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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

时间:2016-09-01 11:43:0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证据学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明力:是指在许可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许可证持有人可持许可证来证明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证据法学中的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3、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自由心证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

4、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5、直接言词原侧:也称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二、简答题

1、简述当事人主义的特点:(1)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和主导。

(2)程序公正。第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3)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的权力。(4)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2、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1、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2、 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如防止法官专断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3、 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4、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点,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3、简述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及例外:(1)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2)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3)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民事诉讼中具体证明对象的多数内容往往因存在其它证明方法而不具有以证据证明的必要性,从而削弱了证据裁判原则对事实认定的决定性作用。而这些恰恰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例外。

4、简述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主要存在的证明规则:(1) 相关性规则;(2) 传闻证据规则; (3) 任意性自白规则;(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 最佳证据规则;(6) 证人的特权规则;

(7) 交叉询问规则;(8) 补强证据规则;(9) 推定;(10) 司法认知。

三、论述题

1.试论证据制度与传统文化、经济制度及诉讼制度的关系:法定证据制度是封建社会的主要证据制度,与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相比,是审判经验的总结,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进步性。 然而法定证据制度归根到底是一种唯心主义证据制度,机械而脱离实际。特别是法定证据制度把口供视为证据之王,造成了刑讯逼供泛滥,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强烈的批判。 (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 所谓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评断标准,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基本规则): 法律预先规定了证据的形式,根据证据的形式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 第一,被告人的口供(自白) 第二,证人证言

1.有了完整的证明就必须做出判决,没有完整的证明就不能做出判决. 2,最好的完整证明是两个可靠的证人,其证言内容的统一是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性证明. 3,无论多么可靠,一个证人证言只能构成1/2的证明,而且其本身永远不足以作为判决的依据 4,如果除证人证言外还有一个1/2的证明,那就足以作为判决的依据. 5,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个人信誉有瑕疵的证人证言是1/4的证明,而受到对方有效质疑的证据的证明力减半. 6.任何两个1/2的证明相加都可以构成完整的证明;任何两个1/4的证明或者四个1/8的证明相加都可以构成半个证明. 第三,书证 (三)法定证

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1.法定证据制度的出现是人类文化科学的发展对司法经验总结的结果,法定证据制度与当时的政治斗争形势联系在一起,是中央集权君主制的产物. 2,等级制度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社会原因. 3,崇拜权威的思潮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文化原因. (四)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作为司法证明的基本模式之一,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作为一种极端的法定证明模式,其缺点表现得尤为突出: 优点: (1)这种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得规范性 (2)这种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 因为诉讼中的规则是具体明确的,人们知晓的,所以人们能事前预见到结果. (3)这种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权威性 2.缺点: (1)这种证据制度在运用证据问题上过于死板,缺少灵活性. (2)这种证据制度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

2.试述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一、古代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

这里所谓“古代”,是指自秦王朝至清王朝,跨越中华文明二千多年。这一时期,我国证据制度在本土领域内自生自发,未受外来文明影响。在这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证据制度的内容几乎没有什么重大变化,相对于西方世界,它处于一种相对停滞的状态。

二、古代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

1、口供至上

在各王朝统治时期,法律均把嫌疑人的认罪口供作为定罪的证据的最好证据。法律规定,“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

2、刑讯逼供合法化

从秦汉至明清,刑讯均明确规定在法律中,成为一种取得口供证据的合法手段。刑讯不仅适用于刑事被告人,也适用控告人、证人和民事当事人。法律对于刑讯的条件、方法,使用的刑具、拷打部位、刑讯的次数和程度等均有详细规定。

3、法官断案注重经验判断

法官在判断证据的可靠性时,往往运用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这在法律上也有明确要求。例如《唐律》中规定,“依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以验诸证信。”所谓“五听”是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话语、神色、气息、精神和眼睛均作为断定陈述真伪的途径。

4、疑罪从轻

在诉讼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事实不清的“疑罪”案件,对此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定罪。例如《唐律》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中国近代证据制度

这里的“近现代”,是指中华民国建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这一时期证据制度随着时代大变革而出现较大的转折。传统证据制度完全废弃,代之以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自清朝末年之后,我国法制开始转向西方国家学习。证据制度,如其他法律规定,主要是以日本、德国为效仿对象。我国近代证据制度在清末、北洋军阀、国民党统治时期具有连续性,证据制度是欧洲当时施行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翻版。但由于一系列的革命和战争以及本土文化的抵触,这种证据制度实践中很难落实。

