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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管理工作的优化建议

时间:2018-04-19 08:53:52 来源:免费论文网

反避税管理工作的优化建议 本文关键词:管理工作,优化,建议,反避税

反避税管理工作的优化建议 本文简介: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跨国企业恶意避税事件层出不穷。现行国际税收框架和规则的缺陷越发突出,给跨国企业避税带来了机会。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现象日益严重,国际反避税管理正面临严峻的挑战。转观国内,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虽然在不断改进与完善,但仍有所欠缺。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实力的增强,跨国公司大量涌现,

反避税管理工作的优化建议 本文内容: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跨国企业恶意避税事件层出不穷。现行国际税收框架和规则的缺陷越发突出,给跨国企业避税带来了机会。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现象日益严重,国际反避税管理正面临严峻的挑战。转观国内,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虽然在不断改进与完善,但仍有所欠缺。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实力的增强,跨国公司大量涌现,反避税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跨国避税;反避税措施;BEPS行动

国际避税行为屡见不鲜也屡禁不止,常表现为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利润、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通过资本弱化避税、国际避税港避税四种形式。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保守测算,各国政府因跨国企业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为,每年税收损失多达2500亿美元(约1.7万亿元人民币),中国亦是受害者之一,给我国税收收入和权益带来很大的损失。前人对该问题的研究多偏向于反避税行政法规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方面,但治理不仅要抓好基本大法,更要寻找正确且合适的方法贯彻执行相关法律。因此,本文总结了近年来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反避税工作方面的创新措施,并研究了典型的国际避税案例,从中归纳出我国反避税管理工作的包括但不仅限于税收法律体系方面的不足之处,并对此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几点建议。

1案例综述

1.1案例背景

2016国际税收大事件——欧盟委员会裁定苹果公司在爱尔兰补税130亿欧元苹果公司是大型跨国企业的典型代表,以其畅销的电子产品受到各国人民的青睐。然而在2016年,欧盟委员会以其在海外避税为由,裁定苹果公司在爱尔兰补税130亿欧元。其避税事实主要如下:根据苹果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显示,苹果公司的全年税前收入为557.6亿美元,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为140亿美元。其中,其海外市场为其带来的营业利润为368亿美元,缴纳税款为7.13亿美元,折合出的税率远低于额定税率。

1.2案例分析

“三明治”避税法分析及启示经过对苹果公司的公司架构及其营销方式的研究,不难发现该公司缴税的蹊跷之处。苹果公司及其海外子公司的设立情况如图1所示。位于爱尔兰的四个公司AOI、AOE、ASI、ADI均为苹果公司在海外注册的子公司,用于其转移海外利润已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其中,ASI负责低价从中国等合约制造商取得制成的苹果产品,将其转移给ADI公司后再附以高价转销到其他地区的销售公司,由这些销售公司进行区域分销。因为ASI和ADI之间转销仍需缴纳少量企业所得税,本着利益最大原则,苹果公司利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在ASI与ADI之间设立了位于荷兰的子公司。苹果公司的这种可以定性为恶意税收筹划的方案被戏称为“三明治”避税法,即通过滥用国际税收协定和在避税天堂设立公司的方式,把税率从35%起底成功降为2%~3%,实现了其国际避税目的。税收管辖权的分割和国际税收制度不完善的状况的客观存在,给部分跨国企业留下了投机取巧的可能。近年来的跨国避税案件不止苹果一例,微软、亚马逊、谷歌、宜家等享誉盛名的跨国公司也都接受过调查和罚款,这些案例对国际和我国的反避税管理工作有以下三点启发:首先,我国应致力于推动和完善与其他各国之间的税收合作与监督协调机制,尤其应加强与避税天堂的合作。其次,增强我国税务机关对跨国纳税人的监督,并强化对税务中介的监管力度。最后,出台要求纳税人在财务报表的附注或其他对外披露报告中披露其非正常的税收筹划方案的相关法律条文。

