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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火费证明范文

时间:2016-08-31 11:10:1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煤火费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

依据京政管字〔2006〕22号,于2006年2月21日停止执行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人民政府: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 按照大气治理和生活水平提高后的要求,职工住宅改变了以往只有集中供热和煤炉取暖两种方式的状况,新兴出现了采用燃气、电、燃油等多种清洁能源采暖的方式。为了保证职工冬季取暖的费用需求,报经市政府研究批准,现制定印发《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明暖补贴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职工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供热体制和职工取暖费改革,转换住房取暖费补助方式,理顺供暖单位、取暖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三者关系,保证我市职工冬季取暖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使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职工的冬季取暖,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建城[2003]148 号) 等文件改革指导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发放范围

第二条 凡家住本市且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职工,其住宅经职工所在单位核定符合房改政策规定、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取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凭核对证明发给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以下简称“自采暖补贴”)。

第三条 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是指近年来新建居民住宅竣工时,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燃油等清洁能源的冬季采暖方式(使用煤炉的除外)。

第三章 自采暖住宅备案及核对证明领取

第四条 负责新建居民小区或旧有居民住宅管理的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部门、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其管理的小区或住宅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并

符合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须按如下程序为所属居民住宅办理确认续:

1、物业管理单位到所属区县的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核对申请;

2、经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或改造的批准文件以及现场核对后,报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部门备案;

3、物业管理单位向自采暖居民住户发放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和该物业管理单位共同认可的核对证明;

4、自采暖居民住户需凭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和房屋承租或产权所属的法律文书,到所属物业管理单位,领取核对证明。

第五条 制发核对证明的行政部门及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主管部门对核对证明应该每个采暖季核对、发放一次,核对证明复印无效。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基本补贴标准

自采暖补贴基本补贴为每个采暖季每名职工470元。

第八条 附加补贴标准

行政和全部补助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附加补贴,每名职工比照(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下表计发;企业和部分补助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附加补贴,每名职工参照行政和全部补助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附加补贴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其中,经房改部门核准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按核准的面积标准计发。

第九条 按照北京市房改政策,职工其一处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标准而新增住房,且符合职工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每建筑平方米8元的标准领取不足面积的取暖补贴。

其一处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标准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职工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集中供暖或职工自采暖补贴中的一种方式。

其一处采用煤炉取暖的住房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职工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即“煤火费”补贴)或职工自采暖补贴中的一种方式。

第五章 资金渠道

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第十一条 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按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解决。

第十二条 符合房改政策的企业职工的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费用,按照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第六章 各部门的职责

第十四条 市政管理部门是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职工住宅的申请核对批准及备案管理工作,并制发统一的文书格式。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在同级行政机关(包括民主党派、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职工自采暖补贴财政预算资金;负责在同级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按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职工自采暖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职工住宅的物业管理单位为符合条件职工申领核对证明进行具体规定,并对物业管理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房改部门负责经核准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认定。

第十八条 人事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职工自采暖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签定劳动合同职工执行自采暖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负责对自采暖补贴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和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核定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北京市职工住房改革有关政策,谎报、虚报、瞒报,变相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其他的由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的列支科目是" 人员支出一津贴一其他津贴一取暖补贴 " 。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该严格审核本单位职工交付的当年度核对证明 , 并同时审核职工提供的房屋承租或产权所属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按各部门职责进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小区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申请表》及填表说明(略);《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及填表说明(略)。

篇二:2013-2014 采暖费报销通知---

2013至2014年度采暖费报销通知

2013—2014年度采暖费报销工作将于2014年02月17日开始进行,根据股份公司发[2014]1号《员工自有住房供暖费支付及物业费补贴发放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凡符合《办法》要求享受采暖费报销的员工,需按规定要求,在本月内由各事业部办公室负责人先将以下材料收齐后,交到物业事业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1、请员工填写《办法》中的附件三《供暖费、物业费审批表》,其中审批表中的“核定面积、金额、物业费单价、物业费”由物业部核定相关材料后填写,不需个人填写。

2、有相关职称的员工,携带证件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3、2013-2014年度供暖费:①集中供暖和清洁自采暖:需要携带产权证原件(备查)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以及采暖费明细表,员工属于清洁自采暖补贴的,除上述材料外再提交一份《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②煤火费:需到居住房屋的所属单位或所在地房管局、居委会、所在街道开具无暖气常住证明并加盖公章、当地户口本复印件。

4、物业事业部审核通过后,由财务部按照文件精神及报销标准,纳入个人收入并扣除个人所得税后进行报销。

5、关于2014年度物业费:员工把2014年物业费发票交到物业事业部留存,(根据《办法》,员工在2014年开始享受物业费补贴,鉴于各员工物业费缴费时间不定,为做好全年工作,每年在11-12月份报销当年度物业费,2014年度的物业费在2014年11月份开始报销,其余时间暂不办理。) 凡符合报销条件的员工见通知后,抓紧时间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物业事业部

2014年01月13 日

附件一:

员工所需交纳材料明细

篇三:供暖费报销规定

一、报销范围凡是没有享受集团公司分房和集团公司没有提供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正式员工

1、自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员工

2、个人出资租赁房屋的员工

3、继承房产和通过其他途径拥有房产使用权的员工。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销供暖费

1、已执行《公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与办法》的员工

2、已享受青年员工宿舍津贴的员工

3、居住在没有公共供暖设施房屋的员工

4、享受集团公司分房后又自购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员工。

二、报销面积标准参照集团公司总部员工供暖费报销面积标准规定如下

1、工龄25年以下的操作岗位员工为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2、主管岗位员工和工龄25年含25年以上的操作岗位员工为70平方米

3、部门副职岗位员工为75平方米

4、部门正职岗位员工和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为80平方米

5、领导班子副职人员为85平方米

6、领导班子正职人员为90平方米

7、没有达到报销住房面积标准的按实有住房面积计算

8、以上面积标准按男女双方各50的比例给予报销。

三、报销价格标准

1、北京地区按以下标准计算燃煤供暖按每建筑平方米

16.5元计算燃煤二次供暖按每建筑平方米19元计算燃气燃油供暖按每建筑平方米30元计算分户供暖按每建筑平方米30元计算。

2、外省市地区按照当地的实际价格报销。

3、居住在没有公共供暖设施房屋的员工每年发放170元煤火费。

四、报销办法

办理供暖费报销的员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所购住房入住通知单。如购房人姓名为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国税开具的供暖发票。

3、集中供暖提供供暖合同分户自采暖的员工需提供物业单位开具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原件。

4、技术职称为高级职称的员工需提供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居住房屋为租赁、继承或具备使用权的员工不包括享有青年员工宿舍津贴的员工需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居委会出具一年以上居住证明及本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供暖合同。

6、每年12月1日-15日或次年3月1日-15日将上述凭证材料交行政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由财务资金部给予报销。

7、当年发票当年报销发票跨年度作废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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