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部队一级战备

时间:2017-03-27 06:27:0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战备教案

33连战备教育教案

教育目的:通过战备的教育提高全连学员的战备意识,为大家在以后

的基层工作中加强战备观念,树立时刻准备遂行战斗任务的思想。

教育重点:针对战备常识的教育,注重实效,搞好结合其实增强个人

战备意识。

教育时间:60分钟

教学内容:

同志们,今天我们来共同学习一下有关战备方面的知识,战备对于我们军人来说应该是家常便饭,是我们军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因为部队的存在,就是时刻准备投入战斗。为什么这么说,让我们先来几段视频。

(播放视频)

大家都知道这是发生在3月1号的昆明火车站的恐怖袭击事件,是由新疆分裂势力一手策划组织的。大家从视频中可以看到这十余名暴徒统一着装,手拿长刀,不管老的少的,见人就砍。这伙丧心病狂的歹徒最先是在火车站广场行凶,随后又到了售票处,候车厅,最后冲到了广场。短短十二分钟后火车站已血流成河。恐怖分子不止夺走了29个同胞性命,他们的目的就是用无辜者的血来制造恐慌,挑衅我国的法制制度。

(播放视频)

通过视频我们看到危机时刻,我们武警部队迎难而上,不畏艰险,

迅速出动,保卫人民财产安全,创造了21小时徒步强行军及时进入汶川的奇迹。而同样是在汶川地震中,有这样一所中学,创造了一个奇迹。

(播放视频)

看完以上3个视频,大家有什么自己的看法?

从以上可以看出,当前国内环境复杂,形势严峻,突发事件日益频繁,同时对部队要求越来越高,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有一个良好的危机意识,预防演练的重要性、必要性。结合我们军人肩负的职责与使命,提高战备素质更加的迫切与重要。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战备,战备工作包含哪些内容。 今天我们重点来了解一下战备设施物资中的“三室一库”“三分四定”和基层战备演练中的演练实施。

一、三室一库

兵器室用于存放轻兵器及附件、防护器材、擦拭保养器材等。库室坚固可靠,安全设施完善可用,枪柜摆放合理;有管理规定、数量登记簿、保养登记簿、检查登记簿、出入登记簿。

说到兵器室,我顺便在给大家讲讲对兵器室里武器的保管方面知识。分队所列编的轻武器,通常应设置专用库房集中存放。存放轻武器的库房(兵器室)要有“三铁一器”,即铁门(锁)、铁窗、铁柜和报警器,并由两人负责管理(通常由分队主官和分队军械员负责管理)。

分队在轻武器的管理中,要建立以下制度(这里现在只做了解,以后有有兴趣咋们再专门抽时间讲):

1、出入库登记制度。2、武器擦拭保养制度。3、弹药管理制度。

4、检查制度。

器材室主要用于存放指挥作业器材、兵种专业训练器材,并同训练器材、战术训练器材、战备携行箱;有管理规定、物资明细表、出入库登记簿。器材应分类存放,标记清楚,专人保管。

储藏室主要用于存放单位和个人的携行、运行、后留物资等。并有管理规定、物资明细表、出入登记表。室内物资摆放整齐,标记清楚,专人保管。

三分四定

“三分”,就是将个人的物资分为携行、运行、后留三部分,分别放置。携行,紧急情况时个人自己随身带的物资;运行,就是有些物资个人很需要,但自己携带不了,需要上级单位帮助运走的物资;后留,就是不需要带走的个人物资,留在营房里,由上级统一保管。

“四定”即定人、定物、定车、定位。定人,根据战备行动方案,确定每个士兵在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中所担负的任务、归谁指挥、可能的行动等内容;定物,确定士兵紧急出动时携带物资的数量、种类,主要规定是武器装备的携带方法;定车,确定士兵紧急出动时乘坐的车辆;定位,确定士兵乘座车辆的具体位置及在行进中可能担负的任务。