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当代证据制度发展大致经历二个阶段,以1979年改革开放为界,分为前、后的三十年。前三十年,由于一系列政治运动,证据制度,如同其他法律基本上处于虚无状态。近三十年,我国证据制度迅速发展。这种证据有传统的连续性,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体现民国时期的证据制度,也反映了现实政治影响下的一些自身特色。例如,对自由心证提法的抵触、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否定,主张“实事求是”。具体而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认识论上强调客观性;第二,证据价值论上追求实体真实;第三,公、检、法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第四,书面笔录证据的普遍使用。

证据学作业 二

一、名词解释

1、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2、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3、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不利于已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4、证据保全: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

5、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二、简答题

1、简述正确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在实践中有哪些意义和作用 (1) 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2) 在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不能把算大帐,即某人或某单位收入多少、支出多少,加减得出的差数,就作为证据使用,应为算大帐还不真正具备客观性;(3) 按照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没有正确来源的,由于无法进行查证,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简述证人的资格条件有哪些。(1)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2)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 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4) 由于证人是以知道案件情况为特征的,具有不可代替性,因而绝额定了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优先地位; (5) 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6) 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应视为特殊的证人。

3、简述证据的分类有哪些。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研究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种类。根据证据的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三、论述题:

论述证据在诉讼中的意义是什么?(1)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2)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实的基础;

四、案例分析题

某县卫生防疫站,在一次检查时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罚款600元,并限其立即改正,否则即令其停业。但该卫生防疫站没有出具决定书,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只给了餐馆业主一罚款收据。该个体餐馆不服处罚,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防疫站接到起诉书之后,未告知法院即找该个体餐馆要求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请问: (1)该卫生防疫站没有出具决定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该个体餐馆的起诉? (2)该卫生防疫站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该卫生防疫站没有出具决定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该个体餐馆的起诉? 该防疫站已经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出具决定书只是程序上的问题,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2)该卫生防疫站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行政诉讼法》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证据学作业 三

一、名词解释 1、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举证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申诉与诉讼的行为。

2、证明: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活动。有时又称为“司法证明”。

3、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

4.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5、证据开示制度: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只要与案件有关,除享有秘密特权保护的以外均应向对方当事人披露,任一方当事人均享有要求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外第三人披露上述事项的权利的制度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证明标准的适用 一般认为,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作以下理解:

(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这是指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都具有证据的本质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是指司法机关所认定的对解决争议有意义的事实均有证据作根据,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得认定。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办案中收集到的证据可能与其他证据或案件事实有矛盾,这时,必须进一步补充证据,有根据地排除矛盾,查明事实真相,否则,不得认定有关的事实。(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以上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为是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2、简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3、行政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原则的原因是什么 : 1)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来的;(2) 政机关有能力举证;(3) 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能够有效地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4、“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有哪些? 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第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第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第四,证明对象不同。

5、收集证据的原则有哪些?(1) 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2) 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3) 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和要求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相结合。

三、案例分析题

张某由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级保护的珍稀动物皮革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于10月10日在王某的家中交货。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坐马某的出租面包车将货物运到王某家中,但并未告知马某所运何物。当张某叫马某从车上卸货时,马某才发现此货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时,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人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车和张某的手机。经讯问,张某和王某分别供述了贩卖珍稀动物皮革的事实,马某也将本人运送货物的情况作了陈述。

【问题】

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理由何在?

2.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理由何在?

答:1、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法定证据包括:

(1)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络工具手机、赃物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犯罪行为实施的方法和手段。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张某和王某的供述),在本案中主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即对贩卖珍惜动物皮革事实的供述。

(3)证人证言(马某的陈述),马某因为非本案犯罪嫌疑人,因此其所作的陈述不能作为口供而作为证人证言对待。

2、直接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张某和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马某的陈述)它们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即可以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的,因此为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包括: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络工具手机、赃物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证据学作业四

一、名词解释

1、优势证据标准:是指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标准。

2、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3、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总称。

5、最佳证据规则:就是为了保证被告人获得公平的审判,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所以所有证据资料,不但要具有相关性,而具力求确实。

二、简答题

1、为顺利达到审查判断证据的目的,司法人员应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查判断?(1) 从证据的来源方面;(2) 从证据的内容方面;(3) 从案内各种证据的相互联系方面;

