元,贷款30年每月还款2176.03元,累计还款总额为783371.37元。每月还款减少283.67元,累计还款减少102120.43元。

统计发现,今年以来济南公积金政策累计调整了8次,其中利率的调整就占了“半

壁江山”。公积金政策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购房市民的负担,在购房信心提振方面的作用也很明显。据了解,前9个月济南新建住宅网签量同比去年增加约两万套。

首付:首套房门槛一降再降,“史上最宽松”

除了利率方面的“大放血”,有关公积金贷款首套房以及拥有一套住房已结清相应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再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进行了下调。

年初政策未调整之前,济南市民购买首套房90平方米以下的,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为30%。5月19日进行了政策调整,取消面积限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一律20%。

拥有一套住房已结清相应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再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比例也于3月16日进行了大幅下调。由原来的首付六成调整为首付三成,利率也按照基准利率执行。这给改善型居民购房提供了极大便利。

在公积金提取和还贷方面,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放宽,没有了家庭收入的限制,也无需再提供租赁证。推出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缴存职工凭借身份证等资料,就可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居民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得到最大限度的“盘活”。

篇三: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文名: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施行时间:2013年10月1日

解释权归属: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五)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六)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

(七)非济南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离开本市的;

(八)出国(境)定居的;

(九)正式退休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四)项规定提取时,仅限于享受低保的职工及其配偶。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

已办理本市商业银行自有自住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在每年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同时在取得购房有效凭证后可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

(二)项规定提取时,如有逾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必须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

第八条 购买无合法产权证的自住住房,住房装修,购买、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地下室等,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且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还款年度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家庭提取年度实际支出房租中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第十二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提取低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支出的房租或者物业费,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第十三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及其他非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的,最多可以提取百元以上余额。

第十四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规定提取时,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提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购房提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济南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购房协议或房改分配表。

(四)购买拆迁安置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镇级及以上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翻建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需要大修的鉴定报告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列入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由居民个人承担的费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应提供交费凭证和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首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记有该笔贷款查询结果、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再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

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材料;职工偿还组合贷款提取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提供材料。

第二十二条 职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购房贷款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或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正式退休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无本市自有住房,且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调离本市并已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调令、接受函原件及复印件,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也可采取账户异地转移方式将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的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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