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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违纪处理决定

时间:2016-08-26 01:07:4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

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是一项比较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事情,必须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一般情况下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大会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具体程序是:

1、调查核实。党支部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调查报告。

由案件检查机关、上级党组织或纪委查办的,应向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党支部送交如下材料:案件调查报告。即案件检查机关所组成的案件检查组就办案过程、查证核实的主要问题及定性处理意见所写的综合材料;犯错误党员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案件检查组对犯错误党员的书面意见的说明材料。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2、谈话教育。与违纪党员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这种谈话,可由支部书记或纪律检查委员找他谈,也可由党小组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在召开支部委员会前,可以召开犯错误党员所在党小组会议,让其他党小组的同志了解违纪党员犯错误的事实,酝酿讨论对其处分意见,为参加支部党员大会作好思想准备。但这不是必要程序,也不能作出决定。

3、材料见面。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应将所要做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

这里所说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见面须两个人以上,并做好记录。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做出书面说明。

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

4、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案件检查组提供的材料,依据党纪规定,在案件检查组处分建议基础上,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

支委会要认真研究党委、纪委移交的违纪党员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请调查组成员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在熟悉案情、学习相关党纪处分条规的基础上,支委会提出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处分决定文稿应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前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作出处分决定时,应认真考虑党委、纪委的意见。

5、召开支部大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处分决定。召开处分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当通知包括犯错误党员在内的全体党员参加。违反纪律的党员应当在支部大会上就自己的错误作出检查,同时也有权利对所犯错误作出说明和进行申辩。参加支部大会的其他党员应当对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看法,同时也可以为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辩护。处分决定必须由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支部大会基本程序是:会议主持人说明大会内容;违纪党员做检查,汇报思想认识;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党员发言,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明确改正错误的方向,同时对支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发表赞成或反对的意见;违纪党员有权说明情况或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辩护;到会正式党员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支部应到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违纪党员也可以对处分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6、材料整理上报。支部委员会将支部大会讨论表决的情况写成报告,将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交给受处分的党员签署意见,然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如果受处分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而对其处分又是恰当的,支部仍可上报审批,并在报告上注明这一情况。

请示报告要写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时间,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支部大会表决情况,通过处分决定的赞成票数、反对意见及票数、弃权票数、支部大会通过的表决意见。支部书记应在请示报告上签名。

上报审批所附的材料应当有: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材料、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7、处分批复。上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支部上报的处分决定应经集体讨论后批准。对党员的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批复后,一般由违纪党员所在支部口头宣布,但个别错误严重,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的,可以向群众公布;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相应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报相应的党的委员会批准。

7、宣布执行处分决定。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起生效。党支部应在接到党委或纪委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或批复后的一个月内,在党支部的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处分决定及批复要给当事人一份。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党支部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给以批评教育。处分决定宣布后,党支部应立即向党委或纪委报告(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对犯错误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对政纪处分,党委可以提出建议,由人事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党员处分的决定一般包括的内容: (1)受处分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现在工作单位和现任职务,工资级别等。

(2)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情节、责任和危害程度(若犯有几种不同情节的错误,要分清主次叙述清楚)

(3)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 (4)定性和处理意见。

党的基层组织对党纪处分有哪些批准权限? 1、基层党委的批准权限。

① 批准属于基层党委管理的一般党员以及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

② 给予基层党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多数决定。

③ 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可以直接决定给党员的纪律处分。

④ 处理严重违纪的党组织。 ⑤ 改变同级纪委和下级党委、纪委对违纪案件所作的决定。

2、党的基层纪委的批准权限。

① 批准给予基层党委管辖的违纪党员和党员干部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② 县级及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批准给予基层党委管辖的党员开除党籍的处分。

③ 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在特殊情况下,有权直接决定给违纪党员以纪律处分。

④ 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改变下级纪委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

关于处分批准权限的问题

按照党章和中央纪委关于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具体的分为隶属管理和级别管理。

1.隶属管理。就是指按照党员的组织隶属关系,来划分党委和纪委批准给予违反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处分的职权范围。具体有四个层次: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农村中的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所在支部决定,所在基层党的委员会批准。如果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则必须由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纪委批准;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决定外,还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