2、简述证据规则有那些? (1)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证据规则和职权主义的证据规则。(2)证据能力规则和证明行为规则。(3)成文法证据规则、判例法证据规则和习惯法证据规则。

(4)通用的证据规则和特殊的证据规则。(5)示范证据规则和法定证据规则。(6)取证规则、采证规则、查证规则和定案规则。(7)证据本身的规则与运用证据的规则。

3、简述事实推定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事实推定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2.基础事实必须业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是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3。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须有必然的联系。4。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5.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

4、简述司法认知的作用有哪些内容?司法认知的作用:1.司法认知是迅速结案的一条捷径,有利于明确案件争议要点,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从而提高诉讼效率。2.司法认知有利于诉讼证明的规范化。3、司法认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三、论述题

论述证明标准的意义。

按照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解释,盗窃罪的成立要件有下述四个: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三,犯罪主体适格;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刑事裁判是一个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过程,以本案而言,要确定被告是否构成盗窃罪,法院必须以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条款为大前提(以法律为大前提,否则裁判将失去法律依据);以要件事实为小前提(以实际上发生的相当于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的事实为小前提,否则,裁判将失去事实基础),法院通过对已知的小前提(要件事实的认定)进行评价,作出判决。只有在法院评价上述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的要件事实都存在时,被告才承担因犯盗窃罪而引起的刑事处罚(刑罚)。 证明标准的确定方式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之分。主观标准,是指法官依据自我认识能力评价要件事实的真相;客观标准,是指独立于法官自我认识能力之外的评价要件事实真相的标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采用客观的证明标准,只是在具体适用对象的标准确定上有所不同。

篇二: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证据学》作业3答案 论证据裁判原则 摘 要证据裁判原则是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各国形成了不同的证据裁判制度。而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尚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为此须对裁判事实的内涵和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并在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进行相应改革以完善我国证据裁判制度。 关键词证据裁判裁判事实诉因制度裁判证据 证据裁判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一定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证据裁判是人类从非理性裁判走向理性裁判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且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时至今日证据裁判原则已经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中获得了普遍的意义。但是在不同的证据制度和不同的诉讼理念下证据裁判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其中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

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从而形成了内容各异的证据裁判制度。

一、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裁判事实的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区别。虽然基于控审分离的基本理念两大法系都认可诉审同一原则但两大法系对“同一”的理解并不相同。英美法系奉行严格的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即诉审同一不仅仅是指事实的同一而且包括对事实的法律评价即罪名的同一法官审判的事实和罪名均应受起诉指控的限制。

英美法系对诉审罪名同一的强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体现了法官对控方处分权的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需要。1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构成了英美法系诉因制度的理论基础根据诉因制度检察官在起诉时不仅要在起诉书中记载公诉事实而且应明示诉因。所谓诉因即诉讼请求原因也称为起诉的理由它指的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也即构成要件化的事实。诉因制度具有两项基本功能:确定审判对象与设定防御对象。根据诉因制度裁判事实必须与控方提出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同一因此法院不能改变指控罪名否则便改变了控方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但这一点并不是绝对的基于诉因制度的重点在于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因此英美法系允许裁判者在不妨碍辩护权行使的基础上改变指控罪名但只能是缩小认定包容性犯罪。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C项减轻罪行的定罪裁决规定:“被告人可以被确定犯有包容于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或者被确定意图实施被控罪行或者实施必然包容在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如果意图构成犯罪的话。” 8 《证据学》第1、2、3、4次形考 大陆法系的诉审同一仅指事实同一不包括罪名同一因此大陆法系不实行诉因制度对控方提出指控时所认定的罪名法官有改变的权利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5条调查范围规定:“一法院的调查与裁判只能延伸到起诉书中写明的行为和以诉讼指控的人员。二在此

界限范围内法院有权和有义务自主行动尤其是在刑法的适用上法院不受提出的申请之约束”。但是为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在法院变更指控的罪名之前法院应将罪名的变更等事项通知被告人给予被告人防御的机会否则法院不能变更起诉指控的罪名。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65条法律观点变更第一项规定:“如果先前未曾特别对被告人告知法律观点已经变更并且给予他辩护的机会的对被告人不允许根据不同于法院准予的起诉所依据的刑法作判决”。 综上在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裁判事实的内容是不同的因此两种诉讼模式对于证据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有不同的要求。

