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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网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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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积极推进法院公告送达统一平台建设

建立法院公告送达统一平台之构想 发布:2014-4-3 10:56:22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贾海雄

摘要:通过对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机制的探讨,提出合理合法且具可操作性的公告方式改革方案,建立更加公正高效务实的法院公告统一平台,以更好地服务于民事诉讼,适应民事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

法制建设是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院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任务繁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把司法改革提到了重要位置,公报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为进一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为民司法”真正落到实处,法院应全方位、多角度地探索改革方案,为此,笔者从法院公告送达专题入手,就我国的现行法院公告送达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建立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的构想谈些粗浅的见解,以引起人们对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制度改革的讨论。

一、我国法院关于公告送达的基本理论

送达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关于公告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或规则: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程序法设定公告送达的目的在于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正常办案,依法缺席审理并做出裁判,以终结诉讼程序,从而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二、关于我国当前法院公告送达运行机制的探讨

关于公告送达的作用,起初在部分农村地区,公告送达可以通过公告传递诉讼信息,促使部分采用了其它法定送达方式也无法送达的当事人及时参加到诉讼中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起到这样作用的公告方式可以是在当事人住所地或住所地法院张贴公告等,这种方式同时承担着公示的职能;而在一些农村发达地区或城镇,采用更多的公告方式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报纸公告承担的主要是公示职能。

在这里我们只讨论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送达方式,报纸公告的送达方式被当前法院公认为比较稳妥的方式,具体操作方法是将公告在某一报纸上刊登,之后将公告部分从报纸上剪下附卷在案,但报纸上的公告基本上无法实现通知当事人到庭应诉的目的,它只是流于形式,实效性极差,多年来从法院的调研结果来看,报纸公告送达后当事人到庭的情况极为罕见,即使有到庭情况发生,通过看到报纸上公告而到庭的情况也是少之又少。试想全国每天出版报纸约两千种,印刷约两亿份,这些报纸均可以刊登公告,当事

人看到公告的可能性比中五百万彩票的几率不知要小多少,虽然最高法曾发文只有人民法院报才成为合法唯一的公告刊登媒体,但司法现状却不是这种情况,当然假设是这种情况,问题可能会更加严重,因为那根本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况且无论哪种报纸的公告字体都小得需要放大镜才能阅读得下去,甚至主办法官也常常在寄来的报纸上费了好大的劲才找到该公告,由上,我们又怎么可能奢望被公告当事人能够有亿分之一的可能性看到公告内容呢,至此,仍旧坚持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能够起到寻找当事人参加诉讼观点的专家学者应该猛醒了吧。

虽然,公告送达制度的立法本意包含利用公告寻找当事人以参加诉讼的目的,但是,如今报纸公告起到的只能是公示作用。公告送达的本质是一种推定送达,也称作拟制送达,不论当事人是否真正看到公告,均认为已经送达,这种推定送达的事实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但其产生的法律效力却与其它送达方式相同。本着因时制宜、因地制宜,也就是与时俱进的原则,我们不能不说,公告送达尤其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送达,其作用更多起到的却是公示作用,在这里的公示作用不是指广告,公示本来是物权法上用的比较多的概念,为了说明问题,在这里暂且借用。因此,当法院已穷尽各种送达方式而无法送达时,作为补救措施而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只能作为民事送达制度的一种补充,这也是我们必须严格适用公告送达的理由之一。

三、我国当前法院公告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增加,适用公告送达案件的数量有了较大程度的增加,审判实践中对公告送达的滥用程度越加严重,以致被适用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因未到庭应诉而不服裁判,拒绝履行判决义务,甚至上访等情况屡屡发生,这使得公告送达在诉讼实践中陷入诸多困境,法院工作受到诸多困扰。

在报纸上刊登法院公告存在非常多的弊端,使得报纸公告也颇受非难。其一,报纸公告效率低下,公告登报在时间上不能保证,公告寄出后从快者几天内见报,到慢者几个月后未见报者均有,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完全依照报纸单方面的爱好,其中中央级政法大报也频频发生此种现象,这种现象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不确定性,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审判秩序;其二、报纸公告收费混乱,费用较高,给法院方面带来了很多困惑,给当事人方面带来了经济负担。因为公告收费属于媒体,所以对于登报公告收费的乱象,法院部门无法控制,从对全国法院系统的多年调研现状来看,各大纸质媒体的公告收费低至几十元、高至一、两千元不等,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宣判基本上需两次送达,公告收费对于经济比较困难的当事人已构成较大的负担,审判实践中有因当事人无法承担公告费用,法院中止审理长达一、两年之久的极端案例发生,报纸公告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诉讼成本,妨害了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其三、报纸公告纸质媒体繁多,甚至民办、官办报纸一齐上,调研中甚至发现法院公告有与不法商贩广告混杂刊登的情况,因为公告刊登不统一,管理不规范,以致法院权威尽失。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以上弊端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