“三分四定”是战备工作的重要内容,每一个士兵平时要严格按规定做好各项工作,保证一旦有紧急情况就可立即出动。

着装与携(运)行量规定见下表。

着装与携(运)行量规定表

给养库主要用于存放战备粮秣、炊具、燃料及其他野外生活物品。并有管理规定和出入库登记本。库内物资应分类存放,摆放有序,并及时补充更新、账户相符。

作战生活物资主要包括炊事用具、粮秣(主、副食品);个人应携带的生活用品、救护器(药)材。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战备演练包含哪些内容:

一、战备等级区分与要求

战备等级是军队战备程度划分的级别,武警部队战备等级分为三级战备,二级战备和一级战备。

三级战备:三级战备是指任务地区及邻近地区社会秩序出现重大异常时;重大节日;执行重要值勤任务时;我国周边地区出现重大异常有可能对我构成直接军事威胁时。

二级战备:二级战备是指任务地区及临近地区社会秩序出现局部混乱,部队可能执行维护社会稳定任务时;我国周边地区局势恶化,对我已够成直接军事威胁时。

一级战备:一级战备是指任务地区及临近地区社会秩序出现局部混乱,部队即将执行维护社会稳定任务时;我国周边地区局势稳定紧张,针对我国的战争征候十分明显时。

二、战备等级的转换

通常情况下,各部队应根据命令依次由平时战备转入三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也可越级转入所需要的战备等级。各部(分)队必须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战备等级的转换。紧急情况下,完成战备等级转换的时限,按发布命令时的规定执行。

部队一旦进入战备等级状态,要求每一名士兵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部队行动的秘密。

(二)外出探亲人员,接到上级的通知后要迅速归队。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上级的命令完成各项工作。

(四)提高警惕,坚持在岗在位,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篇二:澄清关于年对越作战的诸多不实说法

澄清关于年对越作战的诸多不实说法

很多关于1979年对越作战的文章中多次提到我军参战部队为20万人,不知道是从哪本地摊书得看来的。1979年我军仅陆军就出动4个大军区的9个野战军,共28个步兵师,若干炮兵师、工程团、装甲兵、铁道兵、通信兵,还有未出境作战的空军、海军和二炮防空部队,还有若干后勤分部保障,近百万民兵民工。我军1979年担负南线作战的陆军部队超过50多万。即便是1979年魏精生透露给外国记者的数字,中央一开始原定12万人出境作战,后来追加20万人,这还是直接作战部队,也远远高于你屡次提到的20万啊。一个战时编制的步兵师要多少人,将近30个师,还有大量的炮兵、工兵、装甲兵、通信兵等随行保障,大量后勤部队供应保障,怎么会只有20万人呢?真要是20万人,也不符合我军集中优势兵力的作战原则。

我军1979年的死亡大约在7000人左右。我军的素质是不如当时的越军的,不管是步兵作战,还是炮兵作战,还是步炮协同,通讯手段,这里面问题相当多。我军当时的炮兵如果按照队属炮兵计算跟越军相当,质量则不如越军的装备,所谓的我军炮火仅次于苏联云云纯属学

生们想象的。越军拥有大量的苏联、东欧、中国、美国的武器装备,各种火器配系比较完备,在使用上也比较合理。我军缴获的越军武器很多都是比较先进的,后来我国大量仿制。我军还缴获过二战德国的一些枪械,比如SG-44自动步枪等,还有美国的武器(M-16、40毫米榴弹发射器等),这些都是越军装备,从这些武器也能看出我军消灭的大都是地方越军。

整个1979年作战,越军出动的最大战术单位是师,而且除了第316A师外,其他的几个师都是地方师,再就是地方团和公安屯(类似警察或者武警)。越军的主力当时在柬埔寨围剿红色高棉,只是到了2月底,越军的主力才在河内附近集结(第1军、第2军),准备跟我军进行平原决战。而且越军当时拥有的坦克自行火炮和重炮数量要多于参战的我军,质量更是好于我军。事实上我军攻占凉山后,差不多也没有多少攻击能力了,后勤补给又不能支持,所以撤军是很正常的。战争的持续性是由后勤能力决定的,我军此次作战只是边界越境作战,而非纵深打击战役。