二、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 采用对抗式诉讼的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要求十分严格。首先基于诉因制度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在英美证据法理论中相关性包括实质性和证明性实质性是指某一证据所证明的问题对于解决案件而言是否具有实质的意义证明性则指某一证据所具有的使争议问题可能更为真实或者更为不真实的一种倾向性。其中证据必须具有实质性即为诉因制度对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所进行的限制因为证据的实质性实际上并非对证据本身所提的要求而是对该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提出的要求即该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是否是控方所提指控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即争议事实的一部分。因此如果裁判者认为指控的罪名不正确只能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

判决因为此时如果裁判者即使变更了指控罪名也没有相应的证据控方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控方所指控的罪名为依据那么裁判者就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做出的是对被告人无根据的定罪。 其次英美证据法还要求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即该证据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只有通过米兰达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有关证据可采性规则检验的证据才能被裁判者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否则被告有权利以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 再次英美证据法要求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予以提出、质证和辩论传闻证据不能被采纳作为裁判的根据。正如美国学者戴维斯教授所言:“?6?7?6?7我们认为对于解决裁判事实的争议其公平的程序要求给每一方一次遭遇机会此遭遇机会是指在得到法庭注意的适当场合内遭遇的机会以及在适当场合内为了对包括反驳证据、交叉询问在内的有争议的裁判事实予以会谈的遭遇机会其中这种会谈通常是对抗与争论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兼而有之。公正审理的关键在于提供一种机会即使用这些合适的矛反驳证据、交叉盘问及争论去对付引起法庭注意的不利材料的机会。”2 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起初没有任何规定其主要原因是中世纪的法定证据制度使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从法律角度规定证据十分反感但是二战之后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要求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

必须具有合法性对于以非法方法获取的口供一般都要求加以排除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不采诉因制度因此也没有相关性规则有关证据的相关性问题完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三、证据裁判在我国的现状及其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虽然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证据但却强调了证据在判处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可以说我国也是认可证据裁判这一原则的。但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证据裁判与国外相比无论在作为证据裁判对象的事实上还是对裁判证据的要求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9 《证据学》第1、2、3、4次形考 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即裁判者认定的事实国内与国外的学界有不同的认识。在我国传统的诉讼法学理论中裁判者认定的事实应当是客观的案件事实这体现在法律上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

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第128、141、162条规定的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实体标准则均是“案件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在我国裁判者认定的事实、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是同一的即均应当是客观的案件事实。这种对事实的理解忽略了诉讼中事实应当具有的法律性:无论是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还

篇三:2015年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完整)

2015年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完整)

一、名词解释

1、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明力:是指在许可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许可证持有人可持许可证来证明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证据法学中的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3、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自由心证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

4、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5、直接言词制度:也称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二、简答题

1、简述当事人主义的特点:(1)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和主导。

(2)程序公正。第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3)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的权力。(4)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2、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1、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2、 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如防止法官专断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3、 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4、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点,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3、简述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及例外:(1)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2)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3)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民事诉讼中具体证明对象的多数内容往往因存在其它证明方法而不具有以证据证明的必要性,从而削弱了证据裁判原则对事实认定的决定性作用。而这些恰恰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例外。

4、简述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主要存在的证明规则:(1) 相关性规则;(2) 传闻证据规则; (3) 任意性自白规则;(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 最佳证据规则;(6) 证人的特权规则;(7) 交叉询问规则;(8) 补强证据规则;(9) 推定;(10) 司法认知。

三、论述题

1.试述证据制度与传统文化、经济制度及诉讼制度的关系。答:法定证据制度是封建社会的主要证据制度,与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相比,是审判经验的总结,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进步性。然而法定证据制度归根到底是一种唯心主义证据制度,机械而脱离实际。特别是法定证据制度把口供视为证据之王,造成了刑讯逼供泛滥,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强烈的批判。 (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所谓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评断标准,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基本规则):法律预先规定了证据的形式,根据证据的形式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 第一,被告人的口供(自白) 第二,证人证言1.有了完整的证明就必须做出判决,没有完整的证明就不能做出判决.2,最好的完整证明是两个可靠的证人,其证言内容的统一是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性证明.3,无论多么可靠,一个证人证言只能构成1/2的证明,而且其本身永远不足以作为判决的依据 4,如果除证人证言外还有一个1/2的证明,那就足以作为判决的依据.5,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个人信誉有瑕疵的证人证言是1/4的证明,而受到对方有效质疑的证据的证明力减半.6.任何两个1/2的证明相加都可以构成完整的证明;任何两个1/4的证明或者四个1/8的证明相加都可以构成半个证明. 第三,书证(三)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1.法定证据制度的出现是人类文化科学的发展对司法经验总结的结果,法定证据制度与当时的政治斗争形势联系在一起,是中央集权君主制的产物. 2,等级制度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社会原因.3,崇拜权威的思潮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文化原因. (四)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作为司法证明的基本模式之一,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作为一种极端的法定证明模式,其

