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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货物采购合同签订规范性研究

时间:2017-11-04 10:33:08 来源:免费论文网

工程货物采购合同签订规范性研究 本文关键词:规范性,签订,货物,采购合同,工程

工程货物采购合同签订规范性研究 本文简介: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明确指出:采购人应当在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外的内容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20条也明确要求:招标人(采购人)应当按照交易文件的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并在7日内上传

工程货物采购合同签订规范性研究 本文内容:

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明确指出:采购人应当在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外的内容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20条也明确要求:招标人(采购人)应当按照交易文件的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并在7日内上传合同文本。2016年财政部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活动已经依据现行法规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始引领采供行业率先在公众媒介上进行其招标采购合同公告,以此增加采购合同履约中后期管理的透明度,增强社会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从而促进其行业采购供应工作的透明操作、纯洁采供,并有效推动采购领域的法制诚信建设。随着依法治国策略的广泛深入推进,以及采购招投标管理的进一步科学规范,不久的将来建设工程领域也必将随之跟进,推进实施招标工程项目采购合同公告的相关举措制度。那么,如若其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并公示后的相关工作又如何加以监督与管理呢?合同后监管辨析作为事业单位的高校,由于建设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其工程货物采购招标活动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应用,不但有通用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而且还可能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配套规章等或者适用于《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配套规章等。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外的相关采购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其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是否推进其合同公告并无具体规定。那么,如若工程建设领域里相关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并予以公告后,合同管理者更需重点关注其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哪些环节点位并予以切实监管呢?笔者结合多年高校基本建设材料采供管理的工作实践,从“监、督、查、核、管、理”六个方面探究总结如下:

1.“监”合同履行合法合规性

“监”即从旁查看之意。基本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材产品成百上千种,其质量标准各异,且建材产品的质量标准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建设形势的变化而处于不断更新之中。例如建设工程必用的建材产品:陶瓷芯密封水嘴,其质量强制性新国标《GB18145—2014》自2014年12月1日就开始实施了,那么,对于此时间节点后工程建设中采购到货的水嘴质量,就应该严格执行国家的最新强制性标准《GB18145—2014》,并需要妥善处理好产品质量新旧标准过渡期可能遇到的相关问题。因此,要强化监督2014年12月1日后工程用陶瓷芯密封水嘴采供合同的实际履行,运用技术手段、科学方法,及时核证其合同履行的合规合法性,以及到货产品质量贯彻执行强制性新标准的及时性与正确性,切实防止不符合新国标的建材产品进入新建工程项目之中。因此,要及时准确掌握各类建材产品新标准颁布实施的相关信息与执行要求,严格监督新老标准执行的时间节点与过渡期的产品供应到货与验收,谨防合理合情,但不合法规与规章的错乱情形出现。与此同时,按照《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招标人(采购人)应及时将合同履约情况上传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系统,以利于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履约情况的市场综合分析与有效专业监管。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由此可见,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监”其合同的依法正确履行是合同签订后的首要工作。

2.“督”合同履行变更程序规范性

“督”意为监督指挥。工程建设中因各种原因的变更,导致合同履约内容的部分变更较为常见,但是如果采供计划导致合同内容的变更比较“随意”而“任性”,且又缺乏科学依据与规范程序就变成不正常了。例如,工程建设中经常使用的装饰地砖采供问题,开始采购招标时并没有明确较为准确而规范的技术要求,仅仅是简单说明为“抛光磁质砖”,采购招标中标的标注是600*600*(8—10)普通渗花或者抛光磁质砖,合同签订后发现现在市场普遍呈现的已是更新换代后质量更加优质的600*600*(8—10)聚晶微粉超洁亮磁质砖,考虑工程建设需要与建筑建材发展的同步,就决定变更为采供聚晶微粉超洁亮磁质砖了,并依照相关人员了解的市场行情进行价格签证确认并调整合同价款。显然,这样的工程变更过于“随意”或者说“任性”,缺乏应有的变更依据与规范程序,如果能够经过建材专家专业论证,证实工程项目采供合同所履约的工程货物确实与建筑使用功能不匹配,或者已不适合工程项目建设最新设计标准要求,且建材市场确实难觅招标原品质产品踪迹,只要履行相关项目采供变更必要的程序并公开进行市场询价比对,再按照现行行业标准规范与部门采供管理规定要求变更操作即可,让尊重变更程序、敬畏规范要求成为合同履约管理工作的新常态。