(2)对于业务上直属中央各部门领导或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但以中央部门领导为主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现行领导管理体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人、财、物和党的组织关系都垂直管理,直接隶属上级主管部门。对于这些部门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犯了纪律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批准。另一种情况是人、财、物虽然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但是党的组织关系却隶属于地方党委。对于这样的部门的党员违犯了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地方党组织批准,但事先应征求该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协商后再处理。

(3)对于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犯党纪,在党组织调查其问题前调到新单位工作,以及由于原单位撤销、合并到新单位工作的党员,原则上由犯错误党员新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处理其违纪问题。

(4)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应报中央、中央纪委或地方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央或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提出审议意见后,再报中央、中央纪委或地方党委、纪委审批。对中央和地方各级直属机关中,有审批权的部门,在批准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后,应按照党员干部的职务级别,报中央纪委或地方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同时抄送中央或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说白了,隶属管理,就是说,党的关系归属于谁来管理,那么,处分就由谁来办理。

2.级别管理。级别管理是指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级别,划分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给予违纪党员领导干部处分的职权范围。根据党章的规定和级别管理的原则,中央纪委规定:

(1)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批准对违犯党纪的副省、副部级及其以上党员干部的处分(包括国务院直属局、办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负责批准违犯党纪的中央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委员,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处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负责批准各自管理的违犯党纪的正、副厅(局)级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负责批准违犯党纪的党的市(地)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的党纪处分。地(市)级、县级党委、纪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批准下一级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

(2)对同一案件,涉及多人共同违纪,都应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级别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有这样两种处理办法:

一是统一审批。按照其中职务级别最高的党员的批准权限进行统一审批。根据党章和批准权限的规定,对党员的处分,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进行审批;上级党委、纪委有权直接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因此,案件中职务级别最高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报有权批准的党委、纪委审批,而该级党委、纪委也有权批准案件中其他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

二是分别审批。由有批准权限的党委、纪委对其职务最高的违纪党员干部批准决定给予党纪处分,对共同违纪的其他违纪人员进行统一平衡后,提出处分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批准权限,由所在党委、纪委分别做出处分决定。

(3)退(离)休和退居二线的党员违犯党纪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怎么办?按原任职务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离退休后提高了级别的,按提高后的职级报批。

(4)对于上级纪委直接立案调查的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的案件,在给予处分时,一般应由上级纪委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一并转下级党委、纪委,由下级党委、纪委做出处分决定,按照批准权限逐级报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上级纪委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

案件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案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一)案件的受理。就是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这些条件包括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已经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并且确认已经构成违纪,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案件材料齐全并经过整理,有关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

(二)案件的审核。案件的审核是指在案件受理后,承办人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案件审核,是整个案件审理工作的关键性阶段。包括指定承办人、阅卷、补充调查、谈话、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等。一个案件的审理,简单的由一人承办,复杂的可以由两个或两人以上的组成审议小组进行审理,并确定由一人主办,承办人要对事实证据负责并提出对错误事实、错误性质的认定意见和处理意见,起草审理报告、处分、审查结论、请示报告、批文通知等,结案后立卷归档,必要时补充调查,负责和受审查人谈话。

(三)案件的审议。案件的审议又称集体审议,一般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集体审议,可以集思广益,发挥集体的力量和智慧,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违纪案件。既可以加强监督,避免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对案件的处理,也可以防止由于审理人员个人的主观片面和能力水平的局限可能造成的失误。同时有利于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说情风的影响。集体审议分两个层次:一是审理室集体审议,审议结果形成审理报告,提交纪委常委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审定。二是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长办公会按民主集中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对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复议、否定或继续调查补证的决定。审理部门按照会议的决定或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处理决定、监察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等)

(四)执行程序。案件审理中的执行程序是指党的组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执行是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阶段,通过对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的执行,才能最终完成对违纪人员处理的工作。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或处理决定、建议,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新审(五)案件审理公文。案件审理公文是指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工作所制作的各种文书的总称,主要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处分决定、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案件处理的批复、复查复议决定、复审或复核决定、监察建议书、通知、处理违纪案件政策和程序问题的请示和答复等。案件审理公文要求主题明确、逻辑严谨、语言规范、文字简洁、用词准确、文风朴实。案件审理是一个关口,所有案件都必须经过审理把关后才能提交常委会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案件审理是处分决定的一个出口,所有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下达都要由案件审理部门按程序予以办理;案件审理是反映执纪水平的一个窗口,案件审理部门的审核监督对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水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篇二: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