我军在战役中,每次都集中了比越军多7、8倍甚至10多倍的兵力和火力,取得这样的战果(歼灭5万多越军),还是可以的。参战陆军9个军零1个步兵师,歼敌最多的是第55军,11000多人,我军此次作战更多的是得到很多教训,也促进了以后的发展和变化。不过迫使越南从柬埔寨撤军的目的没有达到。

我军的歼敌概念是指毙、伤、俘。越军报道歼灭我军3万人,根据通常

的资料,我军阵亡6000多,受伤21000多人,还有数百人被俘,如果加上随军民兵民工的伤亡被俘数字,应该说接近越军的3万人战报,越军被没有说错,越军没有说打死3万中国军人,在军语和新闻报道语言使用方面属于规范的。

1985年前我军的炮兵火力按照战役和战术兵团建制内的配备数量不仅远远少于苏美,而且还不如1939年的德国步兵师多。当时北约和华约其他国家的建制内炮兵都比我军的配备要多,口径要大,火炮性能要好。通常说的我国所谓大炮兵主义,纯属意淫。

我军1979年动用了历史上最多的装甲部队参战,但是战果和使用效果不算很好,我军的坦克装甲车的损失数量是越南的好几倍。越南的坦克装甲车装备总数超过了我军在长江以南装备部署的坦克自行火炮总数的一倍以上,装甲车辆要超过我军装备部署在长江以上的总数

3倍到5倍之多,质量上也远远好于我军,越军拥有大量中国制造的坦克装甲车,还有大量苏联制造的坦克自行火炮装甲车步兵战车等,还有大量美国制造的坦克、自行高炮、装甲车、105毫米和155毫米自行火炮等,越南不傻,在山地密林的北越无法展开装甲部队,越军的装甲部队主力都集中在河内附近准备跟我军平原决战,而我军装甲部队遭受了前期大量损失以后,后期基本没有突击能力了。

与我军投入50多万正规军出境作战相比,越南在越北跟我军作战的正规军地方军公安军自卫队等加起来也不到10万人。越军当时总兵力将近百万,与我军动用了2个大军区前指和9个野战军军部相比,越军在越北连一个军级指挥机构都没有,部队机关工厂学校群众基本都撤离了,人家越军才是学会了中国的诱敌深入的战法,把中国军队放进来打,用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来对付中国军队的。越军当时在河内附近集中了两个主力军,大量的坦克自行火炮装甲车辆和重炮,是准备跟我军平原决战的,这才是越军的战役地域,整个越北是越军牵制迟滞阻击我军的战役前期地域。此战我军公布的数字,西线东线一共歼敌57xxx人,越南平民的死伤不应该算战果,如果打死平民都算战果,我军岂不是连日军都不如了吗。

当时我国是全国动员,整个三北的局势比南方更紧张,南方战役开始后我军在北线动员了200多万部队进入一级战备,三北的各个野战军

都提前进入预定作战地域沿边守备部队都做好了必死的准备。南北相加,我军为了这次对越作战动员的部队将近300万人。当时我军的总定额大约在500万人以上,而不是450万人。美国卫星天天侦察苏联的军事调动,并通知我国,我国海军和航空兵在整个中国海域全程不间断跟踪监视

苏联的舰队的动向。一开始局势多紧张,决不是普通人能想象的到的。

1979年越军的防御应该算是成功的。以最小的军力迟滞中国军队的进攻,使进攻一方虽然动用了大量的部队,但耗时半个月左右仅推进了几十公里。而越军的主力仍留在柬埔寨没有抽调回国,保证了他们对柬用兵的大局不受影响。

关于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我军情况的几点说明

我军1979年对越作战的炮兵使用的火炮,师属火炮的大部分都是苏

篇三:执勤战斗条令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4 第二章 战备工作

4.1 第一节 战备制度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

(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

(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

(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

(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中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七)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

(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况;

(六)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置对策、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补兵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战备状态。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无关的事项。

(一)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

(二)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充;

(三)消防车库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严禁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战斗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检查,严格落实战备制度。

