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上海开庭公告

时间:2016-08-26 01:04:5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关于试行上海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

关于试行上海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

2011-12-30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民事审判庭:

本着强化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方便群众诉讼和就地解决纠纷的原则,更科学合理地定位本市三级法院的审判功能,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上海法院试行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新的级别管辖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决定提级管辖或者同意移送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其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篇二: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上海市 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NO:案号:( )

缴款者:

根据《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实施办法》第条 诉 的一案,应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元;其他诉讼费元,计人民币(大写)然携带本通知于 月 日之前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营业所交款后领取农业银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连同本通知作留存或入帐凭证。

特此通知

注:如以支票付款的,收款人名称与出票人 印鉴和背书人背上章的名称一致即可。

年月日

承办人: 书记员:

(本通知共肆联) 第联 本通知共四联:第一联:附卷(浅蓝色)

第二联:法院财务凭证(白色) 第三联:交款人存(粉红色) 第四联:农业银行(淡绿色)

上海市 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NO:案号:( )字号

缴款者:

根据《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实施办法》第条,,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应预交上诉费用计人民币(大写)

希携带本通知于月日之前在中国受

精银行上海市分行各营业所交款后领取农业银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连同本通知作留存或入帐凭证。

特此通知

注:如以支票付款的,收款人名称与出票人 印鉴和背书人背上章的名称一致即可。

年月日

承办人: 书记员:

(本通知共肆联) 第联 本通知共四联:第一联:附卷(浅黄色)

第二联:法院财务凭证(粉红色) 第三联:交款人存(白色) 第四联:农业银行(淡蓝色)

上海市 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NO:案号:( )字号

缴款者:

本案现已生效。按《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实施办法》第条 规定, 原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元,合计 元。现结算如下:应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元;其他诉讼费 元,(其中(1), 元;(2), 元;(3), 元;(4), 元,)合计 元,应补缴人民币(大写)。希携带本通知于月 日之前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营业所交款后领取农业银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连同本通知作留存或入帐凭证。

特此通知

注:如以支票付款的,收款人名称与出票人印鉴和背书人背上章的名称一致即可。

年月日

承办人: 书记员:

(本通知共肆联) 第联 本通知共四联:第一联:附卷(白色)

第二联:法院财务凭证(淡蓝色) 第三联:交款人存(粉红色) 第四联:农业银行(淡黄色)

附件四:

全市法院诉讼费解缴国库代码表

沪财B000095 代收诉讼费收据 NO:0000001 收款日期

第一联:付款凭证 银行支付凭证 第二联:收款凭证 区级国库入帐凭证 第三联:收款凭证 市级国库入帐凭证 第四联:入帐通知 退缴费通知签发法院 第五联:入帐通知附卷 退缴费通知签发法院 第六联:收据由收款银行盖章后退缴款人 第五联样张

沪财B000095 代收诉讼费收据 NO

:0000001

第五联:入帐通知附卷退缴费通知签发法院

篇三:上海市高院涉及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高院涉及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

当事人在商事案件审理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法院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权利凭证等与财产保全有关的书面诉讼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就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特别是错误申请保全的法律后果向申请人进行释明。

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谈话笔录。

法院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同时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一并保全申请人的担保财产。

第二条(财产保全申请人续保申请的告知)

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的,应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关续保手续事项,包括如申请人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之日的十五日前提出续保申请;申请人未如期提出续保申请的,保全措施在保全期限届满前自动解除等。

法院以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做好谈话笔录。

第三条(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以提供担保为由要求法院解封的处理)

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提供担保,要求法院解除原保全措施的,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意见,并记明笔录。

申请人同意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解封裁定。

若申请人不同意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慎重把握,经审查认为确有解封的必要且被申请人已经提供了便于执行的足额担保的,应及时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若被申请人只能提供部分担保,法院在不影响将来生效裁判执行的前提下,可酌情裁定解除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

第四条(当事人以超标的保全为由申请法院解封的处理)

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法院超标的财产保全,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告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的意见并记明笔录,不能未经询问迳行作出认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超标的保全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财产裁定解除保全。

第五条(超标的保全的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一)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法院应当将超标的保全的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明笔录。

第六条(当事人请求变更已保全财产财产形态的处理)

