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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权威及检查监督的关系

时间:2017-10-24 09:55:13 来源:免费论文网

司法公正权威及检查监督的关系 本文关键词:司法公正,检查,监督,关系,权威

司法公正权威及检查监督的关系 本文简介:摘要:本文重点是阐述司法公正权威与检查监督的关系,通过表明司法公正表现在各个方面,然后通过论证司法公正权威与检查监督的关系从而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研究。关键词:司法权;公正;检查监督一国司法的公正权威主要是由其司法权的独立性构建的,同时还包括法官地位的崇高性以及司法裁决的各项属性决定的。不管

司法公正权威及检查监督的关系 本文内容:

摘要:本文重点是阐述司法公正权威与检查监督的关系,通过表明司法公正表现在各个方面,然后通过论证司法公正权威与检查监督的关系从而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司法权;公正;检查监督

一国司法的公正权威主要是由其司法权的独立性构建的,同时还包括法官地位的崇高性以及司法裁决的各项属性决定的。不管是英美法律体系,还是大陆法体系,在司法判决的权威性上都给予了很大的肯定,判决一旦生效需要全社会公民的共同遵守和执行,而且对于司法纠错再审查的制度都规定得相当严格。在中央极力倡导依法治国的当下,加强司法公正权威性,理清其与检查监督的关系,对于当前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公正的概述

在司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便是公正。由于司法所涉及到维护社会秩序,守护法律权威的重要责任,在司法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并依据现有的法律条款进行公正裁决,以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并给予案件涉事双反一个公正的判决。在司法公正性涉及到的要素上,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分别为法官中立、程序平等、程序参与、程序自治、制约与监督等。所谓的法官中立是指法官在参与案件审查和裁决时需要规避与自己相关的案件,以防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违反司法公正性的情况,而导致法律的威严受损。除此之外,法官中立还包括审讯的公正,即是在审讯过程中法官需要充分提取涉事双方的意见才能进行案件的裁决,这就是在信息完全的情况下进行审判,而不能够仅仅只听取一方的观点阐述就下判断,否则存在着偏袒的嫌疑。所谓的程序平等,是指在法律程序面前都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则,才能够保障法律程序公正和普世约束性,同时在走法律程序过程中涉事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高低分别,在遇到弱势群体时可以提供必要的法律救助。所谓的程序参与,是指受到裁决的双方都可以并且能够积极参与并对裁决结果能够造成影响,这种程序参与是需要涉事方自愿自主的参与,而并不存在着胁迫和威胁等情况的出现,体现出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所谓的程序自治,是指法官在裁决案件的过程中只能够依据程序内获得的证据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而不能够带有主观意愿的偏向和潜意识的个人判断,更加不能够受到外部压力的影响,以及金钱诱惑和权力施压等,从而做出有违公正的判决。所谓的制约与监督,是指作为一项国家权力,需要相应的制约和监督手段来约束权力的行使。

二、司法公正权威与检查监督的关系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的关系

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的来源,而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延伸,只有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才能为司法树立权威和公信力,使得法律条文才具有公信力。我国司法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从而使得社会稳定有序的发展,而缺乏这一目标的司法权,将容易走向偏途而过分追求法律意义缺乏实践指导意义。司法公正固然是司法权的灵魂,但面向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是司法权存在的意义,而司法权威的存在也是一部分由这种司法权存在的意义所构成的,只有这种存在意义能够实现,才能使得社会信任司法权能够为民众带来更好的生活,为日常生活变得有序和严谨做出约束。同时,司法权威的存在能够为司法公正。由于司法权威的存在,司法机构能够公正处理各种法律案件,保障司法过程的公正有序,防止被其他势力影响。

(二)司法公正权威与检查监督的关系

检查监督作为司法权之外的监督,能够有效的制约司法权力的行使,防止出现司法权力滥用、乱用的情况,从而影响司法的权威。在当前我国司法的大环境下,必要的检查监督对于保证司法案件裁决的公正性具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数据显示,每年通过案件审查而出现有纠正意见和提出抗诉的案件数量庞大。同时,检查监督的实现能够有效促进司法公正权威的实现。司法权威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司法的独立性所构建的,由于司法的独立性,就能够保障司法的公正性,从而能够为司法权威的建立提供基础。而检查监督的存在,虽然由其本身的控诉权、侦查权等权力会影响司法权力的独立实施,但这种权力上的制约并不会影响司法权的公正和权威,相反这种权利制约机制能够有效的促进司法权的公正和权威。由于存在着检查监督这种外部的监督机构和方式,使得司法权在实施过程中能够避免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在金钱、权利等等利益方面受到检查监督的严格监督,很难有机会渗透进入司法权行使的过程中,这为司法权力的独立性提供了最大的保障,不仅避免了司法权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也提高了司法权力审查案件的正确性,避免出现大量的司法案件错误。但检查监督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权威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但检查监督也应该保证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够太过强势干扰司法部门行使职权,这反而会挑战司法部门的司法权威,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检查监督需要坚持谦抑原则,权力合理有序的行使。

[参考文献]

[1]王治国.统筹推进诉讼监督工作有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N].检察日报,2016.

[2]韩成军.司法公正权威与检察监督的关系[J].当代法学,2015.

[3]刘义深.人大执法检查程序化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4.

[4]杨洁.论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制约[D].华东政法大学,2014.

[5]宋俊杰.论我国司法权对侦查权的控制[D].辽宁大学,2013.

作者:何海芳 单位:广西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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