缺点表现得尤为突出: 优点:(1)这种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得规范性 (2)这种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因为诉讼中的规则是具体明确的,人们知晓的,所以人们能事前预见到结果. (3)这种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权威性 2.缺点:(1)这种证据制度在运用证据问题上过于死板,缺少灵活性. (2)这种证据制度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

2.试述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答:随人类社会的漫长发展,证据制度亦相应发展变化,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神示证据制度,有的叫神明裁判.在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生产力水平低下,与当时的控诉(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用,“神示”成为人类历史最早的原始证据制度.主要特征是,以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其方法有灼铁法、沸汤法、决斗法、抽签法、卜筮法等等.信奉神灵、畏惧神灵是神示证据制度的鲜明特征.

第二阶段,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在封建社会,与当时的纠问式诉讼制度相适用,法定证据制度成为比较通行的证据制度.主要特征是,由法律预先机械规定证据的采集、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等各项形式规则,不需分析判断证据本身的真实情况如何.只需按法律规定的各种证据可靠性的百分比,机械计算就行.证据被分为完全的、不完全的、不太完全的、多半完全的等几类.几个不完全的证据相加,可以构成一个完全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不管是自动供述,还是刑讯逼供,只要是亲口供述.就可以采用.

我国封建社会诉讼的主要方式是主审裁断,辅之以刑讯逼供的口供至上法定证据制度.刑讯逼供的条件、程序、工具等都由法律规定,刑讯工具通常是法定规格的“杖”.法定证据制度对证据的形式要求比较周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主审的专横武断,比神示证据制度进了一大步.但是,这种客观公正的虚象,使得有罪推定、屈打成招的恐怖手段普遍地合法化.

第三阶段,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与辩论式的诉讼制度相适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了封建社会通行的法定证据制度.法律不预先机械规定证据的采集、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等标准,由裁判者根据案件审判情况,结合法律素养、法庭经验和心理良知,通过内心确信去自由判断、查明事实.自由心证原则最先由法国于1791年的制宪会议通过,并于1808年写入《刑事诉讼法典》.其后,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至今仍然有效.有些国家对自由心证的形成规定了若干奈件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规则上,没有自由心证(或内心确信)术语,但实际上实行由一系列判例形成的形式证据规则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的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亦采用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使与检控权相抗衡的辩护权得到加强,具有民主性和文明性,比较符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要求.但是,对裁判者的素质要求比较高.否则,会为随心所欲的“内心确信”提供合法依据.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具有同样久远的历史,但至今仍有不少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难以解决.特别是我国加入WT0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行政证据问题,是一个非常棘手的新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采用法定证据制度.而是倾向于自由心证制度.但是,这种自由心证不是随心所欲,而是采纳现代理论研究成果和WTO的现代法治与正当程序观念,规定了比较完善和比较严格的规则作为保障.这种现代自由心证与预定规则相结合的证据原则,无疑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证据原则.

证据学作业 2

一、名词解释

1、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2、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3、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不利于已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4、证据保全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

5、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二、简答题

1、简述正确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在实践中有哪些意义和作用

(1) 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

(2) 在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不能把算大帐,即某人或某单位收入多少、支出多少,加减得出的差数,就作为证据使用,应为算大帐还不真正具备客观性;

(3) 按照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没有正确来源的,由于无法进行查证,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简述证人的资格条件有哪些?

(1)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2)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 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4) 由于证人是以知道案件情况为特征的,具有不可代替性,因而绝额定了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优先地位;

(5) 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

(6) 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应视为特殊的证人。

3、简述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研究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种类。根据证据的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三、论述题: 论述证据在诉讼中的意义是什么?