中队每天、大队每周、支队每月对所属部队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总(支、大)队必须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及变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时接报、处理执勤战斗信息,并与有关部门、专业力量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4.2 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十七条 总队、支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领导部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执勤战备的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战备工作的措施;

(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战备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掌握辖区基本情况和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组织建立联勤联动工作制度;

(四)组织指导部队对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并熟悉本级各类执勤战斗预案, 1

掌握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对策;

(五)督促部队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及时研究解决战备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司令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等情况;

(二)负责制定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的力量调动方案和执勤战斗预案,组织开展实战演练;

(三)检查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督促落实战备制度,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四)拟制战备工作的命令、指示、计划,督促部队贯彻落实;

(五)组织制定执勤战斗装备发展规划和配置计划,做好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和调配工作;

(六)组织部队熟悉辖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及时向防火监督部门通报发现的问题,参与城市消防规划制定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七)协调辖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协同作战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政治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根据任务需要,组织部队开展战备教育;

(二)结合部队战备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适时、灵活地开展政治思想和心理教育疏导工作;

(三)了解掌握部队官兵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表现情况,负责战备、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奖惩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后勤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督促落实战勤保障制度;

(二)制定部队执勤战斗保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落实执勤战斗装备的配置计划,建立装备档案,负责装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防火监督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及时向司令部门和消防大队、中队通报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问题、火灾隐患及变化情况;

(二)做好执勤力量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熟悉和演练的协调工作,参与制定本级执勤战斗预案,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三)在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提供灭火救援相关信息,协同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二十二条 全勤指挥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实行每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战备值班制度,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接受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二)掌握辖区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处置对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本级执勤战斗预案相关内容;

(三)掌握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分布及装备、灭火剂储备情况,检查督促消防队伍战备工作;

(四)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遂行作战,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行动。 第二十三条 作战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

(二)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及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首长和相关部门;

(三)掌握辖区社会相关单位灭火与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及联系方法,保持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的联系;

(四)定时与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及设备,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及时准确受理火灾事故报警,按照力量调动方案或者值班首长指示及时调派出动力量,记录接处警和力量调派情况,提供灭火、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资料;

(六)统计、分析接警和出动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灭火、应急救援信息;

(七)保持与灾害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负责消防接处警和通信指挥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大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

(二)组织战备值班、检查和教育,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组织开展对辖区情况的调研与熟悉,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开展实战演练;

(四)熟悉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掌握辖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协调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中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落实各项执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二)掌握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辖区其他灭火与应急救援队伍情况;

(三)组织辖区情况调查,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四)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勤战斗预案等情况,掌握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组织战备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上报战备情况;

(六)组织实施消防站定期开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战斗班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本班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

(三)熟悉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使用操作技术,认真组织维护、保养工作,使其随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首长。

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二十七条 战斗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了解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悉装备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三)掌握辖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要求,熟悉中队执勤战斗预案中本岗位的主要任务。 第二十八条 通信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者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2

(二)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修复;

(三)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址等相关情况;

(二)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三)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车辆的油、水、电、气、灭火剂,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三十条 供水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市政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火栓的数量、位置、给水管网形状、直径、供水能力;熟悉辖区内天然水源以及其他可用水源的情况和取水方式;掌握供水装备技术性能和供水方法;

(二)保持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练使用相关装备;

(三)负责消防水源资料登记、造册、归档工作,定期对消防水源进行检查;冬季寒冷地区应当对消防车、泵、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水井等设施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第三十一条 摄(录)像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摄(录)像器材技术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二)掌握现场摄(录)像的内容、方法及相关要求;

(三)负责摄(录)像器材充电、维护保养工作,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四)负责执勤战斗影像资料传输、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4.3 第三节 战备等级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日常执勤战斗任务所保持的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全勤指挥部和各级值班首长及值班、执勤人员在岗在位;

(二)执勤战斗装备完整好用;

(三)随时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出动准备;

(四)部队所有人员保持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保卫任务繁重的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遇有特殊保卫任务或者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二级战备。二级战备应当在经常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进行战备动员,通报情况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方案;