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

具体工作程序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是一项比较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事情,必须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一般情况下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大会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具体程序是:

1、调查核实。党支部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调查报告。

由案件检查机关、上级党组织或纪委查办的,应向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党支部送交如下材料:案件调查报告。即案件检查机关所组成的案件检查组就办案过程、查证核实的主要问题及定性处理意见所写的综合材料;犯错误党员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案件检查组对犯错误党员的书面意见的说明材料。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2、谈话教育。与违纪党员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这种谈话,可由支部书记或纪律检查委员找他谈,也可由党小组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在召开支部委员会前,可以召开犯错误党员所在党小组会议,让其他党小组的同志了解违纪党员犯错误的事实,酝酿讨论对其处分意见,为参加支部党员大会作好思想准备。但这不是必要程序,也不能作出决定。

3、材料见面。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应将所要做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

这里所说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见面须两个人以上,并做好记录。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做出书面说明。

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

4、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案件检查组提供的材料,依据党纪规定,在案件检查组处分建议基础上,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

支委会要认真研究党委、纪委移交的违纪党员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请调查组成员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在熟悉案情、学习相关党纪处分条规的基础上,支委会提出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处分决定文

稿应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分决定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支部应到正决定前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作出式党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违纪党员也可处分决定时,应认真考虑党委、纪委的意以对处分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见。

6、材料整理上报。支部委员会将支部

5、召开支部大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大会讨论表决的情况写成报告,将支部大上作出处分决定。召开处分党员的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交给受处分的党员签署会,应当通知包括犯错误党员在内的全体意见,然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如果受党员参加。违反纪律的党员应当在支部大处分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而对会上就自己的错误作出检查,同时也有权其处分又是恰当的,支部仍可上报审批,利对所犯错误作出说明和进行申辩。参加并在报告上注明这一情况。 支部大会的其他党员应当对违犯纪律的党

请示报告要写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

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处时间,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理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看法,同时也可支部大会表决情况,通过处分决定的赞成以为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辩护。处分决定票数、反对意见及票数、弃权票数、支部必须由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大会通过的表决意见。支部书记应在请示意方可通过。犯错误的党员亦有权参与表报告上签名。 决。

上报审批所附的材料应当有:错误事

支部大会基本程序是:会议主持人说实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材料、明大会内容;违纪党员做检查,汇报思想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的认识;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支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部大会讨论决定;党员发言,对违纪党员

7、处分批复。上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

进行帮助,明确改正错误的方向,同时对检查委员会对支部上报的处分决定应经集支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发表赞成或反对的体讨论后批准。对党员的处分自批准之日意见;违纪党员有权说明情况或申辩,其起生效。处分决定批复后,一般由违纪党他党员可以为他辩护;到会正式党员对处员所在支部口头宣布,但个别错误严重,

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的,可以向群众公布;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家庭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

出身,本人成分,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相应 的主要工作经历,现在工作单位和现任职务,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工资级别等。 备案;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留党察看或开

(2)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情节、责

除党籍的处分,报相应的党的委员会批准。 任和危害程度(若犯有几种不同情节的错

7、宣布执行处分决定。给予党员的纪误,要分清主次叙述清楚) 律处分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起生效。党支部应在接到党委或纪委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或批复后的一个月内,在党支部的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处分决定及批复要

(3)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 (4)定性和处理意见。

上各级纪委,有权改变下级纪委对于

给当事人一份。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案件所作的决定。 党支部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给以批评教育。处分决定宣布后,党支部应立即

关于处分批准权限的问题

按照党章和中央纪委关于处分党员或

向党委或纪委报告(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批准权限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分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级负责。具体的分为隶属管理和级别管理。 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1.隶属管理。就是指按照党员的组织隶属关系,来划分党委和纪委批准给予违

对犯错误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双反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处分的职权范围。重处分的,对政纪处分,党委可以提出建具体有四个层次: 议,由人事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党员处分的决定一般包括的内容: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农村中的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所在支部决定,所

(1)受处分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在基层党的委员会批准。如果党员受到开

除党籍处分,则必须由所在基层委员会报(4)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

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纪委批准;党员干委、纪工委,对于所属各部门党员干部的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党纪处分,有批准权。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所在支部作出决定外,还必须按照批准权党委、政府机关中,应报中央、中央纪委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或地方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央批准。