2国际与国内反避税措施对比及启示

2.1近年国际组织及部分国家与我国的反避税措施对比

针对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港和其他方式的避税活动,各国政府采取了种种反避税措施,用以消除和制止国际避税行为。根据查阅的文献及相关报道,现对国家间联合行动及各国政府反避税措施的归纳整理如下。2.1.1国际:国家间联合行动及各国反避税措施近年国际上普遍采取合作方式有效反避税:2017年68国在OECD签署《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2016年30多国在OECD签订《多边主管机构协议》;2015年61国共同签署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取得了巨大成效。各发达国家也都各自制定个性化反避税措施,英国政府选择与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达成协议,共享银行账户信息以打击避税天堂,此外宣布未来五年针对跨国企业征收10亿英镑以上利润转移税;美国出台《就业促进法案》,强化政府对恶意税收筹划的防范职能,且税务机关与当地税务中介签署了税务监管条约“未来遵从协议”;意大利开征利润转移税且推行了税收赦免计划,允许将财产存放在海外的个人,合法地将财产转移至国内,仅需要缴纳转回资产价值5%的税收;日本对跨国互联网交易进行征税,以避免电子商务交易避税。2.1.2国内:反避税法律法规及国际合作对于层出不穷的避税行为,我国最早于2009年发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具体避税行为进行规定,且在此后的近10年间不断革新。2015年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以震慑企业不符合商业图的避税筹划,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解决境外投资者间接转让我国财产、规避我国税收的问题,《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加强企业向境外支付转让定价的管理。2016年颁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大型跨国企业披露更详尽的报告资料、《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范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流程。2017年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打击跨国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这些条文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避税管理工作。在国际合作方面我国也在积极行动,先后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与OECD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在中国实施多边税务中心多边税务项目的谅解备忘录》,签署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再为反避税增砖添瓦。

2.2国际反避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各国所采取的反避税措施,从国际范围来看,主要是加强政府间双边或多边合作;从一国范围来看,主要是健全税务立法和加强税收管理。国际反避税工作有着形式愈发多样、力度愈加强硬、范围愈发广大的特点。这足以对我国反避税工作建设起到引导作用,结合上述及反避税现状,有以下几点思考。从时间轴看,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反避税方面的制度建设优于我国多年,相对健全,从侧面说明我国欠缺系统性的人才培养和制度建设;现行的相关规定多为由税务机关出台的行政命令,偏概括和笼统,规定不明确,给税务机关留下的自主决策权较强;针对国际反避税的法律体系构建不健全,立法司法方面亟待加强;我国与其他各国税收合作不多,不利于反避税涉税信息监控,涉税信息获取难度大;在国际反避税与税收的征管方面集中于企业所得税,对于其他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涉及较少。

3我国反避税管理工作的优化建议

根据对上述案例及各国反避税行动的总结与反思,发现我国国际反避税工作的不足之处大致可分为税收立法、国际反避税合作、税务核查三大方面和其他细碎问题,下面对此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3.1进一步修改完善税收立法体系

一方面制定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专项法规,堵塞税法漏洞,扩充立法范围。同时,在税法行政命令的基础上增加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建成框架性的法规和实施细则相辅相成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反避税实施细则。例如,提高一般反避税规则的效力,增强实用性,在面对疑似避税行为时能作出正确有效的判断;又如,以法律条文方式明确纳税人或税务中介必须在财务报表或其他报告中提前披露其税收筹划方案,对未按要求披露信息或涉嫌恶意税收筹划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3.2加强国际合作交流

一方面加强同OECD、G20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其应对国际避税事件的成熟经验,完善国内反避税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加强与其他各国尤其是避税天堂国家的跨境合作和信息交流,如建立跨国信息共享平台以实现税务信息共享,争取进一步落实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和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又如,签订国家间避税协议与反避税协议,实现互利共赢。

3.3全方位、多角度完善税收核查

将反避税核查的范围扩大,不仅限于企业所得税,同时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反避税管理。一方面,加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税务中介机构日常运行的监督与管理,要求其强化内部控制与监督,如制定检查交易的程序、构建完善的交易数据平台。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于复杂多样的避税方法,有针对性地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如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避税,注重电子交易活动涉及的一些网上支付平台、金融机构、海关等的网络全联,同时可以同其他国家构筑情报交换机制以防范打击避税行为。

3.4其他方面

从长远角度来看,专业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一方面应加强对税务机关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保证其知识体系与时俱进;另一方面,对未来税务人才的培养也应给予合理重视。此外要学习借鉴日本、英国的经验,对国际避税地进行合理整顿。罗列出与我国不能达成共识的避税地的黑名单,定期发布,并对这些处于“黑名单”的国家加以重点提防。

4结语

严厉打击跨国避税行为是一项艰苦卓绝的任务,反避税工作任重而道远。且无法避免的是,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再完美的反避税规则度都会有漏洞、有缺陷。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才能有效地保护好国家的税收权益。我们应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参考文献

[1]常勋,常亮.国际会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2]范坚.国际反避税实务指引[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

[3]熊凌云,陈晓雅.跨国经营税收筹划探讨[J].商业会计,2017(2).

[4]王玮,周宁宁.我国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J].税务与经济,2016(5).

[5]寇歆宇.BEPS背景下我国反避税管理的挑战与对策[J].时代经贸,2016(33).

作者:刘子瀛 单位:郑州大学国际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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