诸多弊端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报纸公告不在法院管辖之中,而是受制于第三方,受制于媒体。当初之所以规定报纸刊登公告,是当时的具体情况使然,当时规定的立法者

认为报纸公告主要起到的是广告作用,而不是公示作用,当时的经济发展也不存在互联网,时至今日,媒体公告寻找当事人这一作用已经丧失殆尽,法律的这一规定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依旧沿循旧的送达方式无异于刻舟求剑,故此,亟需建立一个法院内部权威的公告管理登记部门来解决这一难题,而建立法院公告统一平台便提上了议事日程。

四、探索建立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机制构想

通过以上对报纸上刊登公告的相关问题的探讨,我们应该明确,公告送达合法性的关键是前期工作,也就是确保穷尽了其它送达方式之后,才适用公告送达,而不是在公告送达的形式上做文章用以掩盖没有穷尽其它送达方式的事实,所以,明确了什么是本什么是末的问题之后,我们才不会纠结于当事人是否能够看到公告的讨论。

换句话说,我们首要的也是最终要强调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这种送达方式起到的只是公示职能,这一点明确之后,我们才能真正做到慎用公告送达,才能解决公告送达滥用问题,从而建立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也就顺理成章,这将使得公告送达变得相当简化,且不失权威,而大大降低诉讼成本,进一步完善送达机制。我们可以在审判实践中大力推行网上公告送达方式,引导网上公告送达方式替代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方式,推进建立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建设,减少法院对公告送达方式的滥用。 建立法院公告网的具体操作方法和前提是,公告送达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用,加强其它方式送达的工作管理,严防公告送达方式的滥用,对于确需公告送达的,采取上网公告的方式替代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建立唯一的法院公告统一平台,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而不属于各种媒体,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公告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从合法性上讲,对于公告送达的具体方式,法律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和要求,这为建立统一的法院公告网提供了法律支持,也就是说,建立法院公告网并不违背法律,也就是不需要修改法律。

从可操作性上讲,建立统一的法院公告网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这从技术性上给了建立公告网理论和实践上的肯定。审判实践中,有如上海部分地方法院实行网上公告与报纸公告相结合的形式,人民法院报网有公告上网方式,这都为建立统一的法院公告网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

从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上讲, 建立统一的法院公告网能够促进司法公正,能够实现广告职能和公示职能的双重要求。其一,建立统一法院公告网,强调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公示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法院穷尽其它送达方式后方可适用公告送达,否则构成违法裁判,防止法院通过一纸根本没有当事人能够见到的报纸公告,便认为完成了寻找当事人的工作,而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进一步减少公告送达的后患,防止了公告送达的滥用;其二,网上公告全国唯一,权威性不容置疑,从经济上讲,当事人再不需负担不必要的公告费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诉讼成本,为解决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这关系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从效率上讲,公告经审判组织审批后可以当日上网,当即打印存档,永久性网上和纸面存档,对法院查询来讲,也非常方便,既节约了时间,又保证了审判顺利完成,既提高了审判效率,又保障了审判的权威性;从公告送达制度的立法本意上讲,网上公告本身更兼具公示与广告的双重职能,这是因为网上公告更方便当事人查询,当事人可以一键上网搜索查询,只需输入自己的名字和基本信息,而不需订阅全国上千份报纸昼夜不停地查找那米粒大小的天文数量的文字,这或许对实现寻找当事人能起到更真实的作用。

建立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的意义或许还在于,因为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的唯一性,当事人的身份证号唯一性,工商证号唯一性等因素,我们可以探索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实现网上资源共享,能够迅速寻找当事人以参加诉讼。

综上,建立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的构想切实可行,是关乎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公信力,杜绝司法腐败的建设性制度改革方案。最高法院应积极探索建立法院公告统一平台,构建更加公正高效的公告送达制度框架,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建构,以更好地服务于民事诉讼,适应民事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作者单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君

篇二:法院公告送达收费标准

公告送达收费标准

■公告送达收费标准

■最高法院公告收费标准

篇三:法院公告送达的条件

法院公告送达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可见,合法的公告送达应当符合下列两个要件:

首先,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第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否则,我认为构成程序违法。

第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

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否则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其次,必须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是指法院在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以后,必须在卷宗中将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记载明确,用于显示符合适用公告送达条件及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经过。若原审卷宗中没有这方面的记载,说明原审法院即未证实被告人下落不明,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送达方式,显系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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