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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北京建委停工通知

时间:2017-03-28 18:20:4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宜市住建[2010]106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规建局、葛洲坝城管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号文)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加大对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二、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及时了解工程项目用地、规划许可信息,提前向项目业主宣传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告知办事程序,方便项目建设业主快捷办理相关手续。

三、市住建委负责城区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和无证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及时将工程项目用地和规划许可信息告知委相关科室和站办,市建筑市场管理站负责对工程项目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日常检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也应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检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发现无证施工行为的,及时下达停工通知,并上报市住建委。

四、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或将基础大型土石方开挖、地基处理、边坡支护、桩基工程以及钢结构、幕墙工程、外墙保暖与装饰、消防电梯等设备安装工程通过肢解发包以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确因施工技术原因,需要进行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专业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五、施工企业在工程中标后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在建设单位未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前,除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临时设施外,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施工。对市住建委或市建筑市场管理站下达停工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将对施工企业从重处罚。在无证擅自施工期间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的,将依法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理企业应严格核查所监理项目及专业发包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凡未办理好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或专业发包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下达书面开工令,不得办理施工签字手续。监理企业发现所监理的项目未办施工许可证即施工的,应下达停工通知并在24小时内主动上报市住建委或市建筑市场管理站。对市住建委或市建筑市场管理站下达停工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及时报告市住建委或市建筑市

场管理站并不得参与施工管理活动。

七、预拌商品砼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签定合同时,应核实工程项目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一律不得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5日内应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合同未备案的,一律不得进行砼供应和质量检测活动。预拌商品砼企业为无证施工的工程项目提供砼,按无证施工行为处罚。

八、经行政处罚后补办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工程完工后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或专业发包工程,不予补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结算备案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九、市场管理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对发现无证施工项目隐瞒不报,不采取措施及时制止施工的,市住建委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自发文之日起,参建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的自查,在2010年8月1日前主动上报并停工的,给予从轻处理。2010年8月1日后,市住建委将开展无证施工专项检查,凡发现无证施工行为的,对违法单位和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限制招投标资格,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二〇一〇年八月

篇二:工程开工、复工、停工管理规定 (2)

北京博大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管理制度 开工、复工、停工管理

工程开工、复工、停工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北京博大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复工、停工管理程序,保证工程建设有序进行,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目标如期实现,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博大新元公司所有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及运营管理的装修改造的工程项目。

2办理开工手续的范围及条件

2.1每个单独签定合同(协议)的新开工项目都必须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其中主要分部工程、专业分包工程、甲方独立分包工程必须单独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开工手续由施工总包单位申请办理,其中甲方独立分包工程由独立分包单位办理开工手续。需办理开工手续的项详见附表1。

2.2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1)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局或建委)已审核发给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测量坐标点、高程控制点埋设牢固,核对无误,已完好移交施工单位并签认有现场移交书面记录。

3)建筑物放线已经政府规划部门指定的测量机构复验并予以书面确认。

4)施工现场已正式移交施工单位管理并办理了书面移交手续(或总包已向专业分包办理了工作面移交,标高及坐标移交,临水、临电、安全防护等移交,进行了进场前的专项交底---用于专业分包单位进场)。移交内容应包括:施工用配电设施、施工用水表井、施工排污口、工地围拦设施、施工占道、施工道路情况、地下管线情况、地下障碍物情况、水文地质情况、周边建筑物结构及基础情况、区域社会环境等。

5)施工现场给水、排水、供电接通。

6)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已签发。

7)监理单位已在现场办公,监理工程师已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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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已在现场办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工长、材料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

9)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查批准。

10)基础工程施工机械进场,安装就位并可正常运转。

11)基础工程材料、劳动力供应计划已落实,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12)施工单位已完成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预算书。

13)施工人员已进行班组技术交底、安全、防火教育。

14)施工单位现场办公用房、材料库房、材料堆场、门卫已可使用。

15)施工单位后勤基地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已可投入使用。

16)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制度已建立。

17)在指定监督机构办理的具体监督业务手续已办理。

以上内容主要针对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进行罗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开工前也应做好各自开工前准备工作,各参建单位开工应具备条件详见附表2。

2.3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开工申请报告由施工单位提出,并填报开工报审表(样式见附表3),在开工日期前五天向监理递交,一式五份,监理同意后报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接报告后在两天内落实开工条件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开工令样式见附表4。

2.4开工报告的内容

1) 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资料。

2) 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含作业班长)的名单及进场准备情况。

3) 已进场的机具、装备名称、型号、数量。

4) 已进场的材料(品种、数量)。

5) 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及人员名单。

6) 总分包交接单。包括安全设施交接,临水、电交接,水准点坐标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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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成品保护交接,库房及宿舍交接等。(专业分包进场办理开工报

告必备内容)

7) 交底、图纸会审已做,附交底纪要及图纸会审纪要。(专业分包进场

办理开工报告必备内容)

8) 申请正式开工的日期。

9) 需甲方配合解决的问题。

6)、7)项目为专业分包工程开工进场增加内容条件,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可进行适当更新或增加。