(1)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2)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实的基础;

四、案例分析题

(1)该卫生防疫站没有出具决定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该个体餐馆的起诉? 该防疫站已经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出具决定书只是程序上的问题,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2)该卫生防疫站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不合法。《行政诉讼法》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证据学作业 3

一、名词解释

1、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举证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申诉与诉讼的行为。

2、证明: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活动。有时又称为“司法证明”。

3、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

4.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5、证据开示制度: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只要与案件有关,除享有秘密特权保护的以外均应向对方当事人披露,任一方当事人均享有要求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外第三人披露上述事项的权利的制度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证明标准的适用

一般认为,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这是指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都具有证据的本质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是指司法机关所认定的对解决争议有意义的事实均有证据作根据,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得认定。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办案中收集到的证据可能与其他证据或案件事实有矛盾,这时,必须进一步补充证据,有根据地排除矛盾,查明事实真相,否则,

不得认定有关的事实。

(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以上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为是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2、简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答: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3、行政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臵原则的原因是什么

答:(1)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来的;(2) 政机关有能力举证;(3) 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能够有效地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4、“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有哪些?

答: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第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第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第四,证明对象不同。

5、收集证据的原则有哪些?

答:(1) 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2) 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3) 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和要求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相结合。

三、案例分析题

答:1、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法定证据包括1、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络工具手机、赃物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犯罪行为实施的方法和手段。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张某和王某的供述在本案中主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即对贩卖珍惜动物皮革事实的供述。证人证言,马某的陈述,马某因为非本案犯罪嫌疑人因此其所作的陈述不能作为口供而作为证人证言对待。 2、直接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张某和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马某的陈述,它们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即可以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的,因此为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包括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络工具手机、赃物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证据学作业 4

一、名词解释

1、优势证据标准是指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标准。

2、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3、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总称。 5、最佳证据规则:就是为了保证被告人获得公平的审判,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所以所有证据资料,不但要具有相关性,而具力求确实。

二、简答题

1、顺利达到审查判断证据的目的,司法人员应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1) 从证据的来源方面;(2) 从证据的内容方面;(3) 从案内各种证据的相互联系方面; 2、

1)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证据规则和职权主义的证据规则。(2)证据能力规则和证明行为规则。(3)成文法证据规则、判例法证据规则和习惯法证据规则。(4)通用的证据规则和特殊的证据规则。

(5)示范证据规则和法定证据规则。(6)取证规则、采证规则、查证规则和定案规则。(7)证据本身的规则与运用证据的规则。

3、事实推定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

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2.基础事实必须业已

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是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3。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须有必然的联系。4。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5.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

4、司法认知的作用

1.司法认知是迅速结案的一条捷径,有利于明确案件争议要点,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从而提高诉讼效率。2.司法认知有利于诉讼证明的规范化。3、司法认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三、论述证明标准的意义

答:按照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解释,盗窃罪的成立要件有下述四个: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三,犯罪主体适格;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刑事裁判是一个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过程,以本案而言,要确定被告是否构成盗窃罪,法院必须以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条款为大前提(以法律为大前提,否则裁判将失去法律依据);以要件事实为小前提(以实际上发生的相当于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的事实为小前提,否则,裁判将失去事实基础),法院通过对已知的小前提(要件事实的认定)进行评价,作出判决。只有在法院评价上述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的要件事实都存在时,被告才承担因犯盗窃罪而引起的刑事处罚(刑罚)。 证明标准的确定方式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之分。主观标准,是指法官依据自我认识能力评价要件事实的真相;客观标准,是指独立于法官自我认识能力之外的评价要件事实真相的标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采用客观的证明标准,只是在具体适用对象的标准确定上有所不同。由于大陆法系采用职业法官集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为一身,因此在证明标准的设臵上,出于说服当事人的需要,原则上适用刑民不分的“确信真实”标准;而英美法系因采用事实裁判和法律裁判分别由陪审团和法官负责的原则,以及考虑到证明标准与保护权利之间的关系,所以在刑事上要求达到“合理且无怀疑”,在民事上只要求达到“证据优越”或“合理且有说服力”。

四、案例分析 答:检察机关决定的对蔡某强奸案提起公诉时的证据材料有:(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辩认。(5)个别审查。(6)推理、判断的逻辑方法。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蔡某犯有强奸罪的证据材料有齐某的证人证言,被害人艾某的陈述,和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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