3.“查”履行合同构成内容完整性

“查”即翻检着看,逐条查验合同约定内容条件和要求。一份完整的工程货物采购合同,其构成内容通常包括: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合价、交货期、包装方式、运输方式、交货方式、质量验收标准、质检验收方法、异议处理方式、违约责任追究、货物质保期限、维保特别约定、合同有效期限、货款支付程序、签订日期、供需双方名称等等。如果查看近年部分高校采购人的工程货物采购合同,就不难发现一般不会出现合同履行异议处理方式、明确的违约责任追究等条款内容。显而易见,工程货物招标采购合同构成内容缺乏完整性。相关异议或者违约等问题对于合同双方来说,似乎在其所签合同履行中是不可能出现的,臆想即便没有诸如违约责任追究的具体条款约定,也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与实际履行。当然,这只能是合同双方的良好预期而已,事实上合同履行过程里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形并不鲜见。所以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工程货物供需因合同纠纷不能按期履行,严重影响了需方工程建设进展,再三协商并催促之下才姗姗来迟,而需方最终针对相关方违约之事实却无从追究,只能不了了之。仔细分析合同履行的相关环节便知:合同内容组成的缺欠,或多或少会给合同履约管理带来缺憾,甚至导致其违约追责无门。

4.“核”实合同分项全面性

这里的“核”意为仔细地对照、考察、核对。高校工程货物采购部分合同签订得十分简扼,例如对产品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仅仅明确:“国家标准”四个字,而并无具体标准代号与详细要求。再如,对合同可能出现的异议仅仅用“友好协商”或“依法追究”几个字原则性高度概括。对于“变频多联机空调系统”这样具有若干分项内容工程项目的采购合同,有的采购人签订合同时,往往其分项部分只是简单地写出诸如:室内机、室外机、控制系统、通风管道等几个字的合同分项名,对于系统其它如冷媒管、风口等组成部分与相关系统辅材配件,又仅注明涵盖与采购空调系统相配套的必须配有的设备配件辅材等。有的合同分项内会简明列出统称名,如空调设备系统安装专用冷媒管以及保温材料,却未能提出分项的具体要求如规格与型号,也没有注明品牌与材质要求,全依靠合同供应商职业道德和良心供应施工用材。可想而知,合同供应商追求利益最大化目标下,其结果令人担忧。在细节决定成败的今天,作为合同细节的合同各组成分项,其全面性对于合同完整而正确地合法依规履行,并充分保证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不可缺失的前提与基础作用。因此,可以借鉴财政部财库[2016]205号文之(三)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与之(七)完善验收方式的要求,针对不同的工程货物在其合同中需要确定不同的验收方式与程序。综上所述,建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成立合同履约验收小组,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合同验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有的工程货物通过随机抽样复检即可,而有的则需在质检的基础上结合中标样品款式、结构组成、成品工艺等因素来查验核实合同的符合性。