3停工与复工

3.1由于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其它因素导致必须停止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总监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工程管理部审查协调后,必须停工的报公司主管工程副总经理批准停工,由工程管理部通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样式见附表5。

3.2由于施工单位的质量不符合标准、验收规范及图纸要求时,或由于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不利,施工条件不能满足继续施工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布工程暂停令,局部范围停止施工,并责令整改。如发生质量事故等重大质量问题,或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监理的命令时,则监理工程师应向总监报告,并报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核查后通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3.3施工单位或监理提出申请的停工,当施工条件恢复时,由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填写复工报审表样式详见附表6,经监理审核同意后报工程管理部复验,复验合格后,由工程管理部通知监理单位负责人直接发布复工令,样式见附表7。

3.4一般情况下,只有经停工令签发人(或者其上级)签署的复工令方为有效。

3.5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而造成的短期停工(不含一般天气变化原因造成的短

北京博大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管理制度 开工、复工、停工管理 期停工),工程管理部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书面答复,可适当顺延考核工期。由于施工质量等施工单位责任而影响的停工,其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且考核工期不变。

3.6施工单位接到复工令后,必须立即恢复施工。凡因施工单位未按复工令的要求恢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3.7复工条件

3.7.1安全条件

1)安全管理人员全部到位,安全措施已制定;

2)新入场工人数量满足复工工作量需求,且已经100%接受了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持证率达到100%,且全部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

3)停工前遗留问题已经全部整改到位并经监理复验合格;

4)对现场配备的主要安全防护、消防设备、临电设施进行队全面检查,无安全隐患;

5)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机具完好,安全装置可靠,挂安全操作规程标牌齐全,操作证齐全;

6)生活区安全、消防设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3.7.2技术质量条件

1)停工前遗留的质量技术问题已经解决,已由监理验收合格;

2)现场质量技术管理人员已经全部到岗;

3)对新入场的班组所有工人进行了技术交底;

4)现场待复工面技术复核(轴线、标高、坐标等)已经完成;

5)施工交接面处理完成,满足继续施工的条件;

以上条件为公司开发及运营改造项目复工具备的必须条件,为便于核施工单位复工条件是否具备,应逐项细化,进行检查核实,详见附表9:复工条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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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建委、建设局要求的必备条件

在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项目,复工前除满足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外,还应符合开发区建设局要求,具体内容见附表8。

4.本规定由工程管理部负责日常检查与考核。

4.1本规定解释权属工程管理部。

4.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办理开工手续项一览表

篇三: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文 号:京建施〔2006〕742号

发布日期:2006-8-16

执行日期:2006-8-16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8月份以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连续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事故,为切实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高度树立城市建设不能以人民群众生命为代价的思想,依法保障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施工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名施工人员。各施工项目部必须严格按建设部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超过50人(含),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主管安全的经理。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三、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

1、每日上班前安全员要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教育;

2、每项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3、各项目部必须对新上岗工人进行认真的岗前培训,新工人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项目经理要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教育。

四、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制止违章指挥和作业行为

各施工项目部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进行指挥、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制定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将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强拆除工程管理,减少拆除工程安全事故

今明两年,我市将处于大规模拆迁拆除时期,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加强对拆除工程的监管和管理。各施工企业在进行结构拆除施工时应采用机械拆除方法进行施工,禁止采用人工拆除方法进行结构拆除施工。

六、加强深基坑施工监测,确保深基坑施工安全

各施工企业应加强深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m)、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等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并组织专家审查。对深基坑工程要加强滞水层的导水,加强对沉降、水平位移的监测,出现异常,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七、加强模板工程施工管理,防止模板安全事故发生

各施工现场在大模板施工中禁止采用铅丝对模板进行固定;吊运模板应系牢绳、卡,必须采用自锁卡环,防止脱钩;塔吊司机、信号工等要持证上岗;吊运模板时下方严禁站人;刷隔离剂和模板清理人员要远离吊装现场。各单位要加强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罚违章行为。

八、采用简易处罚程序,加大施工现场隐患治理力度

市、区县建委将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各类施工现场隐患的处罚,在一般处罚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发挥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作用。

1、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1000元罚款的情况主要包括:

(1)安全帽、安全带未按规定佩带或安全网未按规定搭设的;

(2)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或电梯井口未按规定进行防护的;

(3)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跑道两侧边或卸料台的外侧边等未按规定进行防护的;

(4)临时用电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施工人员未佩带防触电安全防护用品的;

(5)未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制度板。

2、市、区县建委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同一施工单位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因重大隐患被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市建委将重新复核违法违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将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九、加强检查和执法力度,减少违法发包、无资质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区县建委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存在违法发包、转包工程,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施工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此类工程一经发现,将责令工程立即停工,并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将有关单位违规行为记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十、严查劳务分包队伍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

所有在京施工的劳务分包队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出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证书。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

市建委已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等安全规程、规范,各单位应立即做好以上文件的培训工作,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切实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二、加大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媒体作用

市、区县建委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并向社会曝光,实施约谈告诫。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上传下达工作,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提高各单位、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程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17北京建委停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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