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谈媒体自由刑法控制对策

时间:2017-11-16 16:43:08 来源:免费论文网

谈媒体自由刑法控制对策 本文关键词:刑法,对策,控制,自由,媒体

谈媒体自由刑法控制对策 本文简介:[摘要]时代不断发展,媒体自由同时兼备了利弊双重条件,若运用得当,可以让公民及时了解资讯,便捷沟通;若是运用不当,极易滋生事端,还可能产生诈骗、诽谤等犯罪行为。合理地利用媒体自由,公民的觉悟是一方面,更需要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控。就此而言,如何实现对媒体自由的合理管控,是当今社会对刑法提

谈媒体自由刑法控制对策 本文内容:

[摘要]时代不断发展,媒体自由同时兼备了利弊双重条件,若运用得当,可以让公民及时了解资讯,便捷沟通;若是运用不当,极易滋生事端,还可能产生诈骗、诽谤等犯罪行为。合理地利用媒体自由,公民的觉悟是一方面,更需要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控。就此而言,如何实现对媒体自由的合理管控,是当今社会对刑法提出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媒体自由;媒体犯罪

刑法控制边界提出问题

媒体是信息传递的平台,主要由书刊、报纸、广播、网络、电视等为国民传递信息。随着时代不断发展与进步,互联网与移动网络逐渐取代传统媒体,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2016年8月3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表了《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表明:截止到2016年6月,我国网民已达到7.1亿,上半年新增网民2132万,增长率为3.1%。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占比提升至95.1%,网民手机上网比例进一步攀升。由此看出,我国整体网络普及率逐年提高,人们可以通过计算机或移动终端了解到来自世界各地的各种信息,并方便快捷地把自己的思想和言论发布出去。新生媒体为人们带来个性化信息的同时,使信息传递者与接收者可以互相交流,不仅仅是一个人或几个人,而是可以使无数人同时进行交流。这是一把双刃剑,因为新生媒体的自主便捷性高于传统媒体,所以极有可能会使其成为诽谤、勒索等犯罪行为的工具。

刑法与司法解释对媒体自由的法律规定不足

1.对媒体自由的保护与控制的暂时性

鉴于媒体自由的双重性质,国家也开始注重对媒体自由的保护与控制,除根据刑法原有的条例进行处罚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对利用虚拟网络进行非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全面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通过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通过网络进行的敲诈勒索、诽谤等非法行为的定罪与处理问题做出了回答。《解释》与《决定》为治理网络犯罪、维护互联网安全、净化网络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不断有新生媒体的诞生与整合,对这些新类型的网络犯罪行为,虽然能够根据现有刑法条文进行惩处,但没有详细、完整、可操作性的具体条文,给执法部门的执行带来了困惑。而且《决定》《解释》只是对刑法在实际适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做出的权宜变通,没有从根本上对刑法进行改变或调整,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要等待刑法进一步的调整。

2.对媒体自由调控的滞后性

以网络为主体的新生媒体种类繁多,人们对手机的使用率大幅提高,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了解或传播消息,这种传递方式没有地域、时间的限制。虽然这种传递方式快捷方便,但也大幅增加了发生网络犯罪的风险。人们可以随时随地把勒索、恐吓等犯罪信息散布到网络中,侵害公民的名誉、财产等权利。为保证公民对自身行为后果有预测性,刑法“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条文具有确定力。但我国刑法缺少对网络犯罪的明确规定,在用刑法定罪时,很容易出现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问题。就拿“秦火火案件”为例,秦火火制造以及传播谣言高达数千条,其中包括许多很夸张的情节。秦火火于2013年8月因涉嫌非法经营以及寻衅滋事两项罪名,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事后,关于秦火火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在一段时间内引起舆论争议,其重点在于秦火火通过网络实施犯罪阶段,其网络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如果属于,那么秦火火的行为必定要以寻衅滋事为其定罪,但是如果网络不符合构成公共场所的标准,那么秦火火的行为则无法为其定罪。面对造成后果严重的网络犯罪,《决定》中第五条对“公共场所”做出了进一步解释,将网络包含其中。那么对于秦火火的所作所为就应该定为寻衅滋事罪,不过,这样一来就破坏了刑法的明确性,因为人们所理解的“场所”是能够使人们进入其中的实质空间,2011年2月14日我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对“公共场所”的解释就是这样的。由于网络是一种不存在于现实生活的空间,将这样一类空间理解为场所,确实与我们日常所认为的“场所”有些不同,需要刑法中对场所做出明确的解释。

预防滥用媒体自由的对策

如何高效预防媒体自由的非法行为,需要刑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包括刑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在内的各项法规。

1.《决定》与《解释》为网络犯罪提出了具体明确的法律界线

《决定》与《解释》的出发点是要为及时精准打击网络犯罪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适用规范,事实上也实现了这一目的,目前在网络违法行为这一领域,依据的惩处规范主要是这两个文件。现实的发展推动了法律解释的发展,法律的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和约束现实提供了执法依据。现实生活中没有绝对的自由,虚拟的网络空间也一样没有绝对的自由,想要在网络空间自由地发表言论,必须要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

2.健全刑法对媒体控制的宣传教育机制

当下,为进一步防范网络犯罪,各级国家机关要加强对此领域普法宣传工作的重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发挥专业权威性,动员一切力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利用新兴媒体,开展有关网络领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国家在普法领域提出“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机制,提出要明确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等各领域法律工作者的责任,利用其完善的法律知识和生动的法治实践,进一步加强网络领域的普法工作。媒体组织也应该行动起来,进一步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

3.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履行监督引导管理的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严格的自律要求,应该随时随地关注网络空间动态,一旦发现有人发表的言论有可能是对他人的诽谤诬陷,或者是对他人隐私的侵犯,或是虚假捏造的信息,或有破坏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大业的言论时,除采取常规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外,还应当立即启动舆情控制系统,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相关部门举报。

4.完善刑法对滥用媒体自由行为的规定

现行刑法只有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做到对滥用媒体自由严加管理。目前,我国关于媒体自由的刑事规范方面,存在着适用对象不明确不具体、适用条件模糊等不足之处。在现行刑法体系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执法过程中强行生搬硬套,事实上很难做到以法服人,还有可能会对法律的规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产生伤害。因此,在立法条件成熟时,立法机关应尽快修订刑法对滥用媒体自由行为的调控,便于执法机关在实务中运用,同时要严格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在执法活动中要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保持足够的克制,防止执法行为不严谨。结语从表面上看,刑法以“犯罪与刑罚”为其外在特征,但与所有法律的终极目标相一致,刑法的最终目标是保障人的最大的自由。刑法在面对时代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时,如何定位媒体自由、如何规范自由的界限,对于立法、执法和理论界来说,都是必然要解决的问题。对于媒体自由的刑法控制目的,是为了预防非法行为的发生,如何高效预防非法行为,需要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之间的协调配合。

作者:宋俊艳


谈媒体自由刑法控制对策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211493.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