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请求法院变更已保全财产形态的,法院在收到

申请后应当及时申请人,询问申请人意见并记明笔录。

经法院审查确认,对于保全财产确属不宜长期保存的,如季节性、鲜活

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或依职权变卖,并在裁定解除原保全措施的同时对处理或变卖后的价款予以保全。

对于股票、房产等保全财产,由于变更已保全财产形态,涉及原保全财产实

物价值的市场变动因素,关系到债权变现利益,故法院应审查申请理由的正当性。经审查,申请理由正当且财产保全申请人同意的,法院可参照《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采取变更保全财产形态的措施。

第七条(法院作出变更或解除诉讼财产保全裁定时的内部审核)

当事人同意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书由庭长或庭长授权审判长签发。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由庭长主持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

决定是否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决定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应由分管院长或分管院长授权庭长签发。

第八条(审理中申请人担保财产的发还)

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实际保全到被申请人财产,或者申请人申请提前解除

保全的,法院应在申请人提出要求后,及时退还申请人相应的保证金,或者裁定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实际保全到的财产价值远低于裁定保全金额的,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

酌情决定发还申请人部分担保财产,但所留的担保财产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

第九条(案件审理后申请人担保财产的发还)

案件已经生效,但尚未进入执行阶段,财产保全申请人全部胜诉的,法

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时发还保全担保金或裁定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措施。

若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法院应将申请人发还担保财产的申

请告知被申请人,并记明笔录。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发还担保金或解除申请的担保财产。

(一) 被申请人被告知后,一个月内不提出异议的;

(二) 被申请人虽提出异议,但其在三个月内未提起相关诉讼,亦未申

请对担保财产财产保全措施的。

如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法院应当综合案情、申请人的实际情

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发换申请人的担保财产。

第十条(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次序)

案件审理中需作出多份与财产保全有关的裁定的,法院应当根据作出财

产保全裁定的时间先后,在财产保全裁定书中加编次序列号。例如:“(2009)沪高民二(商)初字第3-1号”,第二份裁定书编号为“(2009)沪高民二(商)初字第3-1号”,以此类推。