(二)各级首长和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成员集中值班,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待命;

(三)停止批准休假,严格控制人员外出,总(支)队机关现有官兵95%的人员在所在城市待命,大(中)队现有执勤人员在岗在位率不得低于95%;

(四)责令专人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及时对灾情、任务进行分析评估;

(五)根据需要调整执勤人员,充实一线执勤力量,落实各项执勤战斗保障;

(六)必要时派出力量在重点区域执勤。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遇有特别重要的消防保卫任务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一级战备。一级战备应当在二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进行临战动员,通报形势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实施方案;

(二)部队所有官兵停止探亲休假和外出及节假日休息,召回在外人员,各级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全部在岗在位;

(三)立即调整人员、车辆,充实加强一线和重点地区执勤力量,各项执勤战斗保障到位;

(四)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执勤中队人员视情着战斗服装待命;

(五)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重要场所现场监护。

第三十六条 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由公安部消防局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总队军政首长签署发布,并报本级公安机关备案。当接到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队要求进入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降低或者撤销战备等级命令的权限与发布命令的权限相同。

第四节 执勤战斗预案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以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调查评估结果为依据,按照最大、最难、最危险、最复杂情况下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包括:跨区域灭火与应急救援预案、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和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预案。

第三十九条 总队、支队应当制定跨区域灭火与应急救援预案、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

第四十条 大队、中队应当制定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

第四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重大活动消防保卫任务的需要制定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预案。 第四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经常对执勤战斗预案进行熟悉,并以执勤战斗预案为基础,组织开展实兵实装实战演练和模拟实战演练,及时修订预案,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十三条 总队执勤战斗预案应当由本级军政首长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支队、大队、中队执勤战斗预案应当由上一级单位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并报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队备案。

执勤战斗预案的废止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5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5.1 第一节 接警出动

第四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公安消防部队必须立即出动: (一)接到火灾及其职责任务范围内的报警或者上级命令时; (二)上级检查执勤战备情况,发布出动命令时; (三)其他需要立即出动的情况。 3

第四十五条 接警人员必须迅速准确受理报警,问清发生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危险程度、有无人员被困或者伤亡、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报警人姓名等情况,同时启动录音记时设备。 受理报警后,应当根据灾情、预案和调动方案,迅速调派力量,及时了解灾害事故现场情况,并立即向全勤指挥部和值班首长报告,根据需要和指挥员的命令通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技术专家到场配合作战行动。

当接到消防安全重点地区、重点单位报警或者在重点时段等易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政治社会影响的灾害事故报警时,必须加强首批出动力量,及时启动执勤战斗预案,并通知值班首长或者全勤指挥部遂行作战。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支(大、中)队接到本辖区以外的报警或者增援请求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按照命令出动。情况紧急时,可以边出动边报告。

接到邻国(地区)、使(领)馆、外籍船舶、军事管理区等特殊区域报警或者救援请求时,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做好出动准备,待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协议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登车,首车驶离车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分钟。中队值班首长应当检查登车情况,并随首车出动。

第四十八条 公安消防中队出动后,应当迅速、准确、安全地赶赴灾害事故现场。途中应当注意观察并了解灾害事故现场的情况。遇有另一起灾害事故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对策,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队处置同一起灾害事故时,上一级全勤指挥部或者值班首长、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出动。

第五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营区岗哨应当礼貌、热情地接受群众报警,保持消防车库门前的道路畅通。

5.2 第二节 组织指挥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的灭火与应急救援组织指挥通常分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班五个层次。 第五十二条 组织指挥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迅速调集作战力量,启动指挥决策系统,侦察掌握现场情况,制定作战方案,部署作战任务,指挥战斗行动,落实战勤保障。

第五十三条 组织指挥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紧急情况下,指挥员可以实施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员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安消防支(大、中)队独立作战时,通常由本级指挥员指挥。

