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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法律的感悟

时间:2016-09-19 15:04:5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学习法律与生活感想

学《法律与生活》感想

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

来源于生活!

我本是一个喜欢法律的人,我认为作为21世纪的新一代,

有必要学习一定的相关法律知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和他人的

合法权益。在大学生活中,我感到很荣幸,因为我选择了《法律

与生活》这一门课程,虽说这只是一门选修课,只上了短短几周,

但对于我个人来说,这确实是一个学习法律的好机会,尤其是学

习与我们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所以说,学习了《法律与生活》

以后,让我受益匪浅。

大家似乎对“法律”二字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对它都有一

定的了解。那究竟什么是法律呢?可能很少人能说出它确切的概

念。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

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

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

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

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

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

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

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

亡。从法律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主

要手段,生活是一种实践活动,离不开社会,离不开人与人的社

会活动,经常受到法律调整。所以,二者紧密相连、 息息相关,

在具体的现实生活中,我们总是有意、无意地与法律发生着各种

关系。

下面是我的一些想法: 第一、我觉得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怎样

都要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无论自己有多么充分的理由都不应该触

犯法律。我想如果一个人能够严格守法,那么他的人身在一定程

度上就是安全的。作为一个大学生更要守法,因为我们是一个国

家的高素质的人才,更甚者可以算是精英了。 第二、在守法的

同时,我们也要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更要有一定风度,充分展

示我们作为大学生的风采。要有一个好的脾气,要不然像有些人一样,活到最后连自己怎么离开这个社会的都不知道。有句话

说:做人如水,做事如山,我觉得说得十分精准。 第三、我觉

得一个大学生不应该只关心自己的学习,对于公众事件,我们也

要主动参与到其中,积极的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尽可能的帮助

别人解决力所能及的问题。大学校园不应该只是一个学习书本知

识的地方,更应该是培养我们个人能力的地方,我们要去学习各

种知识的同时去锻炼自己的思维方式,去锻炼自己的各种的能

力,不断地提升自己的各方面能力。

总之,这学期的这门选修课没有白学,在老师生动形象的语

言下,那一个个活生生的例子已深深地印在了我的脑海里,有的

可以鞭策自己好好学习,有的可以警示自己好好做人???学习

了《法律与生活》后,我更加想了解法律,更加想学习更多的法

律知识了,所以,在以后的生活里,我还要继续学习,抓住每一

次机会,认真地扩充自己的法律知识,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

班级:建筑1303姓名:徐宗伟学号:130501342

篇二:学习法律一年的感想

学习法律一年的感想

不知不觉中,学习法律已经差不多有一年的时间了。最大的感想就是:法律人的思维与一般人的思维的确是不一样的。

很简单的一件事就是,一般人认为学法律的人喜欢钻牛角尖,鸡毛蒜皮的事愣是扯不清。

比如说,当别人对你破口大骂,恶语相向,诽谤你的名誉时,你会选择怎样面对?常人就是能忍则忍,反正退一步海阔天空,不跟他们一般见识,做一个修养高尚,洁身自好的人。这样就啥事也没有了。但是法律人却不是这么认为的,他们会认为这是一件大事。因为他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利,我的名誉受到损害。他们的权利意识很强,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分的很清楚。他们一般不侵犯别人的权利,但别人也休想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法律的世界里,人与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应该平等的受到对待。他们喜欢较真,美其名曰:要牢牢的树立法律的信仰。

他们还常常愤世嫉俗,大部分是愤青。

他们常常认为,政府这个对方没做好,哪个地方没做好,没有正确的履行自己的职责。每每看到政府的官员的趾高气扬,不可一世,我的气就不打一处来,他们也不搞搞清楚,为什么他是官员,他能管理我们的老百姓。他们的权力怎么来的,是人民赋予的,人民只是暂时委托他们去管理我们这个国家,管理我们这个国家的人民。让我们再反过来看看某些官员的雷语,什么站在党这边,还是站在群众的那边,又或是哪个迟迟找不到的有关部门。这难道不是一种悲哀嘛! 对法律最重要的一点的理解就是,法律就是规定权利义务的文书。你能干什么,你又不能干什么,这是必须明确规定的,按照这个规定来做,这个社会就和

谐了,人民也就安居乐业了,国家也就长治久安了。 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这就是法律。

篇三: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

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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