或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提出审

(2)对于业务上直属中央各部门领导议意见后,再报中央、中央纪委或地方党或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但以中央部门领委、纪委审批。对中央和地方各级直属机导为主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现行领导管关中,有审批权的部门,在批准给予党员理体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人、纪律处分后,应按照党员干部的职务级别,财、物和党的组织关系都垂直管理,直接报中央纪委或地方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的隶属上级主管部门。对于这些部门的党员、案件,同时抄送中央或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违犯了纪律需给予党纪处分工委、纪工委。说白了,隶属管理,就是的,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批说,党的关系归属于谁来管理,那么,处准。另一种情况是人、财、物虽然由上级分就由谁来办理。 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但是党的组织关系却

2.级别管理。级别管理是指按照党员

隶属于地方党委。对于这样的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级别,划分各级党委、纪违犯了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地方委批准给予违纪党员领导干部处分的职权党组织批准,但事先应征求该单位主管部范围。根据党章的规定和级别管理的原则,门党组织的意见,协商后再处理。

(3)对于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犯党

中央纪委规定:

(1)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

纪,在党组织调查其问题前调到新单位工委员会负责批准对违犯党纪的副省、副部作,以及由于原单位撤销、合并到新单位级及其以上党员干部的处分(包括国务院工作的党员,原则上由犯错误党员新调入直属局、办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处理其违纪问题。

任);负责批准违犯党纪的中央委员、候补

委员,中央纪委委员,党的省、自治区、人员进行统一平衡后,提出处分意见,按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处分。各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批准权限,由所在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负责批准委、纪委分别做出处分决定。 各自管理的违犯党纪的正、副厅(局)级

(3)退(离)休和退居二线的党员违

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负责批准违犯党纪犯党纪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怎么办?按原的党的市(地)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任职务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离纪委委员的党纪处分。地(市)级、县级退休后提高了级别的,按提高后的职级报党委、纪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批。 批准下一级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

(4)对于上级纪委直接立案调查的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的案件,在给予处分时,

(2)对同一案件,涉及多人共同违纪,一般应由上级纪委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处都应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级别管理的原理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一并转下级党委、则进行处理。有这样两种处理办法:

纪委,由下级党委、纪委做出处分决定,

一是统一审批。按照其中职务级别最按照批准权限逐级报批。在特殊情况下,高的党员的批准权限进行统一审批。根据也可以由上级纪委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党章和批准权限的规定,对党员的处分,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进行审批;上级党委、纪委有权直接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因此,案件中职务级别最高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报有权批准的党委、纪委审批,而该级党委、纪委也有权批准案件中其他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

二是分别审批。由有批准权限的党委、纪委对其职务最高的违纪党员干部批准决定给予党纪处分,对共同违纪的其他违纪

篇三:正确处理党员的违纪问题

正确处理党员的违纪问题

发布日期:2007-08-27

1.处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在处理党员违纪案件时,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事实清楚,是指对违纪案件的事实,在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有关人员的责任,主客观原因和后果等方面的表述,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完整;证据确凿,是指对违纪案件的主要错误情节,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定性准确,是指对违纪案件性质的认定,完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分条规规定的精神;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违纪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给予违纪者恰当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结果;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在手续上完全符合办理案件程序法规所规定的程序。

2.实施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的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治党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3.处分党员的依据

对违纪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依据包括:错误事实依据、纪律依据(政策依据)和参考依据(即附加考虑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的条件)。主要的处分依据是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包括错误事实的情节、性质以及造成的后果。党的政策、党章和党内制定的党纪、处分规定等是政策依据。在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时,要把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作为参考条件。根据本人态度的好坏等因素,可以在适用党纪范围内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

4.纪律检查机关检查处理案件的一般程序

纪律检查机关检查处理案件,一般要经过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定性处理、材料归档等四个阶段的工作程序。

⑴立案检查,就是对于揭发、控告的问题,在初步摸底调查,确有一定根据的情况下,经过履行批准手续,才能立案,组织检查。

⑵调查核实,就是通过询问当事者、知情人,索取旁证、物证,到发生问题的 现场考察,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方法,了解情况,认真核实,弄清事实,取得确凿的证据。