2009年6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

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上海开庭公告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29142.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
濠电姷鏁搁崑娑㈩敋椤撶喐鍙忛柛顭戝亞娴犳岸姊绘担瑙勫仩闁告柨鐭傚畷鎰板垂椤旂偓娈鹃梺闈涱檧闂勫嫰宕曢悢鍏肩厓闁靛鍎抽敍宥夋煏閸偄娅嶆慨濠冩そ瀹曘劍绻濋崟顒€娅ч梻浣规偠閸斿宕$€圭姵顥ら梻浣告惈鐞氼偊宕曟潏鈺冪焼闁糕剝绋掗悡銉╂煟閺囩偛鈧湱鈧熬鎷�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閸濄儮鍋撳鐓庡籍鐎规洘绻堝鍊燁檨婵炴挸顭烽弻娑樼暆閳ь剟宕戦悙鍝勭;閻庯綆鍠楅埛鎴炪亜閹板墎鎮奸柕鍡樺笚椤ㄣ儵鎮滈崶銊ヮ伓: 5闂傚倸鍊烽懗鑸电仚婵°倗濮寸换姗€鐛箛娑欐櫢闁跨噦鎷�/缂傚倸鍊搁崐椋庢媼閹绘崹锝夊礋椤栨氨顔嗛梺璺ㄥ櫐閹凤拷闂傚倸鍊风粈渚€骞夐垾宕囧箵闁秆勵殔缁愭鈧箍鍎遍ˇ浼村磻濠靛鐓ラ柣鏇炲€圭€氾拷10闂傚倸鍊烽懗鑸电仚婵°倗濮寸换姗€鐛箛娑欐櫢闁跨噦鎷�
闂傚倸鍊风欢姘缚閼姐倖瀚婚柣鏃傚帶缁€澶愬箹濞n剙濡奸柛姘秺楠炴牕菐椤掆偓婵¤偐绱撴担鍙夋珕闁靛洤瀚板浠嬪Ω瑜庨崳顕€鏌i姀鈺佺伈闁瑰嚖鎷�
闂傚倸鍊峰ù鍥ㄧ珶閸喆浠堢紒瀣儥濞兼牕鈹戦悩宕囶暡闁绘帡绠栭幃妤呮偨閻㈢偣鈧﹪鏌涚€n偅宕岄柣娑卞櫍瀹曞綊顢欓崣銉ф/濠电姷鏁告慨顓㈠磻閹剧粯鐓ラ柣鏇炲€圭€氾拷
濠电姷鏁告慨浼村垂閻撳簶鏋栨繛鎴炴皑閻捇鏌熺紒銏犳灈闁哄嫨鍎叉穱濠囧Χ閸涱喖娅g紓浣哄缂嶄線寮婚悢鍏肩劷闁挎洍鍋撳褜鍠楅妵鍕敃閵堝應鏋呴梺鍝勮閸斿矂鍩ユ径鎰優妞ゆ劑鍩勬导锟�
濠电姷鏁搁崑娑㈩敋椤撶喐鍙忛柛顭戝亞娴犳岸姊绘担瑙勫仩闁告柨鐭傚畷鎰板锤濡ゅ啫绁﹂柣搴秵閸犳牜绮诲☉娆嶄簻闁瑰搫妫楁禍鎯ь渻閵堝骸浜炲┑鐐╁亾闂佸搫鏈粙鎴︼綖濠靛鏁嗛柍褜鍓熷畷鍨綇閳哄啰锛滈柡澶婄墑閸斿海绮婚悙鐑樼厵鐎规洖娲ら弸娑樷攽閿涘嫬鍘撮柡浣稿€垮顒勫Χ婢跺苯妞芥繝鐢靛Х閺佹悂宕戝☉鈶哄洭寮跺Λ鍨そ楠炲鎮欓悽娈垮晭闂備焦鎮堕崕娲礈濮樿泛纾婚柕濞炬櫆閻撳繐鈹戦悩鍙夋崳闁告ɑ鐩弻娑㈠Χ閸パ傛闂佸搫琚崐鏍п缚韫囨稑惟闁挎棁顫夌€氫粙姊婚崒娆戣窗闁哥姵鐗犻、姘额敇閵忕姷鍔﹀銈嗗坊閸嬫挾绱掗悩鑼х€规洖缍婂畷顐﹀礋閹壋鍋撻崸妤佺叆闁绘洖鍊圭€氾拷 