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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总结

时间:2016-09-18 14:03:5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行政法复习总结

行政法总则

一、行政法概论

(一)行政法的特点

1、 内容上的:

(1)范围广泛;

(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性;

(3)易于变动。

2、形式上的:

(1)法律规范数量繁多;

(2)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3)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

(二)行政法的适用规则(重点思考题)

1、层级冲突。高法优于低法

2、同级冲突。

(1)地方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中央与地方行政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3)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省较大市、经济特区的规章

3、新旧冲突。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冲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5、变通冲突。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重点思考题)

1、行政主体对所有相对人一视同仁;

2、行政主体应客观了解事实真相,不得主观武断;

3、行政主体应善意执法,排除偏见,不得恶意执法,滥用职权;

4、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应考虑符合立法目的的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5、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应严格遵守行政程序,提供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

二、 行政法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认定和分类

1、认定: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参加行政诉讼,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①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②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及参加诉讼;

③独立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分类:

Ⅰ、行政机关(职权行政主体)

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授权行政主体)

1、行政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

(2)国务院直属机关15个

(3)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

(4)地方行政机关

①省、市、县、乡镇四级人民政府

②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③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2、授权机关

(1)授权机关的概念

授权机关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以管理公共事务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2)授权组织的特征

①授权组织的职权来源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②授权组织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包括行政机构和非政府组织。

③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行使被授行政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授权组织的范围

①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如消防大队、交警大队。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非政府组织。

PS:非政府组织

Ⅰ、具有行政职能的公司。

如中国轻工总会,纺织总会;电信公司;石油天然气公司;烟草公司等。

Ⅱ、具有行政职能的企业。

如铁路局、邮电局等。

Ⅲ、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如大专院校、县级以上的卫生防疫站、商品质量检验所等。

Ⅳ、社会团体

如工会、妇联、消费者协会、中国足球协会、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

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

(二)行政相对人、行政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1、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组织或个人。

2、行政利害关系人是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受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利害关系人与行政相对人的区别

行政相对人:

(1)、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

(2)、具体行政行为的受领人;

(3)、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明显的利害关系。

行政利害关系人:

(1)、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

(2)、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受领人;

(3)、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三)行政相对人、复议申请人、行政诉讼原告各有的主要权利

1、行政相对人的主要权利:申请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

2、复议申请人的主要权利:申请权、举证权、请求行政赔偿权、委托代理权

3、行政诉讼原告的主要权利:起诉权、举证权、撤诉权、请求行政赔偿权、上诉权

三、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特征、成立要件、合法要件

1、特征:

(1)从属法律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

(5)强制性(6)无偿性(7)服务性

2、成立要件:

(1)存在行政主体;

(2)存在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存在有关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即行政目的;

(4)存在基于法律的优越的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

3、合法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

①是行政主体所为;②在其权限范围内。

(2)行为内容合法

①有事实根据;②有法律依据;③合乎立法目的。

(3)行为程序合法

①法定形式;②法定步骤;③法定时限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重点思考题)

1、划分标准: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

2、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立法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为。

3、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1)对象不特定;(2)具有普遍约束力;(3)只能适用一次;(4)不可诉。 具体行政行为:(1)对象特定;(2)对特定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3)可反复适用;

(4)可诉。

(三)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和效力

1、制定主体

(1)国务院部、委、总局、国家局

(2)省政府

(3)省会市政府

(4)国务院批准较大市政府

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有18个:

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

(5)经济特区市政府

2、效力

(1)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

(2)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依据

(3)行政规章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

行政法分则

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设定、种类和判断标准

Ⅰ、行政许可的设定

(1)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第11条)

(2)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第12条)

(3)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第14—17条)

(4)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第18—21条)

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仅限设定为期一年的行政许可)

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省会城市政府规章、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经济特区政府规章、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Ⅱ、行政许可的种类:

第一类:普通许可(第12条第1项)

1、普通许可的概念

对法律禁止的一般事务,依法定条件审批,称普通许可。其目的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2、普通许可的特点

(1)许可事项属一般事务性质

篇二:行政法总结

看过我讲义的同学,对于这部分归纳应该不陌生,这些都是行政法必考的一些细节,希望大家能够引起足够的关注。

口头问题总结

1.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复议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或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5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6. 诉讼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7.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8.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记入笔录。

9.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收费问题总结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4.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6.行政复议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7.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8.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9.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身份问题总结

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2.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4.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5.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6.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7.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8.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9.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10. 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视为总结

1.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2.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4.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5.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书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6. 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7.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8.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10,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11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签名盖章总结

政府和法院盖章

1.行政处分决定书,

2.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反馈的对行政法规的书面意见,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办公厅(室)印章

3.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行政许可证件

6.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7. 行政复议决定书

8. 行政复议调解书

9. 再审裁定

10.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11.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执法人员盖章

1.当场处罚

2.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3. 治安管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 治安管理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 治安管理处罚扣押的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6.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笔录

7. 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8. 现场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9. 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当事人和其他人签字或盖章

1.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2.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3. 治安管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 治安管理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 治安管理处罚扣押的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6.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

7.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8.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9. 诉讼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10. 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11.证人证言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12.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13. 现场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14. 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15.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篇三:行政法对比总结1


行政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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