⑶定性处理,就是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党的政策,对问题的性质做出准确的判断,对被检查者做出恰当的处理。

⑷材料归档,就是把办案中与定性处理直接有关的重要事实依据、批准手续等案卷材料加以整理,做到材料齐全,排列有序,按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5.对党员实施党纪处分的程序

给予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以党的纪律处分的程序是:

⑴对违犯纪律的党员所犯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核对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同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⑵除特殊情况可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外,一般都必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

⑶党员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他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上报。

⑷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以及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对他进行必要的教育。

⑸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应正式下达批复。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在适应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 对犯错误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对政纪处分,党委可以提出建议,由人事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执行党的纪律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正确执行党章的有关规定,在执行党的纪律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⑴对犯错误的党员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在执行纪律的过程中,要注重思想教育,严格执行党的政策,严禁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严禁用违反党纪国法的手段对待犯错误的党员,严禁打击报复和诬告

陷害。处分要恰如其分,留有余地。涉及开除党籍的,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⑵要重调查研究,重证据。要把错误事实弄清楚,实事求是地分析犯错误的主、客观原因和历史条件,正确认定错误的性质和危害,做出符合实际的结论。一定要反复核实材料,以事实作为处分的依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

⑶对党员给以纪律处分,不论是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还是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都要将党员违犯纪律的事实材料摆到桌面上,让大家充分发表意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议,禁止个人决定处分或强行通过个人意见。

⑷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应当让本人参加会议,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或申辩,并允许别人为其辩护。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本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对他们的申诉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⑸发现处理不当或处理错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凡属冤假错案,要彻底平反;凡属处理依据失实的,应当撤销处分;属于定性不准、处分不当的,应当予以修正。

7.确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应注意的问题

确定党员所犯错误性质,应注意划清政策界限。首先必须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能把工作中的一般错误说成是政治性错误,不能把一般的政治性错误说成是根本立场的错误。即使犯了根本立场的错误,如果不属于颠覆党、颠覆社会主义制度、颠覆社会主义祖国的性质,也是人民内部矛盾,不能说成是反革命性质。其次,要把跟着上级或主要负责人在根本立场上犯了错误的人,同参与篡党夺权阴谋活动的人,以及严重违法乱纪的人加以区别。前者主要责任在领导,后者主要责任在自己。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如有错误应由集体负责。

8.给党员纪律处分是否都要写出决定

党组织在决定给予犯错误党员以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写出处分决定。

9.支部大会讨论处分决定时应该通知犯错误的同志本人到会

党组织对党员做出处分决定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受处分的本人到会。这样做,一方面便于犯错误党员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利于充分发挥民主,增强党的团结;另一方面,使党组织有机会更好地听取犯错误党员本人的申诉,有利于更全面地考虑和处理问题,做出正确的、恰当的决定。支部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当把书面的处

分决定给本人阅看,让他签署意见,然后上报审批。

10.在审查处理违纪案件时运用证据问题

在审查处理案件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通过调查工作,索取了大量的证言证物,在定案时究竟用哪个、不用哪个,必须进行分析,对证据认真鉴别,去伪存真。一般地说,认定一个问题,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在审查鉴别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⑴审查证人的政治面貌、思想作风、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分析我们取得的证据的可靠程序,鉴别它对问题的证实是否合乎情理,是否如实反映了事物的本来面目。 ⑵审查证据的来源。看证人是怎样知道案情的,是亲身经历、亲眼所见,还是间接所闻、道听途说的。

⑶注意证人与被证人的关系。弄清证人与被证人的关系,便于审查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是否因为特殊关系,而有意将事实扩大或缩小,以及有意无意包庇或诬陷等。 ⑷看证言与证言、证言与本人检查交代是否一致。如发现有矛盾,就要认真研究正反两方面的材料,千万不能只注意肯定的证据,而忽略否定的证据。无论采用肯定或否定的证据,都应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来否定相反方面的证据。不能先入为主,更不能感情用事。

11.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党的基本工作路线,也是做好纪律检查工作的根本方法。党的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的好传统必须继承和发扬,不能搞少数人“关门办案”。纪检工作走群众路线,主要是要通过宣传、教育群众,把党的方针、政策交给群众,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要做好信访工作,重视群众的揭发、控告。查处案件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重大案件,要在一定范围内发动群众揭发检举,处理时要注意听取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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