闂傚倷娴囬褎顨ラ崫銉т笉鐎广儱顦崹鍌炴煕濠靛棗顏甸柤鏉挎健閺屾盯濡烽幋婵婂婵炲牜鍋勯—鍐Χ閸℃﹩姊垮銈嗘煥閿曪箓骞戦姀銈呭耿婵炴垶鐟ч崢鍗炩攽閻愬弶顥為柣鐕傚閳ь剚鐔幏锟� p00852-1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閻㈢ǹ纾婚柟鍓х帛閻撴瑧绱掔€n亝鍋ユい搴㈩殜閺岋綁鏁冩担绋挎優闂侀€炲苯澧伴柡浣割煼瀹曟垶绻濋崶褏鐛ラ梺鍝勬川閸犳捇鍩炲鍛斀闁绘ê寮堕幖鎰版煟椤撶噥娈橀柍褜鍓涢幊鎾垛偓姘煎幖椤灝螣閸忕厧顎涢梺鍦帛鐢晠鎮㈤崱娑欏仯濡わ附瀵ч鐘碘偓娑欑箞濮婅櫣鍖栭弴鐔哥彣闂佺懓鍤栭幏锟� 濠电姷鏁搁崑鐐哄箰婵犳碍鍤屽Δ锝呭暙妗呭┑鈽嗗灥婢瑰牊鎱ㄩ搹顐犱簻闁圭儤鍨甸鈺冪磼閻樺磭澧甸柡灞炬礃缁绘繆绠涘☉娆樷偓宥夋⒑缁嬫鍎愮紒璇插濡叉劙骞掑Δ鈧粻鐔兼倵閿濆骸浜滄い蹇ユ嫹 闂傚倸鍊烽懗鍫曞箠閹剧粯鍊舵慨妯挎硾缁犱即鏌涘┑鍕姕妞ゎ偅娲熼弻鐔衡偓娑欋缚缁犮儵鏌涢妶鍡╂畷闁靛洤瀚板顕€宕剁捄鐑樻毌缂傚倷妞掔槐顕€骞忛敓锟�
闂傚倸鍊风欢姘缚閼姐倖瀚婚柣鏃傚帶缁€澶愬箹濞n剙濡奸柛姘秺楠炴牕菐椤掆偓婵¤偐绱掗銏⑿ч柡灞剧洴椤㈡洟鏁愰崱娆樻О闂備焦瀵х粙鎾诲窗閺嶎厼钃熼柕濞垮劗濡插牊绻涢崱妯虹瑨妞ゃ儲绻堝娲偡閺夋寧姣愬┑鈽嗗亝閻熝呭垝濞嗘劕绶為柟閭﹀墰閸旓箑顪冮妶鍡楃瑨閻庢凹鍙冨畷鍨節閸ャ劎鍘遍梺褰掑亰閸撴瑧鐥閺屾盯鏁愭惔锛勪哗闂傚洤顦扮换婵囩節閸愩劌顫嶉柣搴㈢啲閹凤拷 9:00-12:30 14:00-18:30 闂傚倸鍊风粈渚€骞夐敍鍕煓闊洦绋戠粈澶屸偓鍏夊亾闁告洦鍋嗛悡鎴︽⒑鐠恒劌娅愰柟鍑ゆ嫹 9:00-12:30
闂備浇顕уù鐑藉极婵犳艾纾诲┑鐘叉搐缁愭鏌¢崶鈺佹灁闁崇懓绉撮埞鎴︽偐閸欏鎮欑紓鍌欒閺呮粓濡甸崟顖氬唨闁靛ě鍕珮闂佹眹鍩勯崹杈╃矙閹达箑鐓″鑸靛姇缁犲ジ鏌涢幇鈺佸濞寸厧娴风槐鎾存媴娴犲鎽电紓浣筋嚙鐎氫即鐛箛娑欏亹闁肩⒈鍓氬▓婵嬫⒑閸濆嫷妲兼繛澶嬫礋楠炲鏁冮崒娑掓嫼缂備礁顑堝▔鏇犵不閹绘巻鏀介柣鎰嚋瀹搞儵鎽堕悙鐑樺€甸梻鍫熺⊕閹叉悂鏌e⿰鍛笡濞e洤锕俊鍫曞磼濮橆偄顥氶梺鑽ゅ枑缁本鎯斿⿰鍫濈闁跨噦鎷�
闂備浇顕уù鐑藉极婵犳艾纾诲┑鐘叉搐缁愭鏌¢崶鈺佹灁闁崇懓绉撮埞鎴︽偐閸欏鎮欑紓鍌欒閺呮粓濡甸崟顖氬唨闁靛ě鍕珮闂佹眹鍩勯崹杈╃矙閹达箑鐓″鑸靛姇缁犲ジ鏌涢幇鈺佸濞寸厧娴风槐鎾存媴娴犲鎽电紓浣筋嚙鐎氫即鐛箛娑欏亹闁肩⒈鍓氬▓婵嬫⒑閸濆嫷妲兼繛澶嬫礋楠炲鏁冮崒娑掓嫼缂備礁顑堝▔鏇犵不閹绘巻鏀介柣鎰嚋瀹搞儵鎽堕悙鐑樺€甸梻鍫熺⊕閹叉悂鏌e⿰鍛笡濞e洤锕俊鍫曞磼濮橆偄顥氶梺鑽ゅ枑缁本鎯斿⿰鍫濈闁跨噦鎷�
闂傚倸鍊峰ù鍥Υ閳ь剟鏌涚€n偅灏伴柕鍥у瀵粙濡歌閸n噣鏌i姀鈺佺仭闁烩晩鍨跺濠氭偄鐞涒€充壕婵炴垶顏鍛弿闁搞儜鈧弨鑺ャ亜閺囩偞顥為悗姘炬嫹 闂備浇顕у锕傦綖婢舵劖鍋ら柡鍥╁С閻掑﹥銇勮箛鎾跺ⅱ鐎规挷绶氶悡顐﹀炊閵婏附鍎庨梺鎼炲€栭〃鍡樼┍婵犲洤围闁告侗鍙庢导宀勬⒑閹肩偛鈧洟藝閻㈢ǹ钃熼柨鐔哄Т绾惧吋鎱ㄥ鍡楀箹缂佹劖鐩铏圭磼濡偐鐤勯梺琛″亾闁告鍎愰崵妤呮煕閺囥劌浜介柛姘儔閺屾稑鈽夐崡鐐茬闂佸憡锕╅崜鐔奉潖濞差亜浼犻柛鏇炵仛绗戦梻浣告憸閸犳劕岣垮▎鎾偓鏍ㄧ節閸ャ劍娅㈤梺璺ㄥ櫐閹凤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