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队协同作战时,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前,实施属地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实施直接指挥或者授权指挥。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队伍共同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时,由公安消防部队实施统一指挥。 第五十五条 对于灾害事故规模大、参战力量多、作战时间长、现场情况危险复杂、灭火与应急救援难度大的灾害事故现场,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及时成立现场作战指挥部,统一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需要调动多方面力量协同作战时,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最高指挥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由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公安消防部队应当适时建立现场作战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的指挥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现场作战指挥部一般由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以及下属的作战指挥组、通信联络组、技术专家组、政工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及其相关人员组成,并设立现场文书和安全员。现场作战指挥部,应当设在接近现场、便于观察、便于指挥、比较安全的地点,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现场作战指挥部的总指挥员,一般由公安消防总(支、大)队当日值班首长或者到场的最高首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集作战力量,组织现场侦察,分析判断灾情,制定总体作战方案,根据现场需要,划分战斗段(区);

(二)视情设立作战指挥组、通信联络组、技术专家组、政工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

(三)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作战任务,组织参战单位协同作战,督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力量部署,必要时可以组织单位人员和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

(四)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的需要,合理使用各种水源,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切断现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五)通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配合作战行动,提出调集驻军、武警及其他增援力量参加灭火与应急救援的意见,报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六)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当发现可能发生突发重大险情而又不能及时控制,直接威胁参战官兵生命安全时,应当果断迅速下达撤离命令,组织指挥参战力量安全撤出灭火和应急救援现场;

(七)提出战勤保障要求,落实战勤保障措施,视情启动战勤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现场作战指挥部的副总指挥员,一般由公安消防总(支)队当日值班指挥长或者到场的总(支)队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总指挥员工作,在总指挥员授权或者离开现场时,履行总指挥员职责。

第五十九条 作战指挥组一般由全勤指挥部人员组成,由指挥长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现场侦察,向总指挥员提供具体作战方案,向参战力量下达作战任务,掌握战斗进展情况,绘制作战图表;

(二)掌握现场参战力量、装备情况,组织现场供水(灭火剂)和各种力量协同作战行动;

(三)确定防护等级措施,掌握现场变化情况。遇有直接威胁参战官兵生命安全的重大突发险情而又不能及时控制时,根据现场作战指挥部命令和现场情况立即组织指挥现场力量安全撤离;

(四)指挥督促参战力量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现场作战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五)记录上级首长指示、命令、参战单位到场的力量和时间,以及力量部署、完成任务等情况,汇总统计作战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员和作战指挥中心报告。

第六十条 通信联络组一般由通信技术人员、通信员组成,由总(支)队通信处(科)长担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通信联络方式、方法和信号,组织现场通信,维护现场通信秩序;

(二)建立现场通信指挥网,确保战斗命令及时准确传达到各级指战员,保证现场通信畅通;

(三)保持现场与作战指挥中心的不间断通信联系,维护通信器材,及时上传现场图像和信息。

第六十一条 技术专家组一般由公安消防部队和有关单位专家组成,由总指挥员确定技术专家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观察、搜集现场相关情况和信息,判断灾害事故发展趋势,监控消防控制中心和消防设施,配合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二)评估灾害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后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

(三)参与制定作战方案,提供技术支持,解决技术难题。

第六十二条 政工宣传组一般由政治部(处)和宣传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由总(支)队政治部门领导担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官兵的表现情况,适时开展政治思想工作;

(二)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督促参战部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部队纪律。

第六十三条 后勤保障组一般由后勤部(处)和战勤保障机构的有关人员组成,由总(支)队后勤部门领导担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参战部队的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及现场车辆装备的抢修、维护等战勤保障工作;

(二)负责参战部队饮食、饮水、休息、防寒保暖等生活保障工作;

(三)负责组织参战部队的医疗救护和伤员运送救治工作。

第六十四条 大队指挥员由大队值班首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上级指挥员未到达现场前,负责灾害事故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

(二)调集辖区内的参战力量,组织灾情侦察,确定防护等级,制定作战方案,部署战斗任务,检查执行情况,并根据灾情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组织所属部队完成上级指挥员部署的战斗任务。

第六十五条 中队指挥员由中队值班首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现场侦察,确定救人、灭火、排烟、排险和保护、疏散物资等战术措施,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视情请调辖区内的其他力量和专业救援队伍;

