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中国共产党员佩戴党徽规定
《关于中国共产党员佩戴党徽规定》 1996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党徽是党的象征,是党员身份的标志。自觉佩戴党徽,既是党员形象的具体反映,也是每个党员自身觉悟和组织纪律的一种外在表现;既有利于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加强自我教育,又便于密切党群关系,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树立党员形象。为进一步保持和扩展党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展示党员光辉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市创先争优办《关于推行党员佩戴党徽上岗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党徽佩戴对象和场合
第一条 佩戴的对象
党徽佩戴的对象为局机关、市西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市乡镇企业干部学校和市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党总支所属党支部的在职在岗全体共产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第二条 佩戴的党徽
佩戴的党徽为局机关党委统一发放的党徽。
第三条 佩戴的部位
佩戴党徽应当严肃、庄重。党徽应佩戴在外衣左胸中间位置。党徽若与其它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徽置于其它徽章之上。
第四条 佩戴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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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必须在以下场合佩戴党徽(在进行对外公务交往时不适宜佩戴党徽的除外):
(一)在正常上班工作时;
(二)遇有节假日调整的上班工作时;
(三)特定场合指定需要佩戴党徽徽章时;
(四)参加本单位举行的集体活动或集会时
(五)外出参加活动或工作需要佩戴党徽徽章时;
(六)其他原因需要佩戴党徽徽章时。
党徽佩戴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佩戴党徽是每个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创先进、争优秀的外在体现,也是亮出党员身份、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员意识、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举措,所有在职在岗的共产党员要自觉按规定佩戴党徽,自觉维护党的光辉形象。
第六条 各党支部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按规定佩戴党徽,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以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党员要自觉维护党徽的尊严,对破损、污损、褪色的党徽要及时更换。党员要对党徽妥善保管,避免丢失和损坏。
第八条 党徽丢失或损坏,党员个人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书记报告,并写出书面申请,由局机关党委派员核实后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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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党徽限于党员本人佩戴,严禁出借非党人员佩戴。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并经核实后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党员被开除党籍时,应上交党徽。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是督促和监督党员佩戴党徽的主要负责人,其职责是监督和检查党员按规定佩戴党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全体党员要相互监督和共同遵守。
第十二条 机关党委不定时检查或抽查各党支部党员佩戴党徽的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党建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各党支部对党员佩戴党徽的情况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佩戴党徽的党员要给予批评教育;连续3次不按规定佩戴党徽的,取消其年度党内一切评优评奖资格;对于多次不遵守规定的,党支部要采取措施进行重点帮教,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各党支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支部实际情况,制定中共党员佩戴党徽考核办法,促进党员长期坚持按规定佩戴党徽,并形成良好习惯。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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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关于开展共产党员佩戴党徽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共产党员佩戴党徽活动的通知
各支部:
为推动 “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活动扎实开展,增强共产党员的党性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经局机关党委研究,决定在全局开展共产党员“学党章、戴党徽、树形象”活动。现将佩戴党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佩戴党徽旨在亮身份、作表率、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进一步激励全局广大党员的工作热情,充分发挥党员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骨干带头作用,以“一名党员一面旗帜”的党员形象、影响带动周围的同志在各自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奋发有为,形成比、学、赶、帮、超良好氛围。
二、佩戴对象
全局全体在岗党员。
三、佩戴要求
1.党徽徽章统一佩戴在外衣左胸前中间位置。党徽徽章若与其他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徽徽章置于其他徽章上方。
2.党员在正常工作期间、党内重要活动期间(如党员志愿服务、党员宣誓等)及党组织要求佩戴党徽徽章的其他时间和场合要佩戴党徽徽章。
3.党员要自觉维护党徽徽章尊严,妥善保管、佩戴。如有丢失损坏,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报告,由局机关党委予以补发。
4.市直机关工委和局机关党委将不定时抽查党员佩戴党徽徽章情况,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到位的支部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佩戴党徽徽章3次以上的集体和个人,不得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篇三:关于公司全体党员佩戴党徽徽章暂行规定
关于公司全体党员佩戴党徽徽章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保持和扩展党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展示党员光辉形象,促进党员不断争优秀、当表率,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在公司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 党徽徽章佩戴
第一条 佩戴的对象
党徽徽章佩戴对象为公司在职在岗的全体共产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在公司外埠企业工作的党员)。
第二条 佩戴的党徽徽章
佩戴的党徽徽章为公司统一制作的党徽徽章,之前各单位制作的党徽徽章一律停止使用。
第三条 佩戴的部位
党员佩戴党徽徽章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因此,党徽徽章统一佩戴在外衣左胸前醒目位置。党徽徽章若与其它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徽徽章置于其它徽章上方。
第四条 佩戴的时机和场合
党员必须在以下时机和场合佩戴党徽徽章:
1、在正常上班工作时;
2、遇有节假日调整的上班工作时;
3、特定场合指定需要佩戴党徽徽章时;
4、在公司内,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和集会时;
5、外出(公司以外)参加活动或工作需要佩戴党徽徽
章时;
6、其他原因需要佩戴党徽徽章时。
二、佩戴党徽徽章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佩戴党徽徽章是每个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创先进、争优秀的外在体现,也是亮出党员身份、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员意识、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举措。公司全体在职在岗的共产党员要自觉做到佩戴党徽徽章,自觉维护党的光辉形象。
第六条 公司全体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佩戴党徽徽章,发挥表率带头作用,以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评议。
第七条 党徽徽章统一由公司党委工作部制作,各单位党委(党群)工作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公司外埠企业由党组织负责人)领取、保管和配发。
第八条 党员要自觉维护党徽徽章的尊严,对破损、污损、褪色的党徽徽章要及时更换。党员要对党徽徽章妥善保管,避免丢失和损坏。
第九条 党徽徽章丢失或损坏,党员个人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报告,并写出书面申请,由单位党委(党群)工作部门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党徽徽章限于党员本人佩戴,严禁出借非党人员佩戴。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并经核实属实,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党员被开除党籍时,应上交党徽徽章。 第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是督促和监督党员佩戴党徽徽章的主要负责人,党小组长是直接责任人,其共同职责是监
督和检查党员按规定佩戴党徽徽章,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全体共产党员要相互监督和共同遵守。
第十三条 公司党委工作部适时检查或抽查各单位党员佩戴党徽徽章的情况,并纳入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党员佩戴党徽徽章的检查、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佩戴党徽徽章3次及以上的,取消其年度党内一切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共产党员佩戴党徽徽章考核办法和细则》,促进党员佩戴党徽徽章长期坚持。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中国共产党员佩戴党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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