5.“管”合同要求执行准确性

不难得知,“管”字的解释为管理、过问之意,现实工作里人们对“管”字解读更偏向于是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过问”之实,也就是“管”中“检”手段加“管”时“验”方法,所谓“检”者查也、翻检着看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验”者察看查考也、察考合同执行之预期效果。现在有的高校基本建设职能部门,基于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及工期保证与工作配合需要的考虑,对于建设工程铝合金门窗项目采供的一般做法,是在工程建设项目土建招标时,以暂定价方式进入土建项目招标工作量清单,其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果达到采购招标规模标准的就由甲方牵头组织采购招标并签约负责采供管理。在建筑工程铝合金门窗招标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人们比较关注铝合金门窗型材型号与色彩和玻璃型号规格的选择,也容易关注门锁和执手、撑档等一眼可见常用配件的外观质量实况,很少有人在门窗安装就位后,再仔细查看其配套专用滑轮是否是招标文件或采购合同中载明的配件品牌?是否采用的了符合合同要求的一对(套)单轮(最大承重45公斤)或一对(套)双轮(最大承重90公斤)?事实上,一般采购人并不能务实逐项检验执行合同要求的准确性,完全依靠总包方或者产品供应商凭其善心自觉尽责,其结果却因相关商家在其追求目标利润最大化情形下,对各组成构件均采取了经济目标管理与质量限控措施,仅仅做到满足交付货物人工验收前后短暂时间内正常使用的质量要求,但因门窗中的重要配件(门窗滑轮)只重视了其表观质量与使用时效(验收过程的短时间),工程项目竣工交付后不久便出现使用异常不便、甚至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只能在维保期报修情形下不断更换。需要说明的是,工程所用铝合金门窗的送检(主检门窗三性: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一般是门窗供应商单独制作后送专业检测机构的,所以其结果一般都是合格的。而由于门窗滑轮属于工程铝合金门窗货物的必需配件之一,又非现行相关规范所规定的单独强检项目内容,所以现场工程监理在项目验收时也只是收集系统产品质量保证书相关资料,并查看相关分项产品的合格报告而已,并不再进行其配件质量的复检确认,通常凭项目验收时其实用时效外加整窗(门)送检报告定论。某单位铝合金门窗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供应商自行更换了合同规定所供铝合金门窗的品牌滑轮配件后,就对现场窗滑轮进行了随机抽样并按JG/T129—2007标准要求进行产品质量的检测鉴定,其结论令人十分遗憾并惊讶。现场复检抽样时发现,不仅有非合同或变更约定品牌的配件以及非合同约定技术指标等级的合同品牌配件,甚至还发现部分假冒伪劣配件产品混迹其中。实际抽检结果显示:送检配件相关质量指标不合格,如窗用滑轮在其实际承载质量(如40公斤)情况下的反复启闭试验标准《JG/T129—2007》4.3.3条规定:窗滑轮能够达到25000次后轮体正常滚动,而抽检窗滑轮样品实测结果仅仅2000次后轮体就无法滚动了,实测指标值与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指标值间差异巨大。显然,该合同履行过程中供方履行合同义务存在偷梁换柱、以次充好等违约问题,合同需方执行合同要求验收时既存在无有效举措、也有把控不准确问题。

6.“理”合同原则执行符合性

“理”即整理,使其整齐的意思。众所周知,采购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合同主体各方,依据合同要求,逐条逐款逐项,全面充分履约,完成应尽义务、获得依法享有权利、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这里合同的主体一般是指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原则条款执行的符合性,通常会被合同主体各方所重视,但仍需进一步在合同履行中查验强化。例如,某工程货物采购合同,载明的是不付任何合同预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付80%的合同货款,并留存5%合同价款作为采购项目维保金,需在合同标明的质量保证期限结束后才能一次性无息支付。此条款执行原则常常被实际操作所融合变异。如:80%合同货款支付被分解成货到现场验收前支付其40%,到货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其40%;甚至有时会变成发货前支付30%的合同货款,货到验收合格后再支付50%的合同货款,留存在合同需方账面5%合同价款的采购项目维保金现款,被供方游说更换为5%额度的供方银行开具的有效期等同于质保期的有条件银行保函。那么,等额同期限的有条件银行保函与留存在合同需方账面的维保金现款,虽其功能作用相似,但在必要时使用的方便性、可操作性完全相同或相等吗?这样操作符合原合同原则要求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因此,在实际工程货物采购供应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对合同执行情况必须加以重视,并力求防范突破合同原则的现象,建议不定期邀请用户以及参与其合同评审的相关人员进行合同实际履约查验复验。

结语

建设工程货物采购合同签订后的履行监管,会随着不久将来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公告程序的颁布施行,而逐渐推进并深入展开。当前,事业单位高校采购人完全可以借鉴或者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自工程货物招标采供合同签订之日起的2日内,在招标人的官网或者某一职能管理机构的专业网站上,公告其所签工程货物招标采供合同内容并附其投标文件的投标函及其附录,以增强其实际合同履约管理监督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同时提高建设工程货物采购后期管理的透明度、认真度、精确度,继而切实推动建设领域工程货物招标采供管理全过程的阳光操作、精准监控、科学运转、廉洁高效。

作者:黄学明 高国民 单位:南京林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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