(二)向各战斗班(组)下达作战任务,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定进攻路线和阵地,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攻坚作战行动,组织火场供水,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在上级指挥员未到达现场前,负责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及时向增援力量布置任务,组织协同作战行动。

第六十六条 班指挥员由班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请领、分配本班战斗任务,组织指挥战斗行动;

(二)进行灾情侦察,组织战斗展开,观察灾情变化,适时调整力量部署;

(三)组织班、组协同作战和安全防护,处置紧急情况,向中队指挥员报告战斗进程。

第六十七条 现场文书一般由司令部参谋或者中队干部担任,在作战指挥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力量的调动、灾害对象、作战部署、战斗行动、现场变化等情况和阶段性战斗成果;

(二)记录上级指挥员、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到场及下达的命令、做出的指示和部队贯彻执行情况;

(三)统计汇总人员伤亡、燃烧物资和面积等情况,编制上报作战信息。

第六十八条 现场安全员应当按照参战力量和现场情况确定,一般由战训参谋、中队指挥员、战斗班长、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由总指挥员指定专人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危险区段、部位进行实时监测,确定安全防护等级,落实作战行动的安全保障,检查参战人员安全防护器材和措施;

(二)记录掌握进入危险区的作业人员数量和时间及防护能力,保持不间断的联系,了解现场安全状况和参战人员的体力、健康情况,准确判断突发险情,及时向指挥员提出紧急撤离和人员替换的建议;

(三)协助指挥员确定紧急撤离路线,并通知进入危险区的所有人员。根据指挥员下达的紧急撤离命令,利用长鸣警报、连续急闪强光、通信扩音器材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发出信号,并及时清点核查人员。

5.3 第三节 火灾扑救

第六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灭火战斗中,应当按照先控制、后消灭,集中兵力、准确迅速,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作战原则,果断灵活地运用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排烟、破拆、封堵、监护、撤离等战术方法,科学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行动。

第七十条 指挥员到达火场后,应当立即组织火情侦察,并将侦察工作贯穿于火灾扑救的全过程。通常情况下,火情侦察可以采取外部观察、询问知情人、利用消防控制中心侦察监控、深入内部侦察、仪器探测等方法进行。火情侦察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有无人员受到火势威胁,人员数量、所在位置和救援方法及防护措施;

(二)燃烧的物质、范围、火势蔓延的途径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三)消防控制中心和内部消防设施启动及运行情况,现场有无带电设备,是否需要切断电源;

(四)起火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毗连状况,抢救疏散人员的通道,内攻救人灭火的路线,有无坍塌危险;

(五)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危险物品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等次生灾害;

(六)有无需要保护的重点部位、重要物资及其受到火势威胁的情况。

第七十一条 参战公安消防部队根据火场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战斗展开形式:

(一)准备展开:从建筑外部看不到燃烧部位和火焰时,指挥员应当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占领水源,将主要战斗装备摆放在消防车前,做好战斗展开的准备;

(二)预先展开:从建筑外部能够看到火焰和烟雾时,指挥员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携带战斗装备接近起火部位,铺设水带干线供水,做好进攻准备;

(三)全面展开:基本掌握火场的情况后,指挥员应当确定作战意图,果断命令参战人员立即实施火灾扑救。

第七十二条 根据火场情况,主要灭火力量应当部署在下列重点部位:

(一)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地点及抢救、疏散的路线;

(二)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物质泄漏的部位;

(三)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部位;

(四)火势蔓延方向以及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

(五)参战力量实施内攻救人灭火的部位;

(六)毗邻建筑受到火势威胁的部位。

第七十三条 当火场遇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迅速抢救疏散,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并按照下列要求抢救人员:

(一)充分利用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外墙门窗、阳台、避难层(间)等途径和举高消防车、消防梯,以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救生装备进行施救;

(二)采取排烟、防毒、射水等措施,减少烟雾、毒气、火势对被困人员的威胁;

(三)稳定被困人员的情绪,防止跳楼或者因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亡;

5


部